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组织变迁过程新解及启示(1949—1962)
2019-11-15齐秀琳王鑫
齐秀琳 王鑫
摘要:本文为新中国成立伊始至20世纪60年代初的中国农村经济社会组织变迁提供一个政治经济学诠释,并探讨该段历史进程对当下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启示。在本文框架下,合作化运动与人民公社的建立与调整被视为主导信念与现实之间不断互动、有其内在逻辑的制度变迁过程。传统的劳动互助思想、社会主义信念体系和苏联的榜样作用、源自战争年代的牺牲精神共同构成了推行农业集体化的信念来源。该信念不仅主导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不断升级与人民公社制度的发轫和调整,而且在现实的反作用下持续演进。以史为鉴,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时须充分考虑相关信念分布与主导信念的实现机制、稳中求进、充分重视利益分配问题。
关键词:农村组织;主导信念;现实约束;乡村振兴战略
中图分类号:F32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9)05-0022-11
一、引言
本文分析由新中国成立伊始至20世纪60年代初中国农村积极社会组织(简称“农村组织”)的变迁过程,并探讨其对当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启示。本文并不打算过多地涉及历史细节,而是试图通过对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制度发轫与调整背后制度成因的探索,来把握这段历史中农村组织变迁的脉络。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组织变迁不仅承载着执政党和普通民众对短时间内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的巨大希冀,而且确也走出了一条不同于几千年来传统小农生产方式的道路。该过程始于党内对是否将“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争辩与最终认可,历经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以及调整后的公社等多个发展阶段,并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联产承包制在全国范围内对人民公社制的全面替代走到了终点。该段农村组织变迁史所留下的遗产不仅是可供反思和研究的历史素材,而且也深刻地影响到此后的农村经济社会组织发展路径。因此,对其进行考察既可帮助我们回顾过去,亦可帮助我们理解现在。
不同学术背景的学者总以他们独具特点的角度来讨论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组织变迁如何发生,又如何演变的路径。对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组织变迁过程的详尽论述,参见:罗平汉著《农业合作运动史》(福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2-318页),高化民著《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版第10-288页),叶扬兵著《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169-721页);张乐天著《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8-377页)等。 但重要的是要能提供一套逻辑自洽的解释制度变迁的动力学机制,以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组织演进和农村经济社会变迁提供一般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解释。
有必要先考察一下有关农村组织变迁的理论分析史。一些学者强调了国家战略下农业组织变迁的内生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为林毅夫等人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以优先发展重工业为核心的赶超战略决定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制度产生的必然性。在他们的理论中,为保证低成本发展重工业,国家就必须实行会严重挫伤农民积极性的统购统销政策,同样为保障城市粮食的足额供给,集体化与人民公社化运动就成为农村发展的必然选择[1]。谢东水和黄少安进一步指出,在国家意图最大限度汲取农村资源以实现工业化的背景下,国家行为受到的竞争约束较小,而农民谈判权力相对较弱是导致集体化农业生产模式形成并得以长期维持的主要原因[2]。持相似观点还有温铁军,他认为中央推行农业集体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国营粮食部门无法强制农民售粮,导致统购统销政策因在基层缺乏相应的组织载体而运转困难[3]。与上述观点相呼应,一些学者强调了农村组织变迁中执政党引导的决定性作用。江红英通过对土改后农村经济发展中个体经营经济与互助合作经济方式的探讨和分析,发现农民自身和工业化都不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决定因素,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执政党的引导[4]。类似的,周晓虹指出农业集体化之所以成功的关键在于党和国家凭借近乎完美的权力网络,运用了强大的宣传和动员手段,并对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稀缺资源进行了有效的调控[5]。与此相反,有学者更为看重基层干部对农业集体化的影响,如金观涛和刘青峰认为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农村基层干部自发发动的[6]。此外,另一些学者强调了历史主体价值偏好对行为选择的影响。如叶扬兵从民国时期至高级社成立期间关于合作化运动的大量资料进行扎实梳理与研究后指出,大农经营优越论盛行不衰、“社会主义”价值趋向成为主流、计划经济思潮日渐高涨等共同构成20世纪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兴起的思想来源[7]。余君和丁桂平认为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组织的变迁既不是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必然要求,也不是源于国家工业化建设的配套措施,更不是亿万农民自己的互助合作需要,而是在当时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不可避免的产物。在这些因素中,中国共产党受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影响所进行的自上而下的推进具有决定性作用[8]。吴毅和吴帆指出合作化运动的起因为一种刚性意识形态的设计和引领。它对于人为的政策选择,构成了一种规范力极强的、几近结构化了的理论和行为引导范本,并始终影响和支配着整个运动的发展,成为化解运动中各种政策歧见的最具决定性影响力的因素[9]。易棉阳和罗拥华从农民行为的角度,指出其参与集体化行动是在崇拜心理、憧憬心理和从众心理支使下的有限理性行为[10]。吴淑丽和辛逸认为人民公社的创建是中央、地方干部和普通农民三方合力推动、上下互动的产物[11]。吴建征和武力指出在合作化运动中,国家为推动者,集体为连接性纽带,农民为最终执行者[12]。最后,还有学者强调制度变迁本身的逻辑。如闫茂旭以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对农村的组织变迁进行分析,指出农业合作化运动是一个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博弈的过程,其间渗透的是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互动,其结果为乡村社会进一步的制度变迁打开了闸门[13]。
上述文献无疑对理解中国农村组织变迁过程十分有意義,但亦有不足。首先,农业的集体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历经了若干发展阶段。因此对组织变迁过程的理解就不能仅仅诉求于静态的因果机制,而应当置于更加动态的框架之下。这并不单单指对演进路径的表象描述,而是说我们需要一个动态的,历史视角下的或历史主义的动力学机制来解释该变迁过程。第二,以往研究多过于强调执政党在制度变迁中单向的强制性作用,而忽视了现实对政策的反馈以及制度变迁的自有逻辑。实际上,正是信念与现实的动态碰撞与互动形塑了每个历史阶段内的主导信念,并决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组织的演进路径。在这个“强制”与“自发”相融合的过程中,资源禀赋、信念、产权等一系列要素共同决定了合作化运动不断升级和调整、人民公社制度发轫与调整的历史逻辑。
二、农村组织变迁的信念来源与主导信念实现机制
诺思认为经济史“非各态历经”的特征决定了理解制度变迁是传统经济学注定无法完成的任务[14]。在他所构建的动态框架中,制度变迁被视作信念与现实之间不断互动的过程。其中,信念既是人们心目中政治经济体系运行方式的实证模型,也是它该如何运行的规范模型。以本文论题为例,对合作化运动起作用的信念不仅包括对“农业是如何发展”的认识,亦包括对“农业该如何发展”的看法。 信念是无穷尽的,但在与现实的互动中,真正起作用的是所谓主导信念。当那些处于主导地位的企业家基于自己对现实的理解而制定改进自身竞争地位的政策时,他们的活动引起了制度的变迁;而制度的变迁又将进一步改变世界的图景,进而更新企业家对世界的认知并引发新一轮的制度变迁。概言之,诺思认为理解制度变迁的关键在于把握促使制度发生的主导信念及其与现实的互动。
在本文中,我们要探究的正是在具体历史情境下主导信念与现实间的互动过程,以重新理解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村的组织变迁过程。具体而言,面对一系列外生约束,不同信念竞争的结果是推行农业集体化的信念成为主导信念,而对该信念的实践又不断改变着农村的现实图景;变化的图景进而更新了人们对农业发展问题的原始信念并引发新一轮的集体化运动。这个过程的往复循环导致了中国的农业集体化不断升级,至于狂飙,再到调整。因此,在具体分析变迁史之前,我们需要首先厘清农村组織变迁的信念来源,以及该过程中主导信念的实现机制。前者是制度变迁的根源,后者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
1.农村组织变迁的信念来源
(1)传统社会中的农业合作思想
畜力和生产资料的普遍短缺,以及农忙时节劳动力的结构性不足,导致在以个体农户家庭经营为主要生产方式的传统农业社会中劳动互助是广泛存在的生产习惯。这种农户间的协作形式不仅包括人工之间、畜工之间以及人工与畜工之间的简单互换,也包括共同耕种、合伙经营等较为复杂的劳动互助形式。传统社会中农户间的合作互助一般是在互利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它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帮助农户灵活地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应对种种突发性困难。然而与所有的人类合作问题一样,在没有合适的组织架构提供给当事人以恰当激励的情况下,这种基于互利的劳动互助既难以彻底解决小农生产的各种弊端,也无法扩展到更大的范围内。
(2)社会主义信念体系与苏联的榜样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信仰的政党。马克思和恩格斯虽未给社会主义的建设提供具体蓝图,但却提供了意识形态的基本框架。在极为重视公平问题的社会主义信念体系中,消灭剥削、消灭资本主义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是人类奋斗的最高理想。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伴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而自然出现农村阶级分化的现象,必然会使现实和执政党理念之间产生一种持续的紧张状态。如《东北局一九五〇年一月份向中央的综合报告》中指出:随着生产发展,有的农民开始出卖或出租土地,借贷和雇工现象也重新出现。报告中着重提到了农村党员和干部中的雇佣问题,不仅有些党员因要雇工发展生产主动要求退党,也有党员因被批不应剥削人而“回家全家大哭,准备出卖牲口,解雇长工”。面对这种阶级分化与共产主义信念冲突的情况,不仅基层党员干部不清楚该怎么办,东北局也“要求党给以解决”。参见原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2页)。
另外,由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中社会主义是比资本主义更加先进的制度,因此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在中国会天然地获得执政党更多的认同。再加上虽然一贯强调中国本土革命经验的中国共产党对苏联的意识形态与实践始终持有审慎的态度,但苏联体制在20世纪前中叶于工业化上的巨大成功无疑会更加巩固对农业集体经营优越性的认知。例如,毛泽东就多次号召党内同志学习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并再三强调对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社会主义部分的学习。毛泽东曾指出“在全国解放初期,我们全没有管理全国经济的经验,所以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只能照抄苏联的办法”。参见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8页)。
最后,又因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对社会主义具体发展路径描述的缺失,致使在该理论框架下可能会产生理念上截然不同但又皆不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各种信念体系。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史上可谓屡见不鲜。对中国农村合作化运动而言,“逐步地集体化”与“将来过渡到社会主义”构成了这种同源而异质的信念体系。两者之间的对抗与妥协,不仅决定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在五十年代的发轫,而且在之后的组织变迁过程中也时有回响。
(3)战争年代的牺牲精神
中国共产党在取得政权前经历了漫长而艰苦卓绝的斗争。在战争年代,无数共产党人为了全体人民的福祉作出了巨大牺牲。这种利他性的付出方式,形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中特殊的集体主义信念。该信念下,考虑到革命者曾作出的牺牲,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分强调个人利益被认为是不合适的。这种信念体系有利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的稳定和进步。另一方面也为国家以集体的名义剥夺个人提供了便利。因为本质而言,产权的实施来源于社会对产权不可侵犯观念的普遍认同,而来自战争年代的自我牺牲精神却造成了对这种信念认同一定程度的消解,并导致新中国成立初期人们手中所握各种产权的“内在残缺”。这种使产权稀释的信念体系在农村的组织变迁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如果每个人都极为重视自己和他人对土地、生产资料以及人力本身的产权,则很难想象中国的农业集体化会进展的那样顺利。
另外,从战争年代起,中国共产党就习惯以运动形式达成其战略目的。这种屡试不爽的手段必然会使执政党在建设过程中倾向于以同样的方式完成目标。换言之,以运动方式进行建设是执政党“知识分布”的一部分,而这种特殊的“知识分布”是由历史造成的。
2.主导信念的实现机制
要理解中国农村组织变迁过程,必须厘清其中主导信念形成并发挥作用的机制。首先,毛泽东无可争议的领袖地位以及在党内外的巨大声望,决定了其想法在形成主导信念时的极端重要性。他的这种特殊地位的意义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他可以通过终结党内各种分歧和争论的方式维持政局的稳定,另一方面其思想的变化和实施也更易形成对现实制度大强度的冲击 [15]。
其次,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的组织体制承继了战时的“民主集中制”。這种制度下,下级就其工作对上级负责,并接受上级的领导。在决策过程中,由于下级对现实情况有更具体、更深入的把握,故而其意见(反映了下级对具体情况的判断以及其对某项工作或事业的内在信念)往往会被上级领导认真地对待,并成为上级的决策依据(参数)。但是上级决策一旦作出,即使有悖于下级初衷,原则上也要被执行。这样的机制一方面保证了组织作为整体的强大执行能力,另一方面又造成了下级在行为上可能的扭曲风险。因为如果恰当的激励手段缺位,相较于做好本职工作去执政为民,投上级之所好对下级仕途和利益就可能更为重要。如此的组织架构不仅对监督和执政者素质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更重要的,它会内生出一种上级信念的自我实现机制。
第三,农民的意愿以及他们对未来生活的愿景,刚把农民从封建地主制经济中解脱出来所产生的政治凝聚力,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鲜明的政治主张,即把工人和农民看成是国家主人公的价值诉求,使农民更新了他们对政府、对政治的信念,从而愿意跟随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来建设一个属于自己的国家。结果,农民在获得土地之后,还愿意把它们交出来,与别人得到的土地整合在一起,进行共同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这时,中国共产党的信念被农民所接受,而农民的意愿又通过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制度选择而进一步地原则化、规则化和抽象化,以至于后来的历史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制度选择代替了农民的选择,而农民的意愿和行为选择则集中化成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信念所偏爱的、所认可的选择。这种民间和官方信念选择与信念“归一”,为主导信念的顺利而迅速的实现提供了坚实土壤。
最后,土改运动是由国家机器发动并执行的对农村土地的强制性产权重置,它不仅改变了广大农民所面对的资源约束,更为关键的是它体现了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方式,深刻的改变了乡村的权力结构,彻底消解了原本有意志和能力抵制组织变迁的地主阶级的力量 [16]。而后者正是20世纪30年代非共产党人推行农业合作的最主要阻力。因此,土地改革表面看起来与历史上历次王朝更迭初期的“均地”运动一样,似乎是历史的又一次老调重弹,但实际上,它彻底消解了封建地主制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在本就缺乏村社传统的中国农村中,为贯彻农业集体化信念进一步提供了条件 [17]。
三、重新理解农村组织变迁过程
1.合作化运动的发轫与升级:从互助组到高级社
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农户面对生产资料的紧约束,在传统的互助合作信念下自发进行生产合作,但同时一些原本运转良好的互助组却有了解体的趋势。基于这种现实,人们产生了不同信念。其中,长治地委和山西省委作为一方,与华北局及刘少奇之间的争论对之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变迁进程产生了极重要的影响。在前者的信念中,农业合作化是一个“逐步地集体化”过程,面对互助组的涣散解体,应该对症下药,积极引导;而在后者的信念中,农业的合作化应该是在国家有了良好基础,特别是工业化基础后再启动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进程。实际上,两种信念都仅仅是关于如何发展农业的“规范模型”,而正是这些“规范模型”实质性地影响到之后的农村发展状况。
1950年11月,长治地委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中共长治地委关于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指出“老区互助今年呈现涣散萎缩以致部分陷于解体的基本原因”在于农民群众“产生了愿意自由地发展生产,产生了不愿意或对组织起来兴趣不大的单干思想”。但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的合作社”才能实现农民的共同富裕。参见1950年11月14日的《人民日报》。 该文彰显了当时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而自然出现农村阶级分化的现象与注重公平的社会主义信念之间的内在张力,并引起华北局高度重视。华北局调查组成员列席了“长治地区互助组代表会议”并与时任长治地委书记的王谦进行了讨论。双方分歧主要集中在了土地分红的多寡和公积金在退社时是否可带走,但在发展合作社这一点上其实并无二致。然而,当时任山西省委书记的赖若愚明确表示支持长治地委意见,并将二者分歧上升到关乎如何看待私有基础的高度后,双方信念变得不可调和。
1951年4月,山西省委向华北局作了题为《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报告认为“要稳健地但是积极地提高互助组,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只有如此,才能基本上扭转涣散的趋势”,“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必须在互助组内部,扶植和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而新的因素主要包括“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引自《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1951年4月17日),见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5-36页)。 华北局不同意山西省委的判断,并获得了刘少奇的支持。在华北局批复山西省委的报告中明确否定了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的方式逐渐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的做法,认为这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的。另外,针对农业合作社的建设,华北局认为不宜操之过急,告知山西省委“农业生产合作社,全省只能试办几个作为研究、展览和教育农民之用。即便试办,也要出于群众自愿,不能强行试办,更不宜推广。”引自《华北局复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意见》(1951年5月4日),见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4页)。 5月6日,山西省委以及赖若愚等人(以个人名义)又对华北局的批评进行了申辩,而刘少奇随后在不同场合多次批评了山西省委。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宣传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刘少奇称山西省委的主张为“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指出只有实现了国家工业化后,农业集体化才有可能。引自《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报告》(1951年5月7日),见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1-32页)。 最终,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写了检查报告。至此,经过不同信念之间的角逐,关于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未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思想成为主导信念。
关于山西省委与华北局及刘少奇之间的信念之争,有几点需要着重指出。一是作为共产党人,同样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刘少奇并非反对合作化运动本身,他反对的只是以长治地区为代表的在不具备一定经济基础时就推动合作化的路径选择。实际上,相较于赖若愚等人,刘少奇关于实现集体化的信念未必更不坚定,甚至也未必更不“激进”。刘少奇的思路是先让农业和工业在现有制度下充分发展,至于集体化可以在将来“用一二年时间来一个革命运动就解决问题”。引自陶鲁笳著《毛主席支持山西省委試办初级社》(载《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1994年第2期)。 二是此次争论展现了在当年组织体制下主导信念实现的典型特点。刘少奇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其信念在竞争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他不仅可以反驳山西省委的意见,而且还可以告诫他们要“要读点有关的书” [18]。
然而,毛泽东对争论的参与却改变了主导信念。毛明确表示不能支持刘少奇等人的看法,指出“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厂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引自薄一波著《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1页)。 这意味着在毛泽东看来,将农民组织起来并不仅仅是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而牺牲农业的权宜之计,推行合作化运动本身实际上也是提高农业生产力的有效途径。毛的理论说服了刘少奇和华北局,并委托陈伯达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
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进一步贯彻了推行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主导信念。此后,互助组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据统计,1952年上半年组织起来的劳动力,西北区百分之六十,华北区百分之六十五,内蒙古达百分之七十,东北区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华东区百分之三十三。相较1951年,皆有大幅提高,中南区组织互助组100万个,西南区组织了50万个,组织起来的农户分别占该地区总农户的18%以上。全国组织起来的农户约占全国总农户的百分之四十左右,比1951年增加了百分之四十。引自《一九五二年上半年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情况》,见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78页)。
应该指出的是,互助组的这种迅猛发展不应只归结于政府或领袖意志的强行推进,而是来自政府和民间信念“归一”所产生的合力。在互助运动中,农民不仅对共产党的目标有深切认同,认为“毛主席的话没错”,引自中国科学院农业经济组编《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生产合作资料汇编(1949—1952)》(下)(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598页)。 “共产党领导我们剿匪、反恶霸、减租、土地改革,哪一件不都是为了老百姓?现在号召我们组织互助组,也是为我们打算”,引自中国科学院农业经济组编《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农业生产合作资料汇编(1949—1952)》(下)(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900页)。 而且对执政党的权威也有清醒认识:“只要公家能叫,谁还能不参加互助组?”引自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90页)。 农民中这种要“跟党走”的普遍信念在整个农业合作化运动中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通过联合几家农户共同生产,既可在生产资料方面互通有无,又有利于先进生产技术的传播和农具的改进,因而具有在单干模式下无法实现的优势。但由于农户土地上的产出依然归农户自己所有,因此该组织形式存在固有缺陷。例如在评工方面,出于自利动机,土地所有者愿意把土地使用的人工评得少些,劳动者愿意评得多些;又如在生产中更愿意让组里成员在自己地里多做工,而给别人做工时又想晚集合、早收工。种种情况不一而足,被农民称为“十八个矛盾”。参见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53页)。 理论上,投入与收益的脱节实为一种激励机制的扭曲,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就会带来个体行动上的“道德风险”问题。按照经济逻辑,激励机制扭曲又必然会内生出新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在该历史节点上,新的组织形态的演化方向有两个:回归个体经营与推动合作化的升级。在实践中表现为,一些互助组刚办不久就纷纷解体,而一些互助组开始自发地向“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合作社模式转变。
另一方面,外部环境也在发生变化。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与工业的发展,使得粮食供应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1953年粮食供不应求的严重状况更是给执政党敲响了警钟。在这个背景下,“统购统销”政策应运而生。参见薄一波著《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55-258页)。 与此同时,在洞悉互助组的组织协调问题,坚信合作化是促进农业生产的可行路径的信念下,毛泽东决定加快农业合作化步伐。在1953年10月15日的谈话中,毛泽东指出“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可带动互助组大发展”,“华北现有六千个合作社,翻一番——摊派,翻两番——商量”。引自《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两次谈话》(1953年10月15日),见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97-198页)。 在此主导信念下,1953年12月16日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要求至1954年秋收以前,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应由现有的一万四千多个发展到三万五千八百多个。引自《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3年12月16日),见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25页)。 如上所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领导组织架构能够保障上级意志的“正确性”。一系列包括严格限制建社对象和建社准备,甚至将自发社强制“改组”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被搁置。1954年2月,各地追加了原有办社计划,全国共计四万五千余个。引自《中央转批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目前各地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情况与问题向中央的报告》(1954年3月12日),见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0,第231页)。 至1954年3月,各地真正建立和正在建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已达七万多个,超出原计划一倍。“是个很大的胜利”。引自《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收缩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转入生产的指示》(1954年3月20日),见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35页)。
之后,各地又计划在1955年春耕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六十万个。引自《中共中央批发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1954年12月),见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60页)。 罔顾现实、冒进的组织化导致生产绩效下降,再加上过多的国家征购,致使1954年至1955年间农村形势逐渐紧张起来。再一次的,现实的变化将影响社会中的信念分布,不同信念的争辩结果最终决定了主导信念以及制度变迁的路径。彼时作为主管农业的副总理,邓子恢认为造成农村紧张形势的根本缘由在于农业合作化,而统管全局的毛泽东则认为统购统销才是最主要因素。参见叶扬兵著《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385页)。 他们的争论,在相当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华北局与长治地委争论的“翻版”:两者虽都认同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必要性,但后者将合作化运动视作解放彼时农业生产力的现实途径。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政策主张,同时也是两种迥然有别的政治的和社会的信念。邓子恢认为“直到今天为止,中农当中的多数还是抱着一种可合作可不合作的态度”,引自《邓子恢: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发言》(1955年3月21日),见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01页)。 而毛泽东则认为最大量的是贫农和非富裕农民,“他们有一种组织合作社的积极性”。引自《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1955年7月31日),见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67页)。 在这种信念分岔之下,前者自然倾向于合作社发展中的“停”与“缩”,而后者则强调合作化的“发”。值得注意的是,正如诺思所言,人们对现实总是有着不完美的理解。邓子恢的信念源自中央农村工作部的干部去往各地的调研,而毛泽东对合作化的乐观判断也同样来自广泛的调研,“大家认为农业社‘好得很”。引自薄一波著《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3月版第374页)。
1955年6月下旬,自外地考察回京的毛泽东提出到1956年十月秋收以前,要“增加到一百三十万个左右的合作社”,比原计划增加一倍,并严厉批评了邓子恢对合作社的消极态度,称“某些同志却像一个小脚女人”。引自《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1955年7月31日),见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360页)。 伴随着党内对邓子恢“右倾保守”思想的批判,农业合作化运动再次高涨起来。至1955年10月,仅仅三四个月间全国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比例就由14.2%上升到了32%,主导信念再次得到自我实現。
虽然初级社通过对个体经营体制的突破,有力解决了互助组中的组织协调问题,但其运行也存在固有的困难。如果说初建时的管理失当与协调不顺等可通过经验的增加逐步得到改进,那么根源于土地私有与集体生产间的矛盾则始终无法在初级社的组织框架内得到有效解决。这首先影响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初级社以土地大小为分配标准之一的做法使地少的农民感到不公;其次,影响了对土地的统一规划和合理利用,阻碍了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与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第三,不利于大型农田水利的集体建设。
在1956年出版发行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毛泽东指出“初级形式的合作社保存了半私有制,到了一定的时候,这种半私有制就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引自中共中央办公厅编《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上)》(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5页)。 “这种小社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引自中共中央办公厅编《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中)》(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11页)。 来自毛泽东的信念与下级干部、农民的信念形成合力,导致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完全公有和合作化运动的进一步升级。至1956年末,88%的农民被组织入社,且大部分合作社是高级社,每个社平均有社员200-300户。参见国家统计局编《伟大的十年》(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5页)。
伴随着高级社迅速发展的是再一次的因狂飙而造成的阵痛。由于升级过程过于紧凑,新建高级社普遍存在对包括土地在内的入社生产资料处置不当等问题。如上所论,这源自革命年代的牺牲精神所造成的农民产权的“内在残缺”,并为之后合作化运动的进一步升级准备了物质和社会心理条件。另外,习惯于小农经济结构生产经营方式的农民还没有来得及学习如何管理规模过大的合作社或高级社,领导干部的管理能力无法与组织规模相匹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铺张浪费等现象。
这些问题的产生导致了两次大规模的退社风潮。面对这种情况,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主要信念来源的执政党再一次以政治动员的方式影响了社会各阶层成员的信念分布,从而引导了制度变迁过程。1957年7月毛泽东建议要“对全体农村人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引自《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56-465页)。 1957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发出《关于向农村人口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提出要在全国农村人口中就合作化、统购统销、工农关系等方面展开大辩论。“实质上是关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辩论。”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向全体农村人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指示》(1957年8月8日),见国家农委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700页)。 至此之后,退社被视作在走资本主义道路。思想上的说服教育与政治上的压力,使得推行合作化的信念再次得到了上下一致的贯彻,并为随后到来的农业大跃进与人民公社的建立埋下了伏笔。
2.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和调整
制度变迁一旦启动,就会在现实和主导信念的不断互动中展开其自有的逻辑。虽然高级社作为合作社的最高形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生产和组织上的集体主义路线,但是其内部依然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组织协调问题。一方面,高级社在原则上依然同意退社,但是高级社往往是由二三百户共同组成的大社,庞大组织的管理难度和高额的管理费用,使退社自由会给管理者带来很大的困扰;另一方面,在综合利用资源、调配劳动力以及兴修水利上,经营目标单纯的高级社仍然显得力不从心。在此背景下,构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直希冀中国农村能迅速发展并对合作化运动满怀信心的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商业)、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引自陈伯达著《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载《红旗》1958年第14期)。 在他的信念里,公社不仅可以进一步实现规模经济,而且可以通过对现有资源,特别是劳动力的有效动员来大规模地兴修水利,以实现农业生产水平的大幅提高。1958年8月6日,在视察了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之后,毛泽东进一步强化了上述信念并发出“人民公社好”的号召。8月29日,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乐观地估计“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19]。兴办人民公社的信念迅速地被传送到田间地头,为农民所知,为基层干部所知,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实现。至1958年末,已有99.1%的家庭成为公社成员。参见国家统计局编《伟大的十年》(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3页)。 与高级社相比,人民公社不仅规模更大,而且在生产组织和收入分配方面都有更具“社会主义特征”的变化,如农村副业被全面取消,收获也改为以人头为基础的分配方式。
虽然与高级社相比,人民公社组织程度更高,也更便于统一调配资源,但在建立伊始的实践中却遭遇了很大困难。为大规模组织运行所需的更为复杂的管理体制与更为微妙的激励制度,都是高潮中遽然而起的人民公社不可能具备的。另外,在大公社制度下,公社虽非一级核算单位,而却有权力向大队摊派公积金、公益金、粮食、物资、人力等。这进一步扭曲了组织的激励机制,为包括興办集体食堂在内的实践提供了条件。与此同时,统计数据上粮食产量的激增,各种浮夸的亩产量和所谓“千斤省”层出不穷,再次“印证”了以人民公社的方式推动农业集体化的信念的“正确性”。
1959至1961的三年饥荒是多种原因共同造成的,而大公社体制无疑是其中的关键因素。现实与理想的巨大反差重塑了决策者对现实本身以及什么是恰当发展路径的信念。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向全国农村党支部发出一封《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十二条》),提出“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至少7年不变”“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意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生产队为基础。 。同时将生产经营的权力归于生产队,并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1962年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再次强调“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至此,大公社完成了向小公社的转变。这标志着作为我国农村基层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的人民公社体制正式形成,并持续运行了近二十年。
四、农村组织变迁过程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启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此过程中,发生于20世纪的农村组织变迁过程正可为我们提供镜鉴和启示。
第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须充分考虑相关信念分布与主导信念的实现机制。长期以来,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农村组织的变迁过程常被视作执政党对自己执政理念强制性贯彻的结果。然而正如上文所展现,农村组织变迁路径实际上是由主导信念与现实之间不断互动所塑造而成的,而非仅仅是前者对后者的强加。传统的劳动互助思想、社会主义信念体系和苏联的榜样作用、源自战争年代的牺牲精神和执政党社会运动经验共同构成了推行农业集体化的信念来源,而该信念不仅主导了农业的组织变迁并在现实的反作用下持续演变。同样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最终结果是完成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等目标,而路径必然是一系列的经济社会组织与制度变迁过程。因此唯有准确把握乡村振兴战略在实施中所涉各群体的信念分布并理清主导信念的实现逻辑,方能确保相关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
第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须稳中求进。在农村合作化运动前期,中央政府十分注重反冒进工作,并责成各级地方政府要坚决控制由互助组升级为合作社的数量。有些地方的合作社甚至被强行解散,恢复成互助组或农民单干的生产状态。但之后随着合作化运动的不断升温,许多地方政府开始采取命令和强迫的方式推动农民入社。这突出表现为合作范围在短时间内的突然放大和合作形式升级速率的加快,而究其原因,则仍然在于彼时的相关主导信念及其实现机制。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我们要引此为鉴,构造切实可靠的制度以保证各种政策的实施不流于形式,以高质量完成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
第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须重视利益分配问题。新中国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信仰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公平问题不仅有关社会稳定,而且牵涉到执政之基。在20世纪中国的农村组织变迁中,强调对利益进行公平分配的社会主义信念作为最重要的信念之一,推动了合作化运动的不断升级和人民公社的建立。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最终是要实现农村发展,而中国的社会主义属性要求我们达成的必须是农民的共同富裕。这不仅是美好愿景,更是形塑中国未来农村经济社会制度和组织变迁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利益分配问题,这不仅包括农业部门在发展时在效率与公平间的权衡,也应包括对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消弭。
五、结论
本文试图重新解释自新中国成立伊始起十余年间的中国农村组织的变迁过程,并揭示其对当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启示。在本文框架下,中国农村组织变迁被视为主导信念与现实之间的动态互动过程。具体而言,决策者对我国彼时落后农业现实的具体体认,与传统的劳动互助思想、社会主义信念和革命年代的牺牲精神等一道形塑了其关于农业发展进路的主导信念。这种信念认为,只有通过合作化的方式发展集体农业,才能真正地实现农业生产水平的大幅提高,进而为我国的工业化提供足够的帮助。信念来自现实又决定现实,在这个不断往复的过程中,中国农村的合作化运动历经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等发展阶段。其中每一次的升级或调整,都来源于信念与现实之间的不断碰撞和融合。
新中國成立后的农村组织变迁过程,不仅通过集体地权等历史遗产深刻地影响到后来农村发展的进路,而且其变迁过程本身也是应供我们再三反思的素材,正可为当下中国对乡村振兴的实现提供镜鉴。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我们须充分考虑相关信念分布与主导信念的实现机制、稳中求进、重视利益分配问题,而更重要的是认识到组织变迁的内生性,理解任何组织变迁都是信念与现实之间的不断互动与其中逻辑的自然展开。唯有此,我们才能在更好把握组织真实变迁路径的基础上实现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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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Explanation and Enlightenment of the Change Process of
Chinas Rural Economic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1949—1962)
QI Xiu-lin1, WANG Xin2
(1.Business School,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0, Henan, China; 2. School of Economics,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Chengdu 610000, Sichuan,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provides a political and econom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changes of Chinese rural organizations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to the early 1960s, and explores the historical process of this section for the current promo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is paper, the establishment and adjustment of the cooperative movement and the peoples communes are regarded as the proces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that is constantly interacting with the leading beliefs and reality and has its inherent logic. The traditional labor mutual aid thought, the socialist belief system and the role model of the Soviet Union, and the spirit of sacrifice from the war years together constitute the source of belief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gricultural collectivization. This belief not only dominates the continuous upgrading of the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movement and the development and adjustment of the peoples commune system, but also continues to evolve under the counteraction of reality. Taking history as a guide, in implementing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we must fully consider the distribution mechanism of relevant beliefs and leading beliefs, must strive for stability, and pay full attention to the issue of interest distribution.
Key words: rural organization; leading belief; realistic constraint;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