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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扩大开放背景下的监管机制研究

2019-11-28

金融经济 2019年4期
关键词:针对性监管金融

当前,在金融不断开放的背景下,我国正在积极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过“金稳委成立”、“银监会保监会合并”、“相关立法权划归央行 ”等一系列大动作,新的金融监管机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在全新的时代背景下,怎样才能在更大程度上有效强化金融监管成效,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扩大开放的背景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以开放促改革,是中国40年来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以改革促开放,则是缓释开放风险、最大化开放成果的基本前提。金融业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总体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金融改革迈入新阶段,金融开放也会开启新篇章。金融开放将服务于新时代中国经济大局,这是中国进一步融入全球的必然需要。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取得了根本上的胜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了全新的历史时期,同时也代表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程度已经到了全新的阶段。在这一新的改革背景下,中国的金融业也顺应时代的步伐,正逐步迈向有序开放的深水期。在2017年11月10日的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等一系列相关方面的吹风会上,中方相关方面有针对性的把所涉及的外国投资者所投资的证券、期货等一系列相关方面的企业股份比例政策进一步放宽,并从根本上有效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等相关方面的具体约束,切实有效的贯彻落实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定;并明确规定在三年之后才能把相关外国投资者投资构建的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进一步有效放宽到51%,在五年之后,相应的投资比例不会受到与之相对应的具体限制。在之后2017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坚定了开放改革基论,明确要求“扩大对外开放,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随后在2018年博鳌亚洲论坛相关方面的重要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具体的主旨演讲中明确表示,中国还将在某种程度上大幅度拓宽涉及金融业等多个领域内的市场准入限制,同时央行行长易纲先生也针对金融开放方面的重要措施切实有效的表明态度,并进一步着重指出,在最近的几个月内就加以有效执行,其内容主要涉及外资持股的具体比例、沪港通和人民币国际化等一系列相关方面的事务。如此密集地公布开放举措,前所未有,举世瞩目,释放了中国金融业坚持在开放中成长的强烈信号。这次金融业开放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大大“超预期”,堪比中国的“二次入世”。

以上种种举措无不反映着我国在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坚定决心,在这一持续久、力度大的开放措施下,更应保持警觉的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促进开放平稳、有序的进行,而金融风险的防范离不开更加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在2018年我国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又进一步明确强调,要针对金融体制改革进行进一步的创新和推进,统筹规划,针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有针对性的清理影子银行问题,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全面的把控和清查,一系列监管措施层出不穷,都是重拳出击。随着国务院相关机构的改革方案相继出台,银监会和保监会有针对性的进行结合,合二为一,两者共同组建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一委一行两会”监管框架的正式形成,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框架进入了新时代。而我国金融开放的步伐之迅速、范围之广泛,既有的监管机制的不足亟待解决,这不仅关系着我国要素市场化的改革、经济结构的转型、更关系着国家整体的安全。因此更加完善、全面的金融监管机制设立与扩大金融开放相辅相成是现实的需求也是开放改革过程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分析

在2018年4月,银监会和保监会两个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结合,合二为一,合并成为一个机构,被称之为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在2003年所开始的“一行三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一委一行二会+地方金融监管局”这种监管模式也真正意义上被着重关注并有效明确。我们所称之为的“一委”主要指的是在2017年11月所成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有效确保金融风险得以预防和处理,针对金融改革和监管进行统筹规划,使货币、财政以及产业等相关方面的政策能够得以有效协调,并进一步有效加强监管协调的针对性和权威性。我们所称之为的“一行”指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针对相关方面的货币政策进行有效制定和贯彻执行,并进行切实有效的财政监管和宏观意义上的银行和保险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草案拟定,以及相关监管制度的构建。我们所称之为的“二会”来源于原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从上文可以有效明确,保监会和银监会已经有针对性的合并成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而证监会保持不变。这次机构改革,尤其是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一方面从根本上有效确保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协同不足、缺乏有效沟通的相关弊端得以有效处理,也从根本上有效整治了中国金融业所出现的各种乱象和监管盲点,在最大程度上有效规避了监管套利的问题,使中国金融系统性风险得到了切实有效的降低。另一方面,机构监管进一步有效转变,逐步转向管理市场和管理产品的方向上来,有效整合了相关的职责功效,这样能够从根本上有效弥补在监管方面所存在的漏洞。经过相对应的政策调整之后,相关监管机构能够更全面的整顿金融市场,使监管空白的问题得以有效调整。

三、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分析

1.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自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在金融法治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根据时代的发展需求和国家的政策指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一系列富有成效的法律文件,这些规章制度在最大程度上确保金融监管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使得金融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都按照相关制度内容贯彻落实,更能体现出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行政法层面而言,也出台了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使金融监督管理者的行政行为受到了更明确的监督和管理。针对民商法律而言,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针对民商事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和约束。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要有针对性的指出,当前我国的金融法制制度的相关内容,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特别是金融业创新动力的驱使下,在很多方面已经无法与金融生存和发展环境相适应,迫切需要与时俱进,进行进一步的更新和优化。

2.中央和地方分层监管分工不明

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从国家层面来看,有针对性的构建起“一委一行二会”的监管体系,针对地方金融监管而言,有针对性的构建起“一行二局一办”,相关的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切实有效的承担既定责任。然而在当前的监管体制环境下,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在改革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金融事务基本采用中央监管方式,最近很多地方设置金融办,其重点负责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相关监管,从整体来说,金融事务发展表现出中央管理内容过多,而地方基本没有任务。

3.监管方式单一、落后

我国的监管大多使用行政手段,监管手段十分单一,受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管理方式的负面作用,在金融监管这个过程中更多的是利用行政干预的手段,这样的情况也直接导致对于金融市场造成了过度干预,使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滞后问题,无法真正意义上具体规定金融市场运行的相关环节和政策过程。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与金融的创新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明显落后于全新的金融创新体制,这样就直接导致监管职能处在一个被动的状态,通常情况下都是出现了问题才去进行监管,这样就极大的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

四、金融开放形势下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1.创新监管框架,做好顶层设计

综合的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是开放背景下控制金融风险的有力部门抓手。“一委一行二会”与原有的“一行三会”监管框架进行有针对性的对比,全新的监管框架不只是把金融机构进行单纯的合并,更主要的是从根本上有效整合了监管职能和结构,与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金融创新发展的趋势相吻合,更有效的应对了我国金融风险更复杂多样的全新时代特征。虽然“银保合并”意义不凡,但顶层设计亟待完善。

2017年年底有针对性的构建起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这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针对金融统筹监管和监管协调进行了顶层设计的构建。金稳委针对整体的金融监管展开切实有效的总体设计,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进行统筹协调,该委员会层次更高,在全局上对于金融部门展开真正意义上的指导和监管。这种金融监管架构充分把握了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现状,以及有效分析了金融监管体制中的缺陷,所耗费的改革成本相对来说要比较小,在一定意义上深刻呈现出“渐进式”改革样式,能够从根本上有效确保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2.完善法律机制,增强执法力度

拥有完善的金融开放背景下的监管体系首先要具备较为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针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进一步的立法,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1)着重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执行性。针对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在方向上和执行程序方面都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细化,确保整体的监管部门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增强执行效果和执行效率。对于那些细化起来存在困难的法律法规,相关的监管部门一定要针对具体的实践来有效发现问题,并根据相关的方案解决问题,同时针对问题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2)针对当前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在实践的过程中,及时发现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方面对金融机构缺少相应的监管,针对这样的缺陷问题,要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并进一步上升到法律层面,设立相应的法律。(3)是加强重点领域的执法和监管。金融行业体系包括股市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商业金融监管体系。随着开放步伐的不断迈进,开放的效应性也会在这三方行业中有着直观的体现,在股市行业中,要从优化股市杠杆结构和优化投资主体结构和完善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这三方面出发,把握杠杆节奏,打击市场操纵等不良行为。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要结合法治,完善相关漏洞,并且要完善实际监管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运用。在商业金融行业,要采取分类监管的方式,在开放过程中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商业金融领域要以风险防范为重点,由中央层面展开重点监护。

3.综合统筹协调,归本溯源监管

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央与地方统筹协调的金融监管机制,从根本上有效降低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几率,从根本上来讲,这是中央和地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所面临的头等大事。当前,从宏观上来讲,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现在一个比较明显的瓶颈期,有很多方面的困境要去克服,相关的监管部门要针对自身的体系进行有效的调整,要继续及时有效的进行金融监管模式的深入变革,在最大程度上有效确保与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相吻合,进一步有效明确监管主体和范围。中央要把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价值得以最大程度上的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从根本上有效建立健全现代金融监管体制。地方要进一步有效监管和协调各个方面的银保监局、证监局等相关部门,从根本上有效消除监管机构部门的利益掣肘,真正意义上增强监管责任意识,对于不同领域的风险源和交叉风险点实行有效的监管,以最大程度上有效规避金融监管过度供给的问题,着重提升金融运行的效率。

溯源性的监管方向是时间维度上的监管统筹方案,它相对应的是中长期的统筹方案,具体体现在金融实体根植方向和子行业职权分明两个方面。一是强调金融根植实体、服务实体的本性,金融不能脱离实体而存在,要防范金融风险、严控金融泡沫,引导资金投向与国家大政方针相符的实体产业;二是强调金融体系内部各子行业的“各司其职”。同时,进一步有效加强金融监管层面的统一部署,综合协调,针对影子银行并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有效整顿和治理互联网金融、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把控等一系列相关方面的监管措施,使金融监管制度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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