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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与调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税收理念的演变

2019-11-18蒋贤斌赖红羽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国共产党

蒋贤斌 赖红羽

[摘 要]作为无产阶级革命政党,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税收理念有着坚定的阶级立场,坚持并推广实施使富裕阶级多交税的累进税制就是集中体现。但这并不意味着革命税收理念没有变化,事实上,通过税收实践,中国共产党认识到了税收中公平与合理的重要性、普遍纳税原则的意义、税收与发展经济培育税源的关系等等。这些税收理念的形成,影响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不同时期税收政策的制定,其中的坚持与调适,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与理想,也折射出时局的变迁。不仅如此,革命年代的税收理念、政策对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税收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税收理念;新民主主义革命

[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19)05-0093-06

学界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税收有一定的研究,相对而言,偏重于资料的收集、史实的梳理与论证;在问题意识上,关注税收经验的总结与归纳、财税对革命战争和事业的贡献;

对中国共产党税收理念与演进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则缺乏,本文试图在这方面进行研究。

一、1920—1937:累进税中的阶级立场

中国共产党成立时,旗帜鲜明地宣称是无产阶级政党,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共产主义,明确表达了对一切剥削制度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彻底否定的态度。这样的立场与态度,当然对剥削阶级国家的税收政策也持否定态度。中国共产党公开提出税收主张是1922年6月15日,在发表对时局的主张中,在论及党的“目前的目标”时,列举有十一项,其中涉及税收问题有四项:“(一)改正协定关税制,取消列强在华各种治外特权……(六)定限制租课率的法律。……(八)废止厘金及其他额外的征税。……(十)征收累进率的所得税。”并说这些原则“是要邀请国民党等革命的民主派”一起去努力奋斗的。[1]P45这是在中共二大前夕发表的主张,此时中国共产党已认识到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为实现社会主义革命,先要进行民主主义革命,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正是在这种把理想“落地”“共产主义理想中国化”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提出了税收主张。1922年7月,中共二大提出七项具体奋斗目标,在第七项“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中提出:“1.改良工人待遇:……2.废除丁漕等重税,规定全国——城市及乡村——土地税则;3.废除厘金及一切额外税则,规定累进率所得税;4.规定限制田租率的法律”。[1]P116“改正协定关税制”是基于反对帝国主义的理念,“废除丁漕等重税”“限制田租率”尤其是提出“规定累进率所得税”则彰显了中共作为无产阶级政党的阶级性特征:立于工农劳苦大众的立场。因为“废除丁漕等重税”“限制田租率”就是要保护底层劳苦大众,免于被政府、地主等盘剥;“累进率的所得税”是指所得税按累进率进行征收,即税率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提高税率,数额越大,税率越高。这样,按累进率征税,负税程度与负税能力成正比,富裕程度越高税负越大,反之亦然。这一税率的设计既体现了对公平负担的追求,又充分照顾到了贫困者。归纳起来,在1922——1927年间,处于国共合作的中国共产党在涉及国内税收政策主张和宣传方面,一是主张取消“普遍的苛捐杂税”,二是要求“加征殷富捐所得税”,并在税率上主张实行“统一的累进税”。[2]P6-11前者是直接减轻工农民众负担,后者主张向富裕者征更多的税,间接地减少工农民众税负。

1927年,国共合作破裂后,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地开展土地革命,建立了革命根据地,全面呈现自己的税收理念与政策、执行与管理。1928年7月,中共六大《政治议决案》提出:“取消一切政府军阀地方的税捐,实行统一的累进税。”[3]P300在所有的税种中都按累进率进行收税,包括农业税。在土地革命初期,戰争状态及根据地的不稳定,红军及根据地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是通过战斗缴获、打土豪筹款、向富农和商人募捐等途径获取。[4]P53、65、71根据地稍稳定,便会进行税收工作以保障革命的财政需要。政策方面,明确剥削阶级要承担财税负担。1930年红四军前委和闽西特委在闽西南阳召开联席会议上作出决议:“土地工农业累进税的目标是供给斗争的财政需要,在这个目标下,以保护贫农联络中农打击富农为原则。……贫农自不能不出相当的土地税,但必须收得很轻,极贫的应该免税。……对于富农可以抽收高到百分之十五的土地税,为了斗争的需要,得向富农无代价征收剩余粮食。”[5]P540当时的农业税是以土地税或公益费的名义征收,按土地肥瘠、数量多少分等进行征收。

1931年11月,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巩固与发展,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通过了苏维埃宪法大纲、土地法、劳动法以及关于经济政策决定等文件。这些文件清晰地展现了当时中国共产党税收政策与理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消灭封建制度及彻底的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以保障工农利益,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更使劳苦群众脱离资本主义的剥削,走向社会主义制度去为目的,宣布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税。”[6]P774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确定了关于税收问题的原则有:第一,税制要统一。苏维埃政府制定统一的累进税则,逐步改变各根据地“各自为政”的局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根据地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则;第二,税收政策贯彻阶级原则。“消灭国民党军阀政府一切的捐税制度和其一切横征暴敛,苏维埃另定统一的累进税则,使之转由资产阶级负担,苏维埃政府应该豁免红军,工人,乡村与城市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如遇意外灾害亦应豁免或酌量减轻。”[6]P7961931年12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明确规定,在商业税、农业税和工业税中均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这些文件表明,当时中国共产党税收政策、理论是实行统一累进税,使富裕阶级多负担税赋,相应减轻贫困阶层负担。以农业税为例。贫农、中农的起征点为人均收入干谷4担,富农的起征点则是2担;贫农、中农的税率最低为(4担)1%,最高(15担)税率为16.5%,而富农最低税率为(2担)1%,最高(15担)税率为18.5%。[7]P79可见,税收政策中的阶级性立场极为明晰。

如果把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时期税收政策完全等同于阶级性、政治性的,而把税收为财政服务的功能淡化了是不符合历史的。税收的存在是要解决执政机构的财政收入,以维护政权统治。任何性质的政府实行税收制度,就必定要追求税收的经济数字(非政治)目标。当税收不能满足根据地建设、革命战争的需要时,向包括农民在内的各阶级群体增税就不可避免。1932年6月中国共产党在相关决议说:“过去规定的营业税及土地税,确系太轻,议决呈请中央执行委员按实际情形加以修改。”随后相关部门便讨论通过修改税则的命令和土地税征收细则,决定降低农业税和商业税的起征点,并提高税率,以扩大税基,加大苏区税收负担面。[8]P93这些说明,即使在最艰苦革命斗争的环境中,税收为政府追求财政收入的本质仍然保持着。

二、1937—1945:普遍纳税中的合理负担

1937年,国共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在全面抗战时期,民族矛盾是最主要的矛盾,建立抗日根据地,坚持持久战是主要任务。基于此,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税收理念有所变化,政策上有一定的调整:

第一,强调普遍纳税。在抗日根据地建立初期,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地主、富农等富有者,对广大的贫苦大众少征税甚至不征税。所谓“钱多多出,钱少少出,无钱不出”。这一政策当时称为“合理负担”。但是,这一办法有碍于统一战线。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下,富裕的阶级和阶层,无论是地主、富农还是工厂主、商人,只要他们抗日,就是团结的对象,使他们税负过重,显然不利于团结抗日;同时,这一政策会影响经济生产的发展。因而,1940年毛泽东指出:“关于税收政策,必须按收入多少定纳税多少。一切有收入的人民,除对最贫苦者应该规定免征外,百分之八十以上居民,不论工人农民,均须负担国家赋税,不应该将负担完全放在地主资本家身上。”[9]P767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县长联席会议上指出:关于税收政策,“原则上人民也应负担政府经费的最大部分,”“纳税是全体人民的义务”。[10]P272不仅是工人农民要纳税,公营经济也要纳税。“所有公营商店,应与私人商店一样,照章缴纳政策各项捐税,执行商店应尽的义务。”[11]P232

第二,实施统一累进税制。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普遍纳税理念的落实。累进税制,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提出的一个重要税收政策,土地革命时期在根据地一些稳定的地区也进行了一定的实践与调整。当时,中国共产党在实施时,对它的阐述、宣传是累进税制,是要迫使富裕阶级承担赋税,贫民阶级少交或免交。抗日根据地与土地革命时的根据地一样都基本位于农村,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大致而言,抗战时期农业税制经过了征收田赋、救国公粮、“合理负担”到统一累进税制度。“把所有按资产或收入征收的税都统一于一种税制中,即把营业税、所得稅、印花税、烟酒税和烟酒牌照税都合并到救国公粮中,只征收一种统一累进税。”[2]P129“统一累进税,统一是什么意思?即除此以外,别无其他捐税(关税,契税在外),同时税收统一于边区政府,只有边区政府有权运用。”[12]P116为落实统一累进税,根据地政府作出了非常精细的政策规范,较土地革命时期而言,更为丰富。对统一累进税的理念、实施效果,研究者给予相当高的评价,认为它是一种进步的、公平的税收制度,它的实施使财政税收从比例走向累进,从纷乱走向整齐的过程,使人民负担更趋向合理。[13][14][15]基于这一套精细的税收体制,有学者更从历史高度肯定这一制度的实施:“基本实现了不同层次之地权享有者的合理公平负担,克服了传统田赋制度中有地无粮或有粮无地、地少粮多或地多粮少的弊病,是中国农业税的一次革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卓越的制度创制能力。”[16]

在解释、宣传累进税时,强调“统累税仍是我区内一切人民征收的税则”,“累进税则应照顾极贫苦之工农……但是免征者不应超过30%至20%,以使80%到90%的人口,即绝对多数人口其中包含中农、贫农等基本群众,均须予适当地负担”。[17]P459实行统一累进税“更确实照顾了各阶层的利益,负担面有了扩大,完全符合中国共产党中央规定负担人数达到总人数百分之八十的政策。”[18]P84统一累进税是“向一切人民征收的税则”,包括贫农在内百分之八十人口要负担税收,这些内容与要求,改变了土地革命时期宣传时强调要向富人多征税的指向,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税收的理解、阐释和运用发生了一个大的变化,革命性阶级性的解释没有了。累进税的实施,事实上就会使富人多交税。调查显示,在冀中抗日根据地实施统一累进税后,统一累进税负担占家庭总收入的比率,贫农为3.81%,中农为9.76%,富农为29.65%,经营地主为21.77%。[12]P500富裕阶级的负担实际上是远多于贫困阶级,相关解释不再是阶级论,而是“公平合理”的:有钱的人多出钱。

第三,注意到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主张“先予后取”“增收不增税”,鼓励经济发展,培育税源。在抗日根据地,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越多,越有利于抗战与根据地的建设,而税收的多寡增减与经济状况直接相关,因而,毛泽东提出为了抗战与革命,在向百姓纳税“向人民要东西”之前,要先“给人民以东西”,即“组织人民、领导人民、帮助人民发展生产,增加他们的物质福利……确实生了成效之后”,再收税。[19]反对“只顾政府和军队的需要,竭泽而渔”。农业税是根据地的重要税源,农业税的征收是以粮食产量多少征收的,产量高征税多,产量低征税低,这种办法在平均负担上,有合理一面,但损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政权提出增收不增税的政策,基本确定一个数目后,“这个数目以外的一切增产概归农民,使农民好放手发展自己的生产,改善自己的生活”[19]。

三、1945—1949:城市逐渐成为税收工作重心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税收政策与理念发生了一些变化。相对之前的两个革命阶段,中国共产党控制、执政的空间不再局限于农村,城市成为一个重要部分,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代表中央明确提出城市工作是党的工作重心;同时,由于革命战争以跃进形式取得胜利,解放区也出现了新、老解放区的区分。这样,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税收政策针对城市与农村、新解放区与老解放区都有所不同。概括来说,这时期税收政策与理念的变化主要有:第一,重新强调阶级立场。这在农业税政策制定上表现明显:在新解放区“贯彻地富重税,贫农轻税,中农合理负担的政策”;地主的负担率被确定在35%—50%间,富农的负担率为20%—40%间,中农的负担率为10—15%间,贫农的负担率一般为5%—8%间。调查统计也显示在新解放区相对以前,地主和富农的负担加重了,地主又比富农重一些,中农负担减轻了,贫农的负担大幅度地下降了。[2]P206、225-226解放战争时期,农村地主富农阶级成为革命的对象,在未实行土地革命的新解放区,对他们实行重税,当属革命必然之政策。在完成了土地革命的老解放区,农民土地大体平均,地主富农阶级占有更多土地财产的情况不存在了,累进税率被取消,而实行统一税制。[20]P930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也是税收阶级性的表现。在城市税收中,阶级意识既反映在政策上,正如税收干部在讲话中所说,“在税收政策上、税目上、征税对象上都包含阶级立场”,强调注意“公营与私营的分别对待问题”[21]P311;也反映在对待资本家商人的定性上,相关部门的文件上批评一些干部“过分相信工商业资本家,轻信他们”,原因是“……没有从阶级本质上来了解他们私人资本的本质,就是自私自利的工商业历来不但对别人,即使对他们本行本业,也是抱着自私自利的观点,……所以我们说私人资本的本质,就是自私自利……如果我们不认清这点,而过分相信他们,是错误的”。[22]P164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强调阶级立场是党的宗旨所系,税收政策回归阶级性立场符合理论与逻辑。

第二,城市税收逐渐成为税收工作重心,强调税收在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建设中的调节作用。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指出,把“城市的生产事业(国营工业的生产、私营工业的生产和手工业的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视为城市工作的中心任务,并指出:“只有将城市的生产恢复起来和发展起来了,将消费的城市变成生产的城市了,人民政权才能巩固起来”。[23]P1426-1428这为新中国建立之前的税收尤其是城市税收政策、工作确定了基调。对于即将建立的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在理论上指出,存在国营经济、合作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私人资本主义和个体经济五种经济成分。以社会主义为目标的新政权,发展壮大国营经济和合作经济是应有之义,对于私人资本主义,强调“采取利用和限制政策。利用其有利于国计民生发展的方面,限制其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方面”。“利用”,就是容许其发展;“限制”,就是控制其发展的度。限制的度在哪里呢?给出的宏观政策是“它将从几个方面被限制——在活动范围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在市场价格方面,在劳动条件方面。我们要从各方面,按照各地、各业和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对于资本主义采取恰如其分的有伸缩性的限制政策。……絕不可以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限制得太大太死,必须容许它们在人民共和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的轨道内有存在和发展的余地。”[23]P1431-1432用税收限制私人资本主义不仅被视为一个重要手段与机制,而且关系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转变的政治高度:“没有税收工作的适当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的经济将无限制的发展起来,以致压倒国家的经济,那国家的工业经济还能有什么优势?那建设新民主主义经济从而转到社会主义的经济有什么前途?”[21]P312“对于投机商业与大资本主要不是用行政力量去削弱它,而是用我们的贸易政策与税收政策去使其负担公平”[24]P150。限制与容许的度没有具体,但是在行业上,却相对明确。山东省在征收营业税时,明确表示:税收负担要体现“公轻于私、工轻于商、重工业轻于轻工、工业必需品轻于消费品,更轻于奢侈品”,以及“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的私营工商业轻于不利于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的私营工商业,更轻于投机性行业”。[2]P247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的企业、经济实体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早在中央苏区时就实施了。[2]P90-92[25]P712到解放战争时期,是继续相关政策。

第三,体制政策追求统一,征收方法主张民主。税收,是执政机关按法律所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向个人和企业进行强制课征。其中有税收强制性的一面,也有规范性固定性的一面,这样,无论怎样的税收,公平便成为其中内在追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阐述赋税的基本原则时,就把公平视为第一原则,优先于确定、便利、节省原则。[26]P361-362税收政策的统一,整体上是有利于税收公平实现的。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战争的不断胜利,分散的根据地逐渐连成一片,实行统一的财税政策与体制迫在眉睫。以华北地区为例,1947年2月华北财经会议召开,成立华北财经办事处,统一管理华北财政策、统一华北各解放区财经政策。华北统一财经政策的实践,取得了很好成绩,不仅支持了解放战争,也受到中央的肯定,成为其他解放区的示范。[2]P206-212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统一财税政策的努力,主要动因或是要解决战争所需要的财经问题,但客观上,统一的财税政策是有助于赋税公平的。税收方法上追求民主,也是如此。在抗日战争时期,税收民主在各根据地较广泛开展,以晋绥边区为例,其做法是在接到上级所分配的公粮应征数后,召开由民意机关、基层组织、民众代表组成的民主评议会议,依据各村各户的土地、产量、人口等情况进行民主讨论,然后把各村各户确定的应征数公开、并向上级汇报,批准后再开始征收。[27]P198-237在工商税收中,也实践着民主评议的方法,以确定征收数额。民主评议在税收过程中,调动了民众的参与性、呈现了税收的公开性,也体现了税收追求公平性的诉求,其进步意义值得肯定。而且民主评议与党的群众路线也是相符的。解放战争时期、新中国建立初期,民主评议方法在城市工商税收中被作为经验方法得到肯定被广泛使用。

四、结语

战争年代的动荡、革命形势与任务的变化,中国共产党税收政策总体上说是处于变化、调整的状态之中,但是,透过变动的政策与措施,我们仍可以发现其中较为稳定的、坚持的理念与取向:阶级立场、财税收入与追求公平。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在税收政策上向富裕阶级多征税的立场一直没有改变,只是随着革命形势的变化,在力度与解释上有所变化,简约的说,处于国内革命战争处境,阶级立场极为鲜明,在民族战争期间便相对弱化。在执政的革命根据地管辖区内,中国共产党会尽可能通过赋税去汲取稳定而丰足的财源以支持革命事业,这使执政者逐渐认识到培育税源和普遍纳税的重要。从技术层面上考量,公平是税收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没有公平为保障,所辖民众纳税就生成各种形式的抵抗,税收工作就难以较好的形态顺利进行。在革命战争环境下,中国共产党在税收实践中也认识到这一点,抗日战争中“普遍纳税”的实施、解放战争城市税收工作中“民主评议”征税方法的完善与推广,其内在就体现了对公平原则的追求。当然,极端的战争状态、阶级意识以及执政经验的问题,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税收理念与政策中也存在着偏差。例如对富裕阶层和人群征税的问题,基于财富基数,按税法税则交税,这一群体纳税自然会多,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但在政策上强调向他们要多征税,容易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过激现象。

回顾历史,我们看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税收理念与政策有坚持,也有调适,坚持什么,调整什么,是由革命理想和现实处境两者合力的结果。这一结果不仅影响着革命年代的财税收入,影响着革命的发展,同时也积累经验,影响了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党的税收理念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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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sistence and Adaptation:The Evolution of the CPCs Taxation

Philosophy in the New Democratic Revolution Period

JIANG Xian-bin LAI Hong-yu

(School of Marxism,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Nanchang,Jiangxi 330022,China)

Abstract:

As a proletariat revolutionary party,the CPC practiced a taxation philosophy of steadily-held class stand in the New Democratic Revolution period,which was concentratedly embodied in its persisting in and promoting the progressive taxation that imposed more taxes on the rich classes.However,this does not mean that the revolutionary taxation philosophy never changed.As a matter of fact,the CPC recognized,through the taxation practice,the importance of equity and reasonableness of taxation,the meaning of the universal taxpayment principle,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axa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ivation of tax sources,and so forth.The forming of these taxation ideas influenced the making of taxation policies in different stages of the New Democratic Revolution period,and the persistence and adaptation in this evolution process not only reflected the politics and ideal of the CPC,but also mirrored the change of the situation.In addition,the taxation philosophy and policies of the revolutionary age has an influence on the taxation in the new days of the new China.

Key words:CPC;taxation philosophy;New Democratic Rev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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