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合同制度适用的影响研究
2019-11-28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各行各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也席卷了金融行业。居民支付不再仅依靠现金,移动支付得以普及,甚至实现了一部手机游览一座城市,社会正朝着无现金社会发展。互联网保险业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为国内保险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然而,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相应的保险合同制度也需要加以完善,在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合同制度适用影响的基础上,找到促进保险合同制度转型的路径。
1.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与传统保险业不同,互联网保险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不断开发新的保险业务,并能够根据市场反馈情况及时调整业务范围,更符合市场需求,能够迅速抢占市场。在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互联网保险单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操作的,打破原有纸质保单的局面。当前,国内大型保险企业的电子保单主要有以下类型:(1)业务对接类。保险公司对有购买地需求的客户按照年龄、工作类型等进行划分,并为不同的客户群体进行不同险种的宣传,宣传活动更具针对性,参保人可以直接登录官方网站进行投保。(2)业务操作类。购买人在官方网站上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或步骤填写个人信息、选择险种,在阅读相关条款后完成支付,最终生成电子保单。(3)保险卡类。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群体以及险种制作保险卡,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客户宣传与推销[1]。保险购买人登录指定的网站完成激活、绑定等操作,进而生成电子保单。在初始阶段,保险销售方式由线下转变为线上,保单形式由纸质转变为电子保单。
在成熟阶段,互联网保险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工作重点逐步转向业务拓展,并且日益重视为保险客户提供更具针对性与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具体来说,互联网保险进一步开发了互联网市场,不断升级传统保险产品。在服务范围方面,互联网市场的买家与卖家都可以进行投保,例如常见的运费险等。而在传统保险业务模式下,这些群体的无保可依。在服务模式方面,互联网保险的流程更为简单,线下签约方式被取代。整体来看,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保险行业正逐步朝着智能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方向发展。
2.互联网金融对保险合同制度适用的影响
2.1 在保险合同缔结阶段的影响
相比于投保人,保险公司掌握的行业动态等信息较多,被投保人大多需要保险人员的解释才能进一步了解自己有购买意愿的险种,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在缔结保险合同阶段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互联网保险合同具有虚拟性的特点,投保人需要独自查阅合同条款,缺乏保险人员的指导,对合同中的部分义务认知不清[2]。仅仅凭借电子保险合同难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向投保人说明了情况。根据我国《保险法》内容,保险说明义务的法律结构可分为一般说明义务、明确说明义务,但“一般说明”、“明确说明”在语意上有一定的争议。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保险人不会主动向投保人解释关于保险概念的条款,否则将会增加保险人的工作负担。保险合同中一般会有免赔率等免责条款,部分保险人在解释过程中会隐瞒部分免责条款,旨在免除自己赔偿责任。首先,国家需要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积极协调,使各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中国保监会还可以根据相关条例责令误导宣传的企业,必要时可进行行政处罚,督促保险公司审慎说明。其次,为了使投保人更了解合同保险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电话客服、网页动画等尽到说明义务,投保人可以更为清楚地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在投保人阅读完免责条款后,保险公司还应该设置“阅读并接受”等选项,只有投保人勾选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还应该多形式地全面履行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费用扣除等内容应该使用粗体表示,或者使用蓝色、红色等特殊颜色予以标识,使投保人能够加以区分,也可以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通过线上交易进行的,这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的生效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目前,关于电子保单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自投保人缴费成功后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在完成签约流程后生效[3]。关于自助卡式保险合同生效时间,部分人认为应该从投保人购买自助卡并缴纳相关费用后生效;另有学者认为应该从购买行为完成、激活后的特定时间内生效。因此,相关部门要理清网络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标准,区分固定费率、非固定费率的生效标准;明确自助卡式保险生效的标准,当自助卡完成激活流程时,并经过保险人核对通过后则保险合同生效。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在线上发布产品时,投保人在在选择保险产品、双方达成协商后方可缔结合同。
2.2 在保险合同履行阶段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服务真正实现了无纸化、纯线上交易,在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影响了保险合同履行。互联网保险的签订无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面对面,虽然多数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设立了不同的身份认证方式,但是投保人的身份仍难以认定。目前,国内对投保人身份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形式:第一,身份证认定识别。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求投保人与被投保人上传身份证照片,之后根据已联网的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识别与比对。第二,手机验证码识别。保险公司通过投保人预留的手机号向用户发送动态验证码,操作者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输入验证码才可以完成验证,进行下一步操作。第三,银行卡认证。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将二者的数据库相连,将操作者上传的个人信息与银行开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4]。虽然对投保人身份认证的方式不少,但是身份验证方式仍较为简单,可能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盗用他人的证件信息进行投保,仍具有一定的风险。例如,部分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在淘宝购物时,购买了铅笔、笔记本等用品,并在订单结算页面购买了运费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小学生购买的铅笔等用品与其年龄、学习需求相适应,所以该学生的购买行为是有效的。但是关于该类学生购买的运费险的效力仍有待讨论,部分学者认为其在购买商品后可能面临因退换货而支付额外费用的风险,应该将其购买运费险的行为视为有效。与此同时,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并非“面对面”,针对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道德风险,目前通过信息技术确定被保险人为本人是具有一定难度的。而在传统保险模式下,投保人与被投保人可以面对面进行交流,自然也能够确定被投保人是否为本人,风险相对较低。在保险合同履行阶段还可能出现实际操作人、缴费人、投保人不一致的情况,三者身份的认定仍有待研究。有学者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对实际操作人与投保人的身份进行核实,不应该默认二者身份。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科学设定投保程序,在身份识别认定部分增加投保人与被投保人出生年月、双方关系、操作性质等,使投保人可以知晓自己是否符合资格,并且还需要设置双方未填写完毕身份认证信息信息、未完成身份认证操作则无法进行下一步操作。保险公司还应该完善身份认证识别机制,一般可采用上传身份证、银行卡或电子签名等形式进行身份认证。但针对人身依附较强的死亡险等险种则应该积极与公安部门合作,对比公安系统数据库,采用指纹识别验证、人脸识别验证等,确保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本人,最大限度降低道德风险。除此以外,保险公司还可以借鉴国内外其他地区的经验,对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险种的赔付金额加以限制,可将其受益范围限定在被保险人的子女、配偶等亲属范围内,并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该类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监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还应该综合《保险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相结合,为认定投保人身份提供法律依据。
3.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为互联网保险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对保险合同的适用产生了影响。因此,我国立法部门要以辩证的思维、发展的眼光加大对保险合同制度的研究;保监会也要加大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优化流程,共同促进保险合同制度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