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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滨海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2019-11-29张守志

绿色科技 2019年12期
关键词:秦皇岛滨海补偿

贺 旭,张守志,韩 婷

(延边大学 理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1 引言

湿地有“地球之肾”的美称,与森林、海洋合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类型[1],占据全球陆地表面积6%[2]的湿地具有非常高的生物生产力,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蓄洪防旱、支持粮食生产、防止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提供文化教育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3~5],被认为是人类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资源。随着沿海经济快速发展,港口开发程度逐步加大,滨海湿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根据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统计,我国现有的在调查的范围内的海洋海岸湿地共579.59万hm2,占总自然湿地的12.42%,比第一次调查统计的海洋海岸湿地减少了14.58万hm2,占总自然湿地的比例下降了3.99%。滨海湿地面积减少会引发湿地功能的退化。运用经济手段缓解滨海湿地开发与保护之间的矛盾,促进湿地保护和恢复,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办法[6,7]。

关于生态补偿的概念有多种解释,国外对生态补偿的通用名称为生态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tem Services,PES),是针对一种界定清晰的环境服务,购买者与提供者进行自愿、有条件的交易[8];Cuperus认为生态补偿是因开发活动导致受损的生态功能或质量的替代[9]。在我国,早期生态补偿更多指对生态环境破坏者的惩罚性措施,主要目的在于为减少生态环境损害提供一种经济刺激手段[10]。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需要,生态补偿的内涵发生了拓展,由对生态环境破坏者的收费拓展到对生态服务保护者(或提供者)给予补贴,激励他们主动提供优良的生态服务[11]。虽然生态补偿的概念尚未统一,但从概念可以总结生态补偿的关键性问题是谁补偿谁、补偿多少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补偿。因此当前国际上针对于生态补偿的研究除了生态补偿概念的研究[12],还包括对补偿主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机制与补偿制度的集中研究。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已开展了较多湿地生态补偿实践,总结对滨海湿地生态补偿的研究成果,对辽宁[13,14]、山东[14,15]及江苏[17]等省的滨海湿地生态补偿研究较多,对河北省滨海湿地的研究少有涉及。

2 秦皇岛滨海湿地概况

秦皇岛滨海湿地位于河北省东部,是我国较具代表性的沙质海岸湿地分布区,北戴河湿地、黄金海岸湿地被列入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滨海湿地面积总计4万km2,其中自然湿地(浅海滩涂湿地、河口滩涂、浅海水域)3.5万km2,人工湿地约0.5 km2[18]。滨海湿地在维持生物多样性、防止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提供文旅休闲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生态作用。滨海湿地既是许多珍稀水生物、重要经济鱼类繁衍栖息的生境地,又是东北亚、澳大利亚鸟类迁徙途中的驿站,每年会有400余种近10万只候鸟经过这里。作为旅游城市,依托滨海湿地吸引了众多游客。即使滨海湿地的重要性得到公认,湿地的价值和功能却往往被忽视,人们盲目追求湿地带来的经济效益,使海岸带旅游设施、休疗设施、房地产等人为开发活动强烈,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养殖废水固体垃圾等流经入海,致秦皇岛滨海湿地出现了面积萎缩、污染严重、生物多样性下降、海岸侵蚀加剧等一系列生态问题。

滨海湿地是保护生态物种的重要区域,近年来该市全面加强湿地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启动了北戴河国家湿地公园及周边湿地生态修复规划,开展了湿地公园林木更新改造、水环境治理等工程,对保护当地生物多样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然而,如果不能建立起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这些规划的制定和工程的实施可能会缺乏社会各界的支持,难以全面落实。因此建立秦皇岛滨海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秦皇岛滨海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

构建秦皇岛滨海湿地生态补偿机制,需要明确补偿的主客体、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选择适当的生态补偿方式。

3.1 明确补偿的主客体

构建补偿机制的前提是明确补偿的主客体,坚持“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19]。滨海湿地生态补偿的主体是指为湿地生态补偿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收取企业与个人污染排放费用后需要为对湿地生态治理与保护提供财政补贴。企业与个人是滨海湿地资源的受益者,享受滨海湿地所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发展工业、养殖业或旅游业等获取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企业与个人又是制造污染的破坏者,排放的生产生活垃圾为滨海湿地带来极大负担,应当为滨海湿地生态进行补偿。生态补偿的客体是指为保护湿地生态做出贡献者和因湿地生态环境破坏而利益受损者[20],包括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从利益相关角度分析,地方政府既是生态补偿的主体,也是生态补偿的客体,需要接受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当地居民为保护滨海湿地生态环境做出贡献,在滨海湿地功能受损后,利用湿地获取的经济效益降低,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因此,为生态保护及建设付出代价和成本、失去经济社会发展机会的当地居民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3.2 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

根据秦皇岛滨海湿地的特点,一方面,参照生态保护者因保护湿地生态而丧失的机会成本来确定补偿标准是较为合理的做法;另一方面,生态补偿是一种经济刺激手段,补偿标准要高于机会成本才能激发保护者的动力。其中具体的经济支付手段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补贴、费、税等。

3.3 选择适当的生态补偿方式

3.3.1 政府补偿为主导

秦皇岛市滨海湿地生态补偿应该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补偿模式。政府向上争取中央相关湿地生态保护的经费支持,向下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并激励对湿地生态保护作出贡献的个人、企业等。具体的补偿方式可分为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等。资金补偿是一种快速的补偿手段,如直接进行财政支持或补贴,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等。实物补偿是资金补偿的辅助方式,如发放粮食或生活必需品等。政策补偿是指制定帮扶政策,为保护湿地做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优惠贷款、减少税收等。

3.3.2 企业、渔民及其他使用湿地资源的获益者给予资金、劳动力补偿

企业应支付排污费,为湿地环境恶化支付补偿。渔民、从事湿地旅游的个人等利用湿地资源获取经济效益,也应支付相关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是直接的资金补偿,也可以是提供劳动力直接进行生态保护行动。

3.3.3 自愿捐献

可建立秦皇岛滨海湿地生态补偿捐献机制,鼓励单位、团体、居民及大量游客进行捐献。可利用微信公众号、捐赠网页账号等大力进行宣传,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调动公众捐献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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