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研究进展探究
2019-11-30陆玲玲
摘 要:相同的环境污染案例,不同的专家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因果分析以及损害程度确定。而且,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双方利益不同,对鉴定评估结果的认可度也不尽相同。所以,这就要求对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必须保持明确的专业性和标准性,对此,我国也采取了诸多关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研究工作,并且在不同程度上获得了显著成绩。文章对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研究进展进行简要分析,并指出目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研究进展;研究现状;存在不足
一、 中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概念及范围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主要是作为较为新颖的环保概念,我国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是指运用综合手段,在经济、法律、技术等领域,对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准确的鉴定及测算,并由专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和评估报告,为环境保护和管理、环境司法责任认定等工作提供数据参考服务。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范围主要是在生态环境领域内,针对不同的环境污染事故,经过科学鉴定,评估出环境损失及危害程度,以便对已发的环境事故进行责任赔偿或整治基金筹备等工作,以此来降低受害者的受害程度。
二、 中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研究进展
(一)国际及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发展进程
世界上任何国家在经历发展的过程中,都会不同程度的对环境带来一定的危害和污染,尤其是随着全球化工业发展进程的深入,环境污染问题不断的引起了人们的重视,而这在国际发达国家中已经早已被显现出来。发达国家对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工作形成时间很早,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评估体系和技术规范。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制度的国家。美国为了确保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能够真正发挥效用,在20世纪70年代,特别设立了专门的法律,针对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约束管理,如今经历了几十年的案例积累,美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已经颇为成熟,非常值得我国借鉴学习。在借鉴美国的优秀经验的同时,欧盟其他国家关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体系也逐渐建立起来,日本也结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情况,开展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然而日本与欧美国家不同,其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更侧重于对于本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评估上,目前也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评估体系。
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发展则显得较为落后,无论是在法律法规上、机制管理上、技术运用上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我国虽然也出台了关于海洋环境的损害赔偿法律,但是其他领域的生态环境赔偿管理却没有相关的法律界定,使得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体系的建设略显乏力。我国最早是在1987年,通过《民法通则》明确指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不得因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1989年制订了《环境保护法》,进一步的明确了环境污染危害的责任排除和目标赔偿;进入到21世纪后,先后又出台了《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准则》《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法》等一系列法律或制度,并在2011年制订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始尝试启动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二)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体系已经处于违法损害的赔偿制度方面的研究上,并且已经逐渐涉及立法领域阶段的研究。进行研究的主要责任部门为国家环保部门、司法部门以及国家海洋局、农业农村部等。21世纪初,农业农村部便针对渔业的污染事故进行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研究工作;司法部门则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责任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尝试,通过纳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方式,协同社会力量共同进行环境污染的司法鉴定工作;不仅如此,我国的最高法和最高检也与司法部联合,进行了法律层次上的制订和研究,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我国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内部挂牌成立,从司法角度上统一协调,更进一步指导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极大地提升了我国环境司法的专业化、权威化和技术化;与此同时,司法部门则更进一步发力,逐渐组织建设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巡回法庭等机构,随着相关环境污染案例的经验积累,相应的立法研究工作不断的得到了深入和完善,全国各级法院作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的重要部门,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保障力量;另外,国家保部门则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开展了更为理论性的实践研究工作,我国的环保部目前成立了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使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在理论研究上更为深入。
三、 结束语
着眼于我国环境治理工作可以看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体系的建设越发的重要起来,我国对于相关的工作已经获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相较于国际先进水平仍然存在着不足,目前仍处于发展中阶段,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相关理论体系的建设以及法律制度的建设,以进一步提升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体系的专业化水准。
参考文献:
[1]张红振,曹东,於方,等.环境损害评估:国际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J].环境科学,2013,34(5).
[2]於方,刘倩,齐霁,等.借他山之石完善我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制度[J].环境经济,2013(11).
[3]於方,張衍燊,齐霁,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关键技术问题探讨[J].中国司法鉴定,2016(1).
作者简介:
陆玲玲,南京华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