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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人工程项目管理常见问题及应对建议(二)

2019-12-09李键灵云南云设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明650028

建材发展导向 2019年20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日志

李键灵(云南云设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 昆明 650028)

罗毅,林如苗(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云南 昆明 650011)

1.4 缺乏索赔意识,索赔能力不足

1.4.1 现状

中国施工承包人,在工程索赔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往往忙于施工,对合重视不足,不了解合同中索赔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工程结束时,才想起索赔。没有严格完整的索赔基本资料搜集和处理制度,导致由于缺乏详细的索赔资料,造成索赔无门。认为索赔是合同部门事务,造成合同部门与现场施工管理部门在索赔方面缺乏紧密联系。

1.4.2 体会

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而索赔管理,又是合同管理的核心。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合同有特别约定之外,一旦出现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事由,造成的不利于施工合同正常履行或者造成施工承包人履行费用过高的,承包人均可索赔。

常见的可导致承包人索赔的事件为:

(1)发包人过错,例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场地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要求;客观条件变化导致的事件,例如不良水文地质条件、恶劣的气候条件,市场物价不正常波动引起的施工成本上涨;第三人导致的有碍施工的事件,例如法律或政策变化,供电、供水、堵路事件等。

笔者长期参与大型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做为发包人的工程管理人员,深知不少时候作为大型央企的人员,能够尊重事实,客观对待工程索赔(一般俗称“费用补偿”),但是不少时候,正是由于施工承包人不能提供详细的、经过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资料,导致发包人无法审核通过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因为,国企具有严格的审计制度,在没有详细资料条件之下,工作人员绝不会因为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而甘冒将来不能通过审计的风险。例如在某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由于现场实际地形和施工干扰原因,某承包人确定存在开挖土石方存在大量二次倒运事件,但是承包人无法提供二次倒运土石方的具体日期、方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原始资料,虽然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甚至发包人的前期管理人员均认可确定存在该事实,但是均由于当时没有详细原始记录和签字确认资料,笔者无法同意承包人要求的索赔。又如在某山区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笔者接手已经开工大约一年多的公路工程管理,发现施工现场条件复杂,要求施工承包人严格进行施工现场管理,详细真实记录现场情况,及时将监理工程师签字。结果施工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做了几天之后,认为记录工作繁琐,公路施工战线又长,从而不愿进行详细的记录,导致之后的一部分索赔无法获得支持。

中国采用的施工合同范本,1999版使用时间最长,而在1999版本中,存在严重的、与国际通行的FIDIC范本不同的条文,就是对施工承包人不按期索赔将会导致索赔权利丧失没有规定,当时是认为“由于中国施工单位的实际管理水平不高,如果规定了不按期索赔则丧失赔偿权利,则对施工单位不公”,正是这一想法坑害了中国的施工企业。当中国的施工企业走出国门之后,受到了巨大的利益损失,比如中国施工承包人在国外某铁路工程之中,正是由于未能在28天之内及时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等,错失了40多亿的索赔。为了适应国际市场的的规则,2013版、2017版均基本引用了FIDEIC对应的条文。

2013版、2017版本中,均明确:索赔事件发生之后的28天之内,如果不提出索赔意向通知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采用新的版本之后,在国内,施工承包人由于不重视合同,未能有合同约定的时限之内提出索赔要求、提交索赔材料,导致丧失索赔权利的,数量众多。

反观国际有经验的承包人,对索赔事务是作为核心工作重视的,比如在中国的二滩水电站工程、小浪底水利工程中,国际承包人均设立了专门的合同部和法律部,法律部的人员都是具有丰富工程索赔经验的资深律师常驻工地。

国内施工承包人,为了迅速提高索赔水平,首先应当解决一个问题,就是施工承包人由于过去的长期习惯,造成其不愿意聘请施工合同管理和索赔专业人员或者希望低价聘请专业咨询人员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则难以迅速提高自己合同管理和索赔水平。另外就是,简单地聘请外聘律师,而未考虑律师是否实际从事过工程建设、是否实际在工程现场处理过工程合同和工程索赔。没有实际工程第一线工程管理、合同管理、索赔处理经验,是无法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和工程索赔实际工作的。

1.4.3 建议

施工承包人应当以合同为中心,对索赔给予足够重视。

索赔,不仅仅是合同人员的工作,而是整个施工项目部的工作。鉴于我国国内施工承包人目前普遍缺乏索赔管理水平和实际索赔经验的条件下,建议聘请具有丰富工程索赔经验的人员进行咨询,一般而言参加过大型国际工程索赔处理的人员,往往水平更高。

2 施工记录混乱

2.4.1 现状

施工承包承包方,缺乏详细、完整的施工记录制度,更为严重的是施工记录制度与国际习惯脱节,——未能当班交监理工程师签字。如此,致使索赔时缺乏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记录,导致难以甚至无法获得索赔,或者当发生纠纷时,由于缺乏证据,而使承包人处于极其不利处境。

有的项目部,虽然在项目管理制度中,对《施工日志》制定了记录制度,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检查和处罚制度,导致现场施工技术人员记录混乱,甚至事后“写回忆录”,这样的记录无法真实反映施工现场情况。

监理人员不当班核实《施工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导致《监理日志》与《施工日志》各说其事,难辨真伪。

另外,除了现场的施工记录外,现场需要交档案馆的施工资料往往是由资料员在办公室编制,甚至都不去现场,根本不符合现场实际情况;更有甚在,还存在由一个资料员做着几个工地的资料,做出来的资料主要应付验收和交档。如此的资料,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被熟悉工程管理的律师抓住漏洞,进而可能以点带面否定了施工承包人的其他资料,即使其他的资料是真实的,仲裁人员、审判人员也可能因此内心认为其他资料也不可采信。

例如,在某大型水电站进场公路边坡开挖分包工程中。由于地质原因,边坡开挖过程中,上部开挖线以外发生边坡滑塌,进行二次清坡、削坡开挖,工程结束后,双方对工程量无争议,但对二次清坡、削坡开挖施工措施存在争议,分包人认为施工措施为“人工清坡、人工削坡”,承包人认为实际为“机械清坡、机械削坡”,诉讼到高院。

又如,上海某民用建筑,电梯安装时,安装施工承包人发出电梯井严重倾斜,无法完成电梯安装。后查明建筑物倾斜是由于土建施工承包人的桩基深度严重不足所造成。为此发包人将土建施工承包人起诉到法院。施工承包人认为,当时由于地质原因,桩基无法达到设计深度要求,向监理报告之后,经过施工方、监理、设计人员等共同开会讨论,设计人员同意缩短桩基长度。但导致问题是,承包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当时监理、设计人员同意。发包人后来找到一份书面文件,文件表明设计方同意缩短桩基长度,于是要求设计方同时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书面文件没有设计方的签字或者盖章,设计方面否定该文件来自设计方。于是,土建施工承包人无法免除责任。

2.4.2 体会

国内的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大多未能制定严谨、详细、完整的施工记录填写、签字制度。主要表现在:

(1)施工承包人对施工记录不重视、甚至大多数不知道应当如何填写;

(2)监理人缺乏当班对施工人的施工日志(施工记录)进行核实和签字的制度。

国际工程中,施工承包人的现场带班负责人(有点类似于中国目前的现场工作面负责人),对其负责的工作面的全部生产要素,即人员、机械、材料、具体工作安排等有绝对的权力,当班过程中,安排工作之后,全部精力就是填写当班工作日志,详细记录从上班开始直到下班前工作面的与生产相关的每一事项,在临近下班时,将当班《施工日志》递交现场当班监理工程师负责人,一式四份,由监理工程师核实签字之后,承包人保留三份、监理工程师保留一份。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工程中,对承包人的当班《施工日志》的核实和签字,是监理工程师其极重要的义务和权利,必须在临近下班之前完成核实和签字,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接收或者不核实签字。监理工程师对当班《施工日志》的核实和签字,一方面是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情况与施工日志是否一致的核实和确认,另一方面是业主考核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整个当班过程中认真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认真了解,才能在当班时间之内完成对承包人施工日志的核实和签字。

经过监理工程师核实和签字的施工日志,对于施工承包人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作用为:是承包人统计施工实际成本的真实、基础资料,是承包人制定和修正企业定额的基础资料;是承包人主张索赔的基础资料;是纠纷发生时,证明承包人自身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基础资料。

2.4.3 建议

施工承包人应当重视施工记录工作,参照国际习惯填写施工记录。施工记录的填写,一方面能够作为施工承包人考核现场当班负责人是否认真履职的方式之一,另一方面是维护自身权利的基础资料,同时也是规范化管理的措施之一。

3 结语

中国的施工承包人,与国际上有经验的承包人的相比,差距最大的,不是听起来“高大上”的东西,而是缺乏最为基础的日常管理工作的严谨性、务实性、规范性。

只有从日常基础工作着手,重视过程基础工作的管理,才能真正走上规范化管理之路。

目前存在一种错误认识,不少施工承包人认为自身已经配备了法务,同时又外聘了律师,就能明显避免工程管理风险。以笔者多年从事国际工程、国内国家大型重点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法务、工程律师经验,深刻体会到,如果“法律是法律,工程是工程”,“律师是律师,工程师是工程师”,则法务和律师所能起到的作用是不显明的,法务人员、外聘律师,只有深入到工程施工现场,了解第一线施工技术情况、项目管理情况,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施工承包人应当注重从自身的工程人员中培养法律人才,这样的复合人才,对工程风险避免具有特殊的作用。

国际工程实践中,已经十分成熟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习惯,是重要的参照,不应当以“中国国情”为由随意改变已经成熟的国际工程管理习惯。正因为不少施工承包人未能养成严谨的国际工程管理习惯,造成了走出国门之后,十分被动,经济损失巨大。

国际工程管理规则和习惯,正日趋成为中国的规则和习惯,“施工合同范本”的变化,已经昭示这一趋势。国内施工承包人,只有尽快吸收国际工程管理规则和习惯,克服目前常见问题,才能迅速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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