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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中的案例分析法研究

2019-11-21肖奔

领导科学论坛 2019年19期
关键词:案例分析法玛莎

摘要:玛莎·芬妮莫尔所著《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不仅是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代表性著作之一,更是案例分析法应用的经典之作。作者在传统理论所不能解释的特定国家行为上,通过三个“低政治”案例揭示了这些行为背后所隐含的“适当性逻辑”,在证实了国家利益是可以“传授”的同时,也展示了案例研究法的特有优点。案例分析法不仅有着对个案作出历史性解释、进行假设验证、易与其他研究方法搭配使用等突出优点;而且,研究者若能获取可靠的事实材料,借助于独特的解读视角,还可以进行补充原有理论、提出新理论等开拓性研究。

关键词: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案例分析法;“低政治”;玛莎·芬妮莫尔

中图分类号:D8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19)19-0088-(09)

Case Study Method of《National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XIAO Ben

Abstract:《National Interests in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writted by Martha Fanny more is not only one of the representative works of constructivist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but also a classic work of case analysis.The author reveals the“appropriate logic”behind these behaviors through three“low-political”cases in the behavior of specific countries that traditional theory cannotexplain.It also confirms that national interests can be“delivered”,and demonstrates the unique advantages of the case study method.The case study method has the outstanding advantages of making case interpretations,hypothesis verification,and easy to use with other research methods.Moreover,researchers can also carry out pioneering research such as supplementing the original theory and proposing new theories,if they can obtain reliable factual materials,and with the help of unique interpretation perspectives.

Key words:National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case study method;low- politic;Martha Finnemore

瑪莎·芬妮莫尔所著《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是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代表性著作之一。在本书中,芬妮莫尔指出,虽然以“理性”为基础的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等传统理论在解释国家行为方面有着很大优势,但仍有一定缺陷。比如在许多国家不约而同地建立科层组织、参加红十字会和经济发展与解决贫困等方面,这些传统理论解释力不足。作者认为,这些“低政治”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其暗含着一种“适当性”逻辑,即国家行为并非仅仅是基于固定的外化利益,而是经常受到规范的内化利益所驱使。为证实自己的假设,芬妮莫尔在此书中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来加以诠释。从逻辑上来看,作者先表明研究目的、提出假设,进而进行案例选择与分析整合,层次分明,循序渐进。从内容上看,作者在每个案例中先通过事实来推翻传统理论的解释,进而提出自己的假设并运用事实加以验证,资料翔实,有理有据。芬妮莫尔在完成了自己的假设验证与理论补充目的的同时,也向读者完整地展示了案例研究法的操作流程和特有优点。

鉴于此,本文通过对玛莎·芬妮莫尔所著《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中的三大核心内容,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家科学科层组织的建立、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日内瓦公约》、世界银行与缓解贫困这三对案例进行研究,揭示案例分析法的特点。作为社会科学主要研究方法之一,案例分析法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和指导意义。

一、案例分析法解读

案例分析法,即对单一对象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研究方法[1]。虽然这种方法已得到普遍应用,但学者们对如何界定案例和案例研究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哈里·艾克斯坦(Harry Eckstein)认为,案例是一种存在,对其做研究时只能使用某单一的测量视角和维度。亚历山大·乔治(Alexander George)等人将案例定义为某一类事件中的特定例子。还有学者指出,案例是某一时间段或时间点上所能观察到的、在空间上有所界定的现象[2]。按照《韦伯斯特新大学词典》的解释,“案例”一般包含以下三种含义:第一,一组环境/情况;第二,需要调查、考虑或研究的对象;第三,真实存在或发生的事情。概括而言,“案例”可界定为供研究者进行观察、描述、分析以及解释某目标的特定事实[3]。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案例的具体含义也会适时变化。比如,有些是诸如哈马斯、海合会等能观察到的存在,而有些则是思维构建,芬妮莫尔在《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中所涉案例属于前一种。此外,案例研究(Case Study)也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简单易行、涵盖万象的研究方法[4]。但综合而言,学者们在以下三个方面多达成共识:第一,案例研究所需的资料要翔实、准确,并需对特定现象进行深入分析;第二,注重研究对象的存在、发展和变化等方面的背景、特点;第三,多角度地进行多类数据研究,并且数据多为人类学的、历史学的以及便于过程追踪的[5]。

从操作流程上看,在使用案例分析法进行研究问题时,首先要明确研究目标,这决定着研究案例的选择。其次,在提出假设问题上,研究者需要寻出与研究目标相关的各因素并确定其中的变量关系。假设科学可行的确定方法主要是通过检测假设与可观察的现实世界是否契合,即运用现实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探索,来检验从假设所推出的关于事实的论述是否可行,从而验证这些假设是否成立[6]。从某种程度上看,假设是一种关于“不确定”的冒险,也可能是一种关于“正确的虚构”的先觉之明。它不同于学者们根据逻辑和事实而确认的事物,而是提出了有关分析对象的关系猜想[7]。再次,进行案例选择时,除了要细致考虑个案在研究中较为专业性的价值外,也要注重案例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内涵。比如,在试图精确地验证某个假设或理论时,被选择的案例在契合度上相对其他备选案例理应更高些[8]。確定了研究目标、做出了核心假设以及选择了案例材料之后,还需确定研究方式是“单案例研究”还是“多案例研究”。一般情况下,单案例研究法适用于极端案例、启示性案例或者对广泛接受的案例进行批驳等[9]。而如果选择多案例研究,则一般遵守复制法则。比如,研究者研究目标“X”时,首先,需将已确定选择的案例分成三批;其次,用第一批案例分析、归纳出有关“X”的理论假设;再次,在另外一批案例中进行“逐项复制”,即验证这一批案例对有关“X”的理论假设是适用的;最后,可将这个假设形成特定理论,利用最后一批案例进行“差别复制”,从而找出有关“X”的假设在哪些条件下是无效的,进而避免不当应用,提高理论的效度[10]。

另外,需明确的是,由于划分标准不同,案例分析法的分类较为复杂。但综合来看,这些分类多由1971年美国加州大学学者阿伦·利普哈特(Arend Lijphart)所划分的六大类别衍生而出或与此相关:理论无涉型(atheoretical)、诠释型(interpretive)、生成假设型(hypothesis-generating)、理论检验型(theory-confirming)、理论报告型(theory-informing)以及极端案例型研究(deviant case studies)。然而,这六类划分将研究目的和案例选择技术相糅合,是一种非平行分类法(nonparallel categories)。对此,为简约起见,有学者指出可根据案例研究的理论目的,将案例分析法大体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特案研究(idiographic case studies)。该类研究目的主要是为了描述、说明、理解或解释某一特定对象。需指出的是,此类案例分析虽不以理论探索为宗旨,但通常情况下仍涉及理论或需要理论支持。第二类为生成假设案例研究(hypothesis generating case studies)。这类案例分析的目的在于进行检验、发展理论或者提出新理论,是对具体研究对象的超越[11]。在此,玛莎·芬妮莫尔所著《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中的案例虽具有解释特定社会现象的目的,但更偏向于理论探索,试图发展出新的理论。

二、芬妮莫尔在《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中的案例研究

在文章开篇,芬妮莫尔便言明,其研究目的是探讨“国际组织”如何说服“国家”去看待新目标,从而构建出新的国家利益观念,即国家通过国际组织接受一些新的规范、价值和利益观念而被社会化[12]。文章还在此目标上提出假设:国际政治学的主要作用是定义国家利益,而不是捍卫国家利益;国家在追求利益之前需要明白自身利益是什么,因为这些利益并非是固定不变的。很明显,这是对传统的主流理论的一种质疑。传统的主流理论多认同微观经济学假设,即“理性人”假设,认为行为体的利益是确定的,经过缜密的计算,参与者可以做出利益最大化或者损失最小化的选择。由于作者主要想从经验上证实社会规范确实影响了国家行为,并阐明影响的方式,因而在理性主义者等传统学者那里作为利益“附属”的规范在芬妮莫尔书中具备了一种主体地位。据此,作者提出了自己的核心观点:第一,在国家利益上,芬妮莫尔指出通过行为体互动可建立新的国家利益观,利益并不是存在某处等着被指出,而是在互动中不断建构形成的。国家有可能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比如苏联解体后美国目标的迷失。换言之,国家利益是由各国共享的规范和价值塑造的。第二,在国家偏好方面,作者提出,国际体系可通过改变国家的行为偏好本身来改变国家的行为,而不是约束已有的、既定行为偏好的国家的具体行动。偏好可能并不是来自内部,而是外部传授的,国家会据此调整思维,明白采取什么行动是合适的、有益的。

在展开案例分析之前,首先,作者进行了“学习”与“传授”的区分,指出“学习”主要是发生在国家内部的行为,“传授”则刚好相反。作者在书中更强调外在的传授过程,认为“传授”不是以强制或武力的方法来促使国家社会化,而是通过对话与交流来说明遵守某些规范的益处与必要性,宣传理念并告知其方法,开展与这些国家的实质性合作,进而影响政府决策[13]。其次,芬尼莫尔将“规范”定义为行为体共同持有的、适当行为的共同预期。规范的背后是“适当性逻辑”,这种“适当性逻辑”可以受到自利心和获利观念的约束,也可以受到义务和责任观念的引导。因此,与“后果性逻辑”主要受行动者的自利心理驱动不同,“适当性逻辑”主要受社会结构的驱使。也就是说,国家的行动是一种具有认知、目标和意向的行为。当然,遵循“适当性逻辑”并不意味着未经思考或者非理性,因为“规范”背后隐藏的是一种历史进程中的教训与经验总结,是一种合理的行为准则。接着,芬尼莫尔通过观察国家行为的变化,尤其是不同的国内需求与不同特性国家行为的变化,指出如果条件、特性不同,但行动相同的话,那么该行动的原因就是体系层面的。也就是说,国际规范、共同信仰、文化以及其他社会结构可以对不同的行为体提出了一种相同的行为要求[14]。这样作者就为自己的假设论证提供了判断的标准。最后,在案例选择上,作者言明了自己进行案例选择的考虑:首先,现实主义者把安全作为“高政治”,并以此为基点来研究国家行为。作为对传统理论的质疑与挑战,作者将案例放在了“低政治”上。其次,为了在案例间形成内在的连续性,从而可以归纳概括,作者将案例选择聚焦于国际组织上,将研究内容控制在可考察的范围内。正如上文所述,案例选择的考虑关系到研究目标的达成、分析的逻辑以及案例验证的假设能否复制使用,需认真对待。以下是作者引用的三个案例的具体介绍。

案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家科学科层组织的建立。

新的科学官僚体制的建立几乎同时发生在19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大多数国家,这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与讨论。对此,传统的需求驱动论(内部原因)给出了自己的解释。比如戴维·迪克森认为,国内科学机构的成长导致了这一现象;拉克夫等学者则提出,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引起各国建立科学科层组织的热情;吉尔平则指出,军事力量的需求是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作者对这些内部原因导致的需求推动论进行了检验,即从科学从业者人数变化、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研发部门费用以及国防开支占GDP比重四个方面进行量化分析。一般情况下,以上数值越高,科学科层组织成立产生于内部驱动的说法就越有说服力。然而,作者通过大量事实验证后,发现以上各方面占比很低的很多国家也快速建立了各种科学科层组织,从而以事实推翻了传统的需求论。

进而,作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国家建立科学科层组织是因为教科文组织对其传授了国家应该建立科学科层组织的观念。作者认为,机制的建立(部分学者也把“规范”看作国际机制的一部分)存在着内生和外生两条路径。内生路径往往基于自身需求,是功能主义的;而外生路径则常常依赖于一些外部公共产品的供给,这种供给一是来源于国际组织,二是来源于霸权国。在这里,作者将目标定位于国际组织——教科文组织。随后,作者仔细探究了教科文组织与相关国家的互动过程,引用了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论证,尤其是教科文组织对黎巴嫩、东非等国的说服——“科学是国家资源,应由国家来指导”。最终成功说服相关国家接受这种理念,并采取行动——建立科学科层组织。

案例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日内瓦公约》。

一直以来,红十字会的存在引起了很多人的疑问:为什么一些国家会同意救助敌国伤员?以往理论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互惠论”“功利论”“民主政府论”。但作者通过大量事实发现,早年《日内瓦公约》是单方面适用的,所以“互惠论”站不住脚。比如在1866年的普奥战争中,普鲁士单方面适用;在1895年的甲午战争中,日本单方面适用。而由于19世纪60年代的军事和医疗技术使得伤员不可能回到战场上继续战斗,即医学进步导致截肢成功率上升,连发枪、小口径钢壳子弹的使用造成伤员成为军队的包袱,这使得“功利论”的说法也就不具有可信度。最后,作者通过历史文献发现最初支持《日内瓦公约》的并不是民主国家英国,反而是最不民主的普鲁士,“民主政府论”也就难以解释这种现象。

然后,作者仔细研究了红十字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发现杜南特个人的道德情感以及相关支持者坚持不懈的游说对各国接受《日内瓦公约》起到了极大作用。他们使得各国逐渐接受这样一种思维:救助战场上的伤员是一种必须接受的道义责任。所以,作者根据史实的分析得出结论:围绕《日内瓦公约》的批准以及后来的遵守,并不是基于利益、互惠和民主的讨论,而是关于共同责任、义务以及认同的接受。

案例三:世界銀行与缓解贫困。

在20世纪70年代,有关国家发展的观念产生了变化,即从产值增长转变到分配领域的公平。在20世纪70年代前贫困指国家的贫困,不涉及个人,而20世纪70年代后国家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引擎,也是福利的保证人。对于这种变化,出现了两种解释:一是内部原因,即国家自主性的推动。二是专家学者以及国际组织的外部说服。作者通过事实材料发现,权势集团资金流向问题、穷人在政治上无话语权以及发展中国家当时的目标是追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等三方面原因导致第一种解释并不具有说服力。

从而作者对第二方面原因进行了仔细分析并发现,在学术背景上,西尔斯、缪尔达尔等人注意到了以前发展政策的缺陷,并进行宣传。在世界银行方面,行长麦克纳马拉认为对外援助是富国的道德义务,而且指出贫穷会引起暴力行为,富国援助穷国减少贫困可以创造一个更稳定、更安全的世界,这对富国也是有利的。于是,世界银行接下来进行了一系列活动,包括努力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改变援助方式、对世界银行进行改革并建立专门的农村发展机构等。在不断的互动中,世界银行使许多国家将经济发展与解决贫困问题连接起来。从而,作者验证了自己的观点:反贫困计划不是由欠发达国家自己提出的,而是由世界银行积极参与、积极走出去的。因而缓解全球贫困也是在世界银行使之成为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之后才成为很多国家的紧迫责任。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芬妮莫尔用事实证据表明:外部规范确实会塑造一国新的利益认知,进而影响一个国家的行为,且新形成的利益认知相对于该国原初利益认知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借此,作者补充解释了传统理论的同时,也验证了自己的假设。而且,我们通过玛莎·芬妮莫尔的案例分析过程,可以探寻出案例分析中所体现的一种逻辑清晰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可以通过一个过程传递到另外一个过程,即一个原因通过引发某些机制以及过程的运行而导致一个结果[15]。芬妮莫尔的案例分析可以表述为:国际组织传授给国家一种知识/观念后,国家对此进行反馈,双方在互动中达成有关利益的共识与认同;国家也因此重新构建了利益观念,从而引导了国家的行为取向。如下图1所示。

作者在书中还认为,人们生活在国际社会中并不意味着人们生活在威尔逊的理想主义世界,社会规范在国际中起作用并不是对这些规范进行伦理上和道德上的评判。实际上,《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所提到的是大多数人认为的积极的规范,但是社会和共同体的规范有利有弊,其既能导致奴隶制等罪恶的产生,也能促进仁慈与宽容的传播。这一点,根据作者进行案例分析所提炼出来的分析流程可以推演出来,显示了作者在案例分析中的严谨通畅的思维过程,实现了这种案例分析成果的一定程度上的通则性应用。这种通则性应用遵循了复制法则,可进一步通过案例检验来划定作者这种假设的使用范围,但遗憾的是作者并没有进行进一步分析。

另外,在对案例的具体分析中,芬妮莫尔也穿插了其它的研究方法。比如在教科文组织的案例中,作者对相关国家的科学家人数、研发费用占GDP比重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数据统计与分析,在案例分析法的框架中使用定量方法以增强说服力。而且,通过对黎巴嫩在科学科层组织的建立中与教科文组织的互动分析,形成了案例中的案例。在世界银行与缓解贫困的案例中,则配合使用了定性研究方法。从1968年麦克纳马拉担任世界银行行长开始,到世界银行一步步向国家推行“发展与解决贫困”密切相关的理念,再到这种理念被各国普遍接受,作者极为翔实地诠释了是世界银行使得“反贫困”这种规范在全世界范围内制度化了这一观点[16]。这体现了案例研究的另外一个优点:可与其他研究方法交叉使用,互为补充,从而揭示出更多的信息,为对研究目标的特定方面加深理解提供帮助。

综合来看,玛莎·芬妮莫尔的案例研究特点在于“特例”,即针对部分“低政治”事件。这些事件很多时候并不涉及国家核心利益,比如主权、领土以及政权合法性等不可妥协的问题。但也正因为如此,这些特例才显现出了案例分析法的独到用处。

三、结语

虽然不乏玛莎·芬妮莫尔等知名学者对案例分析法的巧妙运用,但仍有学者不太认同这种研究方法。比如,有持相对主义观点的学者指出,案例研究存在着诸如选择性报告、曲解研究结果等缺陷[17]。相对主义取向的学者认为,一项研究结论很大程度上要受到观察者的影响,这使得案例研究带有相当的主观性[18]。这主要是单个案例研究的缺陷,即如果研究者被个别案例所吸引,就会导致一种“选择性”的学术认识和知识。比如,关于苏联解体后的一些种族问题。一般来说,人们通常只是认为除波兰那种具有同种文化的国家之外,其他国家都暗藏着“种族问题火药桶”,只是以前在苏联的高压政策下才没有爆发。但一些学者对此指出,这一普遍性认识产生的根源在于:几乎所有对东欧民主国家中的种族冲突进行研究的学者都被前南斯拉夫爆发的武装冲突所吸引。而事实上,东欧十几个国家中只有4个国家发生过激烈的种族冲突,并且有3个还是由前南斯拉夫分裂出来的[19]。也就是说,研究者所观测到的某种效果不能完全归因于其所关心的或采纳的变量,而有可能是归因于其他的“混淆变量”[20]。实际上,关于这一点,即便所谓“科学的”数理模型分析也难免有这种缺陷,因为任何研究都要涉及研究者的主观选择。比如在亨德森关于“民主和平论”的多变量分析模型中,就有学者指出,在这种模型中涉及诸多难以评估的变量选择,经常导致令人误解的结果[21]。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案例研究也不适合那些需要运用大样本、大数据进行分析的研究。这些学者指出,由于研究者所确定的少数乃至单一的案例并不是随机选择的,而是一种有目的、有导向的选择,所以不是也不可能会是研究目标总体的代表,因此通常得不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22]。但有学者对此持保留意见,认为案例研究的特点在于对某一点的观察,而非面的概括。人往往是需要从一些具体的、个别的事物开始,才能进行抽象的、一般的认识。案例研究的作用在于提供一种通往理论概括的途径。实证研究认为,基于个案得出的假设需要经过大样本的检验才具有意义。但实际上,这种大样本检测在政治学研究中很多时候并不具有操作性。因此所谓的普遍性检验需要以客观、相对的态度看待[23]。这就指出了案例分析法的应用领域,从而避免了无谓的争端。

尽管存在上述争议,但在学者们的研究中,案例分析法仍然不可或缺。布鲁明(Breuning)等人在分析了1995—2005年发表于《国际组织》《国际研究季刊》和《世界政治》三份权威杂志的文章后,通过数据对比发现,在这三份杂志中,应用案例研究的文章比例达36.5%,仅次于定量分析(38.9%)[24]。在另一位学者对政治学研究方法的统计数据中也有类似发现,其指出1991—2010年间,在政治学权威杂志《比较政治学研究》和《比较政治》上刊发的文章中,案例分析法占比虽然在下降,但仍达40%~60%[25]。而且,从历史上看,有学者指出,在美国政治学发展与变迁的历程中,即从政治学科体系建立(1880—1920年)到行为主义革命时期(1921—1966年),再到后行为主义时期(1967—1988年),直至第二次政治科学革命(1989年至今),其间各种研究方法不断涌现,但案例研究方法仍占有一席之地[26]。

综上可知,案例分析法的缺点并不影响到案例分析法的广泛应用甚至于优化使用,比如芬妮莫尔所著的《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实际上,很多时候研究方法的使用除了所谓的“科学性”之外,还需要考虑到研究者的目标、研究条件与研究环境等限制条件,甚至于研究者的个人心理与偏好。所以,案例分析法的缺点虽然需要注意,但也要注意如何看待这种研究方法。许多学者曾指出,研究者们要能接受其使用的研究方法也会有局限性、甚至是缺陷的观点,这样就对自己的研究成果与客观实际不符的情况有所心理准备。同时,这也有助于培养研究人员承认学术错误的品德,从而不断改进学术观点,促进学术进步[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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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肖奔,湘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湘潭411105;Email:x151909695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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