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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研究

2019-11-25谭和平李玲

就业与保障 2019年24期
关键词:救济宪法生育

文/谭和平 李玲

随着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女性解放运动的推进,高校女大学生逐渐增加。但在庞大的就业大军中,在稀缺的岗位资源面前,劳动力市场并没有向女大学生提供与男大学生同等数量的就业机会。“大学生就业难,女大学生就业更难”作为一种现象,从最初通过媒体报道的方式引起人们重视到逐渐成为一种说法而成为人们不争的共识。[1]虽然女大学生遭遇就业性别歧视不是一个新问题,但却是一个至今仍然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消除女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利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

一、我国女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难以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有四个方面的含义,即求职起点公平、求职过程公正和求职结果公平,然而现实情况反馈给我们的事实是:在就业机会、待遇、社会保障及升职机会等方面,作为求职者弱势群体的女性劳动者大部分都跟男性就业条件存在较大距离。据麦可斯研究院的女大学生就业调查显示,2014年女性毕业生中就业签约率为21%,比男大学生的就业签约率低了将近9个百分点。根据全国妇联组织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显示,女大学生平均需要投出将近8份简历,才有得到一次面试或笔试的机会;平均需要投出将近45份简历,才有机会能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超过了90%的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在性别方面存在的偏见,其中理工科女大学生感受到的性别歧视比例最高[2]。

(二)难以获得平等的待遇保障

男女劳动者在工作待遇方面的不平等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男女职工提供的劳动价值相当,待遇却千差万别,其二是男女提供的劳动价值不相当却享有同样福利待遇。女大学生被迫低质量谋职上岗现象日益增多,与男学生相比她们的就业质量要低很多。女大学生低质量谋职就意味着女大学生即使在就业时大体上可以做到“同民同工”,但是实现男女“同工同酬”的目标依然是任重道远[3]。

二、女大学生就业不平等的法律原因

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一套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体系,但现实生活中就业性别歧视问题仍然屡禁不止。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相关现行法律还存在立法原则性强、可变通性差、救济措施不到位、主要权责划分模糊、事后监督不健全等问题[4]。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一)对就业歧视的界定模糊

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较多,但是对于“就业歧视”含义以及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相关的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导致了司法实践对于究竟何为“歧视”行为的定位不清楚,出现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情况后难以正确处理。由于立法缺失对“就业歧视”行为的界定,不仅导致司法部门对具体就业歧视情况的正确判断,包括劳动者自身也不清楚用人单位的雇佣规定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二)就业歧视的例外规定不完善

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不仅要有对禁止就业歧视情形的规定,而且还应该有就业歧视的例外规定。法律禁止的仅仅是缺乏正当理由的不合理差别,而并不禁止合理的、必要的就业差别。

(三)违法成本低,难以形成震慑作用

行政机关是法律、政策的执行机关,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当出现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问题时,不仅没有依法履行职责,事后更没有设立相关的预警机制,甚至自身实施的一些行政行为也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益。一方面,法律规范的缺位意味着对用人单位歧视劳动者的行为难以依法处理,就业歧视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另一方面,反就业歧视缺乏统一、独立、有效的实施机构。我国反就业歧视的主管机构除了劳动部门还出现了“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等不明机构。

(四)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反就业歧视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司法救济机制。以当事人选择诉讼救济的角度来分析,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模糊,胜诉的可能性,选择诉讼的成本、以及胜诉后的权利实现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大部分当事人选择忽略诉讼途径。从司法诉讼制度的完善性来看,“救济权利之大端莫过于宪法救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遗憾的是我国宪法并未确立反就业歧视的相关司法制度。

三、实现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一)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反就业歧视法的主要内容应包含以下几点:(1)对就业歧视的含义进行阐释并对何为就业歧视行为进行概念划分,列举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2)以平等就业原则为主旨,具体规范用工方在招聘流程中以及用工期间对劳动者直接或间接实施就业歧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设立专门的、有具体权责划分的反就业歧视委员会;(4)完善事后法律救济机制,例如仲裁、申诉、听证、调解、诉讼等具体的法律救济途径,让遭受就业歧视求职者可以毫无顾忌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用法律保障就业环境的健康发展,培育用人单位对包括大学毕业生在内的劳动者的尊重、理解、宽容的良好就业氛围。

(二)制定《社会保障法》,完善生育保障制度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改革发展的减震器、调节社会公平的均衡器、维护社会安定的稳定器,是社会进步的一张安全网。女性生育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不利影响是目前女大学生遭遇到的最大就业难题。人类文明的延续离不开女性生育所做出的贡献,而由此所产生的生儿育女责任由女性一力承当显然是不合理的。但若是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无疑会影响其用人的积极性。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独立的生育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健全生育保障制度可采取如下措施:(1)建立并完善妇女生育、社会保险法等相关的立法体系;(2)设立单独的生育保险险种。对全国的女性职工实行统一标准、项目齐全的生育保险;(3)扩大生育保障力度和覆盖面;(4)设立完善的管理监督机构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消除使用女性劳动力使成本增加的顾虑后对男女劳动能力的评价标准当然也会更加合理。

(三)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1.建立宪法诉讼机制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是宪法赋予女性的权利,当缺乏现行法律禁止就业歧视诉讼行为的依据时,运用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诉讼是一个极好的突破口(即实现宪法司法化),让女性通过提起宪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利。

2.建立公益诉讼机制

公益诉讼即当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有关团体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属性,即不仅仅涉及私法方面同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因此,建立女性就业平等救济公益诉讼对于维护就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建立仲裁司法救济委员会

现有的法律体制需要建立相应的仲裁司法救济委员会来弥补就业歧视司法救济这一空白。从事律师或法律教学工作等优秀的法学人员可以参与组成该委员会,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受理各种就业歧视案件,快速高效地解决就业歧视纠纷,避免劳动者处于投诉无门或者得不到救济的尴尬境地。

4.健全女性维权法律体系,明确法律责任

完善的法律体系理所当然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最强有力的武器。因此想要完善大学生平等就业,就必须要加强女性维权的立法工作,建立两性平等的就业制度。尽可能地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利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以此来确保女大学生就业应享受的各种权利,渐渐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存在的性别歧视,尽力给女大学生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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