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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续志政治部类篇目设置的几个问题

2019-12-03梁滨久

黑龙江史志 2019年8期
关键词:篇目市县人民代表大会

梁滨久

市县(区)续志政治部类包括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与工商联、群众团体、军事、民政·人事·劳动。其一级篇目设置存在一些争议和不同设置办法。笔者仅对部分篇目设置谈几点个人意见,供修志同仁参考。

一、中国共产党的篇目设置

市县(区)续志中国共产党的篇目设置五花八门,大部分都单设篇(编、卷),有中国共产党、中共地方组织、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中国共产党某某市县(区)地方组织、中国共产党某某市县(区)委员会等。

称“中共地方组织”“中共”是简称,而在篇目中一般是不允许使用简称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中国共产党某某市县(区)地方组织”,市县(区)续志本来就是地方之志,称之为“地方组织”是没有必要的。“中国共产党某某市县(区)委员会”,是以机构名篇,这意味着是写市、县(区)一级党组织机构的,而不是写全域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的,也不合适。不以机构命题,而必须以专业、事业命题,是地方志编纂的通例,如教育不能题为“教育局”“民族·宗教”不能题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准确称谓应该是“中国共产党”,因为全志已标明是某市县(区)的志书,这已经限定了记述范围,人们不会理解成是写整个中国共产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地方志中已是一个专有名词,不管是在哪一级的地方志书,都是可以使用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当代志书编纂教程》第九章“政治部类的编写”第六节“中国共产党的编写”,用词就是“中国共产党”。笔者看过浙江省萧山区衙前镇《凤凰村志》,用的也是“中国共产党”名称,人们绝不会认为是写整个中国共产党的。

同样,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与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军事等也都没有必要加上“地方”或某市县(区)的名字。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篇目设置

市县(区)续志单设人民代表大会的占绝大多数。个别的设“政权”,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甚至还包括军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严格讲,地方国家政权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就像在民主革命时期苏区人民所喊“一切权力归苏维埃”一样,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只是被授予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所以,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都是地方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不能说政权由四个部分组成。全国武装力量是由中央军委领导的,构成大军区、军区、军分区、人武部垂直系统,人武部以及武装警察部队不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也不是地方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而驻军更不属于地方政权。所以,将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甚至军队并列一起称之为“政权”是不准确。

三、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的篇目设置

市县(区)续志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的篇目设置也有多种多样,设为一篇(编、卷)的有政法、司法、公安司法、法治、公检法司、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等。有的设为两篇(编、卷),是把公安、司法行政放在一篇,把审判、检察放在一篇,因为审判权、检察权是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而公安、司法行政是行政部门,属于政府系列。这样设置是可以的。

称政法,《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政治与法律的合称”,指政法委员会权力范围之内的事务和机构,其概念超出公检法司4 部门所属事务的范围,以政法作篇名不准确。“司法”,《法律辞典》(简明本)如此解释:“根据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司法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适用法律的活动。”根据这一解释,司法是涵盖不了公安和司法行政“公检法司”,是4 个部门或业务的简称,而标题不宜用简称。同时公检法司可能被理解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这是以机构名题,而不是以业务性质命题,也不妥当。“法治”,顾名思义就是“法的统治”,《现代汉语词典》释为“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法治可以是一种理念、一种思维习惯,也可以是一种行为方式,实施实践可有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企、依法治志等等。法治的概念很宽泛,不具体,若概括具体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以“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称谓为好。《当代志书编纂教程》第九章“政治部类的编写”第六节“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的编写”,用词就是“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

四、群众团体的篇目设置

市县(区)续志群众团体单设篇的占绝大多数,有三种称谓:一是“人民团体”,二是“群众团体”,三是“社会团体”。我国《国宪》中只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两种称谓。“人民团体”在《序言》中提到一处,“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社会团体”共有七处提到,没有一处提到“群众团体”,而在提到“社会团体”的时候是包括人民团体的。但是,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使用了“群众团体”称谓。

人民团体,指参加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八个团体: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属于中共中央系列,领导人由党中央任命。

其中,工商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虽属人民团体,但实际上按照民主党派管理,活动也经常和民主党派在一起,在相关排名中列民主党派后、人民团体前,篇目可设为《民主党派与工商联》。

群众团体,按照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解释,“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条例》对依规登记的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指出,“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这就是说,社会团体的概念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之分,狭义的社会团体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广义的社会团体包括所有的团体。

由此可见,人民团体的范围较小,社会团体的范围较大,群众团体的范围居中,并包含人民团体。在篇目设置上,如果只容纳八大人民团体,则称“人民团体”;如果范围加宽一些,还是在群众团体的范围内,则称“群众团体”;如果把所有的团体都纳入进来,包括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一些社会团体,则称“社会团体”。当然,有一些团体,比如上述(三)所说的团体,不一定要写入志书中。

还有一个问题是哪些社会团体纳入政治部类?这要考虑政治部类的内涵。政治部类反映的是一个地方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动。有的社团不属于政治范畴,就不必纳入政治部类中。如新闻工作者协会篇目可以放到文化中,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篇目可以放到工商行政管理中,企业家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篇目可以放到工业管理中,计划生育协会可以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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