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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因工受伤,为何却难获工伤赔偿

2019-11-24颜东岳

就业与保障 2019年19期
关键词:工伤用人单位劳动者

颜东岳

“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怎么就得不到工伤赔偿?”笔者近日接待的一名来访者又一次提出了这样的疑问。的确,他们为何难于获取应有的工伤赔偿呢?

一、手续不全,工伤难以认定

[案例]林佳慧是一家家装公司的业务员,不时需要外出招揽业务。2019年1月4日,由于好友提出有一单生意交给她做,林佳慧遂骑电动车前往。不料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林佳慧不但因伤花去6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林佳慧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不料却被一口回绝:公司的规章中已明确规定,任何员工外出都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林佳慧未经申报和批准,且不能证明确实为了工作,故不构成工伤。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鉴于公司明确否定林佳慧系因公负伤,林佳慧要想被认定为工伤,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最直接的证据就是严格依据公司要求办理相关外出手续。在没有手续而又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林佳慧自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否认用工,责任遭遇推卸

[案例]2019年2月11日,黄静雯丈夫在建筑工地作业时,不慎从高空坠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黄静雯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其丈夫并非公司职工,发生坠地事件,完全是其丈夫擅自进入工地,企图偷取建筑材料,被人发现后仓促逃跑所致。原来,黄静雯丈夫进入公司不过两天,而公司与他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推卸责任,不仅否认用工,还拿出了上述说辞。可其他工友担心被公司报复,加上事不关己,又拒绝说出真相。

[分析]劳动关系是确定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的基础。故劳动者入职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未签,也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如果一个凭证都没有,确实很难得到支持。

三、冒名就医,事后遭遇否定

[案例]2019年2月17日,徐晓梅在上班时因地滑摔倒导致头部受伤后,公司提出用本地员工吕某的名义就医,可以通过医保报销一定费用,减少公司的负担。徐晓梅考虑此举并没有让自己吃亏又能照顾公司,便答应了下来。直到一个月后,已经出院的徐晓梅要求公司申报工伤时,才知道上当了:公司以吕某的病历卡等为凭,否认她的伤是在单位发生的,而吕某早于去向不明。工伤保险部门也表示,由于徐晓梅缺少了必要的医疗记录,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徐晓梅不能提供自己的医疗记录,自然会影响到工伤的认定。本案提醒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不仅不能使用他人的病历卡,而且务必在医疗记录中清楚准确地填写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冒名顶替的结果,即使最后能够通过在医院查证澄清事实,也会无端给自己增添了麻烦或制造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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