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如何规避老赖逃债
2019-11-25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将导致的可能结果是恢复原债权额度执行。另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会设立“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从操作层面给予保障。
214万债务只要还3.2万元
今年9月11日,温州中院公布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定义为执行中的特别程序(非审判程序)。
10月9日,温州中院通报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在该案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因此法院召开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债权人会议,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個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而债权人同意,蔡某可以自清偿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律师陈晓薇认为,《实施意见》可帮助债务人重拾希望,同时又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全面保护。
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
如何规避趁机逃债的老赖?陈晓薇认为,《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将导致的可能结果是恢复原债权额度执行。另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会设立“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核查相关情况是否属实,制作债务人及家庭财产状况报告等,从操作层面给予保障。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债务人会将其获益(即减少的债权、恢复个人信用、重新参加经济生活等)与不诚信行为导致的可能结果(即恢复原执行额度、再次列入不诚信被执行人、经济生活受限等)相比较,相信债务人会选择前者。”陈晓薇说。
然而,要想形成具有完整效力的破产制度,首先需要通过立法来构建个人破产的制度框架。而如何全面有效地平衡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债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则要根据客观实际审慎推进。
如何对待“轻龄老赖”群体
一项消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90后在借贷市场上的占比高达49.31%,在亚洲同龄人中排第一。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安排中,“轻龄老赖”群体是否需要特别关注?陈晓薇认为,这一部分人年龄相对较小,如果因为网贷等无法偿还,很多人会失去希望,有的甚至可能选择轻生来摆脱压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能让他们重燃生活的希望。就《实施意见》来看,已经给予这部分人相当的可期利益,且法律并不能穷尽所有个例,所以并不需要特殊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年轻群体不能随便消费,还不完债就耍赖。“要重新积累信用不容易,必须告诉别人你被宣告破产了,将来个人的高消费要受限制。所以,不是一破了之,要纠正这种错误观念。”
(《21世纪经济报道》2019.10.2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