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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9-11-27袁绮陈燕

智富时代 2019年9期

袁绮 陈燕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由于其业务方便简洁,易于操作等多种特点使得社会参与度变得更高,但同时也增大了个人信用的风险管理程度。而我国的个人信用评估信息书记主要存在于银行的征信报告中,信息相对不够全面,应用范围狭窄,内容相对落后。因此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成了首要的目标。国外信用规范起源较早,在多年的发展中已经形成了系较为完善的体系,本文介绍了世界上几个主要的征信模式,分析其特点和优势,借鉴其对我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有建设性帮助的方法。

【关键词】征信体系;美国;德国;日本;启示

一、国外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发展概述

(一)美国

美国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是以信用局为支柱,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辅以信用立法与执法机构监督。

信用局是消费者信用评价和个人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现在的三大信用局在美国,TransUnion、Equifax和Experian,几乎占有了整个市场。在此之下,还附有1000多家地区性的征信机构。美国的商业征信市场上,以邓白氏集团为首,它具有涵盖全球多个国家的信息网络,研发出了多种征信产品,这些产品被世界各国的征信机构广泛采用。

美国征信行业高度市场化,整个国家是一个信用社会,日常生活与个人信用记录高度关联,社会公众信用意识强,信用对公民的经济行为约束度较高。

(二)德国

以德国联邦银行(德国中央银行)的信贷登记中心系统为主体,该系统仅供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使用,并且明确了使用的范围。此外还有工商登记信息、法院破产记录和地方法院债务人名单,这些机构的信用信息都向外公开。以上组成了德国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私营信用服务系统提供了信息来源。

私营信用服务系统是德国社会信用的主体,它主要由私营信用服务公司与企业、消费者之间互相提供信用数据与信用服务。按照信息主体不同分为个人征信局和企业征信局。其中个人信用征信局以SCHUFA为主,该公司占个人信用市场的九成以上;企业征信局以BURGEL等公司为主。

(三)日本

日本的个人信用评估信体系中以行业协会为主体,采取会员制结构,这种结构是非营利性的,采取会员间信息共享、行业自律的原理进行运营。

行业结构是信用信息服务的承载者。其他企业可以选择加入到这个协会中,提供本方所拥有的信用等信息,然后采取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即信息不对外公开,只有协会内部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互换信息的方法。

商业征信公司占据了日本营利性征信体系中的绝大部分,其中以帝国数据银行(TDB)和东京商工所为主要代表,它们占据了日本近百分之九十的企业征信数量。

二、国外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中的成功经验总结

(一)覆盖全面的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从欧美日三方的经验来看,其不同的征信模式都与各国的经济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但最基础的是都拥有着庞大的数据库系统,这使得政府和金融机构能有效地、全面地掌握和控制借贷等交易行为。发展成熟的个人信用数据经过加工处理和评估,让信用信息准确、可靠,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信息的共享,降低信息交易的成本。

(二)较为完善的信用立法体系

各自都拥有拥有完善的信用立法体系,使政府监管与法律制度能有效地对社会公众和企业等进行约束:美国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对征信市场进行管理,明确地规范了信用评估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德国在信息的获取上由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直接负责,法律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参加信用登记系统,强制性的法律和决议使得信用信息的收集更全面真实;日本相关法律严格规范了信用信息的使用,会员制度使得信息共享的程度更大,并减少了资源的浪费。

三、我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虽然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了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如今征信体系已经涉及到国内多个层面,但是我国一直以来处于非征信的状态,这就使得许多机制运行起来存在明显漏洞。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建立仍面临诸多问题:

(一)法律制度仍不完善

我国征信体系现行的相关法律对于信用信息的管理并不规范,相关制度只处于行政法规与部门规定的层级上;信用信息极其依赖大数据的背景下,互联网存在的许多漏洞使个人隐私极易被泄露,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及时进行管理,使得风险难以预计和控制;同时信用中介机构得不到有效的立法支持,整个系统缺少协调性,这些都让信用评估体系的建立面临着困难。

(二)社会公众缺乏信用意识

信用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部分,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建立有赖于整个社会对信用意识的重视。但在互联网背景下,群众普遍缺乏信用意识,信用建设与市场化进程脱节,这使得失信惩戒机制难以推行,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建设进度缓慢,社会经济运行效率低下,市场秩序难以维持。

(三)个人信用信息仍存在孤岛、市场化程度低

我国征信监管态度仍未明朗,信息孤岛大量存在。虽然央行已经建立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总体框架,但个人信用信息分散混杂,商业信用机构细小繁多,收集的数据难以统一协调,实行共享,使得征信成本增大,征信力度减弱。虽然我国已经成立了第一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但运行机制仍有不足,市场覆盖程度较低,因此还需要不断完善。

四、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对策措施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从本文中分析的各个国家的征信模式中,我们可以借鉴其发展经验,在全面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同时,采取以下的对策以及措施:

(一)加强信用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的建设,加大对法规力度的宣传

虽然我国陆续出台征信相关法律,但对国内快速增加的金融机构和各大组件出现的信息公司来说,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在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德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等比较完善的的法律,尽早全面建立法规框架,完善细节、并向整个社会及金融机构推行。与此同时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始终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依法采集個人信息为中心,减少社会上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二)加强社会公众对信用的重视

由于社会群众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加大了政府部门管制个人信用信息的工作量,影响了征信体系的稳定性。因此需要教育部门等机构加强信用意识的教育与信用文化的建设,尤其可以针对校园内的学生进行大力度宣传,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征信专业人才,推动征信业的创新,

(三)重视互联网大数据征信系统所发挥的作用

目前,整个世界都处于传统征信向互联网征信升级转型的阶段,在这个大数据背景状态下,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和完善将给我国个人征信评估体系的建设带来巨大效益,有效地减少交易成本。政府可与我国市场上在征信上做出良好典范的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如腾讯、阿里巴巴进行合作,充分利用腾讯信用或芝麻信用等征信大数据,发挥征信业务市场化的作用,从社会层面上增加征信的覆盖度。

【参考文献】

[1]季伟.国外个人征信机构体系运作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纵横,2014(08):41-44.

[2]王博,何丽君.国外个人征信体系比较及启示[J].征信,2011,29(02):63-65.

[3]郭文,王一卓,秦建友.大数据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8(06):112-114.

基金项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 (新苗人才计划) “基于互联网用户行为数据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18R41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