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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兼业程度下土地托管农户响应机制研究

2019-11-26陈俊金卜时忠李坤

市场周刊 2019年10期

陈俊金 卜时忠 李坤

摘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以及现代农业管理要求的发展,以土地托管为核心的农业服务体系解决了家庭经营的细碎化问题,开辟了传统的土地流转之外实现农业适度规模化的新途径。本文从个人特征、从业特征和生产特征三个方面,探讨不同兼业程度下农户参与土地托管意愿的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兼业程度;土地托管;农户响应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9)10-0006-02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土地改革。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大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从而,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对此给出了一个清晰的路线图。并对2020年、2035年、2050年三个时间节点要达到的目标进行了系统规划。因此,完善以土地托管为核心的为农服务体系,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迫在眉睫。土地托管是重要的服务模式之一,以土地托管为代表的农业规模经营模式,可以确保农业生产经营效率前提下的土地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在我国,土地托管作为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土地管理模式,不仅创新了农村土地利用方式,而且符合农业适度规模化的要求,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新方向。

二、相关理论概述

(一)农户兼业程度的划分

农户兼业程度是指农民从事非农业产业,并在从事农业的同时从非农业产业获得相应收入的程度。农户分化是以农户收入结构的分化为基础的,农户由经营农业的纯农户逐渐分化出亦工亦农的兼业户和非农户,从而演化出了纯农户、兼业户、非农户这种分类方式(李宪宝。2009)。由此可以看出农户分化的实质是兼业化,本文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2002年分类标准,根据农户的农业收人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将农户分为四类: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人95%以上为纯农户,农业收入比重在50%~95%之间的为一兼农户,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5%-50%之间的为二兼农户,农业收入比重在5%以下的为非农户。

(二)土地托管的内涵

土地托管是指无耕种能力的或者不想从事土地经营管理的农户将相关业务交给土地托管公司经营的一种社会化农业服务形式。作为农业基层生产服务组织,土地托管这种新兴模式既可以保证农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相应的土地经营收益,农户对其土地依法享有经营权。只是把部分或全部的农田管理委托给土地信托组织,以便农民可以摆脱农业活动同时享受土地带来的收益。

目前来看,我国的土地托管主要分为全托管和半托管两种模式。不同的托管模式适用于不同的农户,全托管模式主要服务于家庭中缺乏劳动力以及无法从事相关生产经营的农户,而半托管模式主要是为农户提供相应的服务项目,土地托管服务组织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土地经营产生的其他收益依然归农民所有。

三、不同兼业程度下农户参与土地托管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农户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理性的。农户乐意参与土地托管的核心是家庭收入是否能够达到最大。本文梳理了以前关于土地托管的研究成果,分析了个人特征、从业特征和生产特征三个方面。尝试探索不同兼业程度下农户参与土地托管意愿的影响因素。

(一)个人特征

个人特征主要从农户的健康状况、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农户的年龄三个方面考虑。农户身体的健康与否决定了其是否参与土地的生产经营活动,一个健康的身体素质是劳动者进行土地耕种的根本。健康的身体状况对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和非农生产活动都具有极大益处,但是健康状况良好的农户在非农领域获得的收益相对高于农业领域,因此他们倾向于脱离农业,流人非农业部门工作,在这种情境下,土地托管就受到了广大农户的青睐。相对而言,健康状况较差的农村家庭在城市工作的机会将减少,从而在其能力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在这时,农村家庭更多的是不愿意参与土地托管。然而,当农户的身体素质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农户会增大土地托管的意愿以确保他们能够通过耕地保证生活。

劳动力文化素养的提高,一方面,他们会降低对土地耕种的精力和时间的耗费,而倾向于进城务工,从而愿意选择土地托管这种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另一方面,文化水平较高的农户其思维方式较为开阔,易于接受土地托管这种新鲜事物,更容易接受土地托管。

年龄作为影响土地托管开展的一个因素,往往没有确切的联系。年龄的增长是致使身体素质下降的重要因素,因此,年纪大的农户不宜外出从事非农活动,只能从事相应的农业生产,从而不愿参与土地托管。但是随着年龄增长到一定程度,身体素质的下降无法支撑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这时候参加土地托管的意愿就会更强烈: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农户越年轻就越容易获得相对较高的非农收入,从而更加乐于选择土地托管。

(二)从业特征

愿意且易于务工、岗位的薪金水平都是从业特征包含的主要方面。总的来看,尽管非农领域的收益普遍高于农业领域收益,但是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并不是决定农户务工意愿的唯一因素,农户的务工意愿需要在衡量总体收入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如果农户愿意且易于务工,则其薪金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就会增加,而相应的农业生产收人就会减少。外出务工收入的不稳定会致使农户将土地收入视为维持家庭生计的稳定源,但因为缺少相应的经营管理时间,所以往往选择将土地承包给他人,从而导致了农户土地收益的下降。但是选择土地托管,不仅可以保证农户的土地收益。而且可以使其获得更高的非农收入。由此可见。农户愿意且易于务工,相应的薪金水平越高,参加土地托管的意愿越强烈。

(三)生产特征

生产特征主要反应农户现有耕地面积、农业器具配备情况、农户对土地托管的认知情况。兼业农户的耕地规模一般在十亩(1亩=666.67平方米,下同)左右不等,其主要是取决于村集体耕地数以及家庭人口数,但是农户的耕地规模与其是否偏爱土地托管之间没有明确关系。在农户家庭中农业器具相对齐全或者家庭有足够的劳动力的情况下,即使农户的耕地规模相对较大,也会选择独立完成耕种作业。其参加土地托管的意愿就会降低,但是当农户耕地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相应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也会增多,农户在非农领域高收益的吸引下会倾向于参加土地托管。相反。如果农户家中劳动力缺乏,加之缺少必要的农业器具,就会热衷于参加土地托管。而农户对土地托管这种社会化组织形式的认知,往往难以真切领会其带来的长远利益,从而消减其参与土地托管的意愿。

四、提高农户参与土地托管意愿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农户对土地托管的认知程度

土地托管还没有得到完全的推广,兴起的时间也比较短。即便是在开展土地托管的地区,许多农户对土地托管的认知也存在偏差,而对土地托管的认知程度是决定农户是否选择土地托管的关键,因此加大农户对土地托管的认知程度迫在眉睫。政府可以通过利用当地新闻媒体报道、加强宣传彩页印刷、安排农业科技讲座、实行土地管理优惠政策等各种形式打消农户对土地托管的疑虑,让他们清楚地认识到土地托管的益处,从而引导其自愿选择土地托管服务。

(二)拓宽农户就近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的渠道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从而导致农户在非农领域获得的收益超过农业领域,但是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不具稳定性,一旦不能在非农业生产领域获得收益,同时又丧失对土地的经营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农户面临内外交困的糟糕局面。如若拓宽农户就近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的渠道,在附近从事非农生产之余还可以进行简单的农业生产,而对于特别繁重、十分占用劳动力的农业活动可以委托生产合作社进行土地托管,不仅可以提升农户的家庭总收入,而且还有利于参与这种半托管的土地托管形式,从而提升农户参与土地托管的积极性。

(三)加大对土地托管形式的创新力度

农户参与土地托管意愿的影响因素各不相同,所需要的土地托管形式也各不相同。土地托管也是近些年才提出,在农户中还没有得到完全的推广,所以土地托管形式较为单一,并不能完全满足相关利益主体的需求。兼业农户中长期从事非农生产活动但又不希望将士地使用权流转,通常会选择全托管的土地托管形式,而兼业农户中选择就近务工又缺少相应的农业器具的,这时往往会选择半托管的土地托管模式。对于种粮大户,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就是土地,目前土地托管组织提供的全托和半托管两种服务模式并不能吸引他们的目光。土体托管组织如何向不同兼業程度的农户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托管服务,不断创新土地托管模式以满足农户的实际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完善推进土地托管的政策法规

土地托管作为农业领域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模式,它是从金融资本领域的信托概念中衍生出来的,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比较系统完备的政策法规。作为土地托管机构,应大力完善内部经营制度,规范土地托管的实施行为。而作为政府监管部门,不仅要规范土地托管组织行为,而且还要为土地托管组织的发展完善提供相应的政策引导。同时,开展土地托管这种社会化生产服务模式关系到政府、托管组织、农户等多方利益主体,要以农户收益最大化为导向,协调好各方的角色关系,让托管组织得到相应利润。让农户得到切实收益,造就一个双赢乃至多赢的存续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