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国传统法治观的流变及重构

2019-11-16翟子夜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019年4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

翟子夜

摘 要:中国传统法治观作为中华民族文化历史进程中法治理念的理性集合,满足了中华文明几千年的历史文化需求,伴随着近代中国濒临民族危机和西方法治文明的巨大冲击,中国传统法治观开启了现代化重构之路,通过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传统法治观融合发展、与中国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的现实路径,最终形成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理论内核。中国传统法治观流变印证了社会主义法治观是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是在社会实践进程中形成的多种文明因素的有效聚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产物,必将对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治观;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OI:10.15938/j.cnki.iper.2019.04.008

中圖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9)04-0044-04

中国传统法治观作为中华民族文化历史进程中法治理念的理性集合,在其现代化转型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通过传承传统法治观念的合理因素,借鉴西方法治文明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实现了中国传统法治观念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一、中国传统法治观的基本特点

中国传统法治观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始终是在法与礼的对峙与雕模中发展变迁,因其建立在专制统治、小农经济、儒家文化、宗法社会等基础之上,因而显现出四个基本特点:

第一,强调礼法并重,崇尚礼治。“礼”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核心,中国传统社会“法”的产生就是为了维护阶级社会尊卑有别的“礼”,礼治规则更成为法治的指导思想。作为法治指导思想的“礼”已不再局限于先秦儒家所强调的人人修为的伦理道德,通过把柔性的伦理道德和刚性的法治原则融为一体,建立一个新的有机的社会协调系统,强调“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因此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都鲜明地体现出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的鲜明特点[1]。

第二,强调平争止诉,以和为贵。传统和谐观念突出表现为“保合太和”,这种对和谐的价值追求也充分显现在传统法治观之中,成为统治阶级长期秉持的社会治理目标。儒家礼教指出法律审判最终目标是息争止讼、平争止诉,体现了尽量避免诉诸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的思想观念,这与统治阶级的现实政治诉求也是契合的。而中国传统伦理道德也注重“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种把伦理道德作为绝对价值尺度的观念,决定了传统法治观的伦理性质,民众普遍对法治具有天然的规避心态。

第三,强调个人修为,讲求自律。中国传统价值观更多注重伦理关系立场而非个人本位立场,因而对个人修为的要求更为详细具体,传统法治观就积极倡导社会个体治世观念的积极构建,强调“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同时,中国伦理也尤其强调义务感,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对个体礼法修为的要求更易与文人士大夫情怀高度契合,“知行合一”的君子界定、“懂礼法、守道法、行宗规”的君子品行更是融入国人血脉。

第四,强调阶级属性,维护尊卑。中国传统“法”制定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维护阶级社会的尊卑有别,因而具有浓重阶级色彩,本质上强调的是统治阶级和普通民众之间的不平等性。所谓“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主权威是高于法律权威的,君主的言论即是王法,甚至法家韩非子提出君主专制集权思想,强调“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认为人臣者应把“忠君”作为人生的至高信条,君主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种“内圣外王”的传统价值观导致了权大于法、权重于法等中国传统价值观念根深蒂固。

虽然中国法治在几千年历史实践中积累了极为宝贵的理论资源和伦理价值,但近现代以来,传统法治观的弊端已经暴露得越发明显,突出表现为统治阶级治理社会、民众的技术性的一面不断强化,但法的“真精神”却被长期遮蔽,法律的崇高地位和相对独立性被长期忽视。

  二、西方法治文明对中国传统法治观的冲击影响  鸦片战争以后,由于以先进生产方式为强大后盾的西方文明强烈冲击,很多国人首先选择西方文明来指导社会变革,维新变法等一系列国家层面主导的改革运动中出现了学习西方法治思想的呼声与实践,中国传统法治观开始与西方法治精神不断交流、冲突与融合,这无疑加快了中国传统法治观的转变进程。突出表现为:

理性精神的冲击。理性精神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西方文化而言,法治不仅意味着规范制度,意味着治国之道,更意味着具有根本性意义的社会价值体系,而理性主义在西方法治文化中的确立,对个人理性的强调,使得民众普遍构建了对法律的信仰。正如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乃是理性所发现的箴言”,洛克则明确宣称“理性即自然法”,西方法治观念对理性的推崇,极大冲击了中国传统法治观所体现的社会理性,极大冲击了中国传统法治观运用理性进行权衡时依据的标准。

契约关系的冲击。契约关系以个体为本位,从私法领域确保市民社会商品交易的公正进行,而从公法领域则显现为法律由社会成员协商制定,政府只能在法律预设范围内行使权力,同时这种公权力不得随意干涉。这种契约关系极大冲击了宗法关系和宗法意识根深蒂固的中国传统“伦理关系型”社会。正如梁启超谈到:“国家如一公司,朝廷则公司之事务所……朝廷由正式成立者,则朝廷为国家之代表,爱朝廷即所以爱国家也。朝廷不以正式而成立者,则朝廷为国家之蟊贼,正朝廷乃所以爱国家也”[2] ,可见国人已深刻认识到契约精神在维系合法政治权威方面的重要作用。

个体本位观念的冲击。西方法治观念认为法律除了维护社会秩序外,关键是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把自由价值放置于法治观念核心地位,是西方法治观念的价值定位和价值诉求。这种推进人回归人本位的觉醒,使中国传统法治观念开始由“国家本位”向“个体本位”转变,正如严复指出: “是故富强者,不外利民之政也,而必自民之能自利始;能自利自能自由始;能自由能自治始”[3],表明国人开始注重法治下每个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自由表达的独立人格等存在。

“法律至上”思想的冲击。西方法治观念强调“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的神圣性、权威性已经成为西方法治文化的重要部分,并已在制度上确保“法”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及一切国家权利机关置于法律之下,一切国家职权行为都被法律所制约。这极大冲击了中国传统法治观“视法为器”的法律工具论,维新变法、洋务运动等开始试图通过制度变革,倒逼统治者或执法者正视法治的权威,切实关注法的“真精神”。

尽管在这一特定历史时期,西方很多法治文明成果有力地助推了中国传统法治观的现代化转型,但由于中国传统法治观和西方法治观念生成于具有本质区别的文化土壤,二者缺乏高度理论耦合性和价值统一性,因此西方法治文明始终没和中国传统价值观念、中国现实社会相融相通,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法”与纸面上的“法”严重割裂。

三、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中国法治观转化  当中国传统法治观在转型中充满无序、盲从境遇时,马克思主义进入国人视野,马克思主义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批判精神,以实现人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价值目标的理想主义精神,以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为目标奋斗的革命精神,都为当时国人提供一个反思历史、反思现实、反思发展和反思自我的价值尺度,直接契合国人救亡图存的心态和立场,也使得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中国传统法治观开始根本意义上的现代化转型,突出表现为四点:

第一,唯物主义理论对传统法治观本质属性的改变。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产生、本质、发展规律等基本理论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关于法的起源,马克思认为,“在社会发展到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变成了法律”[4]。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论述了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是以社会生活经济物质条件为基础,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了法的根本性质,资产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其法的资产阶级意志。对于基于唯物主义的法治观念剖析,剔除了传统法治观唯心主义基础论调,这种与时俱进的历史发展视野彻底改变了固步自封的传统法治观念。

第二,自由思想和权利思想对传统法治观价值取向的改变。自由、权利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两个重要的概念,法律并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而是作为一种普遍认可的、明确的、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个体自由的空间。只有先建立一个“法权社会”,人类未来才有可能发展为“自由社会”。马克思还从财产所有权、人权等方面阐述了权利的思想,认为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割裂的对应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5],法治权利的赋予必须伴随着社会义务的行使。马克思关于自由、权利等思想的论述,改变了传统法治观显现出来的权力和义务相对脱节、自由和法治背道而驰的特质,使法的光芒从统治阶层转移到个体的自由、权利的享有。同时马克思主义关于实现自由平等具有条件性、时限性、区间性等方面的论述,也为传统法治观重构提供了日臻完善的标准。

第三,法的阶级性和权威性阐述对传统法治观现实意义的改变。马克思主义认为法起源于私有制的产生,是统治阶级为便于统治而逐渐制定形成的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体系,因此“法”一定带有鲜明的阶级属性,对于平等的追求源于对现实社会中不平等[6],这种属性使通过遵守同一个法律条文来达成所谓的公平是不可能的,只有最终消灭阶级才能真正实现公平。同时,“法权社会”作为“自由社会”的必经阶段,也必须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的特权。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性和权威性表述,扯下传统法治观“刑不上大夫”的统治阶级法律特权的真实面具,有力推动传统法治观念的现代化转型。

第四,人民主权思想对传统法治观价值定位和价值诉求的改变。在国家的观念上,马克思坚决批判了黑格尔将国家等同于政府的观点,认为国家实际上是人民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政府只是代表国家权力的官方机构。马克思主义强调要真正实现人民主权,人民必须牢牢掌握国家制度建设的权力和国家立法的权力,要真正实现人民行使国家主权,必须彻底推翻资本主义等级代表制度,成立人民代表机关。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思想的论述,彻底颠覆了传统法治观的价值定位和价值诉求,改变了传统法治观中占据绝对统治地位的“人治”思想。把人民利益置于核心地位,把大多数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并以此消灭国家市民社会二重化矛盾,为向全社会真正的民主提供过渡条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价值诉求。

总之,正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国人不断按照马克思主义平等观改造传统法治观,用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改造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用阶级分析法来认识分析法律现象,用法治模式改造传统法治观中的人治模式。中国传统法治观与正在转型的中国现实社会逐渐契合,不断推进中国传统法治观的重构。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创新发展  中国传统法治观在马克思主义指引下,吸收西方法治文明成果,獲得了现代化转型的理论支撑,但要从现代化的阻滞力转变为内在驱动力,还必须在实践进程中经历根本性的变革。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实践进程中,法治观念的历史变迁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来考察。建国之前,由于政局混乱,缺乏社会基础,此时法治观的理想化、实用性特征更多契合的是革命需要,尽管未能在政治上真正确立“法治”, 但中国共产党对不合理的传统法治观念元素的剔除,对维护社会秩序的呼吁,在解放区内建立新的法治体系,都是在逐步探索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建国以后到改革开放,尽管受革命导向影响,走过很长一段弯路,但中国共产党领导强化社会主义改革事业,不断创新发展法治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婚姻土地制度等建立也表明社会主义法制已开始构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启法治建设新征程,明确依法治国的根本原则。党的十五大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实现现代化重要目标,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并于1999 年正式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八大确定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方针,并将法治观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一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具体部署。党的十九大又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基本方略之一。

正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进程中,中国传统法治观实现了多元法治观念的聚合,法治价值观念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维度,逐渐走向成熟,突出表现为:

第一,坚持以“法”为中心,凝结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在马克思主义指引下,社会主义法治观强调“法”由人民而立,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本质要求,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精神。在此基础上,法治的法律价值与国家的价值有机结合,夯实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最重要的理论根基。在此基础上,在国家政治层面,工具主义的法制观逐渐转向价值主义的法治观,民主与法治成为相辅相成的主流意识形态共同体,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还是包含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内的普通民众政治权利实现机制的积极构建,都坚决秉持法治精神,遵循合法化途径,依法治国不仅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并被纳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成为政治文明的优选途径与重要内涵,成为民主国家政治建设发展的基本战略和现代政治生活的基本方式。

第二,坚持以社会为基础,牢固树立法治实践依靠国家强制力和社会自觉意识协同作用的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社会层面强调法治观念,指明实现社会法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更需要社会基础和民众基础,更应该强调法治观念的非正规化与常态化。因而一方面社会各类行规、章程、民约、家规等充分发挥法治化作用,成为国家法律的有效补充,积极调整各类社会关系,充分体现了法治观念的全局性与整体性,社会民众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民众与舆论的普遍关注,社会治理机制的法治化进程,都丰富了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内涵,并在更广阔领域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时代快速变迁与中国社会迅速转型依赖以法治建设重构社会秩序,这种现实需求构成了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富于人文关怀的权利观、良法观和权力观。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以人为本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将法治的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有机结合,不仅强调法治的实用性和表层的功效性,更强调深层次对个人的尊重,强调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一根本目的指向。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强调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本位,以人权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努力消除法治观工具性的一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也继承了中国传统法治理念对个体修为的注重,强调应将法治作为社会自我治理机制的核心要素,每一个个体应充分尊重并遵循法治规定,逐步提高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进而不断提升全社会法治发达程度。

可见,中国传统法治观的流变与重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多种文明因素的有效聚合。在法治观念的历史流变过程中,也应该明确,尽管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但也具有机械性、滞后性和单一性的缺点,因而并不是最佳的国家治理方式,只是现阶段国家治理能够找到的最理想的治理方式之一,构建成熟法治观更需要让法治合理嵌入德治,法治與德治良性互动、协调发展才是合理化路径。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53.

[2] 梁启超.新民说·论国家思想[M].饮冰室文集(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9:17.

[3] 王栻.严复集(第一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14.

[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33.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16.

[6] 王昱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平等论析[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8(6):44.

[责任编辑:张学玲]

猜你喜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
浅析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学科发展状况
如何科学对待马克思主义
Chinese Attitudes towards the 1995—1996 Taiwan Strait Crisis
高职学院大学生信仰迷失的原因及对策
在高校有效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途径探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的大学生创业素质培养研究
IP影视剧开发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
高中政治教学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融入
论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