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下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2019-12-06王佳慧徐晓雪
王佳慧 徐晓雪
【摘要】在新个税改革的背景下,对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降低教职工税负,提高高校税收筹划水平,避免财务人员不合理税务筹划损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文对新个税税法改革进行简要介绍,分析了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并提出了提高高校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水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新个税法 高校教职工 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广大教职员工的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而税负问题也引起了高校和教职工群体的高度重视。在新个人所得税税法改革的背景下,高校如何提高税收筹划水平,保障教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个税法改革的背景
现行的个税税制源于1994年确立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体系,经历了多次的修正。2018年8月31日,新个税改革正式通过决议,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和专项扣除额度,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内容,新个税改革自2019年元旦起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新个税税法以人民为中心,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将免征额从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符合居民生活成本增长的实际情况,拉大三档低税率级差,优化了税率结构,降低了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的税务负担,在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保障了纳税人的教育权等基本权利。新个税税法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制度体系,部分实行综合征税,使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余使用分类征税的方式,调节收入来源单一与多元群体的税负,进一步实行税收公平的目标。
对于高校教职工群体而言,可以分为教学、教辅、行政、后勤等岗位类别,不同岗位教师收入来源和构成差异较大,大体上教职工的个人收入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工资和奖金,包括岗位工资、课时费、导师费、科研奖励、年终奖,以及各种补贴救助等;第二个部分是劳务报酬,指的是教职工个人参与劳务活动的报酬,比如讲座费、评审费等;第三个部分是稿酬收入,主要指的是发表专著、论文等方面的收入。由于高校教职工群体的收入种类较多,且不同岗位差异较大,对高校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教职工个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1.绩效工资的税收筹划方法
对于高校的教职工群体而言,绩效工资的发放应尽量做到平均发放,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寒暑假,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高校教师在寒暑假期间一般只有基本工资和生活补贴,将绩效工资平均发放到寒暑假在内的每个月,可以均衡每个月的个人收入,降低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教师月基本工资5500元,下半年的绩效工资10000元,如果都在年底的月份发放,则下半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是840元;而若将绩效工资平均到6个月,个人所得税的总额仅有390元。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为该教师减少450元的税负。由此可见,绩效工资往往适合平均发放,按月发放绩效工资可以降低教职工的税收负担,集中发放会导致其当月收入过高,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增加了税收负担。
2.稿酬收入的税收筹划方法
稿酬所得也是高校教职工群体的一大收入来源,通过出版和发表个人作品,以图书、报纸、论文等形式获得稿酬。对于稿酬收入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分解一次性稿酬收入,或共同创作等方式来合理的降低税负。
例如某教师出版了一套行政管理方面的丛书,共得稿酬3万元,如果一次性获得稿酬则个人所得税较多,而按每本书来获得稿酬可以实现分摊,有效降低总的个人所得税数额。
再如某套教材稿酬费用10000元,如果是一位教师独立完成独享稿酬,会产生较多的个人所得税,而由多名教师共同创作共享10000元稿酬,则多人共同创作的总税额会少于单人独享的个人所得税数额。
3.基本工资的税收筹划
一些高校每月只发放基本工资,而将绩效工资、课时费、科研奖励等津贴补贴统一在年末发放,这样一方面会使得年末的个人所得税额很高,另一方面导致教职工平时的收入较低。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日常生活,高校往往选择提高月基本工资的方式,然而提高月基本工资可能会增加每月的个人所得税额,教职工并没有相应增加等额的收入,大大增加了教职工的税收负担。
例如某教师每月基本工资为7000元,每月在房租、餐饮等方面的日常开销达到3000元,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元。如果学校为其提供住房和校车、免费午餐等福利,取消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工资补贴,将月基本工资下调为5000元以内,每月可以节省税款60元,每年节省720元。这种方法可以有效降低教职工的税收负担,但需要考虑教职工的个人意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施行,并合理调整月基本工资。比如提供住房、交通等福利可以为教师每月节省3000元,但每个教师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差异较大,很难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总之,在基本工资的税收筹划方面,同样可以考虑前面的方法,合理降低月基本工资水平,将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控制在较低程度,为广大教职工群体谋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高校税收筹划水平的建议
为了提高税收筹划水平,为广大教职工群体争取更多合法利益,高校应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应加强纳税知识宣传。不少教职工对财务税法知识缺乏了解,可能会对财务部门产生一点的抱怨情绪,使财务人员承受巨大工作压力。因此要加强宣传教育,使教职工群体认识到高校财务部门是帮助税务部门代扣代缴,帮助教职工履行纳税义务,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树立纳税筹划的意识,主动参与个税筹划,合理保障自身利益。
第二,应加强部门协作。教职工的个人收入发放是多个部门共同协作的成果,人事部门、教务部门、科研部门等和财务部门一起参与,高校应组织各个部门做好沟通协作,根据教职工工作量分配情况制定工资奖金发放计划,注意临界点的使用,实现每个教职工年纳税额最低的目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广大教职工群体合理筹划。
第三,正确区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二者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存在很大差别,如果一些收入符合劳务报酬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大额收入符合工资薪金往往也能降低税负,因此正确区分显得十分重要,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提供的劳务,而工资薪金是非独立的劳务报酬。
第四,应将教职工收入福利化。将教职工收入合理合法的福利化,比如将教职工的水电费直接支付给供水供电企业,可以用税前支付取代税后支付,降低教职工的税收负担。
第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财务人员要全面了解高校教职工收入相关法律政策,能够充分利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教职工谋取合法利益。目前高校教职工的个税优惠政策有很多,比如离退休高级教师因特殊工作需要延期退休或返聘应免征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額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院士津贴、特殊津贴等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等。高校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财务队伍的整体水平,建立科学的税收筹划体系,尽可能降低教职工的税收负担,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热情。
结语:
新个税法改革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权等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增加了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按年汇算清缴实行多还少补,等等。这些改革措施不仅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大大增加了税收筹划的工作难度。高校需要提高税收筹划水平,增强纳税意识,减轻教职工税负,促进高校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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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名称:高校涉税业务纳税筹划及其税务风险管理研究(项目编号:SZ18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