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非对称性信任的企业网络治理模式研究
2019-11-15于永海华钢洪茹燕郑秀田
于永海 华钢 洪茹燕 郑秀田
摘 要:鉴于企业网络化运营以及非对称性信任制约企业网络绩效的客观现实,在企业网络跨层研究较少和网络治理模式单一的研究现状基础上,针对无核心型、单核心型和多核心型这三种代表性的企业网络,探讨了他组织视角的政府以及行业协会与商会治理、自组织视角的核心企业单边治理与多边治理这三种主导治理模式,有助于降低网络中信任的非对称性,整体提升企业的网络绩效。
关键词:企业网络 治理模式 非对称性信任 自组织
[HJ1.3mm]
一、引言
伴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纵深发展,企业环境的动态性日益加剧,知识复杂性、市场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等都对企业运营构成了挑战。于是,“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之间的握手形成了企业网络,这一资源配置方式受到了企业的青睐。
企业网络化运营的普及,使企业网络治理成为研究热点。企业由科层组织转向网络组织,利益的核心主体由股东拓展至经由市场契约或社会关系嵌入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或个体,意味着由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单边治理模式转向了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多边治理模式。由于涉及网络中诸多种类和数量的行动者即网络成员个体,网络成员之间关系以及网络整体,企业网络治理作为跨层面的研究涉及诸多利益相关者,信任机制是其基本治理机制。不完全信息的客观存在以及利益协同与冲突并存的现实情况,导致了非对称性信任成为企业网络治理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企业网络治理综述
企业网络治理,突破了传统公司治理的“原子”视角,以系统的观点审视企业运营中的系列问题。围绕不同治理对象或治理要素,学者们对网络治理涉及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产生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
企业网络治理首先表现为对网络化环境下焦点企业的治理,实质是公司治理的延伸。在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传统公司治理研究的基础上,网络化环境下焦点企业治理的研究文献最为全面(彭正银,2013)。严若森等(2017)对阿里巴巴“合伙人”与海尔“小微创客”两种治理模式进行了案例研究,是网络环境下处于中心位置的焦点企业对所处网络的治理。另外,网络环境下焦点企业的治理,还包括以焦点企业为对象,股东、管理层、员工、供应商、政府部门、行业竞争者等利益相关者在信息技术环境下,共同参与对焦点企业的治理。
企业网络治理还表现为对网络成员之间交易关系的治理,该交易关系镶嵌于企业网络之中。这方面研究以交易关系为基本分析单位,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对交易关系的正式契约治理与关系治理方面(Poppo&Zenger,2002),也有学者将其分为市场化治理、模块化治理、关系型治理、领导型治理和科层式治理五种模式(张雷,2007)。张延锋(2009)为使外部供应网络稳定高效,探讨了签约成本、供应商能力和供应商网络收益等三个决定治理模式效率的核心要素。胡琴芳(2016)研究了横向网络关系层面的连带责任治理,对传统的基于垂直二元关系的治理做了补充。
另外,企业网络治理也包括整体网络组织的治理,目标表现为共享资源,获得网络协同效果(李维安等,2014),根据主体来源包括共同治理、核心企业治理和第三方治理。Jones(1997)提出了限制性进入、宏观文化、联合制裁和声誉等网络治理的社会机制。潘忠志(2012)为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技术创新效率的目標,探讨了集群外部的全球价值链治理模式、集群内部的关系性治理模式和模块化规则治理模式。徐宁(2010)根据虚拟企业网络的差异,探讨了网络组织的权威型治理模式和协调型治理模式。刘冰等(2016)以旅游目的地为对象,强调了网络中非正式关系以及中心性和凝聚性的价值,并基于三方关系的差异提出了相应的网络治理模式。整体网络治理模式,表现出了多样化、混合化与动态化的特点(彭正银,2013)。
上述三个层面的研究相辅相成,都是网络治理研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企业网络研究是跨层面的研究(李丹,2018),不同层面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具有高度关联性,信任对三个层面的企业网络治理都起着基础性和首要性的作用。
从治理的主体来看,企业网络治理的已有研究主要包括自组织治理与他组织治理两方面,目前以自组织治理研究居多。Jones(1997)建立了里程碑性的企业网络治理模型,并指出网络治理是有选择的、持久的和结构化的自治企业的集合,以隐性契约或开放契约为基础进行协调和维护交易。此后,很多学者沿着自组织治理的思路进行了研究,探讨了基于信任和基于权力(孙国强,2018)的企业网络治理,其中后者根据权力来源的差异,又包括基于企业资源的主体视角、基于企业结构位势的结构视角、基于制度压力的制度视角的系列研究(王琴,2012)。此外,还有些研究采取了他组织的研究视角,引入了外部治理机制(吴群,2012)。实际上,单一的治理模式不适应网络组织(Jones,1997),这是由于组织所处环境差异以及发展阶段的不同所决定的。自组织与他组织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分,但也存在辩证的统一关系。自组织与他组织的区分,在于自适应和自发展的驱动力来源于系统之内还是系统之外,这个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系统边界的界定。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固然是经济运行的主体,但其运营离不开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引导与规制,因此自组织和他组织两个层面的企业网络治理相辅相成,两者的结合研究尚需补充。
三、基于非对称性信任的企业网络治理
信任是企业网络得以形成和运转的基石,也是进行企业网络治理的基础,它来源于能力信任和善意信任(Barber,1983),前者指具有完成预期任务所需要的能力,后者指是具有完成预期任务的主观意愿。所处行业以及自身资源和能力的差异,不完全信息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导致了企业网络成员之间非对称性信任的存在成为一种常态。如何从能力信任或者善意信任着手来降低信任的非对称性,是企业网络中信任研究的断层,是企业网络治理中极具现实意义的研究主题。
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中,企业网络结构是存在明显差异的。戴维·诺克根据影响力与支配力两个维度将权力划分为四种类型:权威性权力(有支配力有影响力)、强制性权力(有支配力无影响力)、说服性权力(无支配力有影响力)、平等性权力(无支配力无影响力)。不同网络结构下,企业的网络权力存在着显著差异。下文对无核心型企业网络、单核心型企业网络、多核心型企业网络进行分别探讨。
(一)无核心型企业网络非对称性信任治理模式
无核心型企业网络常见于集群企业发展的初期,企业规模不大实力不强,缺乏典型的龙头企业,网络成员之间存在着平等性权力。在这种模式下,企业网络间信任主要体现为基于姻缘、血缘、亲缘和地缘的人际信任,体现为差序格局。差序格局下的网络成员以自我为中心,对与自己关系不同的其他网络成员,会根据与自己关系的远近而进行有差异的信任评判。对于无核心型企业网络,为了促进网络整体的协同性,他组织下的网络治理成为现实选择,即网络治理的主要驱动力来自企业网络系统外部,表现为政府治理、行业协会和商会治理。
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规制者,实施网络治理往往需要结合时代背景、制度背景和产业背景进行综合考量。一是政府可以通过采用招标等公开透明的方式,引进或培育产业龙头企业,营造良好的氛围促使核心企业进行企业网络的自组织治理。二是政府可以从宏观社会机制方面强化企业网络整体的诚信氛围,例如企业诚信红黑榜面向社会公开以及诚信荣誉的公布与表彰等,增加企业网络成员诚信的信息透明程度。三是做好制度层面和基础设施层面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促进企业供应链网络的形成和壮大,增强企业网络整体竞争实力、风险抵御能力和能力信任水平。
行业协会和商会,是链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纽带,充当着“协调人”、“裁判人”和“服务人”的角色(吴群,2012)。它兼具经济性与社会性,是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在网络中,行业协会和商会以说服性权力为主,强制性权力为辅,对非对称性信任治理担任着重要的他组织角色。行业协会与商会为载体的平台,为企业与网络中其他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了场所。信息的沟通,有助于消除企业网络中的非对称性信任,也有利于诚信企业声誉的传播,对网络中的非诚信行为,形成了一种潜在威慑。行业协会或商会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也可以通过联合制裁等强制性措施,抑制机会主义强化善意信任。
(二)单核心型企业网络非对称性信任治理模式
对于单核心型企业网络,核心企业网络中心度高,支配力强影响力大,拥有权威性权力,对其所在网络进行自组织治理,其治理接近于集团治理模式,是一种核心企业主导的目标引导网络。核心企业作为管理实体,由于其地位而带来的正的外部效应构成了其商业合作伙伴的社会资本,例如供应链贷款,即以供应链中有实力的核心企业为切入点,针对核心企业上下游的供应商和分销商等中小企业而提供的无抵押或低抵押贷款业务(寿志钢,2012)。这就使核心企业有能力和有动力实施着经纪人的作用而计划和协调着整个网络的活动,使其朝着自身预期的理想状态而进行有目的的适应性调整。淘宝网对平台企业网络的治理就属于此种模式,淘宝网与中小企业的关系已经取代了传统科层组织中的总部与部门的关系,类似于事业部型组织结构的设置,成为互联网背景下微观经济活动的主导方式(白景坤,2017)。可以说,单核心网络治理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核心企业的网络权力。
此种模式下,核心企业在网络中的被信任程度从能力信任维度来讲,已经为网络内其他成员和网络外部成员所认可;出于企业声誉的评估,核心企业的善意信任也顺理成章为外界所认可。网络内其他成员的能力信任和善意信任则与核心企业处于非对称状态。这种态势下,核心企业对其他网络成员值得信任程度的了解需要通过系列举措来厘清。核心企业若为平台企业,可以通过其他网络成员商业交易和顾客评价的资料积累,来获取网络成员的值得信任程度,降低信任的非对称性。另外,其他网络成员若要主动获取非网络平台型核心企业的信任,则可以采取横向互保联合体强化能力信任资本的方式,增强自身的能力信任水平,再通过契约或者长期的商业合作来增强自身善意信任水平,毕竟在长时间的商业往来之后信息会越来越趋于对称,非对称性信任逐渐会过渡到对称性信任。
(三)多核心型企业网络非对称性信任治理模式
在特定地域中,多核心型企业常见于不同行业领域、同行业竞争者或者同产业的不同链条上。不同行业网络成员之间相互关联性一般较弱,不在本文讨论范畴,这里主要探讨同行业竞争者以及同产业不同供应链条上的多核心型企业网络的非对称性信任治理。
在同行业竞争者当中,多核心型企业网络较为常见。出于对行业信息的掌握,核心企业之间的能力信任程度和对称性都处于较高水平,而善意信任程度由于市场竞争而一般处于较低水准。不过知识复杂性和市场不确定性的客观情况又促使双方在某些领域存在着合作,即竞合关系长期存在。此种态势下,多核心型企业通过契约治理来降低善意信任的非对称性,但往往仅限于契约规定的范畴。
在同一条供应链上,原材料供应商、作为重要研发机构的高校或科研院所、生产制造(或服务)企业、分销商都可能作为核心企业而存在于企业网络之中。知识异质性的客观存在,决定了核心企业之间在主观上合作意愿较为强烈;网络成员属性方面的异质性,导致了核心企业之间非对称性信任的必然存在。此种态势下,自组织的多边治理成为企业网络的治理方式。由于协同效应的吸引以及合作方能力信任的基础,各方以契约治理为主关系治理为辅,即市场治理模式,随着合作时间的延长而增强善意信任,逐渐消除信任的非对称性。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为了增加自身的议价能力、话语权或者保持自身网络稳定性,核心企业往往还与次优、满意的网络成员同时保持合作,构成了更大规模的企业网络,其非对称性信任治理接近于单核心企业网络治理。
四、结语
企业网络成员之间非对称性信任的客观存在,制约着企业网络治理目标的实现。对于无核心型、单核心型和多核心型这三种代表性企业网络,通过他组织治理、核心企业自组织单边
治理、核心企业自组织多边治理,可以降低网络成员之间信任的非对称,促进企业网络协同效应的实现。
不过上文探讨的基于非对称性信任的企业网络治理,只是网络治理当中的主导模式,并非唯一模式,因為现实企业网络治理是多种模式并存的,例如任何一种企业网络当中,政府与协会的他组织治理都是客观存在的。由于不完全信息以及网络成员利益协同与冲突的并存,企业网络中信任的非对称并不能随着网络治理而完全消除,但信任非对称的降低,也将促使企业网络治理绩效的提升,照样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孙国强,王燕芳,吉迎东.网络权力演化理论回顾与展望[J].华东经济管理,2018(3):176-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