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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潮商治理制度研究
——基于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的视角

2019-11-25赵佩华张柳钦谢舜龙

关键词:商帮同乡宗族

赵佩华,张柳钦,谢舜龙

(1.汕头大学商学院,广东 汕头 515063;2.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0081)

一、问题提出

潮商,这个历经数百年发展而经久不衰的商帮,在中国商业经济历史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尤其是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明清时代,潮商影响力巨大,同内陆晋商和徽商并称为“中国三大商帮”。明中后期和清代“红头船”时期是潮商高速发展期,其远洋贸易范围北到天津、日本,沿东海沿线贸易口岸,南抵暹罗(今泰国)、新加坡等东南亚地区,经营商品种类繁杂多样。

潮商的思想和行为根植于潮汕文化,潮汕文化是传统儒家文化和海洋文化的结合,传统儒家文化造就了潮州人浓重的儒学礼教思想,海洋文化塑造了潮州人对内团结、对外独立的个性。潮州地区自古以来重视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社会网络关系,因此,潮商是一个综合血缘宗族和地缘同乡关系的商帮。在创立并经营商号时,通常采用家族企业模式,强调从宗族内部选拔人才继承或担任商号职务,依靠隐形契约、宗法族规等传统礼教管理商号中的族内成员;而在商业运作时,整体上采用合伙分红制,与同乡其他宗族商人进行合作,收益风险共分担,利用分红收益激励合作,并以合作契约来约束合作双方。

关于“明清三大商帮”的晋商和徽商,晋商以地缘同乡关系为主,徽商以血缘宗族关系为主,这与潮商是不同的。明清时期,潮商虽不及晋商、徽商强大,但也在长途海贸中不断发展,在鸦片战争之后,潮商依旧繁荣发展,而晋商与徽商却逐渐衰落,不能与潮商影响力相匹敌。为什么潮商能够一直持续发展几个世纪而不像传统商帮一样兴盛之后就衰落下去,潮商的商帮治理制度具有哪些特点,这样的制度又是如何建立和运作的?潮州地区除了有浓厚的儒学礼教文化之外,纷繁多样的宗教信仰也是潮汕文化特色之一,“儒”“释”“道”“关公”“妈祖”和“本土神”等神灵都被潮人所祭拜,每逢重要节日,家家户户都会举行或参加祭拜仪式。那么,潮州地区的宗族、同乡文化和宗教文化信仰与商人信念、商帮治理制度是否会有一些内在联系?

本文试图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并系统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将运用历史比较制度分析(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下文简称HCIA)理论方法来建立一个商帮治理制度的研究框架,在这个框架里,通过系统描述潮商的历史发展背景、宗教文化信仰、宗族文化、地域文化和商帮的运行治理制度,而后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内在互动逻辑。

二、潮商研究现状

关于潮商,大多数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潮商的商帮发展历史、文化精神和商会会馆等方面。林济对潮商的商业发展史进行了史料上的收集和整理,详细描述了潮商古代商帮的远洋商贸发展进程和相关商业经营制度。[1]黄挺则从潮商的文化精神角度进行了历史概述,他对潮商的海洋文化精神、血缘宗族、地缘同乡、宗教文化信仰以及潮商会馆做了大量的史料分析。[2]吴二持对清代潮州地区的盐业、制糖业、纺织业等手工业发展做了相关研究,从历史的角度论述了潮商海上贸易发展与当地手工业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3]此外,他也对“红头船”时期潮商的海上贸易进行了细节上的论述,总结出红头船商人敢于冒险、善于经营、神祗崇拜和商人抱团这几个海洋贸易特点。[4]潮汕文化因其传承了传统大陆文化,又发展了独特的海洋文化,使得潮汕文化具有二重性,潮商精神特质可以简要归纳为“精、拼、信、义、亲”五个方面。[5]在人员聘用机制方面,谢舜龙认为潮商是以血缘宗族为先,而后是地域同乡,重视人的道德品质和吃苦耐劳的精神,疑人不用、用人不疑。[6]上述学者的研究大都停留在史实资料的收集整理或是商人文化精神层面,较少系统深入地研究潮商的商帮治理制度,这使得人们对明清时期潮商的商帮治理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更不用说探讨地域文化、商人信念与商帮治理制度之间的互动联系。

易顺等以文化影响商人行为,进而影响商帮的商业模式和经济绩效,最终决定了商帮兴衰命运这样的逻辑思路将晋商和潮商的商业模式做了对比研究。研究表明:商帮的兴衰关键取决于商人的文化信仰,源于农耕文明的晋商选择了“官商结合”的商业模式,而海洋文明的潮商选择了“市场导向”的商业模式,最终影响了两个商帮不同的发展轨迹。[7]惋惜的是,他们对潮商的商帮治理制度,如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等,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胡少东和陈斯燕(Shao-DongHu&Si-yan Chen)运用历史比较制度分析对近现代(1860-1949)潮汕侨批的运作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发现在缺乏正式法律制度的约束下,潮商的宗族关系、潮商的社会网络组织以及潮商的文化信仰支持着侨批制度的运行,庞大的潮商社会网络组织促使信息的快速流通,使得集体惩罚机制得以实现,维护着侨批制度的稳定。[8]本文认为,尽管胡少东和陈斯燕对潮商侨批有较系统的研究,但由于近现代的技术水平、商业环境等都远远优于明清时期,那么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明清时期的潮商商帮治理制度和其与地域文化、商人信念的互动关系就如同侨批时期的一样。本文将基于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的研究理论和框架,结合具体史实,对明清时期潮商的商帮治理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

三、历史比较制度分析

历史比较制度分析是用于研究制度的起源、本质和影响以及制度变迁的理论方法,HCIA 认为制度是非技术决定的约束,是内生(endogenously)和自我实施(self-enforcing)的。具体是:制度内生于群体间的文化信念,而制度的维持和稳定又要求文化信念的稳定或增强,而后,文化信念继续支持着制度。HCIA 包含制度分析、比较分析和特定情境(context-specific)的经验分析三个角度。[9]

Greif 在研究后中世纪时期热那亚商人和马格里布商人的制度生成、稳定和变迁时,从商人的文化信念出发,认为热那亚商人和马格里布商人分别有着拉丁文化和穆斯林文化两种不同的文化背景,这孕育出了两个地区的商人不同的文化信念:“个体主义”和“集体主义”。信奉“个体主义”的热那亚商人在商品贸易中形成了双边惩罚机制,而信奉“集体主义”的马格里布商人在远洋贸易中形成了多边惩罚机制。[10-12]显然,多边惩罚机制在制约代理人行为上比双边惩罚机制更有效,但多边惩罚机制在实际实施上却要比双边惩罚机制更加复杂困难。而由于马格里布商人信奉“集体主义”,加之商人间有相同的穆斯林信仰,使得他们能够建立起一个对内开放、对外封闭的商人联盟,这样的商人联盟起着信息共享和流通、认定商业行为的性质等作用,从而支持了马格里布商人的多边惩罚机制的实施,通过实施集体联合抵制来惩罚不诚信的代理人。而对于信奉“个体主义”的热那亚商人,由于无法建立类似马格里布这样的商人联盟,他们无法实施多边惩罚机制,转而建立双边惩罚机制。热那亚商人在委托代理上依靠双边惩罚机制来约束代理人的行为,这使得热那亚商人易于和其他非热那亚的商人进行贸易合作,在商业贸易过程中能够快速接收新的信息,积极适应新的商业环境并发现新的商业机遇,最终使热那亚商贸不断发展繁荣。而对于马格里布商人,由于其所建立的多边惩罚机制要求有一个马格里布商人内部的封闭联盟,在这个联盟里的马格里布商人,很少或不和其他非马格里布的商人进行商业贸易合作,这使得马格里布商人无法及时适应新的商业环境,发现新的商业机遇,从而逐渐衰落。

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的理论逻辑不仅能对多个制度进行分析,亦能对单一的历史制度进行分析。在对商帮治理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中,比较典型的是对晋商与徽商的比较制度分析,还有徽商与宁波商的比较制度分析。明清时期,晋商和徽商作为两个地域性内陆商帮,他们商业贸易的影响力都曾是十分巨大的,可以说是明清时期中国最有影响力的两个商帮,晋商和徽商的繁荣发展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明清时期中国商品贸易的发展水平。晋商和徽商由于生活在不同的地域,也显现出了不同的社会关系结构,其中晋商是以依靠地缘关系为基础的,这使得晋商能够建立起一套适用于同乡集体主义的商业发展模式,即东掌制度、避亲用乡原则、股俸制激励和号规制度。[13]而徽商则是以依靠血缘宗族关系为基础的,于是在商业活动中建立了宗族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制度,通过涨薪金、职位升迁和宗族地位提升等方式来激励代理人,同时又以宗族制度和家规家训等手段来约束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反之,晋商和徽商要想稳定和维持他们的商帮治理制度,就必须要加强商人及其后人的文化信念,这个文化信念通过影响商人的行为来支持商帮治理制度的稳定,例如晋商普遍信奉忠义并存的关羽,徽商普遍信奉传统儒家理学的“文昌帝”朱熹。[14,15]雍家盛从文化信仰角度出发,分析了徽商和宁波商在盐业贸易中的商帮治理制度,并对徽商和宁波商与朝廷官员的合作行为进行了博弈分析,他认为徽商的宗族“封闭”文化相较于宁波商的同乡“开放”文化,在隔离市场中,徽商付给官员的合作租金要少于宁波商;在竞争市场中,徽商的竞争力要强于宁波商,徽商则在盐业竞争中胜出,获得盐业垄断权。[16]

以上是关于不同商帮制度的比较研究,也有学者运用HCIA 的理论逻辑对单个商帮的治理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郑仪对山西票号进行了研究,认为晋商是一个以集体主义为主、个体主义为辅的商帮,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产生了东掌制度,实现了票号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东掌制度中,晋商的“集体主义”信念产生了严格的号规制度来约束各级代理人,加上票号对代理人的激励机制,使得山西晋商票号一度繁荣发展。[17]王森在研究山西晋商衰亡时,认为晋商稳定的整体内部制度、票号的信誉贷款方式和风险管理的不足使得山西票号无法积极并迅速适应鸦片战争后新的商业环境,从而迅速衰落。[18]牛海桢则对明清西北回族商人的商业贸易发展进行了分析并发现,伊斯兰教经典《古兰经》和《圣训经》中都大量提及了相关商业活动的事项和道德规范,这表明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商人不同于汉族等其他民族遵循着“重农抑商”的思想,他们对于商贸的渴望根源于他们的信仰。在商贸活动中,拥有“穆斯林共同体”价值观的回族商人呈现出明显的“集体主义”特征,如同马格里布商人一样,回族商人在商业运作中也建立了多边惩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实施联合抵制。在明清甚至民国时期的西北地区,由于社会地区落后和封闭,使得回族商人能够继续依赖这样的商业运营制度垄断羊毛贸易,并未像马格里布一般没落。[19]

上述学者们运用HCIA 理论分析商帮治理制度的逻辑框架可以总结为:第一阶段,地域文化作为源头性的内生因素影响着商人信念和商业行为,进而决定了该商帮的治理制度;第二阶段,当商帮的治理制度建立之后,商人若要维护治理制度的运行,就需要通过加强商人对地域文化的认知和商人信念,这是一个“地域文化-商人信念-商帮治理制度”的循环过程。

四、潮商商帮治理制度

(一)远洋商贸历史

潮商自隋唐以来就已开始海洋商贸,在《隋书·陈稜传》里,“与朝请大夫张镇周发东阳兵万余人,自义安泛海,击流求国,月余而至”,之后提到“流求人见船舰,以为商旅,往往诣军中贸易”①参见魏征:《隋书》卷六四《陈稜传》。,这表明了潮商在隋唐时期就已经有了与台湾的商业贸易往来。在宋元时期,潮商就已开辟了日本、南洋航线并与日本、东南亚地区进行远洋商贸,在日本和东南亚各国出土的北宋潮州窑产品和瓷器以及相关史学资料可以得到证明,如《东里志》记载,“富商得以逡巡海道,与一人交通,一人亦能扬帆万里,与中国关市,皆自兹役起之也”②参见陈天资:《东里志》卷二《境事志》。。至明朝,受到朝廷严厉的海禁政策,禁止海商私自贸易,不允许船只出海,大部分潮商都停止了海洋贸易,但亦有部分海商受生活所迫走上了“亦盗亦商”的道路,其中有些海商受到官府军队镇压,逃亡至东南亚地区生活。总之,潮商海上经济贸易的发展受到严重打击,这一直持续到隆庆元年(1567)。潮商在“隆庆开关”允许私人海洋贸易的政策背景下,海上商业贸易发展进入了新时期。康熙二十三年(1684)收复台湾、平定三藩之乱后,朝廷正式解除了清初颁布的“广东海禁”,准许商人和民众出洋贸易,潮商则进入了“红头船”的繁荣发展期。远洋航线更加成熟且商贸船队也更加庞大,营造起了一个“中国-东南亚-日本”海上贸易网络,通常冬季载货从潮州南下到东南亚销售,夏季在东南亚载货北上,途径潮州、厦门等沿岸港口,止于日本长崎,可以说“红头船”时期的潮商正是古代潮商海上商业贸易的兴盛时期。在明清时期,据相关史料和文献记载描述,潮商远洋海贸商品品种多样,上至瓷器、丝绸,下到当地各式土特产(见表1),这也印证了潮人经商的一个观念,即“刣头生意有人做,折本生意无人做”。潮商在外经营谋利发家后,同晋商、徽商一样,也会在家乡购置一些土地作为宗族财产,投资建设宗族祠堂等。[2]但不同的是,潮商并不会将大部分的财富投资于土地或是将金银藏匿在自家宅院里,其原因大体有二:一是潮州地区地少人多,二是远洋海贸投资巨大,这使得潮商不得不将大部分金钱投资于商业贸易中。此外,潮商与内陆商帮显著的不同在于商人与官府的关系,潮州地处省尾国角,受政治影响较小,加之封建王朝对海洋商贸的抵触,使得潮商在商贸时尽量避免与官府搭上关系,崇尚自由贸易。

表1 明清时期潮商的基本概括

(二)商帮治理制度

潮商在远洋贸易时,通常聘用家族内部亲戚以及同乡随船一同出行贸易,曾有人对道光年间潮商的海洋贸易船队进行描述:“船只共约八十艘,……由广东省东部潮州人驾驶。这些帆船大部分归曼谷的华侨或暹罗的贵族。前者派遣自己的亲戚,常常是女婿,到船上做货物管理员;后者派定的货物管理员,由戚属们担保”。[20]宗族成员在外进行商业贸易时,宗族商号通常利用薪金、分红奖励、宗族地位和商号职务提升等手段来激励他们,尤其是宗族地位和商号职务的提升,[21]这种隐性的激励机制在宗族内部的作用往往大于金钱等显性激励。因为在宗族里,个人的地位决定了他的权力和发展前景,潮商宗族商号通常依据宗族成员的工作态度、个人品质和经商能力来提拔人员和选定商号各个重要职务的接班人。

红头船的所有者是船主,船上有分管账务和船事的船头,负责掌舵的船公和负责管理水手的押班,船上的船头、船公和押班统称司事。由于航海技术条件的限制,远洋商贸只能依靠季风进行往返航贸。《澄海县志》记载:“邑之富商巨贾,当糖盛熟时,持重赀往各乡买糖,或先放账糖寮,至起收之。自有行货者,有居以待价者,候三四月好南风,租舶艚船装所货糖包,由海道上苏州、天津。至秋东北风起,贩棉花、色布回邑”。①参见嘉庆:《澄海县志》,《风俗·生业》。在茫茫大海航行中,红头船面临着自然和海盗带来的巨大风险。因此,红头船船主(大多是富商巨贾)会联合一些中小商人一同合作,采用合伙分红机制,按照比例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②刘素芬:《清朝中叶北洋的海运》,转引自吴剑雄:《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1991 年版第四辑。船主一般不随船出行,亲自从事海贩贸易的是那些合伙的中小商人,他们“为之四处经营,以分其息”③参见肖麒趾:《普宁县志》卷八《风土志·风俗》。。在远洋贸易过程中,有一部分潮商会随着红头船居住在中国沿海和东南亚的各个商贸口岸,这一部分潮商帮忙购销红头船商人所载的各式商品,并帮助红头船商人采购当地的土特产等产品,进行海外商贸对接,在潮商的“南北行”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一次长途海贩贸易中,船主的收入来自于商贩商业利润的抽成,俗称抽取“商银”,其抽取程度取决于商贩利润的高低,遵循多利多抽、少利少抽和无利不抽的原则,水手的收益则根据抽取的商银进行分配。之后,新衍生出的一种合伙关系逐步地被采用,这种新的合伙制度不仅能够增加商船的载货量,而且更能够体现收益风险共担。这合伙制度就是,船上商贩可以自带水手,依据商贩所带的货物价值确定可带水手的数量;而对于司事和水手,他们都可携带一定数量的本地商品在沿岸口岸进行销售。这样,与整条船相关的船主、司事、商贩以及水手都被共同的商业利益所联结在一起④参见菲普斯:《中国与东方贸易论述》。,使得商船出现一副完全欣然、快捷、安静、和谐的景象。[22]这样的合作机制往往能够使一些中小商人和水手发家致富,如陈元祝年少贫困,从随船当水手做起,至成年,已“往来吴粤为商,起家累万”⑤参见李书吉,蔡继坤:《澄海县志》卷十八《人物志·义行》。。又有《龙湖黄氏族谱》记载:“九世祖处士西洋公,……自二十余岁往西洋经商,至六十三岁始回家。当时满载荣归,称巨富焉。故以西洋为名,示不忘也”⑥参见《龙湖黄氏族谱》。。这样的事迹深深地影响着潮州百姓,激励着一代代的潮人从事长途海贩贸易,潮州贫民“望海谋生,十居五六”⑦参见蓝鼎元:《鹿洲处集》卷三。,也不断地壮大着潮商队伍。

在约束制度方面,一是血缘宗族的约束,二是同乡地域的约束。为了限制宗族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潮商通常采用族法家规来惩治[23],包括体罚、经济处罚、背负不良声誉和革除祠堂族谱等,更严厉的是宗族内部会对那些不守规矩的族内人员实施资助式“出逐”或“逃亡”海外的惩罚措施,让他们在海外自生自灭。正如《鸥汀王氏族谱》载道,“守斗公之长子,讳总,少年弃世,不曾奉祀。妻东溪乡洪氏,去帏。一男名班,于道光十年(1830)间逃往暹邦,迄今无接音信多年,不知在暹存亡。守斗公之次子名大奴,不曾娶妻,亦于道光年间逃往暹邦,迄今无接音信多年矣。据称在暹身亡,不知果否”①参见《鸥汀王氏族谱》季房廿二代。。又有《潮阳民情》记述:“其烂崽不法,又不能科以重罪之人,往往勒令其出洋。大族之中,间出匪类,绅士能执行大宗权力者,或亦资出洋,久久获利,变而良善者非尠”②参见崔炳炎:《潮阳民情》。。从史料可知,那些不守规矩被宗族“出逐”或“逃亡”海外的族人,若没有在海外发展起来,则与大陆宗族基本没有太多联系,这有利于保持宗族的良好声誉,继续发展商业贸易。而那些在海外发展获利的,则会以“变而良善”的名义,重新被大陆宗族所接受。

在同乡约束方面,红头船长途海贩贸易时,船主与随船商人及水手都属于商业合作伙伴关系,船主通常在船只出海时,会立下租船契约或借款契约,租借船只给随船商人进行远洋商贸或是借给随船人员一笔需要加倍偿还的款项作为贷款,钱数依据航程而定。若成功商贸返回,则依据合同偿付款项;若受款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付完款项,则他的财产和妻儿将会作为欠款的抵押品,直到偿清其债务为止;若整船遇难,则船主就失去了这笔款项。[22]此外,通过商会组织在流通信息、设定商业行为准则等方面的作用[1],潮商能够形成多边惩罚机制,即对不守商业规矩的商人进行集体抵制。集体抵制机制和家产、亲人抵押构成了潮商对同乡人员的约束制度。

五、地域文化、商人信念与潮商治理制度

潮商的商帮治理制度不同于单一的基于血缘宗族的治理模式或基于地缘同乡的治理模式,潮商的商帮治理制度更像是这两种治理模式的结合。那么为什么潮商会选择这样一种综合的商帮治理制度?HCIA 理论认为,首先需要从潮商商帮兴起之前潮州地区的社会环境出发,找到决定商帮治理模式选择的内生因素。从上述对商帮治理制度的分析来看,宗族地域化是关键所在,宗族地域化是血缘宗族关系延展至地缘同乡关系的过程,潮州历史上宗族的地域化使得潮商选择了综合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商帮治理制度。

(一)宗族地域化

自唐宋,闽南的士大夫不断地徙入潮州,他们带有的传统中原儒学礼教文化影响着潮州社会,一些接受儒家理学的潮州士大夫就开始倡导宗族活动。自此之后,有财力和声望的宗族通过修建祠堂、编撰族谱和购置祭田等方式来建立宗族的象征体系、网络架构和经济支柱③参见郭春震:《(嘉靖)潮州府志》卷七《人物卷》。,到16世纪初,历经数代人的努力,宗族的组织构建基本完成。16 世纪之后,分布在潮州各地域的宗族分支以同姓血缘为线索逐渐开始整合成一个新的大宗族,各支同系宗族联宗修墓,重修族谱。这就是宗族发展中的“联宗”现象,代表着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乡族文化的开始,是宗族地域化的一种表现。

宗族地域化发展的另一种主要表现则是宗族乡约化[24],潮州宗族乡约化可以追溯到宣德十年到正统六年(1435-1441),知府王源依照“吕氏乡约”设立乡约组织,《明史·王源传》记载:“刻蓝田吕氏乡约,择民为约正、约副,约士讲肄其中,而时偕寮宷董率焉”④参见张廷玉:《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王源》,中华书局1974 年版。,此后薛侃和季本依照《南赣乡约》在潮州推行乡约制⑤参见薛侃:《薛中离先生全书》卷十九《乡约续议/后跋语》。,这加快了潮州地区以乡为核心单位的组织意识的建立。宗族内部的组织化这一点可以从《西林孙氏族谱》中得到相关证实,族谱中明确规定了宗族管理机构以族长为首,族副为辅,另有族正、族照、族史分管各个方面⑥参见《西林孙氏族谱》孙氏宗盟录。,这和乡约的组织结构大体相同。乡约本质上是一种在官方促成影响下的村落联盟[25],宗族乡约化体现了宗族组织化和地域化的过程,即血缘群体被地域化,这促进了潮州百姓以乡、村为单位的集体组织意识的建立。

乡约制度来源宋儒理学的思想,这间接证明了潮州宗族受传统封建的儒学礼教影响之巨大。在宗族乡约化的同一时期,伴随着潮州宗族自身势力的扩大以及手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的发展,使得宗族迫切需要扩展和组织更广大的宗族社会网络,婚姻便成了宗族发展地域关系的一种有效方式,与之前的联宗活动一同在宗族地域化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至明末,潮州乡土社会宗族化基本完成,这个依靠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乡族社会深深影响着之后潮州百姓的思想和行动。即便是受清初时期的“迁海令”影响,潮州宗族关系在受到严重冲击影响下,亦能在“迁海令”废除后迅速组建并重新发展壮大,[26]这表明了潮州社会宗族思想力量的强大。

(二)宗族地域化与商帮治理制度的内在联系

概括地说,潮商的商帮治理制度是由综合血缘宗族和地缘同乡特点的代理合作、激励、约束制度组成。在家族商号内部,潮商任用血缘宗族人才担任重要职务,采用隐性激励方式(家族地位的提升等)来激励宗族子弟为商号发展出谋划力。约束机制则是严格的族法家规,通过斥责、经济惩罚、革除祠堂族谱、背负不孝名声甚至出逐流放海外等方式来限制宗族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地域同乡则担任其他次要职务,同乡人员更多在商号商业合作运作时起作用,商号会利用薪金奖金等显性激励机制或者采用合伙分红制度来激励同乡人员。若同乡人员被发现有不利于商号利益的行为,则会被解雇或被商号依据合作契约进行惩罚,并且同乡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会通过各地潮州会馆被传达到各地潮商商号,而很多商号都不会招聘这样的同乡或与其合作,这就形成了一种集体惩罚的机制现象。此外,对欠款未还的红头船上随行人员,潮商会以欠款人的家属和资产作为抵押,以保证贷款得以要回。

依据Holmstron 和Milgrom 的激励理论,商帮治理制度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激励系统,其系统的各组成要素是互补的、动态联系的,整个系统的经济绩效取决于各组成要素的配合运作效果。[27]因此在治理制度中,当一个外部参数发生变化时,与其相联系的组织要素的最优参数也会发生一致性变化。也就是说,各种激励工具和约束机制内在是一致且互补的。潮商完善的宗族制度使得潮商商号内遵循着传统宗族治理模式,但由于航海动力技术的限制,潮商不得不依靠季风航行,加上长途海贸巨大的风险,使得潮商无法同徽商一样通过单一宗族商号进行长途海洋商贸,潮商家族商号面对贸易时间及风险的限制,更愿意与其他潮籍商人合作,共担收益和风险,这是因为在“红头船”时期之前完成的宗族地域化,使得潮商能够超越宗族限制、与同乡商人合作。“红头船”在海外贸易时,各个商业口岸都会有本宗族或同乡的潮商,他们起着销售和进货“代理”的作用,这种“代理”因不同的身份(宗族或同乡)而接受不同的激励和约束制度,宗族的地域化使得潮商能够将长途海上贸易覆盖到更广的地域。总之,潮商因其远洋商贸的影响,商号对内呈现强烈的宗族主义,对外显现积极的同乡集体主义,而正是由于潮州自古以来的强大血缘宗族势力以及后来的宗族地域化,潮商商帮治理制度显现出宗族模式和同乡模式这两大特点。

(三)宗教文化与商人信念、治理制度的相互联系

李亦园把宗教信仰的功能归纳为生存、整合和认知三个方面。在发生天灾人祸时,宗教信仰给与人们生存的助力和坚持下去的动力;在群居生活中,宗教信仰拉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系着社会生活结构,巩固社会规范;认知功能则体现在人在追求至高人生境界的过程中,通过理解宗教来感悟人生意义,是宗教信仰的最高功能[28]。对于宗教信仰的功能来说,绝大多数信众的需求是生存、整合功能,极少数追求认知功能,古代潮州人更是如此。一方面,唐宋时期的潮州地区,人烟稀少,生存环境恶劣,人们在高温潮湿的环境中易于染病,这严重威胁着潮州居民的生存发展。到明清时期,虽然随着人口的增加以及对自然环境的开发治理,使得唐宋时期存在的生存威胁大大降低,但此时期潮州地区的自然灾害却越来越多,如洪涝、台风和旱灾,并且疾病也困扰着当地居民,在医疗技术和医药资源有限的时期,人们往往希望神灵帮助他们摆脱厄运、渡过难关和健康成长。另一方面,潮州百姓对自然土地有着一种至高的敬意,他们相信正是掌管这片土地的神灵保佑着人们,人们才得以在这里开垦生活,任何迁移到本村落居住的人,都要信仰朝拜守护这片土地和村落的神灵,以祈求生活平安。

潮州地区的神灵信仰种类众多且繁杂,但大体可以分为“道”“佛”“儒”“英雄神”和“本土神”这5 种信仰派别(见表2),其中伯公、孔子、韩愈、关公、双忠圣王、三山国王和妈祖对于商人信念和商帮治理制度有着重要影响。孔子是儒学的创始人,韩愈是宣扬传统儒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在儒学的影响下,潮州地区的宗族势力逐渐发展壮大,才会使潮商选择了具有血缘宗族特点的治理模式,而将孔子、韩愈供奉祭拜则加强了商人的宗族信念,是稳定并支持以血缘宗族为基础的激励和约束制度运行的有效方式。伯公作为守护村社的保护神,家家户户都要祭拜;三山国王和妈祖作为潮人的保护神,潮人相信他们会让人们无论在生活上还是在远洋贸易中都平平安安的,伯公、三山国王和妈祖作为全体潮人的共同信仰,体现并增强了潮人的地缘同乡集体主义信念。移民海外的潮商,无论是在暹罗、台湾还是其他地区,都会出资建设庙宇来祭拜潮人共同的神(伯公、三山国王和妈祖),而这些庙宇在正式的海外潮商会馆成立之前,除了祭祀还起着商业会馆的部分功能。

如果说伯公、三山国王和妈祖是影响潮商同乡信念和商帮治理制度的宗教信仰,那么关公和双忠圣王更像是维系潮商同乡集体主义信念和商帮约束机制的宗教信仰。双忠圣王在民间体现的是“乡土保护神”,能够保护乡村地域的百姓,而在士大夫阶层则表现出“忠义”的形象,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两种解读逐渐相互融合地影响着潮人。[29]关公属于“英雄神”,因人物所有的“礼义忠信”气节而被人尊为神,关羽在潮商心上的重要地位则可以从最早的苏州潮商会馆中体现,在会馆中,关羽在所有祭祀神中神位居中。潮商崇拜关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潮人在商业贸易中对儒家伦理道德原则的需求,在缺乏法制的古代社会,潮商在与宗族外的同乡人员进行商业合作时,往往需要一种道德上的约束工具来限制同乡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尽管潮商会以他们的家属和家产作为抵押,但是如若有一种道德工具来约束外族同乡人员,那么这样就能增强商帮的约束机制,减少潜在的商业损失。可以说,宗族的地域化促进了同乡集体主义信念在潮商的心中建立,使潮商的商帮治理制度包含了以地缘同乡为基础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而商帮治理制度中的地缘同乡模式则需要以“礼义忠信”为主体思想的宗教信仰来加强对同乡商人的道德约束,以此来维持商帮治理制度的稳定运行。

表2 明清时期潮州宗教信仰的基本概括

为了维持同乡集体主义的治理制度,除了需要加强宗教信仰之外,还需要一个组织平台来传播商业信息,使得约束机制能够真正地被实施,会馆则很好地起到这样的作用。最早的潮商地域性组织是苏州的潮州会馆,《潮州会馆记》载:“我潮州会馆,前代创于金陵,国初始建于苏郡北濠,基址未广。康熙四十七年,乃迁上塘之通衢”①参见[清]《潮州会馆记》,苏州。,自苏州起,上塘、天津等地陆续建立了潮州会馆。在海外的潮人则建立了庙宇,潮人浓重的宗教信仰使得他们每到一个陌生的地方都会搭建庙宇,祈求得到神明的庇佑。随着前往庙宇祭拜的潮商越来越多,庙宇也逐渐组织正式化,具有了大陆潮州会馆的商业功能。潮州会馆主要的商业作用是交流商业信息、资本借贷、商业纠纷仲裁和商业行为的规定等[30,31],会馆能够有效地促使潮商之间多边的集体惩罚机制的形成,与相应的同乡显性激励机制形成互补。与此同时,通过会馆,来此经商的潮商可以在自家宗族或同乡商人的帮助下,能够在异地轻松地完成远洋货物的销售和当地货物的采购,这方便了红头船商业交易的达成。

潮州会馆里通常用潮汕话交流,潮汕话作为潮州地区的方言,至今仍保留着了唐朝口音,潮汕话隶属闽南语系,但其发音同闽南语和白话大有不同,非潮人很难学会并掌握,这使得潮汕话拥有天然的同乡识别能力,逐渐地成为了维系潮州同乡社会群体稳定的重要工具。不管是在国内的各个商业贸易地还是海外商业贸易口岸,潮商通常会用语言来判别同乡关系,这大大降低了发现、稳定和巩固同乡社会群体的成本,从而加强了同乡集体主义的商人信念。

总之,潮商生长地域的文化意识,如宗族文化、宗教信仰、商业习俗等,培育了潮商对内宗族、对外集体的信念。正是这样的商人信念,使得潮商选择了一种综合血缘宗族与地缘同乡治理模式特点的商帮治理制度,这是与晋商、徽商大为不同的。而在建立了这样的商帮治理制度之后,为了维持制度的稳定运行,又要求加强潮商的潮州地区文化意识形态,使得其约束机制能够配合激励机制协调运作,可以说这个互动过程本质上是自我执行的。

六、结语

潮商作为“明清三大商帮”之一,在中国古代远洋商贸史中具有重要地位。本文运用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首先对潮商的远洋商贸历史及商帮治理制度进行了史料上的整理与描述,总结出潮商采用的是一种综合血缘宗族与地缘同乡治理模式特点的商帮治理制度。而后,分析了潮州地域的宗族文化和宗族地域化对商帮治理制度的影响,发现潮商因潮州地区强大的宗族文化选择了血缘宗族特征的治理模式,而由于潮州地区的宗族地域化进程和海洋贸易巨大的风险性,使得潮商又选择了地缘同乡特征的治理模式,并将这两种治理机制嫁接在一起组成了一种对内宗族、对外集体的商帮治理制度。最后,对明清时期潮州地区的地域文化进行了探讨,尤其是宗教信仰,认为潮商的宗教信仰能够加强治理制度中的约束机制(血缘宗族和同乡集体),加之潮商会馆和潮汕方言等辅助工具,使得其中的同乡约束机制能够有效地被实施,集体惩罚机制得以形成,而这一过程是自我执行的,而非是外在影响的。

关于前文提出的“为什么潮商能够一直持续发展几个世纪而不像其他传统商帮那样兴盛之后就衰落下去”这个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血缘宗族制度、同乡地缘制度的局限性以及商贸特点角度分析。根据前人对马格里布和热那亚、晋商和徽商的比较研究,可以清楚地知道,无论是血缘宗族制度还是同乡地缘制度,其在初期都具有节约交易成本的效果,但是在后期,这样的治理制度会因其封闭性而阻碍商号的发展。晋商和徽商都是内陆商帮,靠着长途陆运发家,且商号遍布全国各地,对政治权力依赖感强。随着信息技术上的进步、商业环境变化的加快和外部政治因素的变化,使得以这两种制度为代表的晋商和徽商在鸦片战争之后没能及时准确地分析市场并作出正确的反应调整,最终结果就是衰落。而潮商的治理制度后期也面临着封闭阻碍,但由于大陆之外(包括香港、澳门)的潮商不受清末政治的影响,吸收借鉴西方企业先进的治理模式迅速发展了起来,从而推动了潮商向海外发展的高潮,使得潮商避免了同晋商和徽商一样衰落的命运。

回顾整个研究,本文所做的贡献是明确了明清时期潮商的商帮治理制度,并梳理了商帮治理制度与宗族文化、宗族地域化、商人信念和宗教信仰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之后的研究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一是尝试运用博弈论构建博弈模型来系统解释潮商商帮治理制度的演变过程;二是尝试将潮商与广州粤商、闽商或宁波商的商帮治理制度做一个系统综合的对比分析,考察这几个沿海商帮治理模式的异同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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