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私自兼职被公司强行解聘,能否索要赔偿金
2019-11-24小保
就业与保障 2019年19期
小保:
我所在公司实行白班、夜班两班制。两个月前,我在另一家单位兼职工作。公司发现后,曾对我进行过制止。而我以自己有权自由支配工余时间、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公司无权干涉为由不予理睬。公司于近日强行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要求公司根据我在公司工作了6年,给予12个月的赔偿金,却被公司拒绝。
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赔偿金?
侯淑婷
侯淑婷:
你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与之对应,你能否获取二倍的赔偿金,取决于公司对你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案情况看,公司之举并无不当,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九十一条分别指出:“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只要经用人单位提出,不管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是否给其造成损失、是否影响其工作,也不管劳动者是否利用可自行支配时间、是否具有相应精力,要是劳动者拒不改正,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甚至还可以向劳动者、后一个用人单位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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