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部门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
2019-11-24施倚
劳动保护 2019年9期
主持人,你好!
我单位一名职工下班参加部门同事聚餐,该活动系部门负责人组织的,目的是鼓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聚餐后,该职工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多发性面骨骨折,该职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请问其可否认定为工伤?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据此,判断员工参加单位聚餐活动回家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造成,应当结合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聚餐活动与工作是否有一定的关联性,二是聚餐活动的目
的是否与公司的利益相关,三是聚餐活动是否属于个人行为。部门聚餐虽然不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场所进行的,但该活动系部门负责人组织的,目的是鼓励员工更加努力工作,从本质上来讲,是为了单位利益,与工作有一定关联性,且聚餐活动部门的员工大多数参加,所以并非个人行为,该聚餐应当视为工作的延续,用餐后回家途中也应视为下班途中,故其回家途中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