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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9-11-29刘安济

绿色科技 2019年1期
关键词:承包经营林权林地

刘安济

(广西金钦州丰产林有限公司,广西 钦州 535000)

1 引言

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自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林地产权的界限更为清晰,相关的责任权限也明确划分,在新政策的推行和实施过程中,虽然农民与林地的关系更为密切,但林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也时有发生[1]。我国各个地区的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了国家重视和关注的问题。现今,林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提升至新的境界,林地流转更频繁,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多在承包合同、林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过程中产生,部分地区甚至发生群体事件,对社会平稳安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威胁。

2 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产生的成因

2.1 制度改革因素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林权制度历经了多次改革,在制度不断完善和实施的过程中,我国林权制度由最初的土地改革发展为合作化,之后历经人民公社以及“林业三定”政策之后,集体林地的归属也从最初的私有逐渐转变为共有,后续为公有、责任制直至最终的林地承包经营制。林业政策和林地归属权的每一次变革,都与林业生产、林业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每一次的制度改革都关系着利益格局的变化,对于林地的经营主体而言,其林地“产权”的概念并不清晰,甚至忽视制度改革之后经营主体的变化状况,政府也没有有效管理和监督,从而出现了一山多证、有证无山、有山无证、证山不符等各类纠纷。

2.2 管理因素

林业纠纷事件的发生,与相关部门的管理力度有直接的关系。林权的每一次改革,都应该全面推广和实施,让林地使用者明晰新的经营主体以及权责界限。但实际改革过程中,有些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对维护经营主体的权益意识不强,管理强度不够,管理重点没有落实到位,同时各地技术条件差异较大,限制了管理的实效[2]。导致林地承包经营、林权管理混乱的局面。有些地方以林地承包费为由,仅将林地的使用权授予少数村民,部分地区甚至要求收缴不合理的林地承包费,严重侵害了农民的权益。有些地方对林改工作的重视程度较低,内部管理程序不规范,出现“人地证:不一致、边界不清楚、面积不实、重复发证等现象,在此情形下,纠纷问题容易产生,且无法有效解决。

2.3 经济利益因素

林业经济是我国整体经济中的重要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林地的经济价值不断提升,经济利益因素也引发了很多纠纷[3]。新时代林地价值的增长是众所周知的,且农民的主体意识增强,更多关注林地的经济价值以及承包经营之后所带来的利益,由此也引发纠纷。国家为加强林业经济的发展,制定并推行了众多的惠林政策,例如减林业税、给予资金补助等,如此林地价值逐年提升,人们对林地的承包经营欲望增强,原本已经存在的流转合同随着政策背景、制度背景的变化而变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想要收回已经承包并且签订协议的林地,且征用林地补偿资金、非法占用林地补偿资金的事件屡次发生,原本隐藏的矛盾逐渐突显,纠纷问题也逐渐增多。

2.4 个人因素

个人因素也是导致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例如村级干部换届的过程中,就容易出现林地承包经营的纠纷问题。新换届的干部对原有的合同或者协议不认可,对承包经营的理解和处理方式不同,可能会强行收回承包林地重新分配,从而引起纠纷。且林地经济价值上升,个别村民个人素质不高,由于心理失衡可能肆意挑衅、恶意滋事,无视制度和法律的存在,以不正当的手段占用林地,甚至与他人发生争抢,从而导致纠纷事件的产生。

3 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对要点

矛盾和纠纷是社会进步所必然产生的,可以说矛盾和纠纷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泉,林地承包经营纠纷也一样。面对纠纷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应对,以有效的方式解决,通过解决纠纷促进对林地承包经营的反思,从而制定更完善的制度体系,规避这些问题。应对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应该注意以下几点:①以积极的态度应对,面对纠纷不能听之任之,林地承包经营纠纷阻碍林地正常流转,要以积极的态度、有效的方式解决,才能恢复正常的规范和秩序。②要从农民的利益出发,保障农民的权益,发挥相关部门的服务作用,认真对待纠纷,在法律和制度的基础上以正确的方式处理纠纷。③讲求实效性,林地承包纠纷涉及到诸多内容,应该在第一时间解决,且要让纠纷的主体满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若纠纷出现时采取一味回避、推拖的态度,将助长不正风气,导致更大化的纠纷和矛盾。

4 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应对策略

4.1 普及和推广新林权制度

林权制度的每一次改革,新政策的实施,都应该第一时间详细解读各项制度,明确新制度的要求和规范以及涉及的法律条例。各个地区在新制度改革实施的过程中,应该第一时间普及和宣传,确保每一个相关的人都能够了解新制度中包含的新内容,从源头上遏制纠纷,降低林业承包经营发生的机率[4]。制度改革本身就因为以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而产生,新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新的平衡,积极稳妥地解决纠纷,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展开相关的管理工作,树立新制度的权威,增加新制度的普及度和公信力,从而维护公平公正,规范林业生产的秩序,促进林业经济良性进步和发展。面对林地承包纠纷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摆正态度,在维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上公事公办,促进林业管理良好风气的形成。

4.2 维护各经营主体的权益

林地承包者只要通过合法的途径签订了承包协议,就拥有林地的使用权。政府和相关部门作为保障产权安全、稳定、完整的权威部门,应该履行自身的工作任务,为各经营主体提供有效的管理服务,维护各经营主体的权益。新时期林业产值增加、林地价值也不断提升,在此形势下确保各项政策的公平实施,尊重和保护经营主体的权益,界定责任界限,科学评估各林地的价值,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才能减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发生几率。根据制度和法律的要求,林地承包经营协议、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就应该确权分股、发证到户,明确承包者的使用权,确立承包经营者所享有的权益。此外,相关部门应该秉承公正的态度,公事公办,科学分配,分平公正是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重要保证。

4.3 优化林地资源配置

林权是林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引发纠纷的要素,优化林地资源配置,是应对纠纷的有效手段。现今在生态环保的战略要求下,应该合理配置林地资源,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开发林地资源的最大价值,增加林业产值。在此形势下,各地构建林权收储中心,将具备经济价值的林地资源合理优化配置,实现公平公正的林地分配承包,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实现个人利益与集体经济效益的共同发展目标。林地资源优化配置应该以林权服务为中心,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力量为支撑,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开展市场收储和受政府委托的政策性收储,进而将林地的经济价值最大化发挥。

4.4 构建纠纷调节机制

从制度、法律、政策以及资源优化配置方面,能够有效预防纠纷事件的发生几率,但纠纷不可能完全杜绝,由此要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妥善的解决各类纠纷,恢复林地正常承包经营的秩序。纠纷调解机制应该体现其服务性,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以相关部门、政府为主导建设,为农民表达意愿、提出诉求,解决纠纷,疏通渠道,搭建平台,在纠纷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深入了解纠纷的原因,追溯根本性问题,站在法律的角度及时有效、公开公平地解决纠纷问题。

5 结语

有效解决林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是新林权制度实施和推进的重要内容,除相关部门要发挥作用之外,应该提升农民的素质,加强农民的培训,让农民详细了解和学习林权新制度,知晓林地承包经营中的各项政策,同时加强法律教育,增强农民法制意识,履行承包经营的契约,自觉主动地维护林地承包经营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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