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高校军事法学教育的比重
2019-12-06肖凤城
肖凤城
内容提要:军事法学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确立为法学学科的10个子学科之一,在法学领域和军事学领域都居于基础性地位。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蓬勃发展,但高校军事法学教育所占比重却非常小,与我国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对军事法人才需求尚不相称。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军事法学教育的基础性认识不足,更深一层看,是对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认识不足。因此,必须在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和军校教育中,把军事法学教育摆在重要的基础性位置,不断提高军事法学教育的比重。
一、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对军事法人才的需求
高校军事法学教育的招生计划和教育内容安排,需要考虑对有关人才的需求以及所培养人才的知识结构。一般认为,对军事法人才的需求,主要来自军队保检法司和军事法制部门的干部任用,以及军队院校等军事法制研究教学机构的干部任用。按这个需求计算,若全部编制员额5000名,以每年补充5%计算,每年需要250名军事法专业本科毕业生,而目前军事法专业本科毕业生仅设计为100多人,缺额达60%。但这远远低估了对军事法人才的需求,因为除了军队政法、法制工作部门外,从事军队战略规划、改革编制、联合作战、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国防动员、国际军事合作等工作的部门,也需要军事法人才。若全军约40万军官中10%从事涉军事法工作,即有约4万名涉军事法专业的干部,以每年补充5%计算,每年需要不少于2000名军事法专业本科毕业生。这样计算,每年军事法学本科生缺额高达95%。
上述估算是否合理,可能会面临两个质疑:第一,以军事法学为主要知识结构的人才需求领域究竟有多大?或者说,政府和军队究竟哪些部门和工作领域需要受过军事法学高等教育的公务员、军官或其他岗位人员?第二,军事法学是否有必要在高校中进行专门系统的学习?也就是说,是不是只要学习了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法学基础学科知识,那么在有关工作中对军事法就能无师自通,不必在高校中专门学习军事法学?前一个是军事法学的基础性问题,是指军事法学是否属于国防和军事领域的基础性知识构成;后一个是军事法学的特殊性问题,是指军事法学是否无法被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等相关学科的一般知识所替代和覆盖。回答这两个问题,需要对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军事法学在法学教育和军事教育中的地位作用有全面系统的认知和把握。
二、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看,有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5个基本法律部门;再从调整的社会生活领域看,又有经济法、社会法、军事法等主要法律部门;此外,从法域看,还涉及国际法。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第一,军事法与5个基本法律部门紧密交叉,与国际法密切相关。在宪法中,规定了我国基本军事制度;在民商法中,包含军人婚姻、国防科研生产、军事采购等制度;在行政法中,包含国防行政和军队内部行政管理制度;在刑法中,包含惩治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制度;在程序法中,包含军事诉讼制度;在国际法中,包含和平时期国际军事法和战时武装冲突法制度。第二,我国军事法反映了国家法律体系的鲜明中国特色。我国宪法在国家机构中专门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设置、权力、组成、任期,以及军委主席负责制;我国国防法规定了我国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规定了军政协调等制度,这在世界各国法律中独树一帜。第三,军事法律法规规章有很大规模,并有相对独立的系统架构。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约260部法律中,有19部军事法律,占7.3%;我国立法法赋予中央军委及其所属军兵种等大单位制定在武装力量中实施的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权力,以及与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联合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权力,军事行政法规已逾100部,军事法规已逾240部,军事规章已逾3000件。此外,我国批准加入的武装冲突法领域的国际公约至少有50多个。
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军事法律知识成为国防和军事领域各项工作的基本知识构成。所有从事国防和军事领域工作的干部,都应当在党中央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央军委确立的依法治军基本方针指引下,学习掌握宪法规定的基本军事制度、国防法规定的主要工作制度和立法法规定的军事立法制度。此外,从事联合参谋工作的干部,还应当专门学习掌握作战条令条例以及平时国际军事法和武装冲突法;从事军队政治工作的干部,还应当专门学习掌握政治工作法规,学习掌握武装冲突法中关于保护平民、战俘等方面的规定;从事军队政法、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还应当专门学习掌握国家刑法、诉讼法和军事刑法、军事诉讼法;从事国防动员工作的干部,还应当专门学习掌握国防动员法;从事国际军事合作的干部,还应当专门学习掌握平时国际军事法;从事战略规划、国防和军队改革编制工作的干部,更应全面学习掌握国家军事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安排;而从事后勤保障、装备发展工作的干部,无疑应当学习掌握有关国防科研生产、军事采购、军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大量具体制度。由此可见,军事法学不是国防和军事领域广大干部可有可无或无关紧要的知识构成,而是其必需的基本知识结构。
三、军事法学在法学教育和军事教育中的基础地位
改革开放后,高校法学教育大规模恢复,1977~1979级招生时,“五院四系”招收了一批现役军人,他们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大部分回部队,主要进入军队保检法机关工作。与此同时,我国军事法制建设重新起步,恢复了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建制,中央军委还于1988年成立法制工作部门。所以,普通高校在20世纪80年代为军事法制工作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提供了一批既受过军事教育训练,又受过法学高等教育的干部。但是,自1980级之后,普通高校本科不再招收现役军人,军队涉法部门只能从高校法学专业普通大学生、研究生中招收所需干部,迄今依然如此。这就引发一个思考:由于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并不设置军事法学课程,其毕业生选拔到国防和军事领域工作,是否能够满足国防和军事领域对军事法人才的需求?长期以来,对这个问题的思考,经历了一个曲折过程。20世纪90年代,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设军事法学系,培养军事法学本科生,直接为军队涉法部门提供军事法专业人才。但是,2000年,西安政治学院培养军事法学本科生的职能被撤销,军队所需人才又回到从普通高校法学本科生中选拔的状态。在有关职能部门看来,这是依托国家法学高等教育体系培养军事法人才的正确路径,从军民融合发展的角度看,确有一定道理。但是,由于普通高校法学教育并不开设军事法学课程,也不讲授军事法学内容,而军事法学教育具有基础性和不可替代性,不能用在工作岗位上感悟、自学、传帮带和培训的方式替代完成。所以,依托国家法学高等教育体系培养军事法人才的路径,目前远未成熟。
军事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具有基础性和不可替代性,是因为在法学教育中即使学习了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等知识,并不会自然而然地了解和理解我国军事法,而学习了军事法,却能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部门。例如,只学习了我国宪法学,但没有专门学习我国宪法中的基本军事制度,就不会准确深刻地理解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以及所体现的中国特色。在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学子学科中,与军事法学有关的内容都在其中具有基础性和不可替代性。同时,军事法学在军事学教育中也具有基础性和不可替代性,因为军事学教育必须讲授军事制度学,而军事法律制度是现代军事制度中的基础、核心和领率制度,只有学习掌握了军事法律制度,才能掌握现代军事制度的要义和全貌。所以,所有开展法学教育的院校,都应当开设军事法学课程,或者至少应当讲授军事法学内容;所有开展军事学教育的院校,也就是军队院校,都应当开设军事法学课程。这是由军事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和不可替代性所决定的,就像小学生要学语文一样,因为语文教育是教育中的基础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早就把“法”与“文”摆在同等基础教育位置,“文法学院”在我国高校中普遍设立。因此,要像安排语文教育一样安排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要像安排宪法教育一样安排军事法教育。从法律规定看,军事法学教育也应当在广泛的教育范围中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国防知识中,军事法知识居于基础地位,所以,开展学校国防教育就应当包含军事法教育内容。
基于上文对军事法学教育重要性和基础性的分析,我国主要的法学高等院校,应当设立军事法学院,招收培养本科生和研究生;所有开展法学教育的高校,都应当开设军事法学课程;所有高校的法学课程大纲中,都应当包含相关的军事法学内容。同时,所有军队院校,包括武警院校,都应当系统开设军事法学课程。当前,在普通高校尚未设立军事法学院、开设军事法学课程、讲授军事法学内容,无法为国防和军事领域培养专门军事法人才的情况下,军队院校应当设立能够满足干部培养需求规模的军事法学院,把所有授予“法学”学位的学科专业都纳入军事法学院学科体系,配置教学机构、师资和辅助人员、教学设备等教育资源。待普通高校普遍设立军事法学院和军事法学科,具备培养军事法人才的条件后,再探索走开军民融合发展路子,依托普通高校军事法学教育体系,培养国防和军事领域所需军事法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