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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权不是“变相体罚权”

2019-11-26汪代华

甘肃教育 2019年20期
关键词:变相实施细则体罚

■汪代华

就在中央发文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惩戒权”之际,又一则新闻将“教师惩戒难”的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中小学任课教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责令学生站立、慢跑等教育惩戒措施。这一新闻引得一片叫好声和吐槽声,有人担心,老师可以“罚站罚跑”会不会成为变相体罚?

近年来,快乐教育理念深入人心,人们对教育惩戒的必要性出现了较大分歧。虽然惩戒符合心理学、教育学规律,但不科学、不规范的惩戒,确实让惩戒权出现被滥用的风险。

的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有利于教师对学生严格管教,但教育惩戒权不是有权体罚学生,惩戒与体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教育惩戒是带有手段和目的的一种教育方式,教育惩戒是为了“戒”,即戒除、预防是目的,它强调了教育结果和目的的达成。而体罚是以故意施加疼痛来逼迫其改正错误,自然很容易对学生的身心产生伤害。正如吕玉刚司长表示,虽然提出惩戒权是针对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的现象,但现实中也“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

教师变相体罚学生涉嫌违法。 我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各地《教师管理条例》都提出了“教师必须为人师表,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学生享有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再多,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都是违法违纪和违背职业道德的,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因此,应该正确看待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首先,应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范围和尺度。各地政府、教育部门不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何为惩戒与体罚,对哪些行为属于教育惩戒,哪些行为属于体罚作出更明确、可操作的规定,让教师、家长都有把尺子去衡量、判断。其次,教师应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教育惩戒权应有边界,不能扩大化。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要求。如果不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不是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的惩戒等等,就是滥用教育惩戒权。再者,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制度规范,并进行细化,要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范围和尺度,各地政府、教育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应强调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提高教师群体的综合素质,避免教育惩戒权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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