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非法储存醇基燃料油
2019-11-24李竞
文/李竞
近几年,以甲醇或乙醇为主要成分的醇基燃料油作为一种新型的危险化学品在湖南省各地兴起,它主要作为燃料用于餐馆,因为其价格低廉且热值高,所以餐馆使用非常普遍。由于市场需求的存在,为追逐利益,部分黑心商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就偷偷经营醇基燃料油,导致事故隐患激增,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就湖南省湘潭市而言,近几年累计取缔非法储存醇基燃料油窝点32处,没收醇基燃料油约58.8吨。但是在查获后进一步处理的问题上却遇到了难题。
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储存没有具体处罚额度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款对于非法储存的具体处罚没有准确规定。
笔者翻阅了2011年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通篇没有对于非法储存如何处罚进行规定,只找到一条相关条款即第七条第(四)项:“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依据该条款,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非法储存醇基燃料油窝点进行查封,但是如何进行处罚却没有依据。
而修订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这一条就非常明确地规定了非法储存的具体罚款额度,但是在修订后的国务院令第591号中该条款却被删除。
笔者认为,从国务院令第344号到第591号,国务院明确删除非法储存的具体处罚额度,其删除的原因可能就是将非法储存与非法经营的处罚条款进行了合并,因为非法储存必然是为了非法经营,一旦有非法储存就自然而然有非法经营行为,可以按非法经营论处。而实际执法过程中,只抓获到现场有储存危化品的事实,而是否有经营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取证,违法者往往不肯承认有经营行为,应急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力量去寻找非法经营的证据,往往处理结果就是没收危化品及设备设施,情节严重会配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但是无法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对于非法储存和家用储存无法有效区分
上述情况只是对于相对“老实”的当事人承认了非法储存事实的处理情况,而另外有些当事人被查处后一口咬定是买了自家做饭用,而且执法人员没有发现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他有非法经营的行为,这种情况反倒不好处理。每个人都有权利购买并使用不受法律法规限制的危险化学品,如家用液体酒精,但是储存在家里,多大量算非法储存?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这种情况应急管理部门去执法以非法储存处理显然容易引起行政复议并败诉。遇到这种一口咬定是家用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往往只能从安全风险的角度要求当事人将储存的醇基燃料油送回上游单位,或者减少储存量。
没收的醇基燃料油无法有效处置
根据国务院、湖南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湘潭市近几年每年都开展醇基燃料油的专项整治,各市县区均查获收缴到数量较多的醇基燃料油,但是没收后这些醇基燃料油放在哪?后续又应当移交给谁?如果要走拍卖程序谁来走、怎么走?一系列现实的问题让地方应急管理部门觉得查处了窝点反倒变成了“烫手的山芋”。现行的做法是将收缴的醇基燃料油存放在有合法资质的带储存经营醇基燃料油的企业,但是这些收缴的醇基燃料油最终如何处理一直没有下文,时间一长导致出现该经营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讨要危化品储存管理费的情况。
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水平不够高。在网络上曾流传一篇文章名为《最高被判5年10个月!4起安全生产领域“两法衔接”典型案件公布》,它讲述了深圳市有3起非法经营“环保油”(实际上就是醇基燃料油)的案例,当事人均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这3个案子均是由公安机关牵头办下来的,对于当事人近几年的非法经营行为全部侦查得一清二楚,从而对于非法经营的数额有一个明确的认定,进而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应急管理部门办案与公安部门办案的差距,无论是刑侦手段还是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均存在很大的差距。应急管理执法人员想要抓到非法储存当事人非法经营的证据,往往无从下手。
二是各级安全监管体制存在先天不足。单从湘潭市来讲,取缔危化品相关非法窝点的执法人员基本上是危化科室或危化股室的工作人员,除了要承担执法工作,还需要承担其他各项繁重的工作,如行政许可、上传下达有关文件精神、向上级报送有关资料、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迎接上级或其他部门督查,配合做好环保、禁毒、反恐等工作。这就决定了应急部门的执法人员成不了像公安一样的专业办案人员。办一个案子还会进一步加重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量,所以这必然阻碍了各地“打非”的积极性。
三是部门之间沟通渠道不畅通。没收后的危化品处置问题,可能涉及到众多部门,如环保无害处理、法院拍卖等,在实际处理过程中,部门之间的渠道不畅通导致走正规渠道往往很难处置到位,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如何安排,单凭应急管理部门一己之力,无法有效推动收缴的危化品的处理,这也阻碍了各地“打非”的积极性。
建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报请国家层面在下一步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加入非法储存危化品的定义,特别要区分开家用储存危化品,可以从储存量上进行限制区分;同时还应当明确非法储存的具体处罚额度,可以参照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便于基层执法人员操作。
二是从政策上明确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下属的执法支队发挥真正的执法作用,因为执法支队的建立主要目的就是立案查处,而不应当参与日常的计划执法检查。其主要职能应当涉及以下几项内容:负责立案查处经业务科室计划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负责核实并立案查处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群众举报、负责跟踪或配合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案件衍生的其他工作。同时要积极提高各级执法支队专业水平,从办案方式、办案技巧、侦查手段、侦查装备配备等多方面向公安部门学习,打造一支专业性强的执法队伍。
三是应当从政府层面打通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建议各级政府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在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时,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职能部门年底绩效考核;相关重大案件,还应当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不定期召开的调度会议工作机制,确保在“打非”过程中不存在部门推诿,顺利将有关案件办实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