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法律之剑,护航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纪实
2019-11-17刘龙飞张玉波
□刘龙飞 张玉波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全局出发,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时代。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是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立法活动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因此,对于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行使好立法权,做好立法工作就格外重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建立健全以人大为主导的地方立法机制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创新完善地方立法机制,扎实有序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1992年,淄博市作为全国18个“较大的市”之一被赋予地方立法权。1993年9月19日,淄博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标志着淄博市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在二十多年的立法实践中,历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淄博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76件,修订25件,废止19件,现行有效法规57件,为推动淄博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 把牢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式方法和组织保障。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立法工作,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自觉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通过立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市委审定,重要的立法项目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主动地向市委请示报告,使立法的工作安排、目标和具体措施都能更好地体现党的主张和市委的要求,与党的中心任务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相衔接,从而保证了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把牢了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实践证明,通过法定程序将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全市上下一致遵守的行为规范,不仅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也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价值所在。
坚持为人民立法 保障和改善民生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为人民立法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通过强化民生领域的立法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淄博市消防条例》《淄博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通过立法,调整利益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所谓“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为了确保所立法规能够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常委会坚持在民主立法上下功夫,不断探索实施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和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方法。坚持问法于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活动的有序参与,使立法更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比如,在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调研中,工作人员深入库区实地考察,将座谈会范围扩大到村一级,直接听取库区干部群众的呼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坚持高质量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
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发展要高质量,立法更要高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高质量立法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与时俱进开展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一是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淄博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为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提供了遵循。制定了《淄博市人大常委会邀请专家立法咨询程序规定》,对邀请专家的条件,咨询的事项、形式以及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制定了《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办法》,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强化了区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协商方面的职能和作用。通过不断健全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了淄博市地方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科学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相关规定,在广泛征集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严谨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淄博市实际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坚持“立改废”并举,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增强立法工作的连续性、前瞻性和针对性。五年立法规划报经市委研究同意后,通过每年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扎实推进规划落实。
三是建立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协调解决立法过程中分歧较大的问题,提高立法工作效率,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建立了立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了解和掌握难点、焦点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把部门职责、经费保障和制度设计等问题解决在起草阶段。在常委会审议、修改阶段,对于一般性立法问题的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加强与市政府法规起草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对于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分歧较大、工作层面无法协调的重大问题,及时召开立法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坚持依法立法 确保法规的正当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不仅强调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而且还首次提出了要“依法立法”。依法立法的要义在于“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基础,做到以宪法为准绳,以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确保法规的正当性,这也正是淄博市人大常委会二十多年的立法实践所一贯坚持的。
为克服过去相关部门各管一段的“接力”式立法模式所带来的弊端,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淄博市人大常委会统筹协调立法全过程,主动加强与各机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联系,按照年度立法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制,确定各立法项目的分管领导和主办人,要求各部门全程参与有关法规案的调研、起草、审议和修改等工作。从相关部门各管一段的“接力”模式到“全程参与,分段领跑”模式的转变,使立法工作环环相扣,既有效整合了立法资源,更有效避免了部门利益法律化倾向。同时,淄博市人大始终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地方立法原则,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紧密结合淄博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上位法中一些比较原则、不便实际操作的条款内容进行延伸和细化,对上位法没有覆盖、对淄博来说又亟需规范的事项,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水资源保护与管理等方面则加快立法进程。
今年5月7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省委、市委总体思路和工作布局,研究确定了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要求。总体工作要求“工作机制”项中明确指出,要依法按规、与时俱进建立立法工作新机制,新机制的建立将为淄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提供重要遵循。
下一步,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市委“一个目标定位、四个着力建设、十个率先突破”总体思路和工作布局,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突出关注民生改善,依法精准行使立法权,多立良法善法,为淄博转型发展、全面振兴、走在前列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