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党个人史骗了开办发商
2019-12-03田婧
田婧
46岁的李某无业,平常靠做点儿工程小活儿维持生活。2013年,李某编造其为国务院党史办韦国勋的虚假身份,声称其能够帮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办理10亿余元资金证明,骗取被害人魏某现金人民币16万元。李某于2019年2月17日被查获归案。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虚构国务院党史办身份被识破
2019年2月,李某回到了阔别将近6年的北京,他没想到的是,刚出北京南站便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3年,李某在做工程时,认识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郑某。李某向郑某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国务院党史办韦国勋的虚假身份介绍自己。郑某误认为李某人脉广、能办事,恰好所在的公司接到一项工程,需要大额资金证明才能接下这个项目,便向李某打听有没有门路找人开资金证明。
李某接下此事,后到处找关系,经人介绍认识了胡某。胡某表示自己有办法出具大额资金证明,并向李某出示了自己的退伍军官证,表示自己曾是连长,而且是一名中共党员。由于郑某急需资金证明,加上李某对胡某的轻信,在李某认识胡某不到一周的时间,就将胡某介绍给郑某、魏某,称胡某可以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10亿余元的资金证明。魏某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提取现金16万元作为好处费,李某和胡某分别分得7万元和9万元。
当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现资金证明是假的之后,魏某便联系李某要求退钱。李某先是推诿扯皮,后答应退还所有好处费,但一直没有兑现,还失去了联系。被害人魏某报案后,李某也成了网上在逃人员。
在此后将近6年的时间里,李某一直十分低调,直到在北京南站被人脸识别系统发现,终于落网。目前,开具假资金证明的胡某尚未落网,公安机关还在进行侦查。
庭审现场认罪认罚表示悔恨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未到案)于2013年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大厦,编造国务院党史办韦国勋的虚假身份,虚构其本人能够帮助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办理10亿余元资金证明,骗取被害人魏某现金人民币16万元,将7万元赃款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后用于个人消费,将9万元赃款交付他人。
李某在法庭上虽然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但为自己辩解说:“我也是受害者,我就是从中帮忙联系,后来才知道资金证明是假的。” 对于资金证明的真假,李某完全是一种无所谓的放任态度:“资金证明不是我开的,我以为是真的,郑某说资金证明能用,检验真假也不是我的责任。”
法官问李某为什么要谎称自己在国务院党史办工作,李某回答:“因为虚荣心,想说个响亮的名头介绍自己,以后说话也硬气些。”事实上,国务院并没有党史办,李某完全是信口开河。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伪造的存款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汇款凭证、收条等证据材料,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害人魏某表示,李某假冒韦国勋的名字,谎称在国务院党史办工作,声称能够帮助魏某经营的房地产公司办理融资,骗取其16万元,后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于是在李某失去联系的情况下报警。
证人郑某、王某的证言证实,李某虚构国务院党史办韦国勋的身份,在收到7万元赃款后,李某将其中的2000元给郑某作为好处费。
根据收条显示,李某收到16万元现金后,收款人落款为韦国勋。根据李某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显示,李某存入现金7万元人民币后,分别支取现金38 000元,转账支取14 400元,在ATM机上取款12 000元和2000元,后他将赃款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假冒韦国勋的名字,谎称自己在国务院党史办工作,让被害人陷入其能够帮公司办理资金证明的错误认知中。在并不了解胡某的情况下,放任其出具10亿余元的资金证明。在李某知道自己被通缉后,因害怕被追责,一直外逃,直至6年后回京被抓获,其主观上明显具有逃避责任、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其使用的虚假名字韦国勋签订收条,明显也是为了让被害人魏某无法找到自己。李某主观上明知自己在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对赃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其法定刑应该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认为,因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刑诉法第15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至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
李某当庭认罪认罚,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觉得对不起父母,也对不起自己,感到非常后悔,并表示将积极退赔其违法所得。
法院认定诈骗罪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退赔款人民币7万元发还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责令被告人李某继续退赔被害单位损失人民9万元。
本案审判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岩表示,诈骗罪的突出特点是使用欺骗的方法取得公私财物。在犯罪形式上,犯罪分子多以编造假情况或隐瞒事实真相使受害者陷于一种错误认识,信以为真,仿佛“自愿地”将财物交与犯罪人。张岩法官提示到,当前诈骗活动形式多样,作案手段不断翻新,防诈骗关键在于克服占便宜的心理,天上不会掉馅饼,对于飞来横财和不熟悉的人所许诺的利益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