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走马楼吴简职官称谓语研究
2019-12-04赵国华安阳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赵国华(安阳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任何一种名称都有其诞生的根源,职官名称亦如此,“所谓职官,是指在国家机构中担任一定职称的官吏,这里面有职官名称、职权范围和品级地位等几方面的内容”[1]。在远古时代,由于人们认识水平有限,职官之名常以祥瑞之兆的龙、鸟、火、水等作为命名的依据,以期他们可以有神话般的力量来助人事。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认识水平的提升,职官命名更趋于合理化、科学化,即从任职职官名称就能知晓其职责,如从宏观的职官分类而言,“史”属于记录文字的文官,“尉”属于掌管军事的武官。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机构的增减等都会引起职官的变化,职官称谓语也就会随之不同。三国战争不断,社会动荡不安,各国政策体制的调整在职官称谓语上也有所体现,职官称谓语折射出当时社会文化生活状况及其官爵职业情况。
本文以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版整理组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以下简称《竹简〔壹〕》),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版整理组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以下简称《竹简〔贰〕》)为研究材料,统称二者为《竹简》。
《竹简》记录了社会下层人民向地方官交付钱、粮、布,或向官方借还钱物等情况,因此材料中不乏地方职官称谓语。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政权基本上是州、郡、县三级。三国承袭了秦汉的官制,但也有所变化。如三国曹魏的官制改革较多,变化最大,如曹操建立了以丞相为首的外戚台阁制,消除了中央权移宦官、外戚的弊端。又如,魏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但都不担任实际职务,也不参加朝政。《三国志·魏书·高柔传》:“自今之后,朝有疑议及刑狱大事,宜数以咨访三公。三公朝朔望之日,又可特延入,讲论得失,博尽事情,庶有裨起天听,弘益大化。”可见三公只是议论之职,而无实权,到三国魏时废除。
一、职官称谓语的分类
《竹简》中的职官称谓语极其繁琐,如“鑢佐”“钱佐”“刚佐”“干锻佐”等,根据吴简文例它们似乎应是官吏或者是技艺类的手工业者,限于吴简内容的单条记录,无法准确理解其内涵,所以我们暂不考证它们在孙吴时期的具体含义。下面我们依事类划分为军事、农业、技艺、文书等四种职官称谓语,以探讨三国官制,并为官制的历史发展研究提供参考。
(一)军事职官称谓语
1.司马
(1)入监池司马邓邵黄龙三年收指米卅六斛四斗五升(1·2068)
(2)入黄武七年司马丁列佃禾准米二斛(1·9540)
(3)其五十四斛五斗司马黄升黄龙二年限米(2·7354)
(4)右中乡入司马黄松限米一百五斛(2·52)
按:简文末括号中的阿拉伯数字为该简文的出处,如(1·2068)指《竹简〔壹〕》中第2068 支简,(2·52)指《竹简〔贰〕》中第52 支简。司马一职初为掌管军赋和军政的,因主要管理作战用的军马而称司马。西周开始设置,春秋战国时沿承这一官制。汉武帝时废除太尉设置大司马,掌握宫廷实权,后世用作兵部尚书的别称,侍郎则称少司马。东汉时大司马改为太尉,大将军营五部,每部各设置司马一人。魏晋至宋代,司马均为军府之官,在将军之下,统领一府事务,参与军事计划,如《三国志·魏书·吕蒙传》:“张昭荐蒙代当,拜别部司马。”
但在吴简中,司马则负责钱粮出纳事务,这是在三国征战时期特有的经济管理体制,使军事与民用互为补充,战时忙于军事战务,无战时则用于农事。到隋唐两代的州、郡、府佐吏皆设有司马一人,位在别驾、长史之下,但通常是安置被贬之官,徒有虚名而无实权。明清两代称府同知为司马。白居易《琵琶行(并序)》:“元和十年,予左迁九江郡司马。”柳宗元也曾贬为永州司马。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推移,司马这一职官的职权也发生了质的变化。
2.都尉
“我国古代称尉的官有两类:一类是武官,如太尉、中尉、都尉、校尉、县尉;另一类是司法官,如廷尉。”[2]《竹简》中有“督军粮都尉”一职官名,如:
(1)督军粮都尉嘉禾元年十月廿二日甲辰书给武猛都尉所领吏士七十七人(2·7463)
(2)军粮都尉移右节度府黄龙三年七月十八日戊子书给□曹阮范□□□□(1·2030)
(5)记□护绪禀功曹□佐赍诣府勿失限日分别言郡督军都尉(2·54)
吴简是从施工地抢救出来的且散乱有残损,因已释内容的不完整性而无法断定其准确意义。但我们从此处的前四支简可以看出,“军粮都尉”“粮都尉”“都尉”皆可能是简的残缺而致,或许更可能是“督军粮都尉”的简称,如例(1)则恰好为“督军粮都尉”,这为郡县级地方职官提供了较好的例证。
都尉本是管理一郡或军队一部的武官。战国时期,秦、赵等国已设置。汉代以都尉命名的官更多。除郡设置都尉来掌军事外,还有农都尉、属国都尉、三辅都尉。《竹简》中“督军粮都尉”的职责是管理一郡军粮运转。
此外,“入中乡故尉陈崇加臧米六十斛(1·1741)”中有“故尉”一职。此处的“故”指在古代称人或自称以前的职官。杨树达《词诠》卷三:“古称人前官曰‘故’,生死皆称之。”《竹简》中还有“故帅”“故吏”“故仓吏”等职官称谓语,这些皆指前任职官,但因简文内容所限,我们暂且还不能推断“故尉”的具体职务,大概也如“督军粮都尉”一样管理仓库物粮的出入。
3.各曹职官
此类职官称谓语《竹简》中数量不少,如“金曹”“功曹”“兵曹”“法曹”等:
(1)米四斛三斗四升监运兵曹张象杝师徐邵备所运黄龙二年八月税□贾米(1·2089)
(3)□ 功曹言遣吏□(2·7142)
(7)法曹掾区□年卅五(2·884)
曹,古代分职治事的官署或部门。汉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分支机构多称曹,如东汉太尉府有西曹、东曹、户曹、辞曹、法曹等。古代郡县的属官也称曹,如功曹、仓曹、户曹、法曹等。《三国志·吴书·鲁肃传》:“今肃迎曹,操当以肃还付乡党,品其名位,犹不失下曹从事。”吴简中记载的地方郡县有各曹官吏及其属官。
如功曹,汉州郡佐吏,有功曹、功曹史,掌管考查记录功劳。兵曹,汉代于太尉下所设,主兵事,有掾。东汉兵曹掾,秩比三百石。魏晋以来,丞相、三公各府均设兵曹。而吴简中出现“金曹掾”“法曹掾”等职官,在吴国是从事民用事务的,这应属于军事与民生之间的临时调度,是治理战后民生凋敝的一种有效措施。
《竹简》中还出现了各曹属官,即掾、史等,如“法曹掾”“金曹掾”“金曹史”“贼曹史”“兵曹史”“曹掾”“曹 史”“典 军 曹史”“监 运 兵 曹”“郎中”“右郎中”等。值得一提的是,各曹的机构部门就是后代六部的滥觞。东汉尚书设置六曹管理政事,即三公曹、吏曹、二千石曹、民曹、主客曹,其中三公曹尚书有二人,故称六曹。隋朝改尚书各曹为部,分吏部、殿中(左户)、祠部、五兵、都官、度支六部。唐时改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4.吏职官员
《竹简》中有“州吏”“郡吏”“县吏”“乡吏”“市吏”“军吏”“仓吏”等职官称谓语,而《三国志》中“诸吏”一词可能就是指这些吏兵,如《三国志·吴书·孙休传》:“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又“臣夙夜思惟,诸吏之中,任干之事,足委杖者,无胜于楼玄。”
(1)州吏潘钉年卅三(2·1552)
(2)嘉禾三年正月五日仆丘郡吏廖俊关邸阁董基付仓吏黄讳史番虑(2·188)
(3)买男弟蒋年廿四先给县吏(2·6654)
(6)东阳里户人公乘翁确年卅筭一给军吏(1·8671)
吏是古代官员的通称。《说文·一部》:“吏,治人者也。”但汉以后特指官府中的小官和差役。《三国志·吴书·贺齐传》:“齐率吏民,开城门突击,大破之,威震山越。”又《是仪传》:“初为县吏,后仕郡。”“秦汉以来,广义的‘吏’即政府公职人员,在社会生活中已成为十分活跃的成分。”[3]这些地方行政机构中的下层吏人,可以让我们对三国吴的基层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有更广阔的认识与了解。
三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分为州、郡、县三级。一般的州置刺史,或置牧,牧较刺史为尊。郡置太守,京都所在的郡称“尹”。县大者置令,小者置长。县下有乡,大乡置秩、三老,小乡置有秩、啬夫。而吏人的设置则属于这些官员的下属,即属官,因其职官的大小可自辟吏人。其中“给郡吏”“给县吏”“给军吏”等中的“给”,即供事、服役。《汉书·张汤传》:“(张安世)用善书给事尚书。”颜师古注:“于尚书中给事也。给,供也。”在吴简中指出了“给”之“户”的等级,即“州吏”“郡吏”“县吏”“军吏”等。
此外,《竹简》中还有管理地方事务的吏人,如“吏士”“主库吏”“主库史”“库吏”“典田吏”“郡佃吏”“尚书吏”“田曹吏”“郡仓吏”“郎吏”“郡县吏”“县佃吏”“侍 吏”“真 吏”“故吏”“郡 故吏”“吏帅客”等,如:
(1)右广成乡入吏帅客限米六斛七斗五升(2·41)
(2)其一千一百廿七斛三斗二升黄龙三年吏帅客限米(1·2034)
(4)入平乡嘉禾二年吏客限米一斛胄米毕(1·3234)
由此可知,“帅客”“吏客”似乎就是“吏帅客”因“吏”或“帅”的脱落而成,或者前两者就是“吏帅客”的省称。“鉴于‘帅’的基本涵义之一是统率,所以我们认为,所谓吏帅客,指的是封建政府授命于郡县吏们统率或管理的客,在简中有时简称为‘吏客’。……‘帅客’或‘帅’同样是吏帅客的简称。……当然这里也难以完全排除简牍在书写时的疏漏,掉了某个字的可能”[4]。
5.士卒职官
《竹简》中多出现“士”“卒”职官称谓语,“校士”“郡士”“师士”“叛士”“吏士”“士伍(仕伍)”“郡卒”“县卒”“州卒”“度卒”“邮卒”等,如:
(1)其卅六斛黄龙三年校士限米(1·2155)
(2)其七十二斛五斗五升郡士黄龙三年租米(2·817)
(3)都尉儿福仓曹掾阮父所领师士九十人(1·1993)
(4)领叛士限米五十斛(2·2099)
(6)初弟士伍机年八岁(2·7510)
(7)其一户郡卒下品(2·3304)
(8)县卒吴帛年廿七(2·1550)
(9)州卒蔡区年卅二(2·1822)
(10)其一百五十五斛五升邮卒黄龙三年限米(2·7349)
(11)其一户给度卒下品(1·5327)
关于古籍中“士”这一身份的讨论有以下几种推断:高敏先生指出是北方流徙南方的读书人,即“游士”及其后代说[5];黎虎先生提出基层组织的“学士”说[6];蒋福亚先生的“士兵”说[7]。但我们从“叛士”“吏士”等称谓语中可以看出吴简中的“士”指士兵,如“叛士”指在三国吴时不堪赋税徭役的重担而逃跑的人,在吴简中常有“叛走”现象的记载,如“以嘉禾四年二月十日叛走(2·7095)”“郡故吏史僦弟政年十五 嘉禾四年四月十日叛走(1·7882)”“诸乡谨列郡县吏兄弟叛走人名簿(1·7849)”等;而“吏士”“士伍”等称谓语更能说明“士”是士兵的身份。士兵世袭制,即士兵的身份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承袭,永远是兵。“吴简中将士的妻子称作‘士妻’,子称‘士伍’,哪怕是幼童也不例外,便为这种制度提供了确凿的证据”[8]。
“州卒”“郡卒”“县卒”“邮卒”等都属于各地方行政部门的属官,士、卒二者地位相当。此外《竹简》中还有“供士”“佃卒”“郡佃卒”“郡县卒”等职官称谓语。
(二)农业职官称谓语
三国战乱期间,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设置了农官,如孙吴时期设置的屯田管理机构和农官,以典农校尉、典农都尉管理军屯,督农校尉、屯田都尉管理民屯。孙吴屯田以军屯为主。《陆逊传》:“出为海昌屯田都尉,并领县事”。吴简记载了民屯管理屯田的属官情况,如“典田掾”“典掾”“録事掾”“种粻掾”“劝农掾”“郡屯田掾”“右仓田曹史”“右仓曹史”“仓曹掾”等,如:
(1)九月十七日典田掾文腾白(2·436)
(4)元年九月奉嘉禾元年九月一日付右仓曹史(1·1963)
(6)都尉儿福仓曹掾阮父所领师士九十人(1·1993)
这些掾属都是郡县的属官。“右仓曹史”估计是“右仓田曹史”之“田”的脱落而致,以及“仓曹掾”之仓曹主仓谷事,即他们管理秋收农耕之事。“典掾”大概是“典田掾”的简称,三国战乱,有些农民迫于生计而典当土地,典田掾就是管理这种田地典当的掾史。“劝农掾”始于东汉,县、邑、道各置诸曹掾史,“劝农掾”即为督察农民耕种田地的官吏,本官应为长沙郡属某县庭掾。
三国时期各国的屯田大不相同。利用戍卒或农民、商人垦殖荒地,汉以后历代政府沿用此措施取得军饷和税粮,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孙吴屯田体制与曹魏大相径庭。曹魏屯田,土地为国家所有,军屯收获全部入官,民屯收获物推行“分田之术”,国家与屯民按成分租。而孙吴屯田是建立在宗族领主制和兵业世袭制的基础上,所以军屯大于民屯,军屯收获物不由国家分享,皆是全部归控制军屯所在地的领兵将领所有,作为家属及所领兵的开支;而民屯主要由国家控制。
此外,《竹简》中还有“仓掾”“主库掾”“郡掾”等职官称谓语,《竹简》中这些掾史称谓语皆不见于《三国志》,那么这些材料为研究三国吴的屯田制度提供了新的史料。
(三)技艺职官称谓语
此类称谓语有“船师”“杝(舵)师”“皷史”“医师”“匠师”“师佐”等,如:
(1)其卌四斛船师张盖建安廿六年折咸米(2·636)
(3)领吏士五十五人嘉禾元年八月直其卌九人人二斛五人皷史人一斛五斗一人□四斛(1·2251)
(5)嘉禾元年六月一日乙巳书给作柏船匠师朱存朱□二人禀起嘉禾元年六(1·2279)
(6)其师佐廿九人妻子五十五人今见送(1·5899)
(7)右罗师佐四人(1·6653)
在吴简中“船师”指驶船的技术人员,保证米的总数额不亏减。而“师佐”是在官营作坊中供职的手工业者,官府以县为单位对师佐及其家属进行管理和调遣。于振波先生在《走马楼三国吴简续探》(1996)中指出,吴简中的师佐是为官营作坊劳作的,人身自由受到严格控制,但有一定的流动性,当师佐因故不能劳动时由其后代代替,即本人和家庭成员随即转为师佐籍。但师佐籍中的部分女性可能流向非师佐家庭,从而脱离师佐籍。
从而我们也就推测吴简中的“锻佐”“鑢佐”“镰佐”等职官也属于这种情况,如“干锻佐攸张元年卅一(1·6602)”“鑢佐刘阳丁光年卌三(1·6759)”“镰佐临湘黄仕年廿八(1·5944)”等,“官名加地名”连用较为普遍。这种属官隶属于某一州郡县的长官,他们虽然缺乏一定的人身自由,生活徭役负担沉重,没有社会地位可言,但在战乱时代能够依附郡县长官而求得安定的生活,对他们来说也未尝不是益事,这也是该时期形成众多附属家庭成员的原因之一。
(四)文书职官称谓语
文书的记录产生了相应文案史官,如“书史”“书佐”“书吏”“主簿”“关主记”“录事掾”等,如:
(2)九月卅日书佐张乐言(2·7051)
这些职官都是处理文书事件的史官,“书史”指掌文书一类事宜的吏员,如《三国志·吴书·韦曜传》:“当世之士,宜勉思至道,爱功惜力,以佐明时,使名书史籍,勋在盟府。”“佐”是处于辅助地位的官员、僚属。“书佐”即指主办文书的佐吏,《汉书·王尊传》:“太守奇之,除补书佐,署守属监狱。”“书吏”指承办文书的吏员,《汉书·游侠传·陈遵》:“遵冯几,口占书吏,且省官事。”此外还有“尚书吏”“书掾”等文员官吏。
“主簿”汉代始置,汉代以后为中央和地方郡县官署主管文书簿籍和印鉴的官吏,乃掾史之首。《汉书·孙宝传》:“后署宝主簿,宝徙入舍,祭灶请比邻。”《三国志·魏书·司马朗传》:“迁元城令,入为丞相主簿。”魏晋以后,渐为统兵开府之大臣幕府中的重要僚属,参预机要,总领府事。历代或罢或设,但县的主簿宋代以后设为县令(或知县)的助理,沿置至清。
“主记”主管记录,《史记·孟尝君传》:“孟尝君待客坐语,而屏风后常有待史,主记君所与客语。”掌管文书者也称主记,犹言记室。而吴简中“关主记(关主纪)”同样指文书记录的史官,与这一职官称谓语相关的还有“关邸阁”一词,如“柤下丘李诎关邸阁李嵩付仓吏黄讳番虑(2·127)”“长坑丘吏唐玉关邸阁郭据付仓吏黄讳潘虑(2·269)”等,在吴简中关邸阁之后均接人名,“关邸阁”是一职官称谓语,是主管邸阁事务的仓长,而“关主纪”是关邸阁的主纪,即主管仓库计录的上记吏。
二、职官称谓反映的官制文化
语言反映一种文化形态,词语和文化的关系最为密切,而汉语词汇的发展演变最能反映出汉民族语言的民族特色与时代特点。汉语词汇在漫长的历史文化积淀中具有深厚的民族文化意味。三国特殊的社会结构,反映在语言层面也有其独特性。如走马楼吴简中的一些称谓语在传世文献中是没有的,而有些虽见于传世文献但具体词义也与吴简有所不同。职官称谓是因人的职位而产生的词语,既表示对对方的一种尊重,也是人们拥有权势的一种展现,在后世也就积淀了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
在三国吴简中有州、郡、县、乡各吏的职官称谓,如“州吏”“郡吏”“县吏”“乡吏”等,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他们在社会底层的重要性。孙吴时期,吏是一个特殊的阶层,封建政府控制吏户的主要途径,除了耕种公田交纳“限米”外,便是借助大量无主荒地,强制他们租佃交纳“租米”,这就是走马楼吴简中因诸吏耕种田地性质不同而交纳的“限米”“租米”。诸吏身份地位低下,所受剥削和压迫也十分残酷,因此逃亡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于是便有“叛吏”“叛士”的出现,如“其九斛民还叛吏朱文没入米(1·2056)”“其廿斛五斗黄龙二年叛士限米(2·480)”“右乐乡入叛士限米四斛(2·8921)”等,他们因不堪政府沉重的赋税而出逃,而“民还叛吏”的情况也有发生,即出逃后又被追捕回来的人。三国孙吴战乱,人民流离失所、不堪赋税徭役重负而逃亡者甚多,所以我们认为“民还叛吏”“叛士”以及“还民”者大概都是曾一度逃亡而又归还之人。
三国实行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机制,《竹简》中既有州郡县各吏的纳赋情况,也有如“给州吏”“给郡吏”“给县吏”等任职记载,说明了吏籍的高低上下,但他们都是地方行政机构中供事、服役的各基层吏员。三国时期设置州郡县三级地方行政机构,但也有县下所辖的“乡吏”这一层级官吏。三国两晋继承汉制,汉晋两代史书中都有“乡吏”的设置,唯独《三国志》中不见“乡吏”的记载,每一制度的继承与沿革都是渐近而不是突变的,“乡吏”这一职位的设置不会在汉末突然消失而在晋代又陡然出现,所以走马楼吴简中出现的“乡吏”恰好印证了它的历史沿革。而且走马楼吴简中出现了“东乡吏”“中乡吏”与“西乡吏”用语,说明当时乡级行政区域划分为“东”“中”“西”三部分进行管理。
王子今先生在《走马楼简牍所见“吏”在城乡联系中的特殊作用》(2005)一文中指出,吴简中所记载的州、郡、县、乡诸吏,是封建政府与乡民利益的代表,是执政集团与被统治者之间的桥梁中介,是社会上层与社会下层相互衔接的中间层次,是社会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彼此联系的中间环节。“州吏”“郡吏”“县吏”“乡吏”等都是按照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吏员,隶属于封建政府直接管辖,而像“库吏”“仓吏”“真吏”等则是按其职务事类而划分的,在此不作赘述。
到三国曹魏后期,逐渐形成世兵制,并成为主要的集兵方式。世兵制使服兵役成为一部分人的特定义务,这部分人称为士,其家称为士家或兵户。士家必须集中居住,另立户籍,与民户分别管理,子孙世代为兵,士死其寡妻遗女还要配嫁士家。而吴、蜀的军事制度大体与魏制相同,士家为世代沿袭制。《竹简》中记载诸多“士”的称谓语,如“士”“郡士”“校士”“士伍”“供士”等,我们依蒋福亚先生《吴简中的“士”和军屯》(2007)之说,“士”即“士兵”。
三国兵制为世兵制,兵户为特殊户口,世代为兵是其特征和基本性质。但各自对兵士的管理政策略有差异。如曹魏时期,兵户称士家,世兵制称士家制;而东吴兵制实行领兵制,如走马楼吴简出现的诸多简文“领吏士”“领叛士”“领师士”等就是其例证,同时也说明了孙吴时期士兵地位的低下;三国兵制的世家制,即士兵身份可由其子、弟、侄等继承,世代为士家,如走马楼吴简中的“士家”之“士”为户主之名,是因其世代为士兵的“士家”,而“士妻”“士伍(仕伍)”等则是士家之家属,在吴简中往往以“士”“吏士”“将士”“师士”“士伍”等命之,其家属称“士妻”、儿称“士伍”的情况在吴简中的记载也较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