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检验”的由来
2019-11-30沈肇圻
沈肇圻
对于“船舶法定检验(Statutory Survey)”一词,百度的解释是,由船旗国政府(或委托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等对船舶进行强制性监督检查。
根据官方定义,法定检验是指按照适用的我国船舶法律法规和(或)我国批准、接受、承认和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修正案、协议案及规则的规定,对船舶、海上设施、船用产品和集装箱进行的强制性检查和检验,以及检查和检验满意后签发或签署相应法定证书的过程(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4第1分册)。
为什么关注起“法定检验”来?起因是一位老船检人偶然看到一段文字记载,大意是1960年越南政府委托中国船舶检验局为其“和平”轮和“友谊”轮进行法定检验,签发各项船舶证书。在他的记忆中,上世纪60年代并无法定检验的说法。
1955年至1956年在苏联船舶登记局大连或上海办事处实习时,只听说船舶四年要接受定期检验,每年年度检验,还有临时检验。这是国家对船舶执行技术监督的具体工作,也是国际上船级社的通用程序。后来,船舶登记局改称船舶检验局,在草拟制定我国船舶技术监督规定时,也规定了定期检验的时间,年度和临时检验,这些都与国际接轨,只是还没有法定检验。在与文化大革命后离开船舶检验局的老同事见面时,问及法定检验,答复也是一致的。在船舶检验局工作时,他没有听说过法定检验。后来问到一位退休的老船检人,他才依稀回忆起,在退休前,隐隐约约听说,中国船级社要参加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活动,才提到过法定检验,但那已是上世纪90年代的事了。
或许从当时的“海协”与国际船级社协会能挖到一点线索。
“海协”,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的简称,现在改名国际海事组织(IMO)。它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宗旨是让海运更安全、海洋更清洁。为吸纳社会力量一起来实现这个宗旨,1959年召开第一次全体大会后,与一些相关的政府间组织建立协议联系,对于一些非政府的民间组织,即国际性的民间团体,专门制定了给予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咨询地位的准则,就是它们可以参加“海协”会议、大会或专业会议,可以参与讨论,甚至提交书面提案,但是没有表决权。它们还可以参与“海协”的业务活动,承担一些专题研究,提供建议。
船级社的工作和活动,与“海协”有直接关系。1968年英国劳氏船级社(LR)、美国船级社(ABS)、法国船级社(BV)和挪威船级社(DNV)等在挪威奥斯陆召开会议,决定成立国际船级社协会,并向“海协”提出申请。“海协”根据“赋予非政府性国际组织咨询地位准则”审查后,认为符合准则规定的条件,给予了国际船级社协会咨询地位。
1973年我国恢复了在“海协”的合法席位,参加“海协”的一些活动。记得一次海上安全委员会开会,会议中有国际船级协会的提案,但会场国际船级社名牌所在位子无人。巴基斯坦代表发言,说是对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提案有兴趣,希望主席协助找一找。当然,主席是开会时大家选举的,不可能干这种事。但是坐在主席台的还有“海协”秘书处的官员,负责协助主席主持会议。那次是海上安全司司长萨萨姆拉,他出来答复,说明非政府性国际组织的咨询性质,答应设法联系。第二天,按规定,萨萨姆拉坐到主席台上,插空发言称这个提案是德国船级社以国际船级社协会名义提出的。德国船级社没有人来参会,协会也没有人来。提案的事答复到此。他接着说,这个协会很有趣,是个国际组织,却没有常设秘书处,有事只能找轮值主席。第二年海上安全委员会开会,萨萨姆拉宣布,国际船级社协会在英国伦敦有了联络点。那次会议,国际船级社协会的座席上还有了代表。他是英国劳氏船级社的工作人员,临时来参会。
这是上世纪70年代的情况,当时并无法定检验的说法。后来又发生了什么变化?为此,我联系英国劳氏船级社、德国劳氏船级社、挪威船级社,甚至还联系了挪威海事局原局长桑特维克。尽管我们已二三十年没有联系了,但几家船级社陆续来了回音。他们声明,没有找到文字依据,也没有找到可能的当事人,只是听一些老人介绍。归纳起来大致情况是:
国际海事公约明确要求缔约国从两个层面来执行。一是立法。这比较简单,尤其是那些英语是官方语言或国内通用的国家,发个通令,宣布何时缔约,要求相关单位严格执行。二是检验。通过检验查明船舶符合公约,包括所附规则的要求,并签发船舶证书。这项工作需要验船师来执行,公约明确可以授权给验船师或合格的组织来执行。而船级社就是合格组织,但多数国家没有,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不一定必须是本国的船级社执行检验,其他国家的船级社也可以。
海运业是风险性很高的行业,船舶需要有船级,才能去上保险。因此船舶在设计阶段,已经确定建造所依据的验船规范,选定了监造检验的船级社。如果安全公约要求的检验由同一家船级社来进行,显然是很有利的事。船舶登记国政府在选择授权时自然会考虑这个因素。船舶入级是市场行为,政府选择授权的船级社也就增加了市场色彩。在船级社之间也为此展开了竞争,政府在选择船级社时自然也不可能是单一的,不可能一个国家的全部船队只授权给一个船级社。为照顾到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和他们与船级社的关系,再加上国际海事公约有多个,这个市场便形成非常复杂的局面。
作为船级社联合体的国际船级社协会,要避免介入会员之间的竞争。但不可避免会议论到授权等事务,大家发言很谨慎,以免引起不愉快。
据说,在一次会议上,一位船级社代表发言用了一个综合性名词,就是法定检验,意指各个国际海事公约涉及到的各种检验事项,不把适用的国际海事公约一一点明,避免发言繁琐。其他代表纷纷仿效,就在国际船级社协会内传开了。对于此事,有否文字决议待查。后来船舶登记国政府也采用了法定检验这个综合性词组。
那么什么时候来到了我国?
1978年,我国开始实施对外改革开放政策。1988年,中国船级社正式加入国际船级协会。当时,中国船级社与中国船检局属于局社并称开展工作,在业务活动中,经常且反复被问到是否获得了中国政府授权的问题。
一次船舶检验局局务会上,议论到对外活动,认为应该有一个明确一致的口径。在讨论中,大家认为中国船级社经中国政府授权执行国际海事公约要求的检验是明确的。有人建议用目前国际船级社协会已常用的法定检验来表示。这个建议得到了一致认同。由此法定检验就在国内用开了。
法定检验是这样来到中国的,虽然没有见到文字依据,但船舶检验局局务会议讨论并确定,是一位知情人说的。
说了半天,提出了疑问,目的是希望今后编写船舶检验史时,把它作为需要查实的一个历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