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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宪法意识 推动宪法实施

2019-11-17□李

山东人大工作 2019年1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法治

□李 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全社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地位,不断深化对宪法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思想认同,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多次强调要坚持依宪治国。为了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改,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大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保障。这次修宪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政治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发展成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保障。全社会要准确把握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认真学习宣传宪法,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宪法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学习宣传宪法,掌握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

(一)加强对青少年的宪法知识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遵法守法习惯”。青少年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是宪法教育的理想阶段,教育部门要根据青少年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认知规律,科学规划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使宪法教育贯穿小学、中学、大学全阶段。要根据不同年龄层次来制定合适的教材,小学阶段的教材内容可以采用插画形式来讲解宪法基础知识;初中阶段可以用鲜活的事例讲授宪法知识,加深学生对宪法精神和宪法知识的理解;高中阶段可以采用竞赛、演讲等方式教育传授宪法知识,激发中学生学习宪法的热情;大学阶段要注重运用宪法的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校内外法律实践活动,通过关注重大法治事件、社会法治需求,培育大学生对宪法问题的正确认知,将学到的宪法知识融合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中,培植宪法至上意识,切实把遵守宪法精神作为行为的首要准则。

(二)发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领头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政策执行者,必须具备宪法意识和宪法素养,要把树立宪法意识、贯彻宪法规定、遵守宪法精神作为重要的政治责任,在学懂、弄通、善用上下功夫。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宪法条文,真正吃透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宪法规定,解决“懂”的问题;为加深对宪法精髓要义和宪法精神的理解,国家党政机关可以通过邀请专家举办宪法知识讲座、在党校行政学院举办宪法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密切结合时代发展方位、宪法修改的历史沿革和本单位工作职责,联系而不是孤立、系统而不是零散、全局而不是局部地理解宪法,解决“通”的问题;要坚持以知促行、知行合一,自觉树立宪法理念,用宪法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用宪法精神和宪法思维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解决“用”的问题。

(三)强化基层和企业的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基层社区、村镇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治理和服务的基本单元。当前,对基层群众的宪法法律观念普及较为滞后,且方式单一、内容陈旧,成为影响基层宪法法律知识普及的一大短板。为解决这一供需脱节问题,有关执法部门、普法志愿者、法律工作者及人民调解组织要定期深入基层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活动,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设立法律咨询站、悬挂横幅标语、组织法治文艺演出等形式,用生动鲜活、易于接受的事例,推动宪法精神、法治元素融入群众日常生活,让宪法法律走进群众中间、走进百姓日常生活,提高基层群众的宪法意识、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针对当前社会较为关注的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的宪法法律知识教育,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采取“量体裁衣”式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在加强宪法宣传教育的同时,注重加强对企业职工在劳动合同、工伤保险、职业卫生、权益保障等的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对企业管理者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依法纳税、诚信守法、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意识,有效预防和化解过激关系矛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利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家宪法日是全社会的宪法法律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各级宣传部门要在每年的12月4日前后,集中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形成举国上下宣传宪法、遵守宪法、运用宪法、捍卫宪法的浓厚氛围。要不断创新理论载体和方式方法,广泛借助报纸、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门户网站等传播平台,开展宪法有奖知识问答、演讲及征文评选等活动,吸引广大群众踊跃参与,结合时政热点、民生焦点进行宪法解读,有针对性地普及宪法法律知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宪法纪念馆、博物馆,吸引社会公众参观学习,让民众随时都能感受到宪法就在身边,从而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要强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教育,在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座谈会、专题讲座等系列活动,强化宪法的学习教育,增强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法治观念,使宪法入脑入心,提高尊崇宪法、维护宪法、弘扬宪法,运用宪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保证宪法实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深入群众、深入人心,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一)加强党对宪法实施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写进党章和宪法的。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全方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全面推进宪法实施,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从体制上、制度上保证党对国家各项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在领导国家治理中的制度优势,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强化党的领导地位的法律权威,必须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坚持党的领导意识,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转化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同一切弱化、反对、否定党的领导的言论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从法律上进行抑制和追究。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并带头遵守宪法,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领域,体现在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在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依宪执政的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保障各项事业在宪法法律的框架下顺利开展。

(二)健全完善保障宪法实施的法律体系。推动宪法实施,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以落实。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把宪法确立的国家重大制度、重大政策转化为具体法律制度,形成一系列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法律规定,使宪法精神、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定具体化,用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得以实现,保证国家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当前,要认真落实好新修订的宪法所确立的宪法宣誓制度,通过宪法宣誓这种法定仪式,警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尊崇宪法、贯彻宪法、捍卫宪法,时刻不忘手中的权力源自于人民,行使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三)重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保障宪法实施中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宪法实施的制度基础,国家机构的组织、权力运行、人民意志的表达和维护,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制度平台实现。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是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职权,保证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各项事业都能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有序开展,保证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得以实现。

三、强化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维护宪法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部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职权,第七十条将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机制,从而对宪法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

(一)认真做好宪法解释工作。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职权。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各项条文规定具有宏观性、原则性的特点,我们国家幅员辽阔,民族和人口众多,难免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影响宪法的实施效果,而宪法的修改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具有法定性、程序性,随时对宪法作出修改既不现实,也无可能。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宪法的解释工作,针对各地在实施宪法中出现的问题,依照宪法精神作出权威性解释,及时纠正宪法实施过程中的偏差,推动宪法实施与宪法精神的与时俱进,监督宪法的正确实施。

(二)健全完善合宪性审查机制。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职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对宪法原则性规定的细化补充,必须严格遵循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推进合宪性审查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加强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合宪性审查工作,撤销和纠正一切同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一些重大决策、重大规定出台前,相关方面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咨询、确认,确保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对备案审查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指导和帮助地方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三)重视发挥地方人大在保证宪法实施中的积极作用。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开展监督,确保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正确实施,确保国家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同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全面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撤消和纠正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强化宪法宣传教育,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才能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弘扬宪法精神、恪守宪法规定,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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