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发展现状与监管研究
2019-11-22单建军
单建军
摘 要: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推进,多类型的数字货币相继涌现。本文梳理了国内外数字货币发展情况,分析了数字货币的优点,探讨当前国外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及应对措施,最后对规范我国数字货币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数字货币;发展现状;监管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9.10.010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9)10-0077-05
数字货币采用区块链技术,具有匿名性、跨区域、离中心化、高扩散率等优良特性。一方面,数字货币可以增强经济包容性和稳定性,减少央行传统纸币发行支出,改善银行和支付系统效能;另一方面,快速发展的数字货币也会对支付体系、经济运行和金融稳定造成冲击,容易滋生洗钱、避税和恐怖融资等社会问题。因此,中央银行一方面要从公共利益出发做好数字货币发展,支持个人之间和个人与商家的支付,或支持金融机构之间的批量业务;另一方面,要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加强对数字货币监管,防止生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金融稳定。
一、国内外数字货币发展情况
(一)非法定数字货币发展情况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数字货币取得飞跃成长。2009年,数字货币比特币首次出现,引起全世界的关注,并应用于相关领域。2014年,eBay接受比特币支付。2017年,比特币超过了一万美元,而 2018 年比特币价格出现跳水。由于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容易滋生洗钱、逃税和恐怖融资等社会问题,2018年,G20认定数字货币为加密资产而非货币。2018年 7月,金融稳定委员会发布的《数字资产》报告指出数字资产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需要加强监控适应市场发展。
2014年,淘宝网禁止使用数字货币。2017年 1月,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先后对比特币中国、Firecoin网和货币银行的交易平台进行现场检查。2017年 9月,人民银行等七个部委共同宣布,首次代币发行为违法金融活动。出于金融法律法规滞后性和金融监管技术的限制,我国对数字货币实施严管,禁止一切交易活动。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展情况
部分国家借助“市场 + 政府”的形式,支持数字货币发展,服务本国经济。英格兰银行首先开展分布式账本技术研究,加拿大银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联合试验应用中央银行数字货币 来提升金融机构之间的支付效能。欧央行和日本银行实施试点项目,探讨是否可以改善金融机构之间支付和结算(第一阶段),并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快速现金证券交易和结算(第二阶段)。部分受制裁的国家重视数字货币,支持各类金融交易活动,如伊朗为了绕过国际制裁研究数字货币,委内瑞拉推出“石油”数字货币。中国人民银行一贯重视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研究和试验工作,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研究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业务运作原理,确立发行数字货 币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已成立“一币、两库、三中心”的研发体系,稳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工作,并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票据交易中。
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在各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研发能力差距很大,兴趣的动机也不同。一些中央银行早在2014年就开始进行研究和试验,并且进行了多次试点,甚至部署业务运行;也有一些中央银行对这项技术充满好奇和兴趣,主要是监测包括对加密货币投资活动的监测。立陶宛银行计划发行数字硬币,在真实环境中检验区块链;泰国银行积极尝试,探索运用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改善金融机构之间支付效率;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多个用途进行研究和试验,包括贸易融资、数字身份管理和 KYC/AML 流程;沙特阿拉伯联合阿联酋开展试点,以便在两国之间进行银行间支付和结算;瑞典中央银行正在考虑电子货币,以应对中央银行发行现金使用率不断下降的现状;法国银行采用基于区块链的解决方案,实现与多家银行进行协调和信息共享的流程自动化和数字化,提高效率外,还有流程可审计性和灾难恢复等优势。柬埔寨国家银行在支付系统中首先使用区块链技术,消费者通过参与的商业银行获得访问权,可以实现个人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操作,促进公民与企业之间的互操作零售支付。
二、数字货币的优点与不足
(一)非法定数字货币的优点与不足
1.非法定数字货币的优点
非法定数字货币采用区块链技术,通过机器运算而生成的,具有分散的去中心化特征。非法定数字货币在全球数据库中的其他机器存在记录,即使个别地方出现问题如本地计算机损坏也不影响数据保存。同时,数字货币使用加密识别技术,其信息不受单方面的任篡改,在支付定居点、教育、公共利益甚至政治选举方面都是高度安全的。
2.非法定数字货币的不足
一是贬值性。非法定数字货币的支持者声称,非法定数字货币在设计之初的数量就是确定的,使得它不存在贬值问题。事实上,即使某种类型的数字货币的供给有限,但大量不同种类的数字货币的出现意味着所有形式的数字货币的总供给量是无限的。除此之外,由于非法定数字货币可“分叉”,如比特币衍生出多种形式的分叉货币,开发人员仅需要通过克隆比特币软件,在其中添加一些新功能或修改算法參数后,使用新名称就可以发行另一种新的数字货币。2017年,比特币出现分叉,包括比特币现金、比特币黄金和比特币钻石,这些比特币的分叉可以再次分叉,永无止境,从而弱化数字货币的价值。
二是可信度低。历史经验表明,以非法定数字货币衡量的“虚拟资产”不具备像实物货币一样的可持续性。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用承担非法定数字货币的责任,也没有任何机构为非法定数字货币背书,其所有权集中度高,也使得非法定数字货币更不值得信任。事实上,非法定数字货币的使用通常建立在人们对比特币交易所这类中介机构的信任基础上。通俗地讲,非法定数字货币建立在服务于整个金融体系上,并且依赖于它所提供的信任,这使得非法定数字货币交易需要建立自己的公信力,保障客户资金不流失,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三是使用场景有限。就使用程度而言,非法定数字货币如比特币和它的衍生品对从事非法经济活动的人更有吸引力,因为那些大规模逃税或洗钱的人才愿意承受非法定数字货币价格的剧烈波动。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非法定数字货币系统运行起来非常昂贵,运行速度比传统的支付和结算系统要慢,运行效率低得多。同时,在比特币开采过程中使用的电力是惊人的,约等于新加坡每天用电量,由此也会带来相应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优点与不足
1.法定数字货币的优点
一是法定数字货币可以更快、更便宜完成国内和跨境支付(零售和批发),改进支付系统效率。法定数字货币可以为零售存款人提供更安全的储蓄场所;与在国内商业银行账户中存储储蓄相比,违约或资金损失风险较低;与集中式数据存储和处理相比,可以提高支付系统对网络攻击、操作故障和硬件故障的恢复能力,减少数据冗余。二是法定数字货币可以应对私营部门数字货币提供商的操作风险或垄断控制。三是法定数字货币可以挑战商业银行对存款的垄断力量,迫使商业银行提高存款利率,提供更多金融服务。四是法定数字货币可以更多地获得适当的公民资金信息,打击逃税、腐败和非法活动。
2.法定数字货币的不足
相对于纸币,法定数字货币会泄露消费者隐私;没有采用法定数字货币的人会进一步被数字支付系统边缘化,可能会失去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法定数字货币的使用会增加网络安全风险的风险,以及因减少与银行系统内物理现金存储、运输和管理相关的摩擦和成本,存在一些潜在未知风险。
三、国外对数字货币监管态度及应对措施
(一)持否定态度,对数字货币投机行为采取限制措施
对数字货币风险发出警告。加拿大央行行长认为购买数字货币是赌博。印度财政部部长称投资数字货币是诈骗行为,投资者进行数字货币交易时“风险完全应由自己承担”,并建议最好避免参与此类投资。马来西亚第二财政部长认为,为了避免伤害金融科技创新,政府不会禁止数字货币交易,但会高度警惕数字货币风险。美国北美证券管理协会就加密货币和首次代币发行(ICO)风险向投资者发出风险警示,提醒投资者对加密货币的相关投资保持高度警惕,投资者必须全面了解加密货币投资风险;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警告说数字货币交易存在技术不成熟、监管缺失、交易不安全、价格操纵、过度投机等风险。菲律宾证监会警示所有投资者必须审慎参与涉密数字货币交易。印尼央行发布声明,禁止出售、购买或交易、使用虚拟货币。
1.严格规范数字货币交易。韩国财政部对韩国的数字货币交易采取严监管措施。完全禁止数字货币账户,将数字货币收益纳入韩国税收制度范畴;金融机构不得拥有、购买数字货币;明确只有符合要求的交易所才能处理数字货币,严禁开展数字货币交易。韩国金融情报部门和金融监督部门就对 6 大本地银行(友利银行、国民银行、新韩银行、农协银行、韩国兴业银行和韩国开发银行)提供给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相关账户进行反洗钱检查。
2.启动虚拟货币征税计划。印度税务部门对数字货币交易所进行调查,广泛收集关于比特 币交易所的运作方式、投资者、投资来源等方面的信息,并考虑收税的可能性。如将比特币认定为货币,将不对其征收任何税款;如认定为商品,则征收18%的消费税;如认定为服务,则征收12%的税率。奥地利央行行长表示,加密货币交易者必须明确身份,缴纳增值税,并防范洗钱风险。
(二)持观望姿态,暂不采取措施
美联储前主席耶伦认为,美联储不会对数字货币出台专门政策,只会确保银行监管机构紧盯数字货币,并妥善管理市场交易活动。以色列央行不会将数字货币视为真钱,但可以作为金融资产。以色列中央银行正尝试监管数字货币,还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三)持支持态度,采取措施规范数字货币发展
为数字货币发展提供法律、税收支持。白俄罗斯总统亚历山大签署《数字经济发展条例》,认可数字货币的合法性,同时为交易者提供法律保障和税收优惠。韩国政府发布官方声明,支持数字货币及相关技术发展,计划推出官方数字货币。俄罗斯总统普京命令开发加密货币—“加密卢布”。委内瑞拉总统马杜罗表示发行加密的数字货币,进行石油交易。
四、对我国发展数字货币的启示
人民银行应当在数字货币上扮演好角色,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维护 “数字前沿”秩序,确保支付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实物价值。
(一)数字货币不能作为传统货币使用
数字货币因不稳定的估值,不能成为一种常见的支付手段和稳定的价值存储器,且其脆弱性也使其成为一种不可持续的货币形式,数字货币不能作为记账单位。
(二)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
数字货币镶嵌到金融服务体系中,从与现有金融体系的链接中获得合法性的外表,人民 银行应将数字货币与纸币相分离,确保数字货币没有寄生在纸币上。同时,人民银行应与商业银行合作,发挥“数字前线”的监管作用,禁止商业银行做出充当“比特币自动取款机”的不道德的行为,不允许这些数字货币与整个金融体系现有的基础设施共存,以保障支付系统正常运行。
(三)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人民银行应采用巴塞尔协议多年来坚持的原则:为金融市场(银行和非银行)的所有参与 者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培育创新、安全和竞争的市场。数字货币的服务提供商必须提供和维持高标准的汇款和付款的支付设施,只有合格的交易所产品才能进行交易。
(四)采用新技术推动金融发展
人民银行应适当地采用数字货币的新技术,来改进国家的金融服务供应,尤其是在一些 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支付方面。人民银行可通过实施央行数字货币或其他基于区块链的应用程序,实现更大的金融包容性;通过运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应用,可以提高效率,减少消费(零售)和银行间(批发)层面的跨境支付摩擦和成本。
(责任编辑: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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