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2019-12-08李建海袁飞林杨高明
李建海 袁飞林 杨高明
内容提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是指运用多种统计方法,对政治、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经过动员能够转化为战争实力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资源状况进行的数据资料搜集和管理活动。目前,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体制机制不顺畅、保障条件不完备、法规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加强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必须健全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法规体系、完善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体制机制、推进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军地衔接、提升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信息化水平。
加强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是平时精准掌握国防动员资源的主要手段,是战时将战争潜力快速转化为战争实力的重要前提,是国防动员基础性、战略性工程,事关平时动员准备的针对性、有效性,事关战时动员指挥的科学性、时效性,直接影响国防动员建设发展、诸军种支援保障成效,乃至影响未来信息化局部战争进程和结局。因此,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大力加强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着力解决制约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为保证打赢信息化局部战争提供可靠的动员保障。
一、当前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存在的主要矛盾问题
近年来,军地各级大力推动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有效提升了动员潜力数据保障能力,为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动员准备奠定了基础。但从调研看,目前还存在诸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军地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战略地位和意义认识不足。有些领导没有真正看到国防动员将成为打赢战争、保持和增强军队战斗力的重要支撑,没有认识到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不到位,将影响打赢未来战争的战略决策;有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片面认为,潜力统计调查是军队的事,与己无关。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说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二)体制机制不顺畅。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需求提报机制不畅。新体制下,军队内部对作战需求如何转化为国防动员需求还没有形成顺畅的机制,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需求由谁来提、提什么、提给谁尚未明确。有的对于需要掌握哪些潜力信息、掌握到什么程度等缺乏研究,提不出、提不准需求;有的对动员需求提报不够重视、需求论证把关不严,即使提了需求也往往不具体、不合理;而国防动员系统对军队需求不掌握,导致潜力统计调查缺少针对性,开展工作存在一定盲目性。二是组织协调困难。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上军下民”“以军代民”的体制性障碍,制约了国动委协调潜力统计调查工作的实效,导致各级国动委办事机构只能靠关系搞协调、靠感情要数据。一些省份设立的科技、信息和装备动员办公室,对上找不到主管自己的“婆家”。三是执行主体错位。潜力统计调查工作本应由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作为组织实施的主体,国动委办事机构实际上不具备落实这项工作的职能和条件。但现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规定》明确,由国动委办事机构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统计机构及其他部门给予配合,这是造成统计调查工作难组织、质量难保证的根本原因。
(三)保障条件不完备。一是统计指标不统一。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系统规范的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各动员专业领域数据标准条块分割、自成体系、互不兼容;现行相关规定还存在数据结构分类不科学、目录设计粗放、指标表述不明晰等问题。二是信息化统计手段落后。国家层面尚未建立统一、综合、集成的动员潜力信息系统;各动员专业领域的信息系统,仅局限于本领域业务运用,与地方统计部门的软件不兼容。三是统计人才缺乏。军地动员系统负责潜力统计调查人员兼职的多、专职的少,懂业务、会统计的专业人员严重缺乏,市、县两级国动委办事机构缺编制、缺人员的问题普遍存在。四是统计调查经费落实难。多数地方政府没有为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列出专项经费,导致统计调查工作打折扣、难落实。
(四)法规制度不健全。一是现有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地方性、行业性法规缺失,具体配套的操作实施办法还存在空白。二是现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规定》有些条款过于笼统原则,操作性不强,刚性约束不够。三是监督评价机制缺失,对统计调查工作的监督、数据质量的监管没有严格可操作的制度规定,导致统计数据漏、重、错、旧等问题突出,降低了统计调查数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二、推进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的对策措施
当前,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应以此为契机,立足现实基础,积极主动作为,大力推动潜力统计调查工作跨越发展,努力实现统计调查能力整体跃升。
(一)着力健全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法规体系。加紧推进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各项法规修订制定,构建系统完备、权威高效的法规制度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强化法律法规的刚性和操作性,全面提高潜力统计调查法治建设水平,为潜力统计调查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一是纳入相关法规。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将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纳入其中,明确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潜力统计调查的基本权责、基本程序、基本制度等内容。二是调整责任主体。突出政府在动员潜力调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将目前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的执行主体,由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调整为国家和地方各级统计部门。细化统计部门工作职责,清晰界定需求、组织、协调、落实、审查、执法、评估等各环节权责,形成“军队提需求、国动委搞协调、政府统计部门组织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负责”的统计调查工作机制。三是完善配套政策。按事权划分原则,设立潜力统计调查专项保障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建立普专调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制度机制;依据统计法制定奖惩制度,细化奖惩标准,完善惩处措施,促进统计调查工作的落实。
(二)着力完善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体制机制。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下大力解决影响制约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深入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一是理顺需求关系。按照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总原则,抓紧理顺动员系统与联参、战区、各军种之间的工作关系。构建合理顺畅的动员需求链,汇总动员潜力统计调查需求,制定统计调查的指标体系,对接地方统计部门。二是增设职能部门。在国家和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中增设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职能部门,解决潜力统计调查没有专门力量、不够专业、没有执法权等问题。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军地会商、任务协调、业务培训、数据交互、审核评估等机制。进一步明晰国动委办事机构和成员单位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职责,由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组织对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统计数据的评估;把潜力统计调查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工作落实。
(三)着力推进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军地衔接。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思想,把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建设深深植根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市场”和“战场”,实现动员需求与动员潜力双向驱动。一是在潜力指标上衔接。探索研发军地指标“换算对接”技术手段,科学搭建国防动员潜力指标体系架构,形成既符合国家统计标准,又符合军用标准的动员潜力指标体系。二是在数据建设上纳入。加大工作协调力度,推动动员潜力数据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行业统计体系,促进各领域数据资源共享,建立全面、精准、及时的动员潜力数据供给制度。三是在人才培养上联合。建立军地联合培训机制,加大对国防动员系统和地方统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潜力统计调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动员意识。
(四)着力提升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信息化水平。按照“化整为零、急用先建、统筹推进”的原则,加快构建全域覆盖、军地兼容、顺畅高效的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信息系统。一是标准先行。以军队信息化建设标准为基本依据,转化运用战区联合作战指挥体系建设成果,加紧制定国防动员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和技术体制,为推进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支撑。二是急用先建。充分整合现有各类国防动员信息系统资源,吸收国防动员各领域潜力统计调查信息交互的经验,调整完善现有国防动员潜力信息系统,推动实现网络化统计调查。三是军地互联。参照“征兵网”建设经验,依托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动员潜力数据库,在军委国防动员部和省军区系统设置用户终端,实现数据军地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