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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局”预审故事检察官·预审专家的深度对话

2019-11-17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0期
关键词:老卢讯问男孩儿

万珊 本期点评

法盲青年与“诈弹”恶果祸从口出,罪责自负

读完预审故事之《大使馆被“诈”》,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我想到了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用到的一句口头语——“开什么国际玩笑?”要说这个真实案例在当时对中美关系造成的影响,一定够得上“国际”这两个字,但说起对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这个高中毕业的小男孩儿今后一生造成的影响,这个“玩笑”却很难让人笑出来。

闲暇时光,亲友之间开开无伤大雅的小玩笑,增添一点生活乐趣,无可厚非,可有些场合,玩笑真不能乱开。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有的为勒索钱财、有的因为好奇,甚至有的为了发泄报复社会。这些虚假恐怖信息会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像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见的,乘客因为不满情绪,或者只是不经大脑思考,谎称在航班上携带了炸弹,影响了飞机的正常起飞并造成机场秩序混乱,自己也被行政拘留。在重要的公共场所,关于“炸弹”的言论,一旦出口便覆水难收,即使道歉也无济于事。扬言爆炸或谎称有炸弹的行为,轻者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重者属于编造恐怖信息的犯罪行为,都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争分夺秒,突破口供

如文中所说,公安机关做安全工作有一个原则,就是“只信其有不信其无”。对于事关国际影响、外交形象以及生命安全的事项,即使“空穴来风”,也要查个究竟。怎么查呢?只有两种办法:一是掘地三尺,二是打破砂锅问到底。文中一路人马在美国驻华大使馆里反复排查,排除了地面又钻进了暖气管道以及下水道。且不说这要耗费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即使不眠不休地查,也难保明察秋毫,在有限的时间内穷尽一切可能;而另一路人马,包括老卢在内,同时立即对抓获归案的小男孩儿展开讯问,因为只有嫌疑人自己心里最清楚这枚炸弹到底是有还是无!如果老卢的讯问方式手段“不给力”,导致嫌疑人以沉默或狡辩对抗,那只能浪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造成持续性的恐慌。更有甚者,假如炸弹为真,那就贻误了宝贵的排弹时机,甚至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彼时彼刻,老卢的讯问显得尤为关键。

无疑,这次讯问非常成功。最终,嫌疑人亲口承认这枚“炸弹”是他编造的。但口供的取得看似波澜不惊,其实局内人才知并非轻而易举。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嫌疑人也概莫能外,在讯问时,他们出于逃避罪责的心态,会自觉不自觉地美化自己的犯罪行为,或者为犯罪行为找个看似合理的借口。文中的小男孩儿正是如此,在老卢抛出第一个问题——“知道为什么抓你吗?”时,他的回答是:“知道,是因为我和美国使馆交换了情报。”“情报”一词便是他给“谎言”披上的美丽外衣。此时,老卢没有急于攻击其口供的荒谬性,而是通过继续追问情报的内容、交换情报的行为性质、炸弹是否真实存在、行为的后果以及犯罪的动机等,向他不断地施加压力,步步为营,终于瓦解了嫌疑人的心理防线,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环环相扣,构建证据链

作为公诉人,讯问也是办案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最理想的情况是,嫌疑人完整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但是这种情况可遇不可求。再说了,即使遇上的都是如此“坦诚”的嫌疑人,检察官也不可偏听偏信,而是应该综合运用全案证据查微析疑。每次讯问嫌疑人,检察官们看似镇定自若、义正词严,其实心情也难免忐忑起伏。尤其是对于疑难复杂案件的第一次讯问,在案证据又不是特别充分的情况下,嫌疑人的心理态度也是个未知数,这时就特别考验讯问的技巧。老卢的讯问就恰好体现了以下三个技巧:一是目的性强,根据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个体特征,设置相应的目标定位,在该目标的指引下,本着最有利于展现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脉络进行讯问,同时根据嫌疑人可能出现的辩解设计问题和方法;二是针对性强,有针对性地对嫌疑人辩解的事实与理由深入发问,使其不能自圆其说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三是逻辑性强,讯问过程紧凑,避免过多停顿,问题之间衔接紧密,讯问思路与常人对于事物发展过程的认识相一致,通过环环相扣、步步深入地连续发问,使嫌疑人难以自圆其说。

拿下口供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拿下口供后,老卢又针对小男孩儿犯罪的成本、动机、手段、行为方式、实施条件等进行了周密分析,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对口供进行了综合判断,得出了口供可信的结论。对于局长提出的炸弹剖面图的真伪问题,也调查得非常清楚,根据小男孩儿“从高中物理书上照葫芦画瓢画的”供述内容,还专门让调查员从小男孩儿家里找出那本高中物理书上“原子弹插图”那一页进行了比对和核实,确保口供和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成为一条密不透风的证据链。

学法守法,防患未然

虽然案子破了,炸弹事件有惊无险,对于公安机关和外交部门来说,案子的最终结果看似皆大欢喜,但是局长的那句“可惜!可惜呀!”却始终萦绕在我脑海里,久久不能散去。文中的小男孩儿高中毕业在家待业,正常来说应该是十八九岁,已经不是法律上的未成年人,按照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他实施犯罪和正常成年人的法律后果一样。老卢感慨:“他就是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如果学校、社会从小就抓孩子们的守法教育,这孩子今天也许真是一名科学家了。”我想,也许当时的学校、家庭对于孩子的法制教育确实有所缺失,导致他们不知法、不懂法,造成的结果令人扼腕叹息。

随着我国刑事法治观念的进步,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院都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越来越多的检察官走进校园,向在校学生展开普法教育,尤其针对校园内常见多发的传统犯罪类型如伤害、盗抢、性侵等,以此告诫在校学生既要避免冲动犯罪,也要加强自我保护,从而对犯罪防患于未然。

当前,我们的社会正处在变革期,新思想、新观念、新价值取向在不停地生成,与此同时,犯罪手段和类型也越来越多样化,很多年轻人在实施犯罪时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比如,我们常常通过新闻看到的,社交媒体“大V”网络造谣、“枪手”替考、使用伪造的学生证等,都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不学法、不懂法不是推脱法律责任的理由,培养最基本的法律素质、用心感受法治的脉搏,是作为受过正规教育的年轻人完全应该做到的事情。因此,不管是在校学生还是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要想不“越界”,不仅要有高情商、高智商,还要有高“法商”,也就是运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判断是非、指导行为,守住法律的底线,莫因一时冲动或贪念酿成大错。

(未完待续 本文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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