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教师『罚站罚跑』是一种进步
2019-11-26乔志峰
■乔志峰
“罚站罚跑”其本质是惩戒教育,现在要以法规的形式对惩戒教育正名并做出规范,无疑是一种进步。现如今,不少人都存在一个误区:学生再有错也是孩子,只能教育不能教训。如果舆论总是如此简单地对待教育领域的问题,既对老师不公平,也对学生的成长不利。玉不琢不成器,一棵树要成材还需要修枝剪杈,更何况是孩子,怎能不需要一定的管教手段呢?
对那些不认真学习、不守纪律甚至无知无礼、缺乏教养和敬畏的“熊孩子”,教师有权也必须对其进行处罚和矫正,否则便有失职失责之嫌。惩戒不是体罚,惩戒教育是对赏识教育、奖励教育的一种补充。但社会各界包括教育界,对惩戒教育的认识至今尚未达成共识,还存在不少争议。国内至今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惩戒学生的合理规范,导致教师在惩戒时没有一个标准;体罚与惩戒标准不清,乃至于在一些地方形成了学生犯错后,有的予以过分“严惩”,有的“宁可放纵也不惩戒”的现象。
据悉,在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惩戒教育方面的详细法律规范,那些清醒的家长也非常重视惩戒教育在日常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假如我国也有惩戒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否就能规范教师的行为,不致做出体罚等失范和过激的举动?假如我们从小就对孩子实施必要的惩戒教育,无知无畏的“熊孩子”是否就会少很多?
基于此种现状我们应该明确,惩戒是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的行为,应该给出在哪些情况下给予学生惩戒以及所应采取的惩戒手段。笔者网上搜索发现,基层教师、教育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曾呼吁尊重老师的适度惩戒权,也曾有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制定“教育惩戒法”。只可惜,此前相关呼吁和努力基本上都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正视惩戒教育、重视惩戒教育已是当务之急。广东已经先行一步,期待其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后能早日落地,为其他地方及早跟上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