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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在学生处分工作中的研究与应用

2019-11-26王茂辉梁艳来吴震

汽车实用技术 2019年5期
关键词:校纪管理机构校规

王茂辉,梁艳来,吴震



程序正义在学生处分工作中的研究与应用

王茂辉,梁艳来,吴震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智能制造与汽车学院,重庆 401520)

文章主要探讨程序正义在学生处分工作中的应用。高职院校针对学生的处分,由轻到重主要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处分方式,处分行为涉及到学生在校期间的一百多种日常行为。处分学生过程中,严格的按照既定程序,除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处分过程和结果一律公开,充分保障被处分学生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和申请救济的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教育管理者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受到较重处分的学生有听证的权利,程序正义贯穿在学生处分工作中的调查、决定、送达、解除的各个环节中。

程序正义;处分工作;调查;决定;送达;解除

背景

2005年9月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于维护高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保障所有在校大学生的权益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的中央领导对于教育工作高度重视,将教育工作提高到新的战略高度,用新的思想,新的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出发点。为了适应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不断深入的改革需要,教育要促进科技创新,激发更多的原动力,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深入的贯彻到学校治理的方方面面,在总结12年的教育实践的经验基础上,通过对现实问题的研究,在查阅大量司法案例的基础上,通过修订,增改,补充学生工作实践。2017年2月16日,教育部在做了大量调研工作,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后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的《规定》是由教育部制定,性质上属于国务院规章,法律位阶仅次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和指导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具体涉及到每个在校大学生的权利义务,管理的流程和方式,校内外的管理秩序和规范,奖励和处分的作出与撤销,学生权利被侵害以后的救济途径,对高校教育管理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所有高校的在读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1 程序正义在调查中应用

调查是高校教育管理机构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收集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材料,采取的一系列的调查手段和措施,对后续进行的处分决定提供客观的支撑材料,成为学生处分过程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高校教育管理机构对控告、举报或者当场抓获的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认为属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校规校纪行为的,应当告知控告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参加调查的教育管理者不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由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教育管理者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给被调查人,一份附卷备查。被调查人申请回避的,由教育管理机构所在的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参加调查的高校教育管理者如果事后需要询问查证,一次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情况复杂,依照规定可能适用开除学籍处分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教育管理机构对学生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涉及的场所、物品,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管理者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检查女生相关的场所、物品,应当由女性教育工作者进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其中,回避制度是为了实现调查中的程序公正,有利于防止调查人员徇私舞弊或先入为主,保证其客观、公正地处理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侦查、保证整个处分过程中获得基础客观材料的客观性和手段的客观公正性。

所有的处分决定均应当在调查后形成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作出来,称为案卷排他主义规则,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在行政程序之外形成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行政主体的行为合法或者定案的证据。案卷主义规则是行政诉讼程序特有的证据规则,这一原则限制了行政机关在诉讼程序中反复取证或者回头补充证据,法院仅依据行政案卷的记载即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有利于法院快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保障了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高校作为有一定权限的行政管理机关,学生是相对人,在处分过程中,为了充分保护人权,限制高校教育管理机构滥用权力,该原则在高校教育管理者处分学生的过程中同样适用。

2 程序正义在处分决定中的应用

高校教育管理机构作出违反校纪校规处分决定的,应当制作被处分学生的违反校纪校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有: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班级、年龄、父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宿舍,电话号码,学院和专业;处分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分的执行方式和解除期限;侵犯了被处分人的权益或者对处分决定不服,提请审核、复议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处分决定的高校教育管理机构的名称、作出决定的日期。决定书由作出处分决定的高校教育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作出的过程是在收集客观的违规违纪的事实基础上,经过一系列的大小前提的循环反复的论证,最后以事实为基础,以校纪校规为准绳,既惩戒了违反校规校级的同学,也达到了教育学生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3 程序正义在送达中的应用

高校教育管理机构应当向被处分人宣告处分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分人;无法当场向被处分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分人。高校教育管理机构作出留校察看以及开除的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有举行听证的权力;处分相对人要求听证的,高校教育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依照规定举行听证。高校教育管理机构办理处分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重大、复杂的,经高校教育管理机构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高校教育管理机构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并将处分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分的宣告时,应该有该生辅导员,被处分学生在场,当场确认以下信息:被处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宿舍号,电话号码,学院和专业;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处分的执行方式和期限。高校教育管理机构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其中,高校教育管理机构作为拥有一定行政权力的机构,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高校教育管理机构应当告知被处分学生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利,被处分学生有提出抗辩、提供免责证据,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听取被处分学生的意见、采纳合理合法的证据,以上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听证程序已成为世界各国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共识、构成了各国行政法律实践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被处分学生相对高校管理机构处于弱势地位,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种最严重的处分,对于被处分学生赋予可以听证的权利,可以尽可能的降低因为程序的制约,给处分学生减少或者减轻不公正或者不公平的决定带来的影响。从而实现良法之治,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实现法治所追求的公平、公正和保障人权这一目标。

4 程序正义在解除处分中的应用

被处分学生提申请后,受处分学生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交高校辅导员审核。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听取申请解除处分学生陈述意见,组织民主评议;经班级同学过半数同学同意解除处分,并由辅导员签字后,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学院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和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召开院学生工作院务会议,讨论并形成审核意见,经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提交的解除处分材料召开评议会进行审议,将审议意见提请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审定,由校学生违纪处理听证委员会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再次违纪的,取消其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资格。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学生受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5 结束语

相对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高校教育管理机构对每一个校园事件的处理,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对于裁决的结论不仅要得到广大师生的普遍认可,还要能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高校教育管理机构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程序正义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作出处分结果(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学生违纪违规的处分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高校里面每年有大量的处分学生的案例,制定合法合理的处分程序,使得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在处分中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限制高校教育管理机构权力的过度膨胀,充分保障被处分学生的人权,是依法治国新时代背景下,对学生处分工作的要求,也是依法治校背景下学生工作必然的发展趋势,每一位从事高校教育管理的工作者均应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自己,使每一位学生在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中切实的感受到公平正义。

[1] 杨琼.依法治校背景下大学生日常事务管理法治化问题探究——以辅导员角度为切入点[J].法制博览,2018(29):49-51.

[2] 王立,杨迎春,魏莉.依法治校背景下西藏大学大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25):177-178.

[3] 周棒.新时代法治背景下大学学生管理制度与大学生人身自由的冲突与平衡[J].法制博览,2018(25):236-237.

[4] 陈双霜.法治理念下大学生教育管理创新分析[J].才智,2018(13): 149.

[5] 左滨.摭谈法治理念下大学生教育管理创新措施[J].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2018(Z1).

[6] 韩忠全.大学生管理法治化研究[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7.

Th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f procedural justice in the disciplinary work of students

Wang Maohui, Liang Yanlai, Wu Zheng

(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Institute IntelligentManufacturing And Automotive Institute, Chongqing 401520 )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of procedural justice in students' disciplinary work.The punishment of students in vocational colleges ranges from light to heavy, mainly including warning, serious warning, demerit recording, school probation, expulsion and other five kinds of punishment methods. The punishment behavior involves more than 100 kinds of daily behaviors of students in school.Dispose of the students in the process,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established procedures, in addition to involve the state secrets, commercial secrets and personal privacy, open without distinction to dispose process and result, full guarantee be punished students get the notification, right of defense and the right to apply for relief, there is an interest of education managers should take the initiative to apply for withdrawal, students have the right to a hearing by the heavier punishment, student disciplinary procedure justice throughout in the work of the investiga -tion, decision, service, remove all links.

Procedural justice; Disposition; Survey; Decision; Delivery; rem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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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7988(2019)05-1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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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茂辉(1988.2-),男,就职于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智能制造与汽车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汽车故障检测与维修。

10.16638/j.cnki.1671-7988.2019.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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