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让其“立马滚蛋”
2019-11-24小保
就业与保障 2019年19期
小保: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担任业务员,每月工资为2800元。近日,由于我连续半年没有完成规定的业务额,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宣布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我“立马滚蛋”。
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宋慧琳
宋慧琳:
公司的做法错误,其应当向你作出赔偿。
一方面,公司之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即是说用人单位因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二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而公司违反了对应要件。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依据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作出赔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其中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与之对应,鉴于你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半年,每月工资为2800元,公司向你支付的赔偿金应当为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