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没有按规定时间索回押金,是否“过期作废”
2019-11-24小保
小保:
我入职到公司时,公司表示要收取5000元押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我虽不情愿却又不得不照办。期满离职时,由于我没有找到押金收据,而公司坚持必须凭收据退款,以至于未能办理。近日,我找到收据后要求公司退款,但公司却以时隔一年,已过期作废为由拒绝。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吕小柔
吕小柔: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案中,一方面,公司向你收取押金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另一方面,退回押金不受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鉴此,你要求返还押金并没有时间限定,意味着押金争议不适用仲裁时效,可以随时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