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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对校纪校规的认知与行为相背离的心理机制探析

2017-11-26

领导科学论坛 2017年23期
关键词:校纪校规惩罚

一、校纪校规的含义与制定依据

1.校纪校规的含义

校纪校规是学校制定的学生必须遵守的规则,用来规范一个学校师生的语言和行为。校纪校规具有一定的约束和指导作用,旨在为师生营造更加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2.校纪校规的制定依据

校纪校规是高等学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学校的实际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新《规定》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新《规定》第七条所列出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六条义务中,几乎都是学生应该遵守的相关规则和规范。由此可见,遵守规则贯穿整个大学学习、生活的始终。

二、大学生对校纪校规的认知与行为相背离的原因

1.校纪校规制定比较宽泛,细则不够“细”

新《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普通高等学校在制定校纪校规等细则时,基本上沿用新《规定》中的表述方式,并没有真正细化具体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办法,而且可操作的空间较大,容易让部分学生产生违规也可能不受处罚的侥幸心理。

2.校纪校规的惩罚性条款不够明确,惩戒性不强

高等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往往更加重视“教育”,却不太提倡“惩戒”,导致一些规定停留在纸面上,久而久之,对学生的约束力和警示作用大大降低。惩罚作为一种负性的心理机制,当违反规则等不良行为产生时,及时呈现一个令人讨厌或不愉快的刺激(即给予相应处罚),以消除或抑制此类行为,可以因避免受到惩罚而从反面引导产生正确行为。不仅直接受到惩罚的人会避免类似行为,其他大学生也会因为“替代惩罚”的示范效应而避免类似行为。只要让大学生明确触发惩罚的机制即受到惩罚的界限,并公平公正地对每一个个体执行,就可以以替代惩罚的方式,强化学生的正确行为,使学生引以为戒。

3.学生未能充分参与到校纪校规制定之中,对部分条款认同性不高

校纪校规的制定通常是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起草,再经过一定范围内的征求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虽然经过了一定的民主程序,但是学生仅仅作为征求意见的对象,并未真正地参与到校纪校规的制定。某些不符合当今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条款,由于惯性思维并没有得到更新或删除,学生在追求自身个性发展的同时,很容易违反相关规则。因此,学生对部分条款的不认同,演变成了对整体规则的破坏。

4.学生的遵规意志未能战胜遵规认知,从而产生违规行为

从对校纪校规的认知到遵守校纪校规的行为之间,还会受到许多非理性因素的制约,如意志等因素。从一项对武汉地区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的问卷调查中发现,有91.42%的大学生认为“要求大学生在进校之初学习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可以看出大学生群体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和规则认知水平,能够认识到规则对于维护学校有序运行和基本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被问到“你认为你身边同学中是否存在晚归、夜不归宿、违规使用电器等违反校纪校规现象”“你认为你身边同学中是否存在抢座占位、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等现象”“你认为你身边同学中是否存在考试作弊、以不诚信方式获取奖助学金等现象”“你认为身边同学中是否存在迟到、早退、旷课、无视课堂纪律等现象”“你认为身边同学中是否存在不注重人际交往规则(如互相尊重、平等相待等)的现象”“你认为身边同学中是否存在不信守承诺,或违反契约、协议、合同等现象”时,分别有21.47%、15.34%、14.11%、31.9%、10.43%、5.52%的被调查学生表示“非常普遍”和“比较普遍”,说明部分大学生虽然认识到校纪校规的重要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却时有发生。从意志的角度分析,即使学生完全认可学校的校纪校规,但并不意味着学生具有坚决执行的意志和毅力。

三、如何避免对校纪校规的认知与行为相背离的趋势

1.善用惩罚,建立相应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国家已经从立法层面充分重视对于违规行为的惩罚。例如2015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和“为他人作弊提供帮助”等行为纳入相应刑罚。新《规定》也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行为增加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同时,新《规定》还强调了学生应当履行“恪守学术道德”的义务,尤其是对学术不端和学术造假行为给予了严厉制裁,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高等学校应该充分认识到与违规行为相应的惩罚在教育引导中的重要作用,不能以教育或保护学生的名义,纵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从长远看,及时而适当的惩罚,更加有益于学生克服不良行为,防止进一步滑向违法甚至犯罪的深渊。

2.通过大学生参与校纪校规制定,增强对校纪校规的认同感

对校纪校规情感上的认同,有利于大学生更好地遵守。而增强认同感的最好方式,就是让学生充分参与校纪校规的制定与修改。新《规定》指出学生“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也强调“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让大学生充分参与校纪校规的制定与修改,既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又能极大地增强大学生对自己所参与制定的规则的认同感和执行意愿。高等学校应当通过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

3.赋予学生更大的监督权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的,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务实管用、简便易行。要责任明确、奖惩严明,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校纪校规的生命力同样在于执行,大学生既应该是校纪校规的遵守者、执行者,又应该是监督者、维护者。积极进取、公平正义的大学校园环境离不开校纪校规,赋予大学生更大的监督权,依托学生自律委员会等学生组织,让大学生全面参与到维护校纪校规和校园风气之中,以他律促自律,从而让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将校纪校规内化于心、外化于形,促进学生知行合一。

4.更加注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让学生理解制定校纪校规的根本目的之一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通过引导性、限制性甚至是惩罚性的条款,营造风清气正、积极进取的校园环境,整体上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高校应该充分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和参与学校事务,保障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在严格执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更加重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可以通过相关制度和程序,确保自己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通过完善“学生申诉”等救济制度,进一步增强学生对校纪校规的认同感,同时也可以消除学生害怕“被处分而无法辩解”的顾虑。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2]贾新华:《当代大学生规则意识的缺失与培育》,《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3期。

[3]李丽军:《基于就业导向下的大学生规则意识培育的思考》,《教育教学论坛》2014年第51期。

[4]臧宏:《论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逻辑起点》,《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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