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奇葩说”构成侵权北京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9-12-03麦芽
法庭内外 2019年10期
麦芽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上诉人北京雪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领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案件。北京知产法院认为,雪领公司将“营销奇葩说”使用在与涉案“奇葩说”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爱奇艺公司一审诉称:雪领公司在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营销奇葩说”等6项行为,侵害了其“奇葩说”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雪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66 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雪领公司构成侵权,并判决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支出66 500元。雪领公司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雪领公司对“营销奇葩说”字样的使用或系在商业宣传中使用、或系在网络媒体中使用、或系在视听节目中使用,且均指向《营销奇葩说》视听节目或文章等,与雪领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具有紧密联系,客观上都起到了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