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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网络化传播的侵权现象研究

2019-11-29张志强

科技传播 2019年19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音乐作品音乐

张志强

1 音乐作品网络传播特点

网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得音乐人的音乐作品打破地域限制,得到最大范围传唱。不仅仅是在此之前简单的演唱会,唱片公司的宣传,而尤其是今日网络更为此插上翅膀,脍炙人口的歌曲得到最大范围传唱。

曾遂今先生提出音乐网络化传播具有即时性,反复性,差时性,主动性,交流性,自由性这六大特性。人们通过网络技术使得音乐可以被无限复制、传递,这种复制,几乎是完美的复制。曾遂今在《音乐网络传播与当代人的音乐观》中提出的网络音乐的“自来水效应”:“今天的音乐,经过了数字化的技术处理,已充满于全球的因特网络管道之中。它已如同城市供水系统中的自来水一样,随需随流、即放即用。”1

2 音乐网络化传播的侵权现象

2.1 互联网综艺节目使用音乐侵权

《我是歌手》《中国好声音》《明日之子》等节目,让优秀音乐作品得到传唱,为音乐爱好者提供了视听盛宴。但是在演出后,总会引发音乐版权问题。音乐授权维权引发持久热议,作为高收视率的音乐类综艺节目,不仅在现场比赛中赢得收益,而且对演唱曲目的现场版进行二次售卖与广泛传播中也能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但这是建立在著作权人未授权的情况下,是对音乐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的极大打击,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互联网条件下音乐传播的范围越广,造成的伤害也越大。

2.2 数字音乐平台侵权

数字音乐平台以音乐作为主打,音乐作品收录,歌曲授权等工作本应是最基本的工作。在互联网时代下,音乐平台的音乐收录范围进一步扩展,授权音乐在音乐平台中播放需要多方授权,“授权音乐(licensed music)就是在数字音乐发行中,歌曲的使用一般要经过歌曲的词曲版权,歌曲录音版权和音乐表演权的共同授权才能在数字平台中播放。”无授权直接收录作为自家平台的盈利歌曲,是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极度侵犯。一方面是数字音乐平台的侵权问题,部分歌曲未得到著作权人授权就被收录到音乐平台,所获得的利润归平台所有。另一方面是音乐著作权人在数字音乐平台进行音乐上传时需要仔细研读服务条款,了解版权归属问题。如网易云音乐服务条款第11 条信息储存及相关知识产权中就存在这样的表述“用户在提供内容时将授予网易公司一项全球性的免费许可,允许网易公司使用、传播、复制、修改、汇编、改编、再许可、翻译、创建衍生作品、出版、表演及展示此等内容。”简单来说,一旦将自己的原创音乐作品上传到网易云音乐上,则该原创音乐的版权归网易云所有。

2.3 音乐人创作表演侵权

互联网承载资源十分丰富,在音乐领域借助互联网能够进一步打破国家界限,音乐作品创作中有众多的国际间交流合作进行音乐创作,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音乐人利用跨国界的便利进行音乐的侵权创作行为。音乐创作人在音乐创作上需要重要的灵感与辛勤的努力,尤其是在作曲方面上,在网络直接使用作曲进行再创作时一般会签订曲调的使用协议,双方需共同遵守,在创作时更应该表明作曲者姓名等,作为作曲者的授权声明。跨国际范围内通过网络达成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益。

2.4 网络直播中的音乐侵权

机械表演,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商场、超市、餐厅、飞机、火车等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等。从法律层面说,商场、超市、门店里播放背景音乐,其实也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即侵犯了著作权。在互联网时代任何场景都可以被复制到互联网上,借助网络飞速传播。目前网络直播兴起,短视频,Vlog等将机械表演的场景不断扩大,几乎与互联网空间范围重合,音乐被侵权的现象更加猖獗。自2016年以来网络直播飞速发展,直播内容涉及到众多领域,但是网络直播的大部分都离不开音乐,有些直播内容是音乐类如对音乐作品的进行翻唱改编等。直播面向的用户群体巨大,有回放功能以可供用户随时进行收听。但是需要注意到大部分演唱歌曲并未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而擅自进行翻唱改编,同时会从这一活动中得到经济收入,但是作为歌曲的著作权人并未获得任何经济收入。

2.5 短视频制作的音乐侵权

当下的短视频行业中,音乐成为短视频中的关键部分,短视频中使用音乐较短但采用的是歌曲的高潮部分,同样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以抖音短视频为例的主打音乐的短视频产品,已经注意到音乐版权的保护问题。先后与多家唱片及词曲版权公司达成合作。短视频音乐侵权的关键,不是短视频制作平台,而是UGC 自发创作的短视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表示,网络经营业态下的所有短视频应用均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

3 音乐网络侵权现象的解决对策

3.1 音乐著作权管理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大部分歌曲可以由音著协进行授权,对于没有被音著协收录的音乐作品,也可以联系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此外还有2018 年“映光计划”全国首个音乐著作公证保管平台,专门解决音乐人的音乐作品被侵权、被未委托平台违规授权、委托维权困难等问题,与多家公证处无缝对接。

3.2 版权素养提升

版权素养需要从多方面提升,首先是网络音乐综艺节目的主办方最应该尊重版权。音乐人参演音乐节目时,会将音乐版权的授权事宜交由主办方。主办方一般歌曲授权可以在音著协完成,对于收录外作品,可联系著作权人进行授权,若无法授权,可以通知歌手更换音乐曲目。不可“先上车,后补票”。其次是音乐人的版权素养需要提升,在音乐行业中,在公开表演时演唱非自己创作歌曲,应和歌曲的著作权人进行沟通授权。同时恪守自己的底线,做原创音乐,杜绝抄袭剽窃。最后是听众粉丝的版权素养的提升,不少粉丝版权意识淡薄。著作权人维权反遭讥讽。听众粉丝的版权素养提升需要社会和歌手的共同引导。

3.3 网络平台管理

网络平台管理主要是网络直播平台与数字音乐平台两个方面。网络直播平台可以参考央视与音著协采用的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问题的“一揽子许可”模式,直播平台与音著协进行合作,对音乐直播分区主播进行平台条约说明,引导主播尊重音乐版权。数字音乐平台方面积极争取唱片公司、歌手的授权,完善自身正版音乐曲库,平台之间进行转授版权实现“共享”曲库。指出音乐人在平台中应遵守的平台规则,以及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用途等事项。

3.4 法律法规完善

近年来著作权法逐步完善,特别是音乐版权方面保护引起重视。如2012 年国家版权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2015 年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的通知》。法律需要结合网络特点与时俱进,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对音乐版权的问题细化。在处理音乐版权纠纷时,必要时可进行惩罚性判决,对侵权方严惩,使潜在侵权行为因法律而止步。

4 结论

音乐借助网络进行的传播带来侵权现象,成为见怪不怪的社会乱象,必须从音乐圈层到整个社会改变对音乐版权的认知。音乐作为音乐创作人的精神生产的一部分,以往强调精神补救,因此出现了只要求赔偿一元,进行道歉的判决。但是这种精神补救措施反而让部分平台和主办方认为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差价,更加无视音乐版权,成为恶性循环。必须认知到音乐传播在搭乘网络载体后存在哪些音乐侵权的行为,深入了解后,进行纠正和解决音乐网络化侵权现象。多方尊重音乐版权,尊重原创,才能推进音乐版权的保护,治理好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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