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遭遇制度安排困惑
2019-12-06张静
张静
【摘要】本文首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遭遇制度安排困惑进行了分析,然后提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遭遇制度安排困惑解决措施,最后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今后的专家学者研究相关的课题有一定的借鉴与启发作用。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制度安排 困惑 措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为处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建立的一项制度安排,我国的银行在资产管理方面供需仍然不平衡。换句话说,银行在供给和需求方面协调不当,只有深化改革,才能真正寻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的新途径。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遭遇制度安排困惑
(一)《民法通则》的障碍
国外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可以在没有债务人干预的情况下,将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不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果合同或是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必须要征求债务人的同意”,这种法律制度阻碍了债务和资产的交换,对资产证券化债权的转让工作造成了巨大影响,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简单、有效且成本较低的债权转让方式,但未经最终债务人批准,是不允许进行的。
(二)《公司法》的障碍
SPV是为实现预期财务目标而设立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但没有经营场所,没有或者很少有固定的场地、人员。这违反了《公司法》的某些规定。根据我国的《公司法》,建立实体公司要限定最低出资额度,限于货币、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因此,SPV是不是法人实体,其身份只能在修改《公司法》后才能进一步作出确定。
(三)组织制度的障碍
在组织方面,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总部设在北京,在省会设有办事处,省级以下没有任何机构,但是不良资产却分散在全国各地,有些不良资产甚至深入到农村地区。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制度集中与不良资产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没有足够的人力和能力来管理这些不良资产,难以了解实际情况,对于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更加困难。在资产管理方面,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得到了财政部的支持,由财政部拨款建立,从本质上来说,他们属于国有银行金融机构的范畴。虽然这种组织和这些特征是合理的,使资产管理者实际上可以承担起国有企业的部分债务成本。但是,这些组织结构阻碍了内部激励机制的改善,导致缺乏明确的业务目标,这些缺点与公司的内部控制结构不相容,在无法克服的情况下,会阻碍资产管理的发展,使制度制定和实施与所管理的活动不相容。
(四)监管制度的障碍
从外部监督的角度来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由几个机构共同组成来实现对国有银行的监管,其中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日常监管;财政部负责财务监管;证券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监管;党的关系归口中央金融工委管理。从内部监管来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均设立监事会,并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证监会、相应的不良资产剥离银行、外部专业人士和公司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但这仍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实际上,在我国特定的文化氛围中,由于监督机构之间没有很好地相互沟通;其中一些机构的联合创始人在建立之初的顶层上设计上就存在缺陷,或是几家监管机构之间因为利益冲突或是职能重复,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兼顾各方利益,信息的反馈不及时不对称等,导致监管意见的不统一,多头监管必然会将引发监管的越位和缺位。
(五)控制制度的障碍
公司的董事和副董事为国务院任命的管理人员,高级经营人员必须通过我国人民银行的核查后予以任命,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由国务院确定,“债转股”企业由国家经贸委向公司推荐,与企业签订的“债转股”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实施。这些制度的限制使公司失去了自由決策的能力,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化功能,从公司使用的员工,经营活动范围到特定的管理制度,并未贴合市场化需求和经济规律,使公司更像政府下属机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积极性和自主性。
(六)评价制度的障碍
从市场的角度来看,过多的人为干预,会影响我国金融市场自主形成完善的定价机制,由于难以确定不良资产的“实际价格”,就很难界定何为“国有资产流失”,不良资产的处置肯定是要在债权原价上打折的。而不良资产的处置除了资金流变现之外,还伴随着一系列的后续问题。因为每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处理资产的地域不同,处理资产时所付出的综合成本构成要素不一样,从社会评估体系的角度来看,很难评估公司资产管理的各项依据,难以确定评估标准和绩效指标,以及对管理者的绩效不能做出统一的判断。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评价指标难以量化。仅仅从净资产收益率等营利性指标来作为结果,显然是不具有说服力的。缺乏统一、科学的评价体制,也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无法明确他们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这样就会使资产管理公司失去发展的导向,迷失在繁琐的具体业务中难以自拔。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遭遇制度安排困惑解决措施
因此,为了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消除上述制度障碍,找到一种新的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式来管理不良资产,我国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采取必要措施,为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扫清障碍。
(一)及时修改、补充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如上所述,许多法律制度会涉及到不良资产的管理,不良资产管理问题可分为两个主要部分。首先,金融资产管理与我国法律法规制度不相容。其次,法律法规没有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发展方向,公司的商业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有的甚至是一片空白。如简单的遵循“法无禁止则行”,则可能造成不可逆的巨大损失,为此,建议修订原始法律体系或创建新的法律体系。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世界各国都在使用的简单方法。例如,1989年,美国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实施和计划》。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通过了《金融再生法》,虽然我国通过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来解决上述提到的问题,但是仍然还存在许多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完善法律制度,修订后的内容须与上述法律法规基本相同,才能确保我国不良资产的管理法律制度更加可靠,完整,有效,确保金融资产管理更加安全,资产流转更加顺畅。
(二)加强业务制度建设,重建国内投资者信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进行转让的资产大多为非标准化的金融资产,应通过披露不良资产信息并告知投资者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来提高信息透明度,确保投资者的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权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与此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建立二级市场,证券化资产或者通过各种债务交换渠道,可靠的二级债市场操作从而提高资本管理效率。
(三)促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加快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
为了简化资产管理的监管工作并更好地监管资产管理者的行为,有必要改变多家机构同时监管的状态。根据不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特点,可以由国务院派一名代表,相关监管机构的负责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形成监管小组实现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统一监督,提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效率和管理决策的时效性。
(四)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质上是经营已经发生的风险、化解风险,因此建立有效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四个资产管理者管理不良资产并提高其有效性的先决条件。建立激励机制的提议可以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报酬多样化,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员工的收入分为基本收入和风险收入,风险收入被用作长期激励的一种政策。二是要建立科学的评估系统,主要包括资本回收率,成本费用率,评估方法主要基于定量和定性评估。第三是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和容错机制,以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以及长效发展。
(五)完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制都是在所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创立之前引入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没有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特征,为了规范公司行为,必须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会计准则。此外,外国投资者是否要免税,税率怎么算,应明确界定税率。否则不利于吸引外资介入我国不良资产处理。
三、结语
本文首先从《民法通则》的障碍、《公司法》的障碍、组织制度的障碍、监管制度的障碍、控制制度的障碍以及评价制度的障碍等六个方面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遭遇制度安排困惑进行了分析,然后从及时修改、补充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业务制度建设,重建国内投资者信心、促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加快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及完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遭遇制度安排困惑解决措施。最后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对今后研究本课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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