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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模式下的英国球迷参与足球治理研究

2019-11-26夏忠梁刘海莉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球迷俱乐部足球

高 嵩,夏忠梁,康 灵,梁 斌,刘海莉

(1.首都体育学院 现代教育中心,北京 100191;2.沈阳体育学院 体育教育学院,辽宁 沈阳 110102;3.重庆工商大学 体育学院,重庆 400067)

2015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强调了社会足球的发展,提出通过社会足球的发展推动职业足球的发展。2016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中再次将社会足球作为中国足球发展的重要力量,强调营造重视足球、支持足球、参与足球的良好氛围。经过20多年的足球改革,我国球迷对足球事业的参与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球迷参与足球的行为也不再仅仅关注于观赛,而是以足球赛事参与者的身份投入到足球事业中。从中冠联赛到城市联赛,再到各种商业赛事,众多俱乐部的球员主体及投资人等都来源于一定的球迷群体。然而,如何使以球迷为主体的社会足球与职业足球协同发展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挑战。英国球迷自上世纪末开始探索参与足球治理,并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企业作为主要载体的足球俱乐部治理模式,受到了英国政府乃至整个欧盟的认可。本文从动因、现实发展、政府监管、功效及反思等方面对该模式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足球事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1 社会企业理论

1.1 发展历程及定义

社会企业在欧美有着较为悠久的发展历史,美国学者Doeringer认为于18世纪中后期出现在英国的各类合作社是社会企业的发端。Polanyi则认为其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的贫民习艺所。20世纪90年代后,以英国为首的欧洲国家的社会改革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市场失灵、政府无效和志愿弱化的情境下,社会公共服务供给与国民需求之间出现了严重的矛盾。在此背景下,社会企业以崭新的概念和表述出现,被认为是既体现了公益也体现了市场,是二者之间的有效结合和创新,这样的模式能够较为可行地弥补多方失灵所导致的各种社会服务的缺乏,而且可以为国家、社会和经济创造新的发展动力。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特殊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现实,社会企业在不同国家的实践发展呈现出名称和表现形式的异质性,特别是欧盟各国和美国对社会企业的概念、认定和管理等方面都有着显著差异。本文主要对欧盟特别是英国的社会企业理念进行研究。欧洲委员会认为社会企业是合作社与非营利组织的交叉组织,是劳动者合作社与生产型非营利组织的混合体。相比于美国学者,欧洲学界更倾向于从社会经济范畴研究社会企业,比利时学者Defourny认为社会经济包括合作社和相关企业、互助社团和协会开展的经济活动。从组织原则角度分析,社会企业的基本准则表现为:1)不以盈利为目标,为团体利益服务;2)具有独立的管理权利;3)履行民主决策过程;4)只进行有限的利润分配,而非资本至上[1]。

1.2 分类及组织原则

常见的社会企业有很多种形式,包括“担保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工人互助协会”(Industrial and Provident Society,简称IPS)、慈善团体以及社区利益公司等。由于IPS在英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实践,因此很多带有公益目的的社会企业选择以IPS的形式进行,其中就包括众多的球迷基金会,以及在此基础上运行的足球俱乐部。作为IPS的一种形式,球迷基金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球迷利益,由球迷基金会支持运行的俱乐部的利润分配也是为了球迷团体,在管理和治理结构方面遵循一人一票,在保障组织公益性的基础之上,为了基金会和俱乐部的发展,允许发行不定量的股票。合作社被认为是社会企业的最初形式,在世界各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因此仍然是社会企业普遍存在的一种形式。因此,合作社被认为是一种传统而重要的社会企业形式,其基本原则具有较为广泛的实用性:1)资格的开放性,成员可自由入社和退社;2)民主治理,一人一票;3)不以利润为主要目标,对收益的商业分配进行有效限制;4)盈余根据社员与合作化的交易额进行分配;5)按照市场价进行货物交易并保证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交易过程中只能使用现金;6)政治与宗教方面的中立;7)注重提高成员的教育水平等。随着普及的大范围发展,合作社自身的弊端开始显现,在公益事业的发展对资本的需求以及资本对利益追求的矛盾下,社区利益公司模式获得了更多的重视,社区利益公司的利润分配遵循社区受益原则,由成员经营和管理,可以实施“资产锁定”来确保社区利益的实现[2]。

2 球迷以社会企业模式参与足球治理的背景及条件

2.1 背景

2.1.1 球迷地位边缘化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英超联赛的建立和发展带来了英国足球的超级商业化背景,资本成为足球领域最为重要的话语者。商业化的极端发展、泛滥一时的足球流氓、海瑟尔和希尔斯堡两大足球惨案让球迷背负了恶名,最终英国球迷和整个英国足球被推到了整个社会的对立面。尽管泰勒报告以及英超联赛的建立让英国足球逐渐从丑闻中恢复和繁荣起来,但是,在商业化的助推之下,球迷更加被边缘化,更多地被视为是带来“利润”的工具,各家俱乐部足球票价飞涨、足球球服和纪念品的高频率更迭以及为了拥有更多球场收益而更换主场地址的举措都让球迷承担了越来越多的经济压力,这些被市场淘汰出局的球迷没有能力再在俱乐部中拥有自己的话语权,因而成为足球事业中的劣势群体。

2.1.2 公民精神复兴 球迷以社会企业作为载体参与足球治理的重要内源性动力是公民精神的现代复兴。“公民精神和公民治理意识”被认为是实践真实公民治理的最为重要的内源性基础[3]。最早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政治”,经过欧洲思想启蒙思潮和资产阶级运动的胜利,欧洲逐渐形成公民社会,在该状态下,政府与社会民众之间保持着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合作的关系。这种关系折射到英国等国家的各个方面,包括英国的足球俱乐部中。球迷参与足球治理被英国政府视为重塑公民精神、引导公民意识和实践公民参与的重要途径。而球迷公民意识的自觉与自信成为球迷参与足球治理的最大动因。通过以多媒体形式重塑球迷形象,划清与足球流氓文化的界限,对民主、平等和自由理念的积极推崇以及更具内在契合度的各级球迷组织的建立,足球球迷作为公民的精神、行动和组织都得到了回归、复兴和勃兴。

2.1.3 英国政府亟待重塑和传承社区精神的锚点 1880年前英国足球俱乐部主要以社区振兴为目标,并主动承担慈善目的,同时兼顾一定的盈利目的。然而,随着足球俱乐部公司化运营,其商业目的逐渐成为中心。特别是撒切尔夫人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大规模私有化改革,众多足球俱乐部逐渐摒弃其公益性特征,球迷以及社区仅仅被视为是赚钱的对象。直到21 世纪,欧洲各国政府开始重拾公民意识,英国自工党政府上台后展开了一系列修正行为,将社区居民的公民“参与”推到“旗舰性特征”(Flagship Initiative)的位置[4-5]。在这样一个人人都“渴望社区”“追寻社区”和“编制社区”的社会中,足球球迷心目中的社区从未消失。基于对社区传统文化和俱乐部历史的认同,工具理性并未在球迷群体中得到扩展。他们以支持自己俱乐部的方式,通过对传统社区文化按部就班的、周而复始的重复,保持和传承对社区的传统认同,从而实现在后传统社会焦虑迷雾中基本信任的稳定态势。

2.2 实现条件

英国足球球迷参与足球治理的实现主要源于3个重要条件:1)政府引导下的球迷地位从主动到被动的转变;2) 政府引导下社区、俱乐部和球迷的共同协作;3)政府引导下的球迷社会组织参与足球治理。首先,自英国梅杰政府起,开始对足球俱乐部的过度商业化发展进行一定程度的矫正,坚持在足球俱乐部运行中重视公民权胜过重视企业家精神,主张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回归俱乐部的公益性,让俱乐部成为公民的社区中心以及价值中心。因此,足球球迷逐渐从被动参与转向间接参与,并逐步实践直接参与;其次,由政府引导组建了足球特别小组,在大量调研基础上形成的报告指出,英国球迷人口学上的变化(蓝领工人减少,更多的以高新技术白领工人为主)、球迷文化的中性化转变以及球迷对俱乐部的不离不弃,使得球迷群体成为实现英国政府社区发展和治理的重要实践者,从而成功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关联社区、俱乐部和球迷的社会项目,在英国社区认同重塑、多种族融合以及不同阶层人群共通过程中发挥了较为显著的作用;最后,英国政府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助推球迷组织蓬勃发展,英国各地多达180多个的球迷信托基金在修缮球迷与俱乐部关系、实现球迷参与俱乐部治理中起到了作用。正是在上述条件的推动之下,英国社区、足球俱乐部和球迷之间曾经被割裂的关系正在被修复,三者之间正在重新进入到良性循环中。

3 英国球迷社会企业现实发展分析

3.1 球迷IPS组织发展

3.1.1 现状及成就 在英国政府和政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英国球迷组织、球迷监管组织一直不遗余力地支持英国球迷通过设立球迷基金会的形式参与到足球治理中[6]。首家球迷基金会为1992年成立的北安普顿城球迷协会。随着球迷基金会的发展,英国境内有超过140多家球迷协会。在球迷基金会的帮助下,超过20多家因经济危机受到托管的足球俱乐部起死回生,同时有超过40多家球迷协会的球迷基金会代表成为董事会成员。英国政府2014年出台了合作社和社会福利协会法。以IPS形式注册的球迷基金会受到政府严格的监管,保证基金会不被资本持有者裹挟,始终保持其公共性。会员资格保持开放性,欢迎所有个人、企业申请,但基金会在特殊情况下拥有撤销和拒绝申请的权力。基金会的成员都只拥有一股需要年年更新的股份,而且不允许对股份进行变现或转让,也不能获得相关的商业利息或分红。当会员退出时股份取消,其价值并入共有资产。为了对所有会员负责,基金会需要召开年度大会,公式年度报告并通过审计。球迷基金会实现其影响力的方式是通过收购大部分股权实现控股俱乐部或者通过收购部分股权在董事会里获得席位。以目前运作非常成功的联合曼彻斯特城俱乐部为例,建立于2005年的联合曼彻斯特足球俱乐部目前拥有超过20万的会员。其最初的会员来自于曼彻斯特联合俱乐部球迷群体,这些球迷因为反对曼彻斯特联合俱乐部的过度商业化,保护英国足球传统,组成了联合曼彻斯特球迷基金会。在该基金会基础之上成立联合曼彻斯特足球俱乐部,其始终秉持“透明、开放和民主互助”的信念,俱乐部的董事会成员全部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球迷会员负责[7-8]。

3.1.2 发展窘境 作为社会企业一种形式的球迷基金会在深入发展过程中也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由于要保持其公共性,所以就会反对存在剩余权索取者。这一方面有益于社会企业履行其公益目的,但是也会让组织缺乏激励,导致组织成员的懈怠及工作效率低下。同时,随着俱乐部对资金的需求节节攀升,基金会常规资金募集手段已无法满足需要。然而,要吸引资金注入就会影响互助基金所奉行的非盈利理念,因为社会资本的进入总是以利润为条件的。以已经由球迷基金会负责经营的Exter足球俱乐部为例,经过10多年的发展,该俱乐部以社区利益最大化为自己的目标,通过足球俱乐部的存在和发展树立球迷们对社区的认同感。但是,尽管十多年间一直践行着球迷拥有俱乐部的理念,但是俱乐部在成绩和水平上并未获得显著进步,相当的基金会董事会成员已经逐渐安于现状。而球迷们则对俱乐部低成本运行下的各项服务日趋不满,如质量低下的俱乐部纪念品、设施陈旧的球场设备等都成为球迷诟病的对象,也因此对现有的管理和经营模式产生了质疑[9]。因此,经过10多年的积极探索,IPS模式下的球迷参与治理模式需要进行更新的探索,即如何在保持其公益性的同时,又要保证注入的社会资本的利润,是关系到球迷主动参与足球治理的一个转折性决策问题。

3.2 发展新动向

鉴于IPS模式面临的困境,与英国政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全国性球迷组织——球迷参管组织(Supporter Direct,简称SD)鼓励俱乐部尝试将各个球迷基金会转化为社区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简称CIC),在保有俱乐部公益性的基础之上引入社会资本,从而使得俱乐部获得更大的资金来源。英国政府对社区利益公司的利润分配上有着严格苛刻的限制,使其保证真正地服务于社区。首先,英国政府2005年出台的《社区利益公司规定》对分红上限进行了限制,股东所获得的公司利润总额不允许超过可分配利润总额的35%。其次,在对自己的股票进行回购或者赎回时,以及公司解散或终止时,股东不能以现价价格回购,只能按照票面价格赎回。通过这样的规定就可以确保社区利益公司的利润增长属于社区利益公司以及相关的公益事业,而公司股东只是获得一定的利息作为回报。另外,社区利益公司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资产锁定”,意味着当相关公司不再进行运行时,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不得用于股东分配,而只能将这部分资产移交给其他相关组织或社区利益公司[10]。

在球迷监管组织的支持下,部分英国球迷基金会开始尝试以CIC的形式进行运行,2006年Stenhousemuir足球俱乐部成为英国第一个实践CIC模式的足球俱乐部[11]。同时,执行了10年球迷基金会模式的Exeter足球俱乐部也在尝试转为CIC模式,从而为俱乐部的更进一步发展寻求途径。通过CIC模式,这些球迷主导的足球俱乐部能够吸引更多企业股东参与,并以CIC管理原则协调企业股东或创办者对利润的追求与社会企业社会目的之间的关系,SD认为CIC的合理的制度设计使得社区利益公司将对英国球迷参与足球治理、足球繁荣和社会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3.3 政府监管在球迷参与足球治理中的作用

3.3.1 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首先,社会企业所具有的公益与商业的“双重性质”让它们一方面是“道德人”,另一方面则是“商业人”。而且,无论如何运行,社会企业最终都是要由具有谋利倾向的个人来管理和运行。因此社会企业的监管非常重要,良好的监管保证了球迷基金会及俱乐部成为造福球迷和社区的公器,无效的监管则会让球迷基金会及俱乐部沦落为资本通过足球获利之利器。因此,社会企业的运营活动必须附以有效而恰当的监管,从而保证社会企业履行公益宗旨,防止借用公益行个人私利之实;其次,通常情况下,政府会对社会企业进行一定的补贴,以资助他们更加有效地履行宗旨,如英国政府定期会通过SD向球迷基金会进行拨款,为了让这些补贴合理合规地用于足球的公益事业,政府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监管;再次,政府对社会企业的利润分配和资产处置有着明确规定,在实际的运行中必须有相应的监管程序,从而保证这些规定的实施得到监管,否则在实践中将会成为一纸空文。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政府对社会企业进行监管就具备了必要性和合理性。

3.3.2 政府监管的主体 在有效规范和监督各类社会企业方面,欧洲各国都有着很多有益的实践。如英国针对不同社会企业类别的异质性设立了不同的监管主体,CIC 受公司之家和CIC管理局监管,担保有限公司(CLG)和股份有限公司(CLS)形式的社会企业受“公司之家”监管,IPS 形式的社会企业由英国金融管理局(FSA)监管,采取慈善组织形式的社会企业受英国慈善委员会监管。这些监管主体对社会企业进行“社区利益测试”,通过该测试的组织可被认定为社会企业并获得注册[12]。如球迷在设立球迷基金会时,首先要提交一份详细描述其组织目的的《社区利益报告书》,其中包括由公司未来董事签署的“社区利益声明”,保证该球迷基金会的成立是以服务社区或社会,而非为私人牟利。内容上,《社区利益报告书》中要说明其作为球迷基金会可以通过社区利益测试的理由,描述将来为了通过球迷基金会帮助球迷实现社区利益而计划开展的包括建立、参股或募捐等各类活动。监管机构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从业人员和政府人员对包括建立球迷基金会会的目的、相关活动内容和范围以及服务对象和受益群进行认同。同时,各个监管机构具有广泛的监管权力,确保球迷基金会能真正服务于社区利益,如对涉嫌违法违规运作的球迷基金会进行调查、罢免违规人员甚至撤销该基金会对待社会企业认定等。

3.3.3 政府监管的主要手段 政府对社会企业的最为常规和普遍手段是年报制度。社会企业必须在特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包括财务和社会报告。如球迷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包括基金会的年度经营状况、董事薪酬和利润分配。社区利益报告则更多地对基金会在通过足球实现社会公益方面进行说明,包括基金会为实现社区利益而进行的足球俱乐部的运营,以及社区成员的受益情况。监管机关检查的重点也相应地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检查基金会的利润分配是否得当。监管机关会对基金会董事等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检查,为了保证审查的准确性和专业性,监管机关可以要求由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其次基金会是否为设定的社会目标进行了相应的行动并获得一定的社会效应。对于社会企业的社会报告,由于社会利益无法如经济效应般容易进行准确的量化,因此,社会目标效果的审查需要由特定的程序来完成,从而确定社会企业在实现社会目的方面是否与其描述相符。

4 社会企业模式下英国球迷参与足球治理的共性、特性、功效及主要问题

4.1 共性与特性

4.1.1 共性 1)无论是IPS模式还是CIC模式,最大的优势都是将关注点放在了社会成员共同利益上。在对俱乐部发展进行重要决策时,社会企业模式会以社区利益为基础考虑,使得俱乐部事业具有更加可见的未来。Perilleux认为同纯商业运作相比,社会企业更加关注俱乐部和社区之间更具生态化的发展关系与趋势,而不是将所有的重点都放在获得利润。2)民主理念是IPS和CIC各种社会企业模式得以实现的基础。社会企业所秉承的“互助”和“非盈利”等理念与与民主精神、权利意识、平等精神及社会责任感等一脉相传、内在契合。正是以民主理念为基础,IPS和CIC模式才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社区居民重新参与到以足球俱乐部为中心的社会公共事务中。

4.1.2 特性 针对英国足球俱乐部的现状分析可以发现,CIC模式、IPS模式及私有企业实际上处于一个连续体的不同位置,IPS模式和私有企业模式位于两个端头。从形式看,CIC是介于传统互助(IPS)和私有公司之间的中间形式。如果IPS是完全的互助模式,CIC则更像是一种混合模式;从资金来源来看,IPS模式仅对所面向的球迷和一定企业开放,CIC模式则兼具球迷与商业人士;从利润分配来看,IPS模式下没有利息与分红,CIC模式不排斥私人作为投资者获得一定数量的利润;从社会适应性看,IPS模式比较适应俱乐部特殊状态下的发展,如财政危机或托管状态,能够有效参与的俱乐部级别也比较低,为俱乐部更高层次发展提供的资金也不足。而CIC模式则有机会在俱乐部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不同层次的俱乐部中进行实践,具有更加明显的资源型优势。

4.2 功效

尽管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效率得到了认可,但是“丛林法则”下的优胜劣汰带来的是资本持有者的完全主导地位,而以球迷为主的社区群体利益被忽视。近些年英国球迷所尝试的社会企业模式带来了显著的社会效益。首先,被视为传统非盈利组织创新发展模式的社会企业在政府和社会公民之间起到了显著的上下沟通作用,及时向政府反映了普通球迷和社区公众的诉求,而且,由于社会企业所具有的公益性,相比于商业企业,政府对社会企业的信任度和支持度更大。英国社会所蕴含的公民精神和球迷传统在政府政策的导向之下,通过足球俱乐部实现社区重构的目标,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效益;其次,以往的非盈利组织在运营上通常不会太过关注成本,而兼具商业化运作的社会企业虽然并非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是仍然会尽可能实现成本的最小化,能够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具有更高效、更规范、更专业的特定。

球迷组织的发展和服务促进英国社会不同人群的融合,推动社会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特别是通过复兴足球俱乐部的社区公益性特点,社会企业能够增强社区公众人群之间的的信任与协作。上世纪后期,英国政府推动的市场化带来了不同阶层的矛盾,同时不同种族之间,不同宗教人群之间,以及亚非移民与英国白人之间的排斥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13]。足球因为所具有的包容性和开放性而被政府选定为促进社会融合的重要手段。球迷通过基金会参与的足球俱乐部修复社区人群之间遭到破坏的公共信任,并缓解不同人群之间的社会排斥,使得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特别是在球迷基金会参与下,不断推动足球俱乐部回归公益性,发扬球迷的公民精神,并促进公民社会的不断发育和成熟,从而使足球成为推动多元群体之间协同合作、促进社会民主发展的重要媒介。正是由于这种融合经济与社会价值的独特功能,使得球迷基金会对于经济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所具有的黏合和促进作用使普通营利性企业无法比拟。

4.3 存在的主要问题

4.3.1 改革难以深入推进 代表球迷利益的SD及其支持建立的球迷基金会被视为英国政府在商业化和公益化取舍过程中的妥协产物。政府实际上希望俱乐部的发展既要保证俱乐部的商业价值,又要在一定限度内实现社区足球功能的理想[14]。正是这种天生的“妥协性”让SD和球迷基金运动在很多俱乐部采取了妥协政策。而且英国足球未来的权利平衡目前还不明朗,因为受到了其他因素的制约,如俱乐部、国家足协和国际足联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赞助商和转播商日益强大的影响力,而这些因素的策源地正是商业化的俱乐部力量。因此,在投机利润面前,足球俱乐部公益性的历史积累是次要的,在这样的背景下实现俱乐部的商业和社区双重功能的可能性是微弱的,英国政府所谓的足球治理也许只是要让两者相互腐蚀,或者说妥协。

4.3.2 互助化功效的低端性 互助化确实能让球迷参与和投入到俱乐部的运行中。一些低级别的英国和苏格兰俱乐部都被其球迷所拥有。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大多数情况下球迷基金会只有在俱乐部遇到经济危机、别无他法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最后的选择。而且只有在少数低级别联赛的一些俱乐部中,基金会成员才真正体现出了其地位和话语权。在规模较大和强势的俱乐部中,球迷仍然是被忽视的对象。因此,球迷参与治理被视为仅仅是球迷从传统的顾客角色向“咨询性”消费者转变。所以,从这个角度看,球迷基金可能会需要一种更为公民化的方式,从而让球迷的理想和抱负能够更有希望实现。

4.3.3 球迷基金会可能成为剥削球迷的新技术 基金会通过球迷会费、个人捐款、社区募集和社区授权等方式获得资金,这些资金被用来资助俱乐部的发展。然而,球迷基金的理想化可能被技术化所代替,成为在俱乐部商业化道路上绑架球迷的技术[15]。特别是球迷对俱乐部的道德所有权感可能会被俱乐部严重的商业化运作所伤害,将球迷原本情感式的团结感转化为更加工具和数量化的链接。互助运动还可能令球迷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反转为更加被动或更加被操控的“生产商—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球迷仍然被绑架在高速“商业火车”上被动前行。

5 启示

5.1 社会企业模式可助推我国人民足球的实现

2018年10月中国足协在北京隆重举行“人民足球”启动仪式。广泛开展全民足球活动,不断提升足球运动的规模和质量。以社会足球为主要参与者的“人民足球”将与职业足球、校园足球共同成为中国足球的重要力量。英国足球俱乐部和球迷通过社会企业模式进行的足球治理有助于我国人民足球的实现与升级。社会企业模式将为更多球迷和足球爱好者以俱乐部的形式参与足球提供实践模板,让越来越多的球迷成为参与更常态、管理更合理、运行更完善的足球俱乐部实践者,也将让我国球迷从无序的点状活动状态逐渐升级发展成为相互关联的网络互动状态,从而实现人民足球的理念,并将有效引导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巨大足球力量。

5.2 社会企业模式可助推足球社会功能的发挥

社会企业是一种兼具经济目的和社会目的的组织形态,其理论可追溯到人类的合作社思想。一度由于足球商业化而被边缘化的球迷通过基金会等社会企业形式改变自己在足球发展中的弱势群体地位,从而避免资本持有者对球迷群体的过度盘剥,同时也有效地改善英国足球市场中的商业最大化趋势。社会企业的功能不仅表现为经济上的促进增长功能,更表现为促进社会融合、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的公益功能。英国社会企业的发展表明,市场倡导的自由竞争会导致足球俱乐部发展过程中公益性的缺失,而且仅仅依靠市场自身改造和修正能力无法维系各个利益相关方的合理权利。因此,通过球迷组织社会企业,有效地将足球俱乐部的商业与公益进行融合,既能颠覆传统资本注入带来的足球俱乐部唯利是图的形象,又能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融合。

5.3 社会企业模式可助推足球治理的多元协同

当然,我国球迷参与足球治理决不能仅满足于借鉴英国方面的成功经验,更要在此之上持续探索、不断扩展,为世界贡献中国足球治理思想和实践,体现我国在治理方面的文化自信。中国职业足球改革以来已经培养了人数巨大、认同清晰和情感深厚的球迷群体,如果能够有效整合球迷、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力量,将成为中国足球发展的重要源动力。其中,应该加大对足球球迷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壮大以球迷参与为特征的体育“大社会”,从而实现“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在中国治理中的广泛参与,促进治理多元协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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