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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全文转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2019-11-17张志刚

山东人大工作 2019年11期
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决议检察机关

□张志刚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转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通知》(以下简称《决议》),将《决议》全文转发全国检察机关学习借鉴。《通知》指出,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首件全面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省级人大规范性文件,《决议》进一步细化实化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固定了当地检察改革成果,为规范法律监督工作,补强检察工作弱项短板,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提供了有力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律监督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根据这些要求,国家相继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进行了修改,推行了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监察体制等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也相应发生了深刻变化。在国家没有相应上位法的情况下,省人大常委会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崇高使命感和政治担当意识,将制定《决议》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重点推进,通过作出决议的形式,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对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予以规范,对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回归主责主业、重塑监督职能,有效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做好《决议》草案的起草工作,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会同省人民检察院,于今年4月份成立了专门起草小组,在认真学习研究宪法法律和中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总体要求的基础上,就法律监督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我省检察工作的现状,在省内外广泛开展调研,广泛征求省直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各市人大常委会、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意见建议,几经反复、数易其稿,于8月初形成《决议》草案。为保证《决议》不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具有可操作性,8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良带队在北京组织召开了国家层面的论证会,邀请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科院等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对《决议》草案进行了论证,根据论证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9月下旬,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决议》得到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致认同并获高票通过。

《决议》在坚持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原则下,各项条款以修改后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为依据,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对法律监督制度、程序、方式等方面的规定,遵循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及中央、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深入总结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最新成果的基础上,细化实化了相关法律监督规定和检察改革举措,把规范的重点放在建立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上来,在工作衔接、协作配合上作了细化规定,充分吸收借鉴省内外有益经验,保证《决议》既突出山东特色,又具有可操作性。

在今后的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不断健全完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推动我省《决议》的贯彻落实,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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