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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并购中被并购方完成业绩承诺的认定标准

2019-11-30李培林

经营者 2019年19期
关键词:认定标准

李培林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内企业间的并购已经成为不可逆的趋势,未来中国并购规模仍将大幅度增长。综观所有的收并购案例,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原因各不相同。随着并购越来越多,失败的案例也会逐步增加,即使成功的收并购案例,也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探讨在对赌并购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比较典型的问题,即如何认定业绩承诺完成的问题。

关键词 对赌并购 完成业绩承诺 认定标准

2015年,某天然气集团公司(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集团公司”)与A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署100%股权转让协议(对赌协议),双方约定A公司在2015—2017年这3年内要完成净利润指标2775万元。至2017年底,A公司一直遵循协议约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法、合规、合约的财务会计账务处理和核算,完全按上市公司的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对外公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018年初,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分子公司(包括A公司,甲集团公司每年都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A公司的年度完成情况给予审计)进行年度审计后,甲集团公司于4月底进行年度公告。根据当年与A公司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前3年的业绩承诺也已到兑付期。A公司的股东们耐心地等着兑现。但甲集团公司上市公告称:2015—2017年度,3年审计报告显示A公司实际共完成净利润2998.62万元,非经常性损益(扣除25%企业所得税)共计357.94万元:其中其他收益113.84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为244.10万元,扣非后显示仅完成2640.68万元,比预计目标低了134.32万元。

根据原签署的协议中关于业绩承诺的有关规定如下:“承诺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承诺业绩为计入甲方合并报表(扣除少数股东损益)的累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不少于2775万元。”

甲集团公司认为A公司没有完成3年的对赌业绩,A公司的股东们不同意这个结果,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讨论。

针对以上情况,在咨询有关事务所和权威人士后,A公司认为,鉴于当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双方均未考虑并约定因企业搬迁行为形成的政府补助(专项应付款)收益以及因此购置的土地、房屋、设备所形成的成本如何进行核算的问题,并且双方均未预见到该事项对业绩承诺的完成产生的重大影响,因此对该项特殊情况A公司特作如下报告说明:

第一,2015—2017年度,根据甲集团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意见,对A公司政策性搬迁重建项目的收支业务采用的是总额法核算,但A公司认为因收益、成本涉及的年限较长,短短的3年时间是无法涵盖其全部内容的,采用总额法核算存在无法真实反映前期经营成果的缺陷。

第二,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如财政拨款买设备是典型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实务中对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收益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其中,涉及土地置换补偿的“A公司某工程项目”按净额法核算结果如下:

一是因搬迁收到政府补助收益1779.86万元。

二是需扣除的与企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等方式所形成的投资成本、费用总计1910.84万元。明细如下:原土地摊销余值等247.66万元,购置土地支出581.27万元,固定资产支出1054.25万元,2015—2017年度,闲置土地共交土地税27.66万元。

三是至2017年末,该项目收支净额为-130.98万元。

第三,2015—2017年度,A公司报表营业外收支净额(非经常性损益)合计463.94万元。

2015—2017年度,与政策性搬迁相关,计入当期的闲置土地的摊销、土地税等成本费用合计金额为202.71万元。

若扣除202.71万元的成本费用,非经常性损益为261.23万元,税后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195.92万元。

A公司2015—2017年度报表净利润合计2998.62万元,若扣除195.92万元后,那么实际完成净利润数额应为2802.70万元;3年累计对赌净利润指标为2775万元,超额27.7万元。

综上所述,A公司认为,他们所有的陈诉是客观、真实、正确的。鉴于以上核算结果,A公司认定3年累计业绩承诺实际已超额完成。

因此,A公司据此与3次来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分别进行了沟通协调,并向甲集团进行了积极的申辩。甲集团公司董事会也对A公司业绩完成情况重新予以考量,与当时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一进行了核实,据此给予肯定的答复(一是因该案涉及的金额对于总额来说所占比例不是很大,二是因时间关系,甲集团决定不再进行二次审计),承认A公司完成了3年对赌业绩,并如数支付了股权转让款项。但一来二去,耗费了接近半年的时间和精力。

笔者认为,该案例中双方的焦点在于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标准(即根据对赌协议,而不是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哪些事项发生额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哪些事项发生额不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与搬迁有关的政府补助分期进行会计处理,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而与搬迁有关的成本费用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事务所(下转第页)(上接第页)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因适用总额法,并没有给予A公司指出涉及该事项的会计账务处理上的带有强调字段的说明,应该单独列示、反映当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中有多少金额与政策性搬迁有关(收入、支出对等原则);A公司自身也没有及时發现这一重大会计事项。再说土地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等,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与会计实务处理不符,也存在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嫌疑,按会计处理习惯就是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或主营业务成本。

还有一点值得说明一下,就是前两年审计时,A公司分年度业绩完成的都比较好,矛盾没有突出,不涉及A公司完不成业绩承诺的问题,皆大欢喜,而忽视了该问题的存在。而第三年,因国际、国内的大环境影响,燃气行业不景气,经营困难,行业业绩下滑,A公司首当其冲。但加上前两年的余粮(前两年超额完成的净利润),A公司认为净利润指标刚刚能够完成,也就是说3年通算,刚好能完成业绩承诺,因此也没有与甲集团针对3年的业绩承诺是否完成进行沟通协调。

若每年度审计后,A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还有甲集团公司,三方都进行积极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一开始就统一核算政府补助的口径,或按总额法或按净额法,或者不管采取什么核算方法,在计算完成净利润业绩指标时,既考虑与政府补助有关的收益,也考虑与政府补助有关的支出,适用收入、成本匹配原则,一开始就把会计报表的非经常性损益和实际业绩中的非经常性损益弄明白,也不会出现后期不必要的争论和麻烦。

当然这个问题,从表面看不是什么非常重要的问题。但处理不当,会影响被并购企业原股东的情绪,影响他们的工作责任心,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到并购后的管理整合、制度整合、文化整合等等。前期收购工作环节完成后,只是成功了一半,后期的整合会影响被并购企业能否正常、健康、持续地发展。若收购后整合失败了,或者对被并购企业加大经营管理力度,或者不得不想法处理掉新收购的企业,两者都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由此也可能拖垮并购企业。这不是危言耸听,国际、国内已经有不少这方面的先例。

(作者单位为泰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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