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户外运动救援体系的现状及发展研究
2019-11-25沈洁楠郭志清
钟 薇,沈洁楠,郭志清
户外运动是以自然环境为场地,具有探险性质或体验探险性质的体育活动项目。户外运动分为山地运动、峡谷运动、野外生存以及荒漠运动等大的类型,包括登山、攀岩、悬崖速降、野外露营、野炊、定向运动、溪降、探险等项目。户外运动中多数带有探险性,属于极限运动和亚极限运动,其挑战性和刺激性对广大爱好者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户外运动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而我国户外运动的兴起则是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我国户外资源的对外开放发展起来的。户外运动作为一种放松身心、体验自然的方式,尤其能够缓解现代社会中人们所面临的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受到大众的欢迎。然而我国户外运动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参与户外运动的过程中,参与者的户外运动安全意识不足、户外运动装备的不专业及户外运动专业知识的匮乏,户外运动事故的发生率大大提高,每次事故都会引发全社会的关注,户外运动参与者的人身安全问题已成为开展户外运动安全的首要问题。据中国登山小组运动事故研讨小组不完全统计,2001-2014年登山户外运动事故死亡及失踪人数呈不断上涨的态势。仅2014年就共发生事故169起,涉及事故总人数689人,死亡63人,失踪7人。在这169起事故中,救援成功105起,619人被成功救出[1]。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户外运动救援是处理户外运动事故的重要措施和中心环节,在挽救户外运动参与者生命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明确我国现有户外运动救援体系,探究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对于完善户外运动安全保障体系、维护户外运动运动者的人身安全,促进户外运动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户外运动救援的分类及意义
1.1 户外运动救援的分类
户外运动救援的种类主要有三类,一是自救,包括发生灾难后凭借自己的救援技术、对自身体力的判断、对事发地的自然地理环境知识的掌握等进行的自救。二是互救,主要指参与同伴间的救援,包括人工呼吸、伤口包扎等。三是外界救援,包括警察和医务人员等政府力量的救援以及户外运动救援队和当地百姓的民间救援力量。自救与互救是开展救援最关键的因素,参与者可凭借自己的坚强意志与过硬的救援技术获得自救,还可将救援资源的消耗降到最低。参与者需熟知自己的血型、既往病史、过敏药物等基本信息,还应对自己的能力进行恰当的评估,在灾难发生时,能够有能力自我保护并能够坚持生存。然而在户外运动事故发生时,户外运动参与者往往缺乏相应的自救互救意识与技能,队员间也缺乏信任感和团队协作精神,导致灾害发生时参与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易导致死亡事故。因此,户外运动爱好者需要做好装备、急救用品等的准备工作,掌握相关救援知识,加强专业户外运动救援技能,熟悉目的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尽量避免去自己力所不及的地方。发生险情后,队员间要积极开展自救活动,团结协作,发射救援信号,等待救援。但目前我国户外运动爱好者专业户外运动知识匮乏,户外运动装备也较为落后,没有良好的安全意识与自救技能,需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救援知识与技能。且专业的户外运动培训人才及培训机构较为缺乏,导致户外运动爱好者学习的途径较为匮乏和单一,需要加强人才的培养与培训机构的建设。
外界救援是借助户外救援体系实现的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2],这种措施的实施者包括有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与民间救援组织等。户外救援组织的介入能够在灾害发生后最大程度降低灾害带来的损失,挽救户外运动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在发生较为严重的户外运动事故时,往往需要借助医疗、武警、消防、公安等多部门联动进行救助,而这些部门平时缺乏户外运动救援的演练,在事故发生时,由于不熟悉地形,缺乏专业的户外运动救援经验等客观因素,往往导致救援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不仅不能成功救助受困人员,参与救援人员也会受到生命危险。2010年12月12日安徽民警张宁海在救助在安徽黄山登山的18名复旦学生的过程中,不幸坠入山崖献出年轻的生命。
1.2 户外运动救援的意义
户外运动救援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即户外运动者救援安全、户外救援人员安全、户外运动资源安全[3]。户外运动者的安全指被救助者的安全,保障户外运动者的安全是户外运动救援的中心环节。户外救援人员的安全指参与救援人员的安全,在救援过程中,不仅要尽全力保障户外运动参与者的安全,户外救援人员的安全也同样重要。户外运动资源的救援指保护户外运动景区等资源的永续利用与可持续开发。
作为全民健身的重要项目之一,户外运动本是现代社会中人们追求体验自然、返璞归真,缓解现代生活压力的一种很好的方式,户外运动给我们带来身心的愉悦和放松的同时,也充满着危险的因素。户外运动事故的发生不仅降低了户外运动爱好者参与的积极性,而且会损害地方风景旅游区的发展,危及户外运动资源的安全与持续利用,从而不利于户外运动的组织与开展,甚至阻碍全民健身发展与体育产业的发展。积极开展户外运动救援,是降低户外运动灾害带来的人身、财产损失的有效手段。也有助于户外运动项目科学、安全地组织,从而实现户外运动项目与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2 我国户外运动救援体系
目前我国户外运动救援体系分为政府救援体系和民间救援体系两大类,其中民间救援体系下又分为商业救援与公益救援。
2.1 政府救援体系
在户外运动事故发生时,除一些景区设有专门的户外运动救援电话外,其余大部分事故在110接警范围之内。在接到被困者的求助时,公安部门需要联动消防、武警、医疗及救援队等多种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在搜救人员、提供医疗救助等方面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是进行救援的主力军。这些公共服务部门能够短时间内集中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尽最大能力联合地方救援队、救援组织等组织救援,保障户外运动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户外运动作为体育运动的一种,在发生事故时,除公安、武警、消防、医疗等这些政府非专门社会体育管理系统发挥作用外,政府专门社会体育管理系统也在救援的实施、救援人员的选拔与培养、救援技术的普及等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救援的顺利开展培养了后备力量。根据《国内登山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登山运动的最高管理机构为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登山活动,中国登山协会、地方各级登山协会按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的领导下的从中央到地方包括各风景区的户外运动救援体系。这套体系包括了中央救援体系、地方救援体系及各风景区救援队[4]。
中央救援体系主要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的户外运动救援部承担,其下设事务部、技术部、培训部、市场部四个部门,这四个部门主要负责寻求社会赞助、采购救援器材等,其最主要的职责是负责救援人员的培训与救援技术的普及,致力于户外运动安全的普及与规范,制定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与标准,推广科学、环保、安全的户外运动理念等。
地方救援体系为省、市体育局登山运动管理部门户外救援部组成,一般下设事务部、技术部、培训部3个部门。这些部门除了负责寻求社会资金,组织救援技术培训外,还负责与公安、武警、医疗等部门协调联络,保障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景区的救援体系主要由景区救援小队组成,从业人员属景区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对于景区的地形地貌较为熟悉,在发生事故时,这些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地点组织进行救援,这使得救援的效率和成功率大大提高。各风景区救援人员定期接受省、市等救援机构的培训,及时更新升级救援技术,是开展救援工作的积极力量。
政府救援体系是目前发生户外运动灾害时主要的救援力量,政府救援体系由于其强大的人力、物力保障,在救援过程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然而,公安、武警、消防、医疗等这些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在日常生活中又主要承担者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因此在发生户外运动事故时,动用政府救援力量,易造成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且公共服务部门的救援人员未经过专业的户外运动救援培训,也不一定熟悉事故发生地的自然环境与地理地貌,救援的专业性难以保证,可能会使救援的效果大打折扣,增加社会救援成本。
2.2 民间救援体系
民间救援体系近年来随着户外运动的兴起而快速发展起来,各类民间救援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成立起来,成为组织实施户外救援的新兴积极力量。民间救援体系主要包括商业救援与民间公益救援。
2.2.1 商业救援
在发生户外运动灾害时,人们习惯性地拨打“110”、“120”、“119”等进行求助,而商业救援作为一种市场化、专业化的救援方式,也开始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商业救援指由保险公司或商业性旅行援助公司有偿提供的旅游救援行为。主要通过保险机制来为救援行为提供经费基础,并通过雇佣相关医疗机构、交通机构、维修机构等服务代理机构来发展救援网络,最终通过调度救援网络中的商业机构实施救援行为[5]。商业救援的服务对象为本机构的注册会员。我国的商业救援起步晚、发展慢,大多是保险公司的衍生机构。随着人们户外运动的参与度不断提高,对自身的安全需要也更加重视。在一些非重大户外安全事故中,政府行为的救援可能并不是必要的,出动政府救援反而造成资源浪费,此时商业救援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商业救援权责清晰,费用承担主体明确。但是商业救援的服务对象基本是境外旅游者及国内出境游游客等高端消费群体,且这类商业救援机构之存在于一些经济较发达的省市以及开发较为成熟的景区[6],救援收费较高,在发生户外运动险情时,未在商业救援机构进行注册缴费的人员不能得到救援,救援服务范围有限。商业救援比较典型的组织是中国银河绿十字公众应急救援服务系统、神舟旅行救援中心等。
2.2.2 公益救援
公益救援是要由民间救援组织承担,救援服务面向任何人提供。民间救援机构的人员大都由具有专业救援技术与经验的志愿者组成,大都是临时的人员,专职人员较少。一些民间救援机构在当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成为合法的社会团体,并与当地政府救援体系相结合,共同承担救援任务。
民间救援组织出现于2008年汶川大地震。国内较大的绿野救援队等大都成立于2008年。民间救援组织的发展经历了如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3年至2008年。户外运动在这几年快速兴起也导致了户外运动事故的大量发生,一些户外运动爱好者便自行组织救援队实施志愿救援活动,此时民间户外运动救援组织发展开始萌芽起步,这一阶段的民间救援组织没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多是户外运动爱好者的自发行为,也几乎没有在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注册取得合法身份。比较典型的组织有“绿野救援队”、“奥特多救援队”、“河南户外救援队”等。第二阶段从2008年至今。此时民间户外运动救援组织开始尝试建立正式的规章制度并在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登记取得合法身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民间户外运动救援组织进入到成长发展阶段[7]。这一时期民间救援组织的吸纳了更多具备专业救援知识的人员,组织的专业性大大提高,并明确了本组织的规章制度。如绿野救援队成为了商业机构绿野救援网旗下的独立公益部门。2008年绿野救援队重新调整组织构架,并与北京市红十字会合作建立“北京蓝天志愿者救援队”。 2010年正式在民政部门登记,成为我国第一个正式注册的民间救援队。此外,还有2009年成立的壹基金成立“壹基金救援联盟”、隶属于深圳市户外运动登山协会的深圳山地户外救援队等,这些组织一部分被政府纳入到应急反应系统中,在户外运动事故救援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以北京蓝天志愿之救援队为例,北京市蓝天志愿救援队是在2008年由北京绿野援救队还与北京红十字基金会合作,共同发起成立的紧急救援民间公益机构——北京蓝天志愿救援队[8]。该救援队由热爱公益事业的爱好者、专业搜寻救助人员及医护人员等志愿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治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北京蓝天志愿救援队也是中国第一家进行了民政注册的纯民间公益性救援团体。2009年,北京市红十字会将北京蓝天志愿救援队纳入北京市应急反应系统中。
蓝天志愿救援队开设了专门的遇险救援紧急电话:400-600-9958,实施户外小药箱免费发放计划,免费发放给户外运动领队户外运动医疗药品及户外运动安全手册,并在北京周边山区设置路标,显示GPS坐标点、海拔、紧急救援电话等。此外,该组织还经常举办救援演练及救援技能培训,并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救援组织的交流。
蓝天志愿救援队接受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红十字会以及其社团登记治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治理。与政府处于半合作的模式[9]。与蓝天志愿救援队不同的是深圳山地户外救援队,深圳山地户外救援队由深圳体育局2008年7月正式批准成立,是隶属于深圳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的,由深圳市登山、户外运动爱好者及相关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深圳市应急指挥中心、深圳市体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是一种与政府全合作的模式。
3 我国现有户外运动救援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一,整个国民对于户外的运动安全性的整体认识还很低,缺乏必要的安全观念和技术准备,存在着非常多的安全隐患。户外运动的兴起激发了许多参与者探索自然的兴趣,但仅仅凭借兴趣而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去从事户外运动极易导致事故发生。外界救援是一种事后机制,而预防风险发生的最好办法就是在进行户外运动前做好预警,包括对路线风险的评估,天气状况的实时更新,人员装备的检查等等,而这些准备工作恰是我国目前众多户外运动参与者所轻视的,只有做好这些事前预防工作,才能将灾害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
第二,救援技术、装备落后。我国的户外运动救援实践尚处于摸索阶段,并没有形成科学高效的体系。救援的交通通讯、卫星定位等技术都十分落后,事故发生时不能十分迅速地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救援技术的不专业也导致救援不能顺利开展,有时甚至适得其反。救援装备是实施救援的物质基础,而我国专业救援装备匮乏,在一些国外发达国家,救援装备的生产甚至已经形成产业化的规模,装备更新升级的速度十分快。而我们在进行救援实践时,一些基本专用绳索、升降机、金属担架都无法保证,在户外运动发达的国家看似平常的直升机救援在我国更是十分罕见。此外,我国十分缺乏专门的户外运动景区资源与专业的户外运动救援专业人员与培训机构。非专门的景区资源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加强,而缺乏专业的救援人员及培训机构则使救援的质量大打折扣,甚至导致救援资源的浪费。
第三,当发生户外运动险情时,由于政府公共部门也缺乏户外运动专业的救援经验与技术,往往需要临时联动专业的救援人员与救援组织,而两者之间的联动往往是随机的、临时的、不成体系的,这就大大延长了救援的时间,贻误了救援的时机。
第四,救援后的处罚规则不明确。在从事户外运动时,一些参与者会进入到“违规进入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一些地方景区的法规也明令禁止进入一些区域。而违反这些规定的户外运动参与者要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一些户外运动参与者为了追求户外运动的惊险刺激,往往在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下进入景区或国家明令禁止进入的区域,而这些区域恰恰是户外运动事故的多发地带。由于这些地带的自然地理坏境常常比较复杂、恶劣,事故发生时,户外运动参与者的责任承担和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救援活动是景区和政府的责任,2015年10月17名户外运动爱好者在私自进入广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时遇险,当地政府派出公安、消防、当地志愿者等将近700名人力,耗时51个小时才将他们救出。事发后,当地有关机构向这些获救户外运动爱好者每人罚款1000元,而最终缴纳罚款只有2人。即使这些户外运动参与者全部缴纳了该缴纳的费用,也不足以抵消几万元的巨额的救援费用。民间救援组织在实施救援活动时,有些甚至需要自掏腰包。这些救援后的处罚规则的不明确导致了户外运动参与者没有形成相应的责任意识,也对无论是政府救援体系还是民间救援体系的发展带来了障碍。
第五,救援费用承担主体不明确。国家、景区以及个人的救援收费比例如何计算并没有明确标准,很多户外运动参与者没有缴费的意识,认为政府救援以及民间救援行为是无偿的免费的、公益的行为,然而很多参与者正是由于自己没有按照规定,进入了未经允许进入的区域才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从责任归属来讲,这些参与者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承担一定的救援费用。这些费用承担的不明确,降低了组织开展户外运动救援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构建结构合理、救援高效的户外运动救援组织与体系。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对救援的收费情况作了规定,如《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稿)拟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登山活动发生登山事故,救援单位事后有权向被救者进行追偿,由其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新疆也在2014年出台《关于户外探险被救需要承担费用的规定》,户外运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谁走失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救援团体和救援者联动的救援机制,开展户外探险应获得工商和民政部门的登记注册,并且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组织责任险。一旦遇险,动用直升飞机救援,被救者需要支付每小时3万块钱的直升机费用。这些规定的出台虽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政府救援及民间救援的费用负担,但由于户外运动参与者没有形成救援付费的意识,收费的标准也没有具体细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很难实现。
第六,民间救援组织由于其组织的专业性,在户外运动救援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民间救援组织想要取得合法身份成为社会团体,其在相关部门审批登记的流程十分复杂,需要逐级报备,经过业务单位的大量审查,准备大量的申请材料,导致民间户外救援团体无法在短时间内取得合法身份,导致民间救援组织难以找到资金来源及合适的赞助商,救援设备也十分缺乏,一些民间救援组织在进行救援时甚至需要自己出钱购买救援器材。这些都使得民间救援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陷入困境。
4 关于完善我国户外运动救援体系的建议
第一,加强对户外运动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加大宣传力度,使户外运动参与者形成科学、安全、规范的参与意识,不去禁止进入的自然区。在开展户外运动前,对户外运动参与者的情况进行备案。此外还要加强对救援专业人员救援技术的培养,提供便捷的技能培训渠道,设定相应的技术标准,严格选人制度,做好 定期培训与考核。
第二,国家体育总局登山项目管理中心、地方体育局等相关政府专门社会体育管理机构应定期举办户外运动救援演练与竞赛,提高户外运动救援的专业性,普及救援知识、技术。还应致力于专业救援装备的研发以及国外先进救援技术的学习与普及。
第三,建立区域性的救援联动机制,以区域为单位,如北京市周边山区救援区域等,由于政府公共部门与民间救援组织等在开展救援方面带有随机性质,未形成有预案的应急反应机制,所以建立两者之间的联动机制至关重要,这有利于被困者接受及时有效的救援,提高救援的效率。
第四,大力支持民间救援组织的建设。政府部门应取消不合理的对相关民间团体注册审批的程序,凡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都应放宽,为民间救援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扫清障碍,为民间救援组织的合法性提供保障。政府在救援过程中应当发挥宏观地指挥调度人力物力的作用,而非陷入具体救援事务的微观操作。
第五,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我国户外运动发展不过十几年的历史,时间虽短,发展进程却十分迅速,但相应配套的法律却没有制定出来。我国需要根据本国实际,并借鉴国外,如欧洲等户外运动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相关出条理清晰,责任归属明确的户外运动救援相关法律。
第六,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民间户外运动救援组织是一种纯公益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除了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外,还应依靠大量社会捐助,在瑞士,户外救援组织每年都能收到180万瑞士法郎的社会捐助,德国空中救援的25%也来自社会捐助。社会捐助大大减缓了民间救援组织的资金压力,保障了救援活动的持续高效开展。
第七,加强景区硬件设施,如无线电通讯、无线网络、GPS定位系统、路标指示等的建设,为户外运动参与提供安全保障。
5 结论
我国户外运动救援体系的建立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潜隐与这个体系中的问题还需要在大量的户外运动救援实践中去逐步被解决。户外运动救援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别国经验,建立一个有领导、有组织的专业救援系统。虽然这个系统各个层面的细节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被发现和解决,但随着户外运动的不断发展与社会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我国户外运动救援体系也会逐渐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