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政治本色
2019-12-08朱荣英王爱豫
朱荣英,王爱豫
(1.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河南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矛盾就是人民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与法治建设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唯有将全面依法治国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相结合,才能开启中国法治建设新征程。对此,习近平有过一系列重要论述,从政治角度分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与政治本色,对于我们深入认识如何以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统领全面依法治国,以及如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下法治中国的公正本质与现代法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法为民立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法理表达
习近平在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讲话中,紧紧围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这个核心问题对其法治思想进行创新论述。他灵活运用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并使之在法治建设中予以具体体现,以现代法理精神呵护了人的全面发展理念,使得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原则落在了实处。[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政治本色之一就在于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发展的需要,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律化表达。在习近平看来,发展社会主义的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的法治,这是我们国家治理事业最新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建设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地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以民为本要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思想精髓与政治本色。“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2]141
首先,从我国法治史看,依法治国的理念实际上就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法律表示。习近平在回顾我国法治史时谈到,为民立法、依法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法治的政治本色,依法治国就是依法为民伸张正义,呵护人民正当权益。“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2]135展望未来,习近平指出,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下制定的各种法律文本,都是保民安民、富民惠民的政治文本,法治建设的任何一项重大举措旨在捍卫好、保护好、实现好并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2]135-136此后,我国法治建设也必须一如既往地遵循“法为民立、执法为民”这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本色。
我党在历史上特别重视以法治建设来推进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针对“文化大革命”所造成的法治建设受到极大破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极大损害、人民群众各方面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提出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以健全的法治捍卫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使人民群众得到发展的实惠,这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政治原则,对此今后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基于此,我党后来逐步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并在以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上进行了全面论述,这样就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确定下来。
改革开放走进新时代,习近平认为,我们在宪法制订与不断修改过程中,确保了根本大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的同时,又使之“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们的发展道路、理论体系及其发展的重大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治上的最高体现”。[2]136可见,在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如何依据人的全面发展需要而依法治国,是一以贯之的总原则和总精神,这反映了党和人民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十年浩劫后,特别渴望社会主义法律与制度的政治本色更加鲜亮。同时也表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是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在习近平看来,法为民立,执法为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生命线”“最后一道防线”,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2]148对各项事业、事务的管理都要依法进行,这体现了党的基本主张、党的根本宗旨与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的内在统一,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新时代的马克思主义人学理念,实际上也是以人民为中心这种政治本色的法律化表示。
其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实际上就是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理念的法律诉求。全面依法治国,旨在通过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全面发展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及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法律表示,是以法律的名义、以法治的形式所推进的社会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以法律呵护、得以制度保障的集中体现。[3]习近平具体从三个方面对此作了分析:在他看来,全面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社会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的法律化表达;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全面依法为民、全面执法为民;全面依法治国贯彻了一切为了人民、为了一切人民,为了人民的一切的人本、民本思想。这充分表明,我国宪法和法律是符合我国国情民情、人民生活实际及其发展需要,是人的各种政治生活、人的全面发展的国家意志表示。特别是作为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是这样,它“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4]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确保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准则与政治本色。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贯彻我党执政为民理念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本质的根本要求,也是以法律方式解决社会主义主要矛盾从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法律保障。他认为“忠于人民”,在我国是“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2]150用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来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政治优势。为此,人民法治就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5]115使法治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是加强与完善党的领导、真正体现党的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法律表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也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唯有增强全民遵守法治的现代观念,使依法治国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才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总之,在习近平的一系列关于依法治国的创新论述中,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思想是一条红线贯穿其中,这是其人民主体思想与现代公平正义观的真切体现,也是依法治国原则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内在统一的政治色彩。这些重要论述,是以法的精神和原则所体现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是以法律的名义和制度的力量所捍卫的人民民主的治国精神,也是新时期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中国化、法律化的最新成果。唯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全面依法治国,才能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与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唯有把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才能解放并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6]才能擦亮我国人民法治的政治本色,有效抵御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多党政治等法治西化思潮对我国的渗透与腐蚀。
二、执法为民是实现社会主义人民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以社会主义法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法理与政治本色。
首先,习近平认为以民为本、为民立法,执法为民、用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人民法治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保障。要体现执法为民的法理精神与政治本色,就必须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和服务人民的现代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自觉遵法、守法、护法、用法的现代法律能力和水平。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从根本上背离了党的宗旨和崇高的价值诉求,就谈不上伸张正义,甚至会祸国殃民。[5]128所以,全面依法治国,一方面,要坚持一切为了满足人民的法律需要,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发展变化,以法律的形式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意愿,全方位服务其法律生活,借此维护好人民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要坚持一切依靠人民来达到全面依法治国,在司法、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善于依靠人民群众推动法律事务的各种工作。
其次,捍卫宪法权威就是捍卫人民的共同意志,就是捍卫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立场与价值追求。我国社会主义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只有切实尊重并有效实施,人民主体性地位才能得到维护与尊重,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才能得到实现,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它遭到了漠视、削弱乃至破坏,人民权力与自由就无法保证,国家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就成为一句空话。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全面依宪治国,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宪法所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并不断发展,它是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最高体现,是国家政治发展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障,是确保在社会发展中使每个人都获得全面发展的政治高度,是依法治国与以人为本原则的高度统一。法治建设“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5]131全面依法治国,根本就是要坚持以法的形式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根本导向,以法治权威增强党和国家政治活力、以法治精神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为根本目标,把全面依法治国贯彻于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唯有法治为民、司法为民,才能“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的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5]131
再次,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充分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法律上巩固和完善人的全面发展。宪法精神与法治理念中的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是一致的,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繁荣稳定与捍卫人民全面发展二者内在一致,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依法治国的威力来自于人民的真诚信仰,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与党和国家利益的人民性是一致的,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法治精神与原则实现好人民利益最大化的发展,切实尊重人民的主体性地位与权利,赢得人民的支持与拥护,真正走入千家万户并成为人民群众自觉自愿的行动。正如习近平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2]141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就是全面维护与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连这一点做不到,还怎么保证人民的主体地位、如何体现执法为民这一政治本色?
当然,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要求与发展意愿,也必须遵循法律途径、依法进行,决不能以维护一部分人民群众的眼前利益而牺牲国家的大局利益。这就必须做到在全社会加大法治宣传,提高全体人民懂法用法、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与发展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让依法治国家喻户晓,让正义之光普照社会和人全面发展的各个方面,形成自觉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通过开展全面依法治国的各种普法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权威,让广大人民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之充分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性,全面依法治国不仅仅是人民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更是依法保障人民权力与义务的法律武器。习近平认为,执法为民、司法利民,切实解决好人民打官司难、维权更难的问题,“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与期待”。[7]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人民法律为人民,执法为民是根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每个人都感到“公正就在自己身边”,这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诉求。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让群众都过上安稳日子、幸福日子,这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要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2]148
显然,如果没有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小康又何以实现?“鸟之两翼、车之双轮”,对于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习近平做如此比喻。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只有为改革划上法治边界,才能妥善协调各类权益纠纷,顺利解决各种制度障碍,依法保障改革成果为人民共享。可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深入推进各领域改革的重要保障。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坚决斗争,绝不能听之任之;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必须豁得出来、顶得上去,绝不能畏缩不前”。[2]150这实际上表明了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一致,在法治建设中必须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发展自觉统一起来。此外,还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与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的原则。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全面法治的根本旨趣在于实现人民利益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得到全面建设,人民法治的政治本色得到最大彰显。[8]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政治属性
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目标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治原则具有内在一致性。在当代,中国进行依法治国的任何一项举措都旨在捍卫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致力于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而“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治国,最终的目标都是服务人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9]要贯彻执法为民政治要求,就必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政治属性与内在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法理精神与合法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论其具有多高的威望、多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都必须自觉尊重和捍卫宪法法律的权威,这是实现社会公正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
全面依法治国要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全面显现,要有利于从根本上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是落实执法为民、立法为公,人人懂法、人人爱法的法治任务与根本目标。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政治要求,二者是内在统一的,全面依法治国从总体上看,就是要通过法治建设实现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法律关照、对人各方面利益的法律维护,在国家法度中捍卫做人的地位与尊严,使人的生命价值与生存质量获得全面彰显,全面法治的根本目的还是为实现社会稳定、人民幸福。如果在法治建设中忽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政治原则,不能坚持为民立法、人性执法、良法善治,不能将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本色,依法治国就会变成空谈,甚至还会败坏法律尊严、损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象,人民就会对法律权威嗤之以鼻、不屑一顾,一些不法分子就会以身试法、胆大妄为,就极可能会导致“恶法之治”、情大于法、权大于法的危局。只有全面“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5]115才能从根本上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反过来,只有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依法治国的逻辑起点与价值旨归,将“以人为本”原则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将成为依法治国的政治情怀与价值取向,才能真正擦亮政治本色、达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
在贯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各级领导干部在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用权为民、勤政爱民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要处处学会以法的名义捍卫人民利益,要带领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徇私枉法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大于法、权高于法等问题,削弱了法律权威、败坏了党和国家形象、阻碍了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因此,当前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让各级领导干部首先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使之明白:心中高悬法律明镜、手中紧握法律戒尺、依法行使人民权力、为官做事处处为民,使之对法要知道敬畏和尊崇,无论做什么事都要依法、找法、用法、靠法;使之在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时,时时处处能够“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10]
全面依法治国要有明确的政治方向和人民立场,既要得到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政治保证,又要体现党和国家带领人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本质要求,人民法治的政治本色就体现在党的领导、人民幸福与依法治国的高度一致,党的各级组织及其成员,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使自己的各种活动必须处在法治规范的范围内,决不能以服务人民的名义凌驾于法治之上。社会主义的人民法治与党的根本宗旨,内在一致、相得益彰。党带领人民制法、执法、用法、靠法就显示了党的领导的政治力量,党的任何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监督下进行,都必须把人的全面发展、人民利益的实现作为自己的最高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及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法律,人民赋予党和领导干部的权力,决不能非公有的滥用,坚决制止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违法乱纪的行为。正如习近平指出,人民交给我们的权力犹如一把“双刃剑”,权力若合法行使可造福人民,若非法滥用必祸国殃民,必须把人民赋予的法治权力管控起来,“把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11]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行政,不是为了服务人民之外的别的什么目的,而是为了能够全面为民造福、增加更多福祉,一切法治原则和行政权力的运行,都要仅仅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个社会主义的价值原则来行使。须知,“我们党主张和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12]而是一个崇高的人民主体价值,切切实实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民法治的政治愿望。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作为一种政治本色贯穿全程,要牢记人民群众是法治的主体,依法治国目的是为民谋利,在当代治国理政方略中要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主权、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由于:(1)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民主,必须推进依法治国,而反过来,依法治国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支持与拥护,二者相互为用、内在关联。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政治目标与旗帜,也是它的政治灵魂与生命,没有了人民民主,何以谈得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呢?“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13]实现人民民主,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基本政治条件,没有真正的民主,很难实现人的全面性的发展。(2)我们重大政治制度的建设以及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目的也在于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积极发挥人民群众建设热情,在党和国家事业最新发展中尽显政治风采。“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统一于人民的根本意志”,“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14](3)我们必须要从执法为民这个政治高度出发,全面体现人民法治的政治本色,全面依法治国既要捍卫人民当家作主、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依靠人民治理国家,又要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实施好、发挥好党的领导,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总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政治原则,具有很深刻的政治学意蕴,它构成了当代中国人民法治实践的价值准则,全面“彰显了法律对人的尊严的最高维护,从而形成了人本文化的治理方式”,是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本色的集中显现。[15]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一方面,“法必本于人”,立法为民,法为人用;另一方面,“善言人者,必有资于法”,人人爱法,共同守法。全面依法治国从根本上还是要落脚到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目标与举措上,是在法治原则上所张扬的新人道主义、新人本主义,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原则和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获得了一种法律表述,是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法律权威与人民立场的自觉结合,也是党治国理政之法治能力获得的一次重大提升。
四、德法并重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国要道
习近平强调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征程上,必须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立国、法治与德治这两方面的协同发力、同行同向,要求“法安天下,德润人心”。[5]133“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16]法治中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法律是治国安邦的准绳,历来是治理国家之重器,任何时候都必须自觉遵循;而德治则是实现社会稳定、文明和谐、公平正义的基石,同样作为敬德保民之“理国要道”,任何时候都不能轻视。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历史上看,什么时候认识并坚持了这一点,就会国安民顺、繁荣富强;而什么时候忽视并背离了这一点,就会动荡不安、民不聊生。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的新一届领导集体,善于把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全面总结了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致力于时时处处要以人民为中心开展人民法治建设。古之善为法者认为,以法安天下、以德润人心,强调施政在于得人心、施德在于顺民意,天道人心,“非有德者不安,非有法者不久”,天下若能同此心则能同此德,只有顺应天下的这种同心同德之公心,才可河清海晏、长治久安。全面协调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立国的内在统一,并将德治法治并重并举、并育并行,确立为我们的基本方略、独特方式及其治理规律,努力全面实现执法为民、法为民用,“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基础工作来抓,并“实施全民道德建设工程”,[5]135走出独具政治本色的治国之路,开启当代中国进行法治革新的新时代。
从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理论的法理依据上讲,法治与德治属于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道德对法治具有奠基性作用,而法治则对道德具有原初性依赖,依法规约与以德规劝结合起来,刚柔并济、交相为用,这才是超越人治、官治、党治而全面实现法治中国的关键,更是达到良法善治、国泰民安并确保实现社会公正和谐、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与能力不断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把法治所具有的权威性、公正性、强制性与德治所体现出来广泛性、人性化、生活化内在结合起来,既实现道德的法律强制,又实现法治的德性补充,从而实现彼此间的互相推动、有机统一,这是当代体现人民法治之政治本色的重大课题。解决这一难题,首先就要从观念上摒弃将法治与德治对立起来的荒谬之见,走出法治社会应该“去道德化”的误区。事实上,今天强调道德的法治化、政治化,不仅不会导致非理性、非公正,恰恰相反,这是实现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的基础性过程。事实上,法治约束与道德自律二者内在关联、不可偏废的,“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5]133德法并治、“法主德辅”、德法互补,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原则和根本大计,也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政治保障。
法治和德治,对一个社会形态的正常运转来说,都具有规范行为、调节关系、稳定秩序的功能,在当代社会稳定、国家治理中共同发挥着相辅相成的作用。习近平认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2]141依靠法的权威,可以强制性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而依靠道德的感召,通过社会舆论及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则可以规劝或说服人们自觉而主动地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法能安立天下,德能富足心怀,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借助于道德的内在支持,而道德文明的普遍提升当然也需要借助于法的外在约束。法德并立、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调发力”,[5]135唯有夯实法治德治两大基础,才能在今天绘制出人民法治之政治本色的最新画卷,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政通人和、长治久安。具体说来,一方面,既然道德的教化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内在支持,在普遍提升广大人民群众道德文化水平的同时,就要把法的意志、法的内涵、法的精神、法的理念注入公民道德体系中予以贯彻,让人人都能知法、懂法、爱法、护法、守法,人人争做自觉履法、勇于担当、恪尽职守的好公民,以全民族道德与文明的健康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开拓新天地;另一方面,既然健全的法治是立国之本,而人治官治是社会百病之源,因而就必须把道德建设的一系列要求注入到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时时处处弘扬美德义行、良法善治、惩恶扬善、激浊扬清,让铁面无私的法治社会充满人情味、同情心,在立法、执法、司法中树立鲜明的为民、爱民、惠民、护民的政治导向,并将普通百姓广泛认同而在法律实践中又行之有效的那些新风尚、新道德、新文明、新举措及在此基础上确立起来的符合时代要求、体现人民意志的新道德观、新伦理观,及时提升到法律层面、制度层面加以固定下来,依法巩固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以实现的道德舆论氛围和良好政治生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实现内在统一。这就要求突出抓好、用好法治的手段,明规矩、惩劣行、彰善举、重德报,强力惩戒当代社会道德领域出现的失德、败德行为,依法整治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道德失序形象,对诚信缺失、底线失守、道德沦丧、毫无操守、淫奔不堪、男盗女娼等等社会乱象,要完善各种惩戒机制和处罚措施,“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5]133
当前,发展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不能丢掉其“根”与“魂”,否则,若为钱可逆天、一切向钱看,就会穷得只剩下钱。这里所说的“根”与“魂”就是以民为本、执法为民,安民、富民、乐民的思想是我们实现“四个全面”协调推进的根本,更是开展“法天立极”“法安天下”的关键。全面依法治国最首要的问题是要解决好“为什么人”的问题,从全面依法治国上体现以民为本、执法为民的现代法治精神,依法依规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切合法权益,从法治中国上体现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要求,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法治中国的根本性、原则性的大问题。[17]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为人民大众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其根本立场要始终站在人民群众一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性地位,这既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公正本质之政治本色的法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