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政府在金融机构不良清收化解中的作用
2019-12-09张龙
张龙
一、银行业机构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中面临的问题
(一)催讨清收难度大
催讨清收目前仍是各地银行业机构处置不良贷款最主要、最直接的手段。目前随着不良贷款的逐渐上升,银行业机构面临的困难主要有一下亮点。一是信贷人员人手不足制约了不良贷款的催讨清收。目前银行业机构不良贷款笔数多,出现的不良贷款难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逐一催讨,一些借款人和保证人有逃债行为,在出现还款困难时便举家搬迁或外出打工躲避债务追讨,加大了催讨清收难度。二是部分城乡民还款能力出现问题,暂时无力偿还。三是中小微企业经营普遍困难,一些地区经济发展主要以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拉动为主,中小微企业近年来还款能力未有较大改观。
(二)企业不良处置难
一些地区大中型企业由于各种原因经营陷入困境或者破产的,导致巨额的银行债务无法偿还,抵债资产处置难。各银行业机构抵入的抵债资产中,大部分为商用房产且金额较大,在当前一些地区房市场低迷的情况下,抵债资产变现难。银行要承担抵债资产房产税、土地税等日常持有费用,机器、厂房等抵债资产还面临贬值风险。此外根据现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自取得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进行处置,动产应在1年之内处置,处置时限要求较为严格。目前一些银行业机构所取得的抵债资产最长时间已超过3年,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诉讼追偿效率低
一是诉讼周期长。一些地方基层法院人手少,涉诉案件较多,等待立案时间较长。如遇借款人失联,还需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各类法律文书,每个公告环节都将花费1-2个月时间,拉长了诉讼周期。二是诉讼收回率低。受部分借款人跑路、隐藏、转移资产以及保障被执行人最低生活标准、社会维稳等因素影响,银行不良贷款诉讼虽然胜诉率高,但执行回收率低。三是诉讼成本大部分由银行实际承担。尽管银行赢了官司,法院大多也会判决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但由于败诉人无支付能力,银行只能前期垫付。一些垫付开支追偿无望,造成银行赢了官司输了钱。
(四)批量转让渠道窄
一是批量转让标的面较窄。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个人贷款不得进行批量转让。目前一些地区个人经营性贷款不良占比高,这部分不良贷款被排除在外。二是批量转让对象偏窄。根据现有监管政策,银行业机构批量转让不良贷款只能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完成,目前各地仅国有大型银行与各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了转让合作关系,大部分法人机构尚未建立。三是目前部分机构采取所谓“卖断返委托”的转让模式,即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资产包后继续委托银行清收,对基层银行而言“换汤不换药”,积极性不高。此外该模式还存在疑似非洁净出表问题。四是在当前不良贷款处置市场形势下,作为受让方的资产管理公司地位强势,削弱了银行转让时的议价能力,银行面临的损失较大。
(五)依法核销困难多
目前一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随着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盈利空间不断收窄,银行利润在下滑,所提取的拨备不能全额覆盖持续攀升的不良贷款。随着不良贷款的不断上升,中小金融机构大多没有能力核销不良贷款。此外还存在着呆账核销认定资料取得困难、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呆账核销的政策不协调等不利因素。
二、政府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各级部门协助清收
第一,对于公职人员欠款清收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分类台账。各级纪委、监察局及银行业机构要专题研究清收处置工作,明确清收思路。成立清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区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的清收和督导。制定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清收方案,确立清收范围和工作期限,明确具体清收步骤和工作措施。如山东某县县纪委召开由各乡、镇(办)和县直单位纪委书记参加的公职人员清收动员会议,就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进行宣传动员,对欠款和担保不良的公职人员逐一送达专项行动告知书。各乡、镇(办)和县直单位成立有本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不良清收约谈小组,对辖内涉不良贷款的公职人员进行约谈。成立了全县不良清收督导小组,深入各乡、镇(办)进行调度督导,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实际效果。
第二,对于城乡居民的不良贷款,要区别对待。针对“顽固户”、“钉子户”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发挥积极作用,采取强有力措施,追查隐匿财产,动用司法力量追偿贷款。对于弃贷外逃的贷款户以及阻挠、抗拒清收工作的人员,当地派出所及司法部门应及时进行依法处理。农户和其他居民拖欠贷款,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督促其主动归还。各村、社区欠款的党员干部要带头还可,对于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的对象户拖欠贷款的,不予还款的可取消相应资格。
第三,对于政府及关联企业的担保贷款,政府或相应企业应积极履行担保作用,适时动用担保资金偿还金融机构贷款。
(二)协调处置地方企业不良贷款
一是对于本地企业无力还款或者破产的,政府部门应积极作为,协调各方利益。政府可牵桥搭线,引进有前景、有实力的企业参与不良贷款债务重组。这样既能稳定本地经济发展,也能化解金融风险,增加不良贷款的现金回收,减少损失。二是减免企业不良清收中的相关税费,如减免抵债资产处置中首次过户费用、抵债资产持有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减少银行的税收负担。
(三)协调司法部门开通不良处置的绿色通道
一些金融机构在司法诉讼中临着诉讼周期长、回收率低、成本高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协调司法部门建立不良清收的“绿色通道”帮助机构化解危机。通过“绿色通道”的建立,对企业、个人逃废债引发的信贷诉讼案件的立案、财产保全、审判等方面程序上予以适当简化。司法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执行小组,加大对企业、个人逃逸银行信贷诉讼案件的执行力度,改变银行信贷案件久拖不决的局面。公安部门对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企业主或个人逃逸事件进行立案侦查,深究到底。如浙江某农商行与法院合作处理抵押物,对拍卖抵押物提供配套贷款并在全行微信朋友圈进行转发。与当地公安部门签署警银战略合作协议,公安部门抽调人员进驻该行,对逃废债人员进行警示约谈,对情节严重的进行侦查。
(四)置换收购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
对于一些不良率较高短期清收缓慢的机构,地方政府可以考虑置换或者收购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减轻机构的经营包袱。资产置换即以地方政府所有或者其授权投资机构所有的优质资产如土地、固定资产等置换等额的不良资产净值,从而实现不良资产的非生息资产向生息资产的转变。如山东某县委、县政府为帮扶当地农信社尽快摆脱历史包袱,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置换农信社不良资产。置换后不良资产归当地政府所有,委托联社进行清收管理,收回本金用于冲减置换的资产,利息作为联社收益;联社对置换所得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等权利,单独核算逐年摊销。资产收购则由地方政府以货币资金收购机构不良资产,由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处置。如地方财力允许,收购资金可用财政资金,若地方财政不允许,可发行地方债或者由机构对政府贷款,利息由财政预算解决。待机构经营状况好转后对政府尚未处置的资产进行回购。
(五)净化区域金融环境
一些地区长期以来较为普遍的存在着各类形式的非法集资、民间高息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这类行为不但扰乱地方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利率形成机制,而且与正规金融机构缔结勾连形成风险传导,对银行业机构的稳健经营造成严重隐患。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普遍低于10%,而各类影子银行和民间借贷利率均在20%以上,存在巨大的套利空间。各类影子银行机构及职业放贷人一般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改变银行贷款用途或者以冒名或借名贷款的形式从银行获得贷款用于资金套利。各类影子银行及民间借贷贷款高利率伴随着高风险,与正规银行存在以上关联,极易将风险传导至正规金融机构。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冒名借名贷款司法部门应积极介入进行追查。地方金融办等部门应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督管理,最大程度地避免监管漏洞和监管套利行为。加大对影子银行违规行为整理力度,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有具体核准部门的影子银行机构违规经营的应严厉打击和整治。取缔各类未取得金融牌照并从事金融业务的理财、投资、信息咨询、融资租赁等企业,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此外,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部门应发挥积极作用,对城乡居民大力宣传高息借贷的危害性。
(六)加强地方信用环境建设
“信心比黄金重要”。逃废债是不良处置的最大障碍,是地方信用体系恶化的直接原因。地方政府加快建立健全信用体系,通过行政、经济、司法等多种手段,加大打击逃废债力度,对于一些集体逃债、废债的,通过“打击一个、震慑一方”树立典型,打消群体性逃废债心理,提升银行机构信心。司法部门应抽调相关人员组成专门的金融案件执行小组加大对涉及金额达、社会影响恶劣的企业、个人逃逸事件的立案侦查,深究到底并进行公开曝光,遏制逃废债上升势头。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强化舆论监督,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当地有影响力的电视、网络媒体、路边广告牌等向社会公布逃废银行债务的客户,曝光反面案例,营造声势、形成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