浅析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风险问题及控制策略
2019-12-09李晓梅
李晓梅
【摘 要】近些年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态势迅猛,虽然依托互联网产业发展,保险企业在转变发展思路的过程中,对于选择可以更加的多样化和自由化,但是过程中仍出现了一系列的经营风险。与传统形式保险行业相比,互联网保险所出现的同质现象、监管之后及信息安全风险问题更加的突出。本文通过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风险问题进行总结剖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的策略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行业;风险问题;策略建议
2016年起,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速度放缓,风险问题成为其瓶颈期的重要限制因素,加强互联网保险的风险管理成为当前市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我国审计署早在2018年就将当前的金融审计工作重点聚焦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因此将金融审计与互联网保险风险控制结合起来,是互联网保险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有利于增加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的力度,有效控制和化解互联网保险风险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当前存在的主要风险分析
(一)产品创新风险
互联网发展进程中,保险产品出现了持续性的创新,比如依托互联网场景会产生一定的退换货费用、支付安全费用等。同时保险产品为得到更好的关注,还出现了一些过度创新的产品,比如高温险、雾霾险等,这些保险产品主要以营销噱头为主,不具有保险的实际利益,而且没有进行精准的测算和风险评估,保费低、赔付概率低等问题严重影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还有一些保险产品没有遵循相应的保险原理进行设计,带有一定的博彩性质,风险不容忽视。各领域之间交融情况的增加还会使得互联网保险的设计更加负责,消费者很难及时甄别其中的风险问题,从而加大了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还有一些非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假借保险之名进行非法投资,风险呈现多样化、隐蔽性趋势。
(二)信息不对称风险
任何种类的保险形式,信息不对称都是影响其市场交易的风险之一,保险需求人、供给人和中介人中的交易主体被无形隔离开来,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传递会出现伪造和变造的可能,信息的不对称进一步加剧了行业的风险。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是线上自助办理保险,心理约束缺乏约束性,可能会出现伪造信息以获取最大利益的情况。而对于供給者来说,互联网形式的保险业务没有线下的营业网点,保险人无牌照或跨权限开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风险也随之升高。保险中介人的违规操作、虚假夸大销售行为,也会导致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期限的风险问题,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三)法律纠纷风险
互联网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出现了延伸,覆盖了很多传统保险所不提供的服务,这主要是基于互联网保险具有的明显不同于传统保险法律风险的特征,这也就出现了新的法律纠纷。一方面是证据的被处理为电子化,互联网保险业务无纸质单据,虽然我国在民法中明确了电子证据的重要性,但是主要以传统证据形式存在。而且电子化证据还会被病毒、黑客等侵袭和篡改数据。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跨地域性,使得投保人可以跨空间的购买保险产品,但是在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引起跨地域性的法律纠纷问题。而且一些互联网保险产品,是专门针对互联网客户定制的产品,具有期间短、收益高、额度小的特点,虽然金额涉及不大,但是也有可能会带来高频的法律纠纷,对于社会会产生持续性的外部影响。
(四)互联网监管问题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没有发展健全成熟,虽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条例相继出台,提出了监管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均参与其中,但是目前为止,除了网络支付步骤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监管体制外,其他过程步骤的监管手段最终都没有落地执行,互联网保险行业仍缺乏统一的审核与执行要求,违规行为较为频生。
(五)消费者与业务员道德风险
目前市场上很多保险主体在理赔服务上几乎都推出了简易赔付方案,就是保险公司对于一定金额以下(1000-10000元不等)的保险事故实行简易赔付,消费者通过保险公司公众微信平台,或拍照、或视频、或保险业务员现场,将事故现场信息传输到保险公司后台,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立刻赔付,全程一般在5至10分钟时间完成。这种做法极大地简化了理赔程序,缩短了理赔时间,方便了消费者。但是从客观来说,我们也不得不正视国内当下的基本现状,国民的平均道德水准有待提高,修理厂、4S店与消费者、保险业务员有组织地批量造假,保险欺诈层出不穷,这些无疑都将保险公司的风险因素无限放大。
二、针对互联网保险行业风险问题的控制策略
(一)制定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立法起步比较晚,依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及《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再结合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可以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互联网保险法》,以规定和完善互联网保险的相关规定,避免互联网保险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一步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效果。同时还要保证互联网保险的合同效力,要明确第三方网站的法律地位并对其进行依法的监管,保护消费者隐私。通过制定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加强网络保险的道德风险防范及相关法律责任的确认,明确经营权限归属,保证保险消费的合法性。
(二)强化互联网保险内部管理
通过建立完备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进行组织管理、财务核算与风险控制,进而提高互联网保险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创新理念积极引用当今先进管理机制来进行内部管理,加速新产品开发、资金统筹、成本核算进程,提高相关管理的集约化经营水平。同时建立保险信用体系的相关保险法规,都需要法律的支持,一方面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法规制度,研究出台相应的基本法规与管理机制,以此规范市场保证义务,另一方面可以加快制定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采集与共享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信用体系的顺利进行与开展。
(三)建立互联网保险全程监管
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深入发展,实现了各金融领域行业的业务融合发展,由于跨地域、跨领域特征及不同行业较大传导发展的趋势,使得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风险越来越隐蔽。因此监管机制的模式要向更高层次发展和调整,要不断适应当前的金融市场发展需求,为有效防范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风险问题,可以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体的审计系统,同时通过会计师和金融机构的内部补充实现一体的金融审计监管体系。针对真空及灰色无监管地带,可以建立科学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提升风险预警和处理能力,防范跨市场及领域的金融风险问题,以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良性、健康、稳定发展。
(四)提高互联网保险服务水平
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而言,提高相应的服务质量与专业水平是建立相应信用体系的根本途径,保险的价值体现就是事后的保障,是客户通过理赔、偿付得到的一种无形资产。也就是说互联网保险企业的信誉、服务质量与技术水平是企业发展的命脉,是维护客户权益的体现,因此在互联网保险行业中从业者要保证为投保人提供全面、及时、周到的贴心服务。在投保人购买保险前期,从业者要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全面而详细的讲解服务,要让客户明白此种保险的价值与购买意义,还要为客户提供长期的保险维护服务,进行相应的回访来总结问题。同时还要为客户提供和维护相应的合法权益,塑造全面真实而良好守信的企业形象,当客户前来进行索赔时,应尽量简化手续,为客户提供一系列服务,通过公开服务形式,量化服务标准服务社会大众,力求用真诚、优质的服务来赢得社会大众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支持与信赖。
(五)加深互联网保险人员培养
互联网保险行业需要依据市场实际需求,培养一批年轻、专业、统一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在招聘过程中要优先聘用具有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人才,要对现有的保险队伍人员开展针对性的互联网技术培训,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业务素质。同时还要定期开展互联网技术的培训工作,定期培训、考核,实行岗位职责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要求,提高保险员工的综合素质。另外还可以积极引导员工的意识转变,将传统保险的人海战术转变为科学分析的需求提供服务,深入分析客户需求,使营销工作更加精准,这样可以更为有效的提升客户体验感受。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竞争之中,也凸显出了这一领域的發展乱象,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还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发展需要还需要不断的完善,需要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重视。互联网保险想要实现更好的发展,要拓展自身的发展渠道,加强对于风险内容的防范。要进一步提高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管理,通过制定措施、制度和程序,对风险问题进行事前的防范、事中的控制和事后的纠正,积极维护市场规范,形成具有良好风气与信用的市场经营环境,推动我国保险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凯.互联网保险公司估值浅见[J].中国保险报,2019
[2] 赵艳丰.互联网保险的瓶颈问题解决之道探析[J].上海保险,2019
[3] 张颂.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发展情况及问题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