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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与完善分析

2019-12-06谢洁茹

商情 2019年48期
关键词:刑法保护完善措施个人信息

谢洁茹

【摘要】基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与完善进行研究,并以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为基础,提出完善刑法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构建个人信息的刑罚体系等完善措施,其目的在于有效保障公民利益。

【关键词】公民 个人信息 刑法保护 完善措施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有效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不仅能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实现防范措施,同时还能有效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但据目前的发展形势可看出,部分人员会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信息,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会对公民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所以,将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以及完善措施,展开较为深入的分析。

1.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1.1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正在逐年提升,给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影响和危害。虽然现如今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和人员,都接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是危害个人信息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而且不论是情节方面还是程度方面,都在向着更加严重的方向发展,尤其不法分子会把已经窃取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买卖,亦或者是把信息专卖给他人实现诈骗等行为,若只是想借助民事方法或其他方式进行惩戒的话,并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而是应当使用更加严厉的刑法进行遏制,并且还要把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增添到现有的刑法典中,以此来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1】。

1.2能遏制侵犯个人信息行为

现如今若是无法通过法律进行遏制不法行为,就需要通过强制性的刑法方式实现规制,从而全面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使用强劲有力的刑事措施进行打击,不仅能让侵犯人员长时间处于缴纳巨额罚金的背景下,还会使得侵犯人员因难以接受其风险,降低继续犯罪的行为和可行性。与此同时,还需要把犯罪人员直接关入到监狱中进行教育,通过空间缩小有效限制犯罪人员的再犯可能性,此外,还需要在犯人服刑改造的过程当中加大教育,以此来从根本上降低再犯可能性。由此可见,因刑法惩治手段的严厉性,在一定层次上发挥出了其他法律无法起到的效果,并且还对犯罪人员进行了严格惩罚。

2.完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措施分析

2.1完善刑法保护的法律法规

伴随我国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虽然信息技术给人们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便捷性,但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犯罪行为途径,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在遭受到侵害后无可取证。基于此背景下,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体系,但针对一般公民而言,由于自身对网络知识和技术的掌握水平有限,且查找证据会耗费大量时间,这对于运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属于不公平的体现。所以,这就需要刑侦人员能够对提高网络侦察技术给予高度重视,并且通过帮助遭受过侵害的公民,进行解决取证困难的问题,不然即使具备完善的刑法规定,也会因为证据不充分等多方面因素,无法对犯罪人员进行处罚。与此同时,国家还应当依照刑法的实施创设出完善的民法规定,借助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障体系,发挥出法律价值。此外,还需要创设出统一标准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通过整合零散個人信息保护法律时,不仅能把各部法律实现有效衔接,同时还能在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时遵循有法可依,进而发挥法律作用【2】。

2.2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伴随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越来越严重,比如以某诈骗案为例,该事件的发生不仅提高了民众对个人信息价值的充分意识,更是促使国家把侵害个人信息的犯罪纳入到刑法保护中。但相对普遍个人信心遭受到侵害的事件而言,最严重的问题是民众不具备自我保护意识,一旦自己信息遭受到泄露或者是被使用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大多数民众都是以口头抱怨的方式进行发泄或解决,并没有选择当地公安机关实现求助。比如:在日常生活当中常见的诈骗电话和推销信息等,都会对自己信息遭受泄露存有气愤心理,但却不知道自己信息如何被泄露,而且也很少会有人向相关机构寻求司法帮助。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群众对该行为的忽视,才会导致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由于此类犯罪行为存有数量庞大和犯罪成本低等特点,要想有效解决这列问题的产生,就需要借助相关部门的法制宣传、专题讲座和公益广告等方式,提高群众的保护意识,除了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以外,还需要积极配合公安机构,一同打击犯罪行为。

2.3构建个人信息的刑罚体系

现如今刑法所实施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不是针对所有犯罪行为都给予相同的惩罚措施,而是通过全面分析犯罪人员行为危害程度,以及相关责任大小等多方面因素开始相对应处罚。目前国家刑法针对非法提供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标准相同,刑罚的最高期限是在三年,该项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出不同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以及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尤其在当前多元化的社会发展背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发展方式正在呈现多样化发展,而且在加上网络具有隐蔽性和快速性等特点,所以不同侵犯方式对公民个人造成的危害也不相同,这就需要在刑法方面能充分体现刑罚的轻重标准,从而确保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不会遭受到侵犯,在法律面前实现人人平等,最终创设出科学有效的刑罚体系【3】。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信息时代发展背景下,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渠道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容易,同时个人信息的运用也在一定层次上方便了人们生活,但是信息就好比一把“双刃剑”,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带来了问题,若是没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不仅会损害个人权益,严重的话还会引发社会不稳定,所以,需要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并且还需要通过完善刑法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构建个人信息的刑罚体系等有效方法,推动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措施的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付金楠.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J].区域治理,2018,(13):260.

[2]李晓升.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立法与完善[J].中国市场,2018,(16):185-187.

[3]何能高,许双燕.个人信息保护新型路径研究——以刑法保护为侧重点[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2):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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