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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实现居民身份证挂失后即时失效的建议

2019-11-18拜荣静

团结 2019年6期
关键词:身份证责任信息

实名制在当前已经广泛应用在各行各业,人们在通讯、出行、网购、办理银行卡、寄快递等时都需要出示身份证。同时,身份证的地下买卖也存在着,部分人因为需要注册网约车、开网店,甚至电信诈骗等想要掩盖真实身份信息,就会从不法人员手中购买身份证,买卖身份证已经形成一个黑色产业链。更为严重的是,在手机号和身份信息都被他人掌握的情况下,通过线上交易还可能遭遇 “被贷款” “被注册”的情况,进而影响个人征信。身份证丢失后,本人可以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但是丢失的身份证无法立即被注销、失效,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获取之后,继续在 “网络黑市”流通和使用。究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现行二代身份证的制造技术本身存在一定缺陷,身份证芯片内存在的信息并不会因为挂失而失效。这使得身份证挂失后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网络身份证的买卖 “产业”屡禁不绝。2018年的 “北大学子涉嫌弑母案”中,嫌疑人吴谢宇被指随身携带数十张买来的身份证用于躲避追查。这次案件又一次证明了身份证挂失即失效依然存有漏洞。特别是该案还涉及银行、工商等多个系统,现有身份证失效系统仍然无法实现对所有行业的全覆盖。该案也充分表明身份证挂失后不能失效,给身份证主人和社会带来巨大风险。

二、封堵可能随之而来的信息冒用漏洞也成为当务之急。随着网络注册等便民服务的开展,除身份证未能挂失即失效的问题外,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和风险。例如,被冒用的身份证注册企业,就使用的是 “数字证书签名”,虽然不用本人到场签字可能带来了方便,但如何避免信息被冒用的风险,也应有必要的防范。便民创新也应兼顾权益风险。

三、相关业务经办部门对于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责任承担问题。银行、工商部门要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是其最基本的责任。但现实中,一旦发生类似身份证被冒用的现象,在维权上,被侵权者需要事先证明自己的信息“被冒用”,这种责任界定机制显然不利于被侵权者维权,也削弱了相关部门履行信息核查责任的动力。

妥善保管证件当然是公民应尽职责,但是身份证一旦不慎丢失,面临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风险时,不能也不应该将身份信息泄露的全部不利后果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国家公共服务部门应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提升履职能力。

为此,建议:一、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完善现行身份证的制造技术,加快科技攻关,植入挂失即报废的身份证芯片,从技术手段阻断身份证交易,真正实现身份证挂失即失效。二、完善人脸识别应用的法律规范,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可以部分的替代身份验证机制。相关技术到现如今已初显成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身份证的使用,进而减少身份证买卖的可能性。三、在技术层面建立身份证遗失运用报警调查机制。身份证挂失后一旦有人冒用,就应该有一个系统反应机制,公安机关得到信息提示后,立即进行调查。四、建立身份证挂失信息平台。扩大身份证挂失信息的共享范围,覆盖至实名制所需要的领域,比如在多个部门实现同步显示挂失记录。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承担核实人证是否合一的责任。在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环节,必须要本人在现场办理,严禁他人代办。六、可以考虑将冒用身份证信息纳入刑事制裁范畴,提高刑事打击力度。虽然现在对冒用身份证有相应的规范和惩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社会危害性可能会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加大惩治力度是必要的选择。 (拜荣静,民革甘肃省兰州大学支部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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