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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关系的再思考

2019-11-15玉溪师范学院法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14期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经济

■丁 凌/玉溪师范学院法学院

一、前言

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我国在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都开始与世界有了更加深入的交流和联系。而随着国门的开放,为了能够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国家在原先的经济法律法规方面也变得越来越完善和健全。而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际作为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最为重要的两种法律依据,其中国际经济法是为了规制、管控我国内经济的外在规则,要怎么样才能够在实践过程当中,避免和我国的国内经济法发生冲突或者矛盾?若是出现冲突或者矛盾的时候,那么又应当要如何进行解决?

二、国际经济法的内涵

国际经济法最初是由欧洲的国际法学博士施瓦茨.曾伯格首次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所提出来的。因为欧洲各国在经历了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个国家在战后经济重建的过程当中设置了大量的国际经济组织。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深入人心,世界各国的经贸往来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而给经济带来繁荣的同时,其间也出现了许多的经济问题,如果没有确立一个规范化、标准化的经济法律来对经济进行保障,那么就会导致市场混乱,甚至经济崩溃的局面。国际经济法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国际经济法的确立,能够有效地调节各个国家经济的关系,还有各个国家之间权力以及相关义务的划分。在对于国际经济内涵的界定方面,国际学术界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一些专家与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就是要对各个国家的关系做好关联性,按照性质的角度来看,并未具备相应的经济管理效果;还有一些专家与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其本质上就是从外部来对国家进行约束,以实现国内经济管控的作用。所以在进行国家经济交流的过程当中,因为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国家的经济政策的不同,使得国际经济法不能够具有良好的普及性。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应当要运用扩展国际经济法的方式,来确保其能够满足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发展需求。(1)各个国家间的经贸活动在进行的过程当中,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2)国内经济管理模式,也无法摆脱国际经济法的限制与影响。所以必须要采取一些合理、科学的方式来进行调整,以确保世界经济能够稳定发展。而国际经济法的确立,不但有效地保障了各国间的交流与深入合作,同时也给国家经济带来了相应的调整与优化,既防止了出现经济垄断的问题,而且还能够为构建良好的经济秩序以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除此之外,国际经济法也能够对各国间的经济组织、经营模式进行规范,例如说欧盟。所以国际经济法早上被各国所认同与接受,并被当成一门独立的高等教育学科为世人所了解。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关系的典型学说

(一)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二元论学说

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关系在学术界内有一个部遍的认知,即“二元论”。二元论的论断,是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之间并没有任何的联系,而且相互独立,并没有明显的高低区别,因此双方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也是相同的,这也使得双方各自的规则与条件无法受到另一个经济法的制约,而且相互之间没有任何负面作用。如果某个国家的政府部门认为某条经济法律对于本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要进行具体实践的过程当中,也应当要先把国内的经济法进行转化之后才能够运用与普及。在二元论学说的内容当中,国际经济法比国内经济法的地位要低,而且具有明显的制约性。如果出现什么样的状部或者问题,就无法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安全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由此可见,二元论学说是一项描述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之间关系的关联性学说,当前已经不能够再顺利地将两者的关系进行表达,并且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二)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的一元论学说

虽然一元论的理论基础和二元论之间具有明显的等级区别,但是双方都归属于相同的科学规范机制内,都会帮助国家经济法的确立给予了重要的约束与规范性,而且国内经济法只有在国际经济法所形成的基础上才能够进行相应的优化与调节。可是一元论学说也有着一个重大的理论缺陷,那就是当前无论是哪一种的国际贸易关系所确立的对象,都必须要基础国家的经济单位为主,而且所有国家间的协调活动,也要在所有体制的共同作用下实现,任何国家政府的经济活动都会受到国内立法的限制,国际经济法无法越过国内经济法来施行约束与管控。除此之外,在国际经济法当中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具备正义性质的管理机制,所以必须要世界各个国家的良性学者,来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法而努力和探索,而至于那些违背正义、公理的错误原则或者法规,应当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来进行改革、调整,这样才能够确保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具备公平性与正义性,实现发达国家能够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和睦、友好地相处。

四、对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割裂论的反思

依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不管是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的一元或者二元论,本质上都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层面当中。也就是说通过片面的方式,把某个法律当中的效力进行强化,并将其地位进行提高同时凌驾于其他的法律机制上。但其根本的区别就是一元论的重视,是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单一、片面的优先性,并抹杀了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效力来保障国际经济沅不能直接运用到实践当中,并构成了国内经济法的“效力至上”主义。若是将以上两种认知来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解读则有着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并且存在一定的弊端。因为这两种观念都是将法律和政府职能进行挂钩,而差别就是一元论是构建一个国际经济层面的“世界政府”,而这与国际关系明显存在矛盾。但是二元论则更加重视国家以及政府部分的利益,因此也导致出现国际公共利益,以及国内民众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公地悲剧”。就好比如处在国际环境法的大趋执下,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哈丁博士曾经在他的著作当中提到:“如果处在一个无政府的环境下,公共物品在使用的过程当中,会由于不具备一个完善、健全的权威体系予以保护和规范化管理,就会导致‘公地悲剧’情况的出现”。在某些个别行业者理性的计算过程当中,所享受到公共物品所提供的便利的同时,也应当要重视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破坏和交易额看他们。所以必须要对国际经济法规则,以及国家主权立法规则的关系进行得学、合理地界定得设置,这样才能够顺利地排解当前全球化背景下的一些国际问题。当国家在进行立法和司法的时候,各个权力阶层应当要肩负起本国的国际义务和施行各自的国际权力,并且把之间的界定范围进行合理划分。同时还应当要对各个国家推行公共理性精神,这样才能够在争取自由贸易的过程当中,既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还能够了解到其他的公共偏好,从而构建出一个和谐、稳定的平衡。也可以参考各个国家在宪法当中的具体内容,来将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当成国内经济法的重要基础,以实现相互协调的目标。

五、结语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确立的目标,就是为世界各国能够实现经济平稳、和谐发展,可是因为各类外部因素的交易额看他们与作用,以及一些复杂的国际关系,使得目标在实践当中,举步维艰。但是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国际经济也会有新的发展,实现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相互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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